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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九电子商务法律法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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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九电子商务法律法规.pptx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项目九,目 录,CONTENT,01.电子商务法律概述,02.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03.国内外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法律概述,PART 01,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包括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广义的电子商务法的内容极其丰富,是具有形式意义的电子商务法,可分为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规范和调整电子信息交易内容的规范。狭义的电子商务法对应狭义的电子商务,是调整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交易工具、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这是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也是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它不仅包括以电子商务命名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其他各种制定法中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是在电子网络环境下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可以说,互联网是电子商务得以有效开展的技术平台,互联网具有国际互联的性质,几乎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都离不开互联网,电子商务是世界范围内的商务活动,进行电子商务的当事人可以来自世界不同国家与地区,电子商务的数据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交流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使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电子数据的即时交换完成交易行为,网络平台的国际性、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全球性,使世界范围的电子商务活动受到一个统一标准的约束。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电子商务法之际,每个国家制定的电子商务法都要注意与国际接轨。因此,国际性是电子商务法最重要的法律特性之一。,(二)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国际性,电子商务是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与发展的产物,是在互联网这个电子网络平台上进行的,规范这种行为的电子商务法必然要适应其技术的特点,电子商务涉及众多信息技术,如电子商务的签字及确认技术、数据信息的加密技术、电子支付技术等。可以说,电子商务法是信息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融合的产物,离开了信息技术规范与创新,就不存在电子商务法,也就不可能产生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传统民商法从来不具有如此高的技术含量,正因如此,电子商务法受信息技术的发展周期影响与冲击是其他法律所不能比拟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法及其法律体系应不断完善。,.技术性,电子商务法所调整的对象有别于现实实体社会中的各种关系,交叉于网络虚拟社会和现实实体社会之间。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的商务行为,是在互联网的平台上进行的,网络平台成为当事人的活动平台。互联网平台由数字化技术支持,构成了电子商务主体活动虚拟的电子空间。在这个虚拟的电子空间里,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交易行为及部分交易商品的物理形态以数字形态存在,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是通过数字和虚拟的技术表示的多媒体数据信息。例如,电子商务双方的谈判记录、使用的身份标的等都是数字化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数字形式的信息交换完成电子商务的交易,这就是电子商务法律要素的虚拟化。因此,电子商务法具有虚拟性,其法律关系及主体、权利和义务、标的被虚拟化或数字化。,.虚拟性,电子商务确实给交易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如何保证商业秘密不被泄露或盗用,防止商业欺诈,数据库的保密性、电子商务交易系统的安全性,用户身份的确认及用户信用、电子支付的安全性等都是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如果对电子商务安全不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保障,仅仅靠技术是不行的,基于电子商务法的国际属性,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必须与国际接轨。但同时必须注意,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规定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安全不仅属于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的权益,还是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因此,有关部门在强调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核心软件及数据库的同时,必须从民族利益与国家安全的高度来确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安全性,(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电子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不见面,双方都通过网络虚拟平台进行运作,其信用仅仅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密码认证的虚拟性和认证机构认证的多样性导致合同的信用体系存在较大疑问,对大规模和长期的商务合作开展不利。,()电子发票在我国只是存在理论上的构想,很多电子商务合同特别是小额交易没有发票,这种合同一旦产生问题,纠纷的解决就是个难题。,()数字签名代替了传统合同生效的签字盖章方式,数字签名本身的效力就存在疑问,并且其存在易复制性和仿照性、不易辨别性,一旦被复制和仿用,产生的合同纠纷解决起来就十分复杂。,()随着电子合同和网络虚拟商家的普及,如何界定好生效的地点,这是合同纠纷的约定管辖的重要依据。,()自动订单合同的效力问题,依照商家或者客户自动设置的订单系统产生的订单合同是否必然生效,一方无法供货产生的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等,这些都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因计算机或者网络发生故障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困难,如果因为计算机或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者错误,该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由此而发生合同关系,该合同的效力如何?最终产生的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二)电子商务支付问题,电子商务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零距离收付、零距离购销,如果没有安全有效的电子商务金融渠道,尤其是电子支付手段,是做不到零距离的。我国现在的金融支付手段不完善,各大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程序比较烦琐,并且还没达到数据的交互,没有形成统一的支付系统。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也就不能实现互联网上的交易。另外,现有的支付宝手段虽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其只是电子支付中的过渡产品,其在解决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资金流动的实时性上存在明显缺陷,不能完全满足金融电子化的要求。,(三)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问题,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问题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网站的安全管理存在很大隐患,普遍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国内安全技术结构和加密技术强度普遍不够。第二,电子商务交易售后安全也是真空地带,出现问题后客户往往不知道找谁负责。第三,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缺乏足够法律制度体系的支持。长期以来,我国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保护主要分散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及民商法,没有相关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度建设也较混乱。加上网络技术发展速度过快,专门法律体系建设远远滞后,2018年8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仍需接受实践的检验。,(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存在明显不同的特点,如垄断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政府确认性等。其中又以垄断性和地域性更为特别,如果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权利人的专有,那么知识产权制度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权利也就成了一种摆设。如果地域性被彻底打破,权利就有可能成为世界通行的“全球权利”,或者产生世界统一的制度,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互联网上,网络传输表现出公开的开放性和无国界的全球性,公开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为公用提供了方便。无国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向的状况下,是否因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本质意义上的国际化?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由现有的网络技术给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带来的问题,其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呈现出复杂性和难以根除性,有些问题在有的法律制度中还很难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五)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事实、图像(如照片、录像带)以及诽谤的意见等。目前,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领域遇到三大问题: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和个人数据交易,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会使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基础更为削弱,不利于电子商务交易的长久发展。,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PART 02,电子商务合同广义上指所有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成立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均采取此定义,以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方式订立的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在法律特征上并无太大的区别,电报、电传和传真仅仅是传输合同文本的一种方式,并且这种合同的文本最后还是表现在纸上,以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成立的合同,其合同文本信息的传输、记录和表现都是通过计算机来进行的。这与传统的纸质合同有很大的区别,一般称为狭义的电子商务合同。,(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及特征,.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电子文本。电子合同是指以一定电脑程序为基础生成的电子文本,非经显示器显示或打印,不具有可读性,这一特点是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的本质区别。,.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网上运作。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由于电子合同的超时空特点,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均在计算机上进行,这也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性质不易确定。,()电子签名。在电子合同中,人们不可能也不需要通过电子方式亲笔签名或签字,只需要每一方采用电子密码签名即可,电子签名的方法越来越多地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易受反击。计算机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由于电子数据的传播以程序的分解、转让为基础,因而在传播的路径上易被截取、修改,并重新传播。,(二)电子商务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文本传输和表现方式的不同,电子商务合同分为点击式、数据交换式和电子邮件式三种类型,点击式电子商务合同,即消费者根据企业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按照自己的意愿直接点击“确认”,或者填写必要信息后点击“确认”,以达成交易协议的一种电子商务合同形式。数据交换式电子商务合同,即特定的交易伙伴之间基于事先签订的协议,在相互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进行贸易活动的一种合同方式。电子邮件式电子商务合同,即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要约、承诺并记录、表现合同文本信息的一种合同形式。,(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电子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电子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再次,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发生合同纠纷后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及适用法律问题。,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次全体大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十一条规定,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果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要约的形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撤回,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一方的计算机上被确认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即时做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做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诺,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四)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电子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用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意味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在这种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很困难,所以在实践中用何种技术来解决签字和盖章问题是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键。,为规范电子签名活动,消除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后于2015年修正。电子签名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进行的电子形式的签名,电子签名并非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是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术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及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否认收到资料等问题。因此,验证解密得到的结果与经过计算后的结果必然不同,从而保证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电子签名,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是由特定的机构提供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服务,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及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活动。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开放性网络环境中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电子认证既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来做出鉴别。电子商务活动常常是跨国境的,各个参与方就需要由不同国家的认证机构对各自的身份进行认证,并向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对方发放认证证书,这在实践中就需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发放的电子认证证书的效力。,.电子认证,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艺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特的权利,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征,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是一种赋予人们对其在网络上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该权利区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新的特征,如开放性和全球性等。这些特征使得知识产权传统意义上的地域性、时间性和专有性都受到了挑战,电子商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十分广泛,如软件盗版、网络数据库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等。电子商务中的问题只有一部分可以借助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解决,大部分都悬而难决,这对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内容,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创建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思想、设计、概念和其他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域名、版权、专利权等方面的内容。,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种类的商品上,且必须具有显著性,从而发挥识别商品的功能。随着多媒体与网络通信技术的成熟 电子商务的发展更需要动态商标、有声商标等。,.商标,域名是一种资源标志符,是互联网主机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互联网中的物理地址。域名具有唯一性、易实现性、可增值性、永久性的特点,域名作为一种在互联网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域名,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域名,版权也称作者权,在我国被称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在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技术给版权的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计算机软件也被纳入版权保护中,.版权,专利权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很多技术都成为专利的新客体,包括计算机程序、通信协定、密码技术、电子销售系统等。此外,资料的处理和检索技术、界面的设计等都可以成为申请专利的客体。,.专利权,()超级链接引起的商标侵权。网页制作者特意选择一些精美图片文字作为锚,来吸引更多的点击数,出现表里不一的现象,直接在自己的网页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并把它链接到自己的内容上,甚至链接到“垃圾内容”上,这种链接行为往往构成电子形式剽窃,是对他人商标的盗用和滥用,属于不正当竞争,淡化了他人商标的价值,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二)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主要侵权行为,.网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搜索引擎引起的商标侵权埋置他人商标,在网站制作中,有的网主往往将他人的商标放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这样虽然用户不能在网页上直接看到他人的商标,但是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与显性的商标侵权不同。隐性使用他人商标信誉,把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页,虽没有直接在自己的商品上或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但至少淡化、贬低了他人的商标。,域名抢注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把别人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恶意抢注,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如商标、域名及商号。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我们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域名。首先,要对持续使用的域名按时续费,避免被人打擦边球。其次,在发生恶意抢注事件时,应注意保留证据,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网上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网络上侵犯版权的行为包括网络使用者未经许可将传统的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制作成数据库在网络上传输;在网站的网页或广告中非法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图像或音乐作为背景,吸引用户点击,从事营利活动;未经许可下载或转载网络上传输的作品,并用于商业目的;非法从网络上下载并复制他人作品,制成光盘,并用于谋利;越权或超期非法使用共享软件;破解他人具有版权的作品,将破解后的作品放在网络上供他人使用和转载等。这些行为给版权所有人造成了损失。,.网上侵犯版权的行为,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模式在许多行业中都会产生变革性的影响,因而会刺激很多技术领域的革新。如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和无线通信等,这些技术的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成本高,而复制这些技术却非常容易,它们可以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因此极易被盗用,从而对研制开发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发展电子商务不可避免地涉及专利权的保护。,.网上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我国应组织法律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将电子商务活动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制定专门性的电子商务操作规范性法规,强调电子商务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种类知识产权的权利不稳定及法律法规真空状态。另外,我国应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在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中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利益。另一方面,加大执法的力度,执法部门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制裁,只有严格的执法,才有可能实现竞争状态的良性循环,才能真正体现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的引导、激励、保护作用。,(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建立和完善网络法律体系,除了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外,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也能达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域名作为知识产权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性,及早进行域名的注册工作,域名可以在申请商标前注册,且域名有地域之分,所以企业应及时向计算机域名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域名,防止自己的域名被他人抢注。再次,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专利权的内容也随之扩展,除了传统的专利权,那些突破传统的商业方法和交易方式也逐渐被承认。企业应注意这些方面专利权的申请,保护自身的利益。最后,企业要加强对网络商业机密的管理,如对公司资料的机密分等级,对接触各种资料的员工设定不同的权限,建立企业的内部网,安装防火墙,对进出企业的网络资料进行监视和备份等。,.运用技术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国家可以从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道德修养方面来保护知识产权,有关部门可通过宣传、教育来培养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人们的职业道德水平、学术道德水平等。,.通过道德教育保护知识产权,广义的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具体表现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民事主体之间的协商过程。狭义的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客观利益,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消费者权利和消费者利益,核心是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规定了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求教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九项权利,同时规定了经营者、国家和社会负有保障消费者权益得以实现的社会义务。,(一)消费者权益的内涵,(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问题,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针对网络电子消费的特点和电子商务交易公平、保护制衡原则,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包含如下内容。,进行网络消费,消费者首先要接入网络,而接入网络本身就是一种电子商务消费。目前,公用电信、专用电信、广播电视传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确实存在亟待提高的地方,尤其是电信部门,消费者大多对其评价不高,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网络接入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网络广告是一个新兴的领域,是社会信息化发展的产物。但是,虚假网络广告降低了人们对网络广告的信任度,不但给网民带来了网络使用的不便,损害了广大网络商家的合法权益,而且因网络广告的责任划分不清而给广大网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与此同时,虚假网络广告扰乱了正常的广告竞争和市场秩序,互联网技术使得某些商家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发布容易的特点大肆传播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禁止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电子货币和网上银行的交易安全性需要网络服务商尤其是网上银行采取具体的措施进行保障,防范黑客的侵入,采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和措施,确认交易用户的身份和授权,保证数据传输的真实性和保密性,确保信息传输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这些都是对消费者交易安全和消费权益的有力保证。,.消费者交易安全,()未经授权通过网络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隐私,网上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最令人震惊的事件是法国前总统密特朗解雇的私人医生推出了纪实作品大秘密一书,披露密特朗的健康档案。()未经授权收集、截获、复制、修改他人信息。例如,黑客的攻击,专门的网络窥探业务公司进行窥探业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网络公司为获取广告收益和经济效益,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用户个人信息,后将用户资料大量泄露给广告商,而后者则通过跟踪程序或发放电子邮件广告的形式来“关注”用户行踪。,.消费者网络隐私权,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作为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作为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尤其是网络消费者,由于互联网的公开性、传播快、易发布的特点,其批评、建议权与传统意义上消费者的批评、建议权有一定的差异。如何规范消费者的这种权益,保护合法的消费舆论行为就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批评和建议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法律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就是要求这种商品或服务只有在能满足消费者某种需求的情况下,才会被购买。否则,消费者的需求就不能得到满足,只有积极、公平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才能有效地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运行,也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广大消费者的其他合法权利的实现和维护。,(三)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策略,.加强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建设,公平交易权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获得的利益相当,而在消费性的交易中就是指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交付的货币价值相当。所谓合理的价格,即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应该符合国家物价规定,与价值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在线商场提供的商品价格必须合理,要做到货有所值、质价相符,网络消费者有权要求从网上购买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尤其是可能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商品,更应保证其质量。在网络商场这种新兴购物模式的发展过程中,严格反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加强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在网上购物活动中能够充分体现,网上购物最大的特征是消费者的主导性,购物意愿掌握在消费者手中,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加以选择,择优选取。,.加强网络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建设,()人身安全权。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网上所购买的物品不会对自己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财产安全权。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货款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有一定的威胁,以法律来保障消费者进行电子支付过程中的财产权就十分重要。从现阶段来看,加强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只有从技术上来保证消费者信用卡的密码不会被泄露,如果网上银行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隐私安全权。隐私安全权就是指个人在网上进行活动时透露的一些信息受保护的权利,这些信息的内容很私人也很广泛,可能包括家庭情况、兴趣爱好、信用状况、医疗记录、职业记录、刑事记录等。,.加强网络消费者安全权的建设,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又称求偿权或索赔权。实施这种权利的前提就是消费者在网上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或使用商品和服务后,给其人身或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这是消费者利益受损时所享有的一种救济权。可以通过这种权利的行使给消费者带来适当的补偿,关于消费者的赔偿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是针对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而特设的一个惩罚性条款,经营者应当对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加强网络消费者损害赔偿权的建设,国内外电子商务法介绍,PART 03,电子交易具有不同于传统交易的法律上的表象,为了保证其规范、有序进行,法律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消除传统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运作构成的障碍。但是,就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法律制度而言,由于数据电文在商事交易中的运用,特别是互联网这一开放性商事交易平台的建立,给商事法律关系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是司法和行政管理体系迅速完善,法律规定中法律少而规章等偏多,相关法律规定篇幅偏小,行为规范较简单,相关的其他法律有待完善等。近年来,电子商务立法也成为多位人大代表的议案,从立法趋势上看,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也已经迈进快车道,具体表现如下。,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监管层面的首次立法,其覆盖范围涵盖整个电子商务各项交易流程和参与主体,因此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到广大网络消费者,而且涉及网络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交易平台等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该条例是第一部针对国内电子商务实物与服务监管领域的全面立法,有别于过去只针对某一领域的局部立法条例,条例将侧重于有商品和服务交易的互联网业态,包括网购、团购、网上支付以及大宗商品交易等,主要对象包括企业和网络交易用户两大群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商务部从2011年开始启动的网络零售管理条例明确网络零售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第三方网络零售交易平台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此外,商务部还研究制定关于保护网上商业数据的指导办法网上交易小额争端解决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商务部制定一系列电子商务规章,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一共16条,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对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说明。尤其是公民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的规定可称为最大亮点。这意味着,只要公民有证据证明因垄断受到损失,均可以提起诉讼,无须行政机关前置认定。此外,解释还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减轻原告举证负担,在电子商务的各个细分领域,一家或几家领军企业占据市场主要份额的情况较为明显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如何应对日后的反垄断诉讼也成了需要考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法司法解释,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表明我国正仿效国际惯例,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通过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公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7月19日,信息产业部公布关于做好互联网网站实名管理工作的通告。2007年8月6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涉及公共安全的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的通知。,.近年来我国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4月12日,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2年2月27日,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发布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2012年3月12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2015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修订后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出台,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颁布,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年的电子交易法,美国2000年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等。,总体来看,各国国内的电子商务立法有三个共同特征。第一,迅速。从1995年俄罗斯制定俄罗斯联邦信息法及美国犹他州出台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制定了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或草案,无论是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是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对此反应都极为迅速,尤其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更起到了先锋与表率的作用,及时引导了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这种高效的立法在世界立法史上是罕见的。第二,兼容。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并逐步打破国界的大趋势下,电子商务立法中任何的闭门造车不仅是画地为牢,还会严重阻碍电子商务与相关产业的发展。所以,各国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兼容性是首先考虑的指标之一,也正是这种兼容性的要求造就了电子商务立法中先有国际条约后有国内法的奇特现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指南中就曾指出:“电子商务内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而目前各国分别立法的现状可能会产生阻碍其发展的危险。”第三,法律的制定及时有力地推动了电子商务、信息化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概念索引,电子商务法电子合同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网络隐私权电子商务示范法,闯关考验,一、单项选择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2004年4月28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4月1日.2005年8月28日,.2018年8月31日,我国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二、简答题,.目前,各大B2C网站几乎无一例外地在用户协议或订购条款中都有这样的条款:“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商品出库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商品发出时,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这一条款在履约方面赋予了卖方非常大的自由空间。,问题:结合所学内容,请你说一说这样的条款是否合理。,三、创新创业练习,.创立电子商务企业需要哪些法律知识?,.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策略是什么?,.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感谢您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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