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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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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docx

    防城港市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根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2021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1年度试用)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广西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为做好2021年度全市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以下简称“2021年度变更调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2021年度变更调查主要目标是:在2020年度国土调查成果基础上,开展遥感监测,通过县级实地调查,自治区级、国家级核查,掌握2021年度国土利用的变化情况,更新国土调查数据库,并做好2020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和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同时,为减轻年底集中变更的工作压力,切实保障全市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在2022年度探索建立日常变更机制,根据区厅安排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开展季度变更调查举证工作。二、工作任务全市2021年度变更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标准,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统筹现有资料,根据国家下发的2021年底卫星遥感影像和监测图斑,结合有关监测及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制作外业调查底图。各县(市、区)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我市2021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图层属性信息的变化情况,形成年度变更增量包,逐级报国家级核查后,更新形成全市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通过调查、统计和分析,掌握2021年度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变化,城乡建设用地变化,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状况,设施农用地变化,25度和15度以上坡耕地变化,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变化情况,农村建房、临时用地、批而未用土地、退耕还林、围填海、足球场、高尔夫球场、光伏用地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等变化状况,各类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增减挂钩等项目的实施状况,形成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一)制作调查工作底图。各县(市、区)要以2021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将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部”)下发的卫星遥感影像和监测图斑,与日常自然资源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叠加,结合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监管工作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信息和自有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开展内业分析,补充提取变化图斑,制作2021年度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工作底图(以下简称“工作底图(二)外业调查举证。各县(市、区)利用遥感监测成果、自然资源综合监测成果和自然资源日常管理成果,通过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查清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三)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逐级更新县、市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四)成果核查。各县(市、区)根据自治区核查反馈结果及时修正调查成果。(五)成果汇总分析。开展县、市两级的数据汇总分析、报告编写等工作。(六)相关细化调查。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完成后,将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类指南)进行汇总,部将组织全国开展对设施农用地和农村道路进行细化调查。(七)开展2020年度和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更新与监测。以“三调”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以及2020年度和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2020年度和2021年度所有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开展2020年度和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年度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范围包括新增和减少耕地、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新增和减少可恢复的农用地和恢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农用地,以及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实施质量发生变化的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由各县(市、区)选取典型样点开展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相关指标的监测。(八)调查成果合格标准。各县(市、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补充耕地图斑单项差错率和涉及一级地类和耕地二级地类的变更图斑总体差错率均低于2%为合格。三、工作程序和方法(一)调查技术指标。2021年度变更调查的数学基础、调查分类、调查精度等技术指标与“三调”一致;调查时点为2021年12月31日。(二)工作流程图。2021年度全市国土变更调查的具体工作流程如下图所示:内业处理田果核查-资料收集一内业分析不业举证(三)资料收集。需市县收集的资料有:1.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建设用地及农村宅基地审批)、生态修复、土地整治、土地复垦、旱改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未利用地开发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征地、供地、临时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高标准农田等日常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资料。2 .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资料,包括调整后的矢量界线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 .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的相关资料。4 .退耕还林还草、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生态修复、环保督察等相关资料。5 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四)调查界线调整。各县(市、区)要按照部下发的调查控制界线开展调查工作。县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各县(市、区)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批准调整。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需要调整的,由各县(市、区)依据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区域界线调整的批准文件在国土变更调查中直接调整。(五)用地管理信息核实补报。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自然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对部下发的2021年度各类管理信息进行核实,对存在错误或缺失的部分要及时补充完善。各类需补充完善的报备信息按原上报渠道补充备案,补充报备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28日。(六)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1 .内业调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2021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部综合监管平台中的用地管理信息、2020年度变更调查跟踪图斑(包括承诺举证图斑、无法到达图斑)和县级补充提取的变化信息的矢量范围套合在正射影像图上,作为外业实地调查图斑,制作工作底图。为保障调查数据真实准确,避免重要管理数据漏变更。一是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2021年度内开展的涉及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土地复垦、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生态修复等工作的相关资料;二是准备2021年度各级批准备案或完成上图入库的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的矢量数据;三是准备2021年度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的图斑矢量数据;四是准备2021年度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征地、供地工作中涉及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矢量数据。五是其他相关资料数据。将以上五类资料或数据与县级工作底图套合,开展外业实地调查举证工作。2 .外业调查。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工作底图中所有的调查图斑,应实地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更新图斑权属、恢复属性、城镇村、采矿用地、特殊用地、废弃、种植属性、耕地细化等各类属性信息标注的变化情况;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确定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城市、建制镇、村庄、临时用地、推(堆)土区、光伏板、拆除未尽等单独图层范围变化情况,并及时更新。2021年度变更调查的地类调查认定要求与国家和自治区对“三调”地类认定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农业管理部门、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及乡村干部沟通,了解耕地改种或轮种糖、菜、棉、油等状况,并组织技术人员外业核实、内业上图,更新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的耕地种植属性标注。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已标注了恢复属性的图斑,实地发生变化后,实地为园地、林地或坑塘水面等的图斑,必须按照现状调查,并根据实地现状更新相应的恢复属性。其中,实地现状为绿化草地的,调查为其他草地并标注相应的恢复属性;实地为荒草的,调查为耕地并标注“未耕种”属性。2009年以来曾经是耕地,属于合法建设用地拆除图斑,实地为荒草的,应按其他草地调查,属于违法建设用地拆除图斑,实地为荒草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2009年以来曾经是耕地,2020年度变更调查为其他农用地的图斑,实地为荒草,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此类图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其他草地调查:一是坡度级为5级的耕地(不含梯田),二是实地是冲沟或沟壑,三是实地是绿化草地或种植草皮的,四是在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内的。2020年度变更调查标注即可恢复属性的农用地图斑,按照“三调”技术认定标准,现状未发生变化,实地经评估后认定为工程恢复的农用地图斑,需更新农用地图斑的恢复属性。补充耕地项目区范围内,现状为新增耕地的部分应全部按耕地变更。新增耕地现状须是耕地,现状是荒草、推土等未耕种状态的,即使提供了土地整治验收文件,也不得按耕地标注“未耕种”属性调查。对于新增耕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化荒漠化耕地”“石漠化耕地”“盐碱化耕地”属性。耕地的田坎系数必须与报备的田坎系数一致。因土地整治项目引起田坎系数发生变化的,对于项目范围内的耕地图斑,可按项目验收的实测耕地面积计算和更新田坎系数,并提交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资料、田坎系数计算方法和计算表。不在土地整治项目区备案范围内的耕地田坎系数不得修改。正在施工的道路图斑,路基已形成的部分按道路调查,现状为推土的,应按推(堆)土区有关要求调查。道路已建成通车的,按征地范围调查。临时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并将合法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在临时用地单独图层中予以更新。临时用地图层中的临时用地范围不得超出审批明确的范围,对于临时用地实地已复垦或超过使用期限(含复垦期)的,应在临时用地图层删除相应范围。推(堆)土图层和拆除未尽图层范围内,实地发生变化且能够明确地类的,应对图层同步进行更新。3 .调查举证。(1)外业调查举证要求。各县(市、区)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同时,应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利用“互联网+”举证软件,对需举证的图斑地块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的实地照片,上传至2021年度广西国土变更调查“互联网+”举证平台,并将举证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形成加密举证数据包。拍摄举证照片时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应能够反映调查地类与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举证照片应从三个以上方向拍摄,同一站立点同一方向拍摄的照片不得超过2张。(2)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举证要求。对于部下发的疑似新增建设图斑,为保证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准确性,调查时要逐图斑拍照举证(依据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学校、规模化工厂、广场用地、水工建筑、公路等建设用地的,如果按照相应的建设用地调查可不举证)。按建设用地调查的图斑,如果外部举证照片不足以确认为建设用地的,还须拍摄内部照片;按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须拍摄建筑物内、外部照片或能反映用途的建、构筑物照片(依据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的打谷场等可不举证);部下发的疑似建筑物的图斑,实地不是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的,须拍摄举证照片;对影像反映明显是建筑物的图斑,未按照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调查的,须拍摄建筑物内部举证照片,证明建筑物内部是利用地表种植的现状特征。(3)农用地更新图斑举证要求。对于农用地更新图斑,如果通过卫星影像能明显判读地类与更新图斑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反之,如果遥感影像不能准确判断更新地类的,应全部予以举证。对于部下发的农用地变化图斑,如果卫星影像明显支持国家判读地类,各县(市、区)没有按照部判读地类更新的,必须实地举证。遥感影像不支持的新增耕地图斑和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图斑(水田更新为水浇地或旱地、水浇地更新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必须实地举证。耕地中的梯田、坡地类型发生变化的,必须实地举证。地类未发生变化,将工程恢复属性修改为即可恢复属性的图斑,必须实地举证。(4)农用地更新为未利用地等其他变化更新图斑举证要求。对于2020年度变更数据库的农用地图斑更新为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必须实地举证。对该类更新图斑,县级要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形成专题报告市级,市级再上报自治区,由自治区进行专项审查,了解变化原因、分布及面积(属于自治区级以上移民搬迁或生态修复等工程的,应提供能够落实空间范围的批文或规划等相关证明材料),形成专题报告,报部审核。对于2021年度因灾毁引起的农用地更新为未利用地的,还应提供相关的灾毁媒体报道。(5)优化举证方式。为避免重复举证,对于在2021年度耕地监测、月度季度卫片执法工作、补充耕地核实、增减挂钩项目核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监管等工作中已经举证的图斑,按照以下原则共享应用。一是2021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与地块图斑举证照片反映的地类一致的,不需重复举证,转换成“国土调查云”平台接口标准,将2021年内的各类图斑举证照片上传到“国土调查云”平台;二是2021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相对地块图斑举证照片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举证。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坚持应举尽举。对于人工拍摄困难的图斑,可采取无人机举证、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类似图斑典型举证、局部航飞影像举证、承诺举证等优化举证方式,在保证真实反映实地现状的前提下,组织开展调查举证工作。对无人类生产生活活动、无道路通达条件的区域,可依据遥感影像特征判断地类,不进行举证。对于采用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因其他自然灾害原因实际无法开展补充举证的,必须在举证图斑信息表的类举标注字段,填写“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按规程无需举证”或“无法到达”等情况,未填写相关情况的视为未举证。采用高清影像举证的县区,应提交自治区级测绘部门检查合格的整个县区的高清影像和检查报告。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的图斑均需挂接类型举证照片,不符合类型举证要求的(如影像特征不一致、举证区域非集中连片等),不得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承诺举证”“无法到达”等图斑将列入下一年度的跟踪图斑。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图斑,在行政区划调整前已经举证的,必须按调整后的行政区划重新举证。(七)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同步开展,在汇总时分别统计。各县(市、区)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以及套合遥感影像自主提取201和202范围内变化的图斑,开展2021年度变更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地类的调查更新。在对城镇村庄内部现状进行细化调查的同时,各县要在部下发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基础上,对该图层同步进行增量更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包括城市(201.201A)、建制镇(202、202A)、村庄(203)、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和特殊用地(205)范围。城市(201)、建制镇(202)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更新,独立的工业用地范围应更新相应的201A和202A范围。城镇外部的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等按总体使用范围或审批范围进行更新。村庄(203)范围按照以下规则更新:原村庄(203)变更为城市城01.201A)、建制镇制02、202A)、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的,应对村庄范围进行扣除;原村庄(203)范围边缘因建设用地拆除已复耕复绿的,应同步扣除村庄(203)范围;“三调”后新增的村庄用地不包括新增范围内未建设用的土地,原村庄(203)范围外新增的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实际范围勾绘并更新村庄(203)范围,不得将非建设用地地类划入村庄(203)范围。部下发的村庄(203)范围内部,实地建设用地拆除的,继续保留在村庄(203)范围内,对属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拆旧区,由各县(市、区)按程序报备拆旧范围后,部将根据备案信息对涉及的村庄(203)范围统一进行调整更新后下发。新增建设用地(不含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和水工建筑)均应标注20x属性。(八)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各县(市、区)根据日常确权登记工作掌握的权属变化情况开展2021年度变更调查权属更新,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九)2021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更新。各县(市、区)按照统一的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更新技术要求、数据库变更方法、标准及相关质量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开展2021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1.县级变化信息提取工作。各县(市、区)组织技术承担单位按照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规范和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1年度试用)的技术要求开展县级变化信息提取工作。县级变化信息提取工作包括:地类变更图斑提取和变化单独图层制作。变化信息提取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1)变更数据采集要素的内容、分层及属性填写,应按照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执行。(2)变更数据应分层采集,与更新前数据库分层保持一致,并保持各层要素叠加后应协调一致。(3)变更数据采集时,应避免产生狭长面、尖锐角和碎小图斑;同时也要避免采集的变更数据与年初数据库数据空间叠加产生狭长面、尖锐角和碎小图斑。(4)交通、水利等线状地物采集需保持地物的连通性。(5)公共边只需矢量化一次,其他层可用拷贝方法生成,保证各层数据完整性。(6)变更数据采集、编辑完成后,应使线条光滑、严格相接、不得有多余悬线。所有数据层内应建立拓扑关系,相关数据层间应建立层间拓扑关系。(7)因图斑分割引起耕地坡度分级变化的,要根据国家检查合格的坡度图和报备的田坎系数同步调整耕地坡度与田坎系数。田坎系数应与坡度分级一致,确因土地综合整治引起的实际田坎系数和区域田坎系数不一致的,须提供工程验收资料,逐图斑上报备案,并在相应图斑中录入实际田坎系数。(8)各县(市、区)完成变化信息提取后,需要将地类变更图斑范围线(增量)、城镇村属性变更范围(增量)和变化的其他单独图层(全量)加载进自治区统一下发的县级三调建库软件,运行软件内置的质检方案执行器进行数据检查,并根据软件提示的错误修改对应的图层。2 .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方法。(1)各县(市、区)采用部统一下发的2021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将增量变化信息导入该软件生成县级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包,并利用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开展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与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的校核与数据质量检查工作。(2)县级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成果经自治区级检查、部最终质量检查通过并确认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级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十)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检查与核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分阶段和分级检查的检查制度,认真做好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检查与核查。1.县级自查与市级检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年度变更调查增量数据的数据质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挥检查把关作用,需市级统一开展调查的地方,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自查。3 .配合自治区级做好核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组织技术队伍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进行全面核查,对照2021年度变更调查的卫星遥感影像底图和举证照片,逐图斑检查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地方自行提取的变化图斑及相关管理信息图斑等图斑更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核查发现的疑似错误图斑,各县(市、区)要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实地核实修改或补充举证,并将整改后的成果报自治区复核。自治区复核发现仍有疑似错误的图斑,由各县(市、区)组织技术人员到自治区核查单位进行现场对接整改,并及时将整改后的成果上报自治区。4 .配合做好国家级内业核查和“互联网+”在线外业核查。对内业核查发现的疑似错误图斑,反馈各县整改。对国家反馈的疑似错误图斑,各县要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实地核实修改或补充举证,并将整改成果报自治区复核通过后,报部复核。部组织专业队伍,依据2021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和地方举证照片及相关资料,逐图斑核实各县(市、区)2021年度变更调查增量更新数据的真实性,逐图斑核实国家下发的疑似变化但地方未予更新图斑的举证信息。对内业核查发现的疑似错误图斑,反馈各县(市、区)整改。对国家反馈的疑似错误图斑,各县(市、区)要实地核实修改或补充举证,并将整改成果报自治区复核通过后,报部复核。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整改成果开展国家级内业复核仍有疑似错误的图斑,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或外业实地抽查核实;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图斑部将退回整改。各县要根据部的安排,提前到达“互联网+”在线核查图斑现场,预约取号,配合做好“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实地抽查核实工作;同时,对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或外业实地抽查核实发现的问题图斑及时整改上报。(十一)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1. 2020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队伍,以部下发的2020年度国土调查相关图层、“三调”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以及自身收集的2020年度验收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等项目的矢量范围,作为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基础数据。县级按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技术要求,开展实地调查,将调查信息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模块。结合实地调查结果和“三调”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确定并填写部下发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变化图层以及质量建设图层图斑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属性信息,同时可结合监测数据更新相关图斑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属性信息,形成2020年度更新数据包;在部下发的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图层基础上,依据“三调”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和2020年度更新数据包,更新形成2020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经县、市、自治区逐级审查、论证后报部,部检查通过后更新2020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2. 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队伍,依据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一上”数据库,提取新增耕地、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新增可恢复的农用地和恢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农用地图斑,收集2021年度验收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的矢量范围,并按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技术要求,开展实地调查,将调查信息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模块。各县根据部下发的通过国家检查的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以及新增和减少耕地、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新增和减少可恢复的农用地和恢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农用地等图层,补充调整实地调查信息;结合实地调查结果和2020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确定并填写部下发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变化图层以及质量建设图层图斑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属性信息,形成2021年度更新数据包;在部下发的耕地和可恢复的农用地图层基础上,依据2020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和2021年度更新数据包,更新形成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经县、市、自治区逐级审查、论证后报部,部检查通过后更新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3. 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监测。按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技术要求,以县级为单位,选择典型地块作为长期监测样点,开展年度监测,实地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指标属性信息,将调查信息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模块。依据部下发的2021年度耕地图层,填写监测样点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指标属性信息,形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数据图层,经县、市、自治区逐级审查、论证后报部。四、主要成果2021年度变更调查主要成果有:(-)县(市、区)调查成果。1 .外业调查成果。(1)外业调查工作底图。(2)图斑举证数据包(DB格式)。2 .数据库成果。(1)更新后的国土调查数据库。(2)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包(含增量信息与统计报表,由数据库质检软件打包生成)。3 .各类图斑信息核实报表。(1)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MDB格式)。(2)跟踪图斑列表(MDB格式)。(3)举证图斑信息表(MDB格式)。4 各类统计汇总表。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1年度试用)和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规范要求的各类统计汇总表格。5 .文字成果。(1)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2021年度永久基本农田变化,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状况,设施农用地变化,25度和15度以上坡耕地变化,农村建房、临时用地、批而未用土地、退耕还林、围填海、足球场、高尔夫球场、光伏用地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不稳定耕地等的变化状况,各类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增减挂钩、增存挂钩等项目的实施状况,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状况,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开展专题分析等相关内容。(2)农用地更新为未利用地的专题报告(存在农用地更新为未利用地情况的提供)。(二)市级汇总成果1.数据库成果。更新后的国土调查数据库。6 .各类面积统计汇总表。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1年度试用)和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规范要求的各类统计汇总表格。7 .文字成果。(1)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2)农用地更新为未利用地的专题报告(存在农用地更新为未利用地情况的提供)。五、探索建立日常变更机制在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基础上,从2022年开始,探索建立日常变更机制。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退耕还林还草、河湖治理等项目验收、专项监测和日常动态巡查等管理工作中,对涉及地类变化调整的,及时开展日常举证,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并形成变化图斑矢量数据,报部核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相关国土利用动态监测工作(含部组织开展并要求核实的相关季度、半年度监测)的频次,按照年度变更调查有关要求,开展季度集中举证,制作变化图斑矢量数据,逐级上报检查。日常举证图斑和其他相关部门已组织举证的图斑,不需重复举证。各县要根据自身国土利用的特点,梳理可纳入季度集中举证的变化类型,将可以确定地类发生年度变化的地块图斑纳入变化图斑矢量数据,避免年内重复调查举证。市局将对各县(市、区)局上报的季度变化图斑矢量数据开展全面核查,依据举证照片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逐级上报部核查,经国家级核查通过后,用于日常管理工作评估。日常变化图斑矢量数据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时,统一在上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制作本年度变更调查增量包,各县在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时,要对照变更调查遥感影像,核实日常变化图斑地类与影像特征是否一致,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实地举证。六、任务分工及时间安排(一)任务分工。1.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对各县(市、区)的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市级检查;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及时将变更调查成果上报自治区;负责市级数据库更新及汇总分析等工作。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科负责统筹实施2021年度全市的国士变更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市级检查、市级成果制作和分析。负责统筹探索建立全市日常变更机制,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变更市级检查和上报工作等。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完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对监测成果开展市级核查,并负责编制全市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报告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负责协助调查确权科对市、县级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核查、撰写分析报告,待成果通过国家级核查并批复后,及时更新市级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局耕地保护监督科、自然资源权益保护与开发利用科、国土空间规划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法规和执法监督科、执法监察支队、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等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核实国家下发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指导各县(市、区)完成各类用地管理信息的补充报备;对各县(市、区)各类日常管理信息调查上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在市级分析报告中,综合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协助完成各项用地管理信息年度变化情况分析报告。2.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辖区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提取变化图斑范围和变化单独图层数据;对部下发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核实,对需要补充完善的按原渠道上报备案;负责各县(市、区)调查成果的分析等工作。(二)时间安排。各县(市、区)提交变更调查成果的总体时间为:各县(市、区)领取本辖区全部的2021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后,20天内完成内外业调查工作,并向自治区提交调查成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2022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完成数据领取和资料收集工作。数据资料包括:国家下发的2021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部综合监管平台中的管理信息、自治区级收集的2021年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监管成果等各种资料、县级各类自然资源管理信息等;国家下发的2020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涉及的相关图层。2022年1月28日前,各县(市、区)应根据本辖区自然资源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时补充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2022年1月28日前,各县(市、区)完成县级年度变更调查更新调查工作,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县级变更调查成果,包括:各变化信息图层、举证DB数据包和相关表格。2022年2月20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完成自治区级检查和整改工作,向部报送自治区级检查合格的县级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对通过自治区检查的数据同步汇总、导入系统更新数据,并在通过国家级验收后正式更新数据库。2022年5月31日前,部组织完成2021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的国家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数据库修改工作。市局配合区厅按部统一要求组织县级调查单元完成2021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整改和完善工作。2022年6月30日前,部组织完成2021年度变更调查最终数据库质检和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同时,部下发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涉及的相关图层。2022年8月30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完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和成果检查,并上报部。部组织完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成果检查、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2022年日常变更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七、实施保障(一)组织保障。为了加强2021年全市国土变更调查的组织领导,市局组建2021年度全市国土变更调查专班,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汇总、预检各县(市、区)按时按质完成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各县(市、区)参照市局组织模式,建立健全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机制,扎实做好本辖区2021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各县(市、区)的具体调查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优先选择具有“三调,和变更调查工作经验的专业队伍承担,并做好项目的安全生产及宣传工作。各县(市、区)要落实专人负责变更数据的使用和管理,做好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二)技术保障。1.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制定的调查方案、规范、标准和细则,制定具体的调查方案。2 .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在执行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国土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3 .加强技术指导与咨询。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调查中遇到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及时与区厅或市局对接,共同研究解决。(三)质量保障。1.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各地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包括: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分级负责检查验收。县级国土调查成果由市局负责组织预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验收,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对省级汇总成果验收。同时,为加强成果质量检查力度,国家和自治区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2021年度变更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4 .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2021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虚报、瞒报国土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过程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5 .建立周报制度。为及时掌握各县(市、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市局将建立变更调查周报制度。各县(市、区)每周将本辖区内的工作进度情况制成报表,上报市局。(四)经费保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1号)规定,年度变更调查属于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工作经费由自治区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级保障,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为了顺利完成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相关细化调查等各项任务和2022年日常变更工作,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做好工作经费测算,并列入2022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按时拨付,保证工作顺利完成。严格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支出进度和经费安全有效使用。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桂财预(2011)124号)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合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支付项目款,提高支出进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的经费使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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