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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培训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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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培训复习资料.docx

    2023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培训复习资料税务稽查管理部分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了解:1 .税务稽查的概念: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状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规范。2 .税务稽查的分类: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3 .税务稽查的地位: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终一道环节;税务稽查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确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税务稽查是有效提高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4 .税务稽查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依据合法)、依法独立原则、分工协作与相互制约原则、客观公正原则。熟识: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包括主体、依据、对象、客体、内容。主体特定。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定。税务稽查执法必需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对象明确。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客体清晰。税务稽查的客体是稽查对象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状况。内容完整。稽查执法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和处理,详细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二、税务稽查的职能与任务了解:1 .税务稽查的职能,包括惩戒职能、监控职能、收入职能、教化职能。2 .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税务稽查任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通过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捍卫税收法律尊严、维护税收秩序、引导纳税遵从、保障税收收入。三、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了解:税务稽查法律关系,其特殊性包括执法主体的特殊性、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税务稽查法律关系爱护。熟识: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内涵,包括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征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当事人。它包括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两个方面。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其详细客体呈多样性。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两大方面。其次章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一、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熟识:相关法律的分类。1 .依据法律所调整对象的不同: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2 .依据法律内容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3 .依据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和特殊法,4 .依据详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通则法和单行法,5 .依据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6 .依据法的创制主体不同和适用范围不同:国内法和国际法。驾驭:1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在处理不同位阶税法的关系上,位阶高的法的效力高于位阶低的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应沿用旧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殊规定时,特殊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2 .相关法律的时效税款的追征期限: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状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所谓特殊状况,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状况。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税务行政惩罚的追罚期限: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觉的,不再赐予行政惩罚。二、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及运用(一)税收法律的运用熟识:税收实体法的基本构成要素:1.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即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干脆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2 .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3 .税目:是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详细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的详细化。4 .税率:是指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5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安排环节纳税。依据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一次课征和多次课征两类。6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一般有按次纳税、按期纳税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三种。7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详细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居处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这关系到税收管辖权的问题。8 .税收实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赐予免除或部分免除纳税义务的规定,包括减税、免税、税收抵免三种形式。发票管理方法的相关内容。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供应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驾驭: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提示:稽查工作规程的详细内容见第三、四、五、六章。(二)其他相关法律的运用1 .行政惩罚法了解:(1)税务行政惩罚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税务行政惩罚的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税收违法行为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违法事实清晰,案情简洁,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二是有法律依据,违法事实确凿,还必需有应当予以惩罚的明确规定。三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IOOO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惩罚的罚款标准应为50元以下,对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简易惩罚的罚款标准应为IOOO元以下。)熟识:(1)税务行政惩罚的主体。只有一种,即税务机关。详细而言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行政惩罚的对象,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税务代理人、其它税务当事人。税务行政惩罚的种类。主要有三种:一是罚款;二是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三是取法某种行为资格,如停止出口退税权、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税务行政惩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拟定处理看法、制作惩罚确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惩罚确定书。驾驭:“一事不二罚”原则的运用。“一事不二罚”中的惩罚仅指罚款。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属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假如税务机关从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以罚款。纳税人的数个违法行为,税收机关可以依法分别予以惩罚,合并执行。提示:听证程序的详细内容见第五章。税务机关在对公民拟作出2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假如当事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2 .行政复议法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确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需先依照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供应相应的纳税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供应的担保得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维持、履行、变更或撤销的行政复议确定。状况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确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Bo熟识:(1)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审查对象是税收详细行政行为C当事人不能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单独提出复议申请,但在对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税务行政复议既审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税务行政诉讼只审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显失公正的行政惩罚,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税务行政复议是因征税争议引发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因征税和加收滞纳金问题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必需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确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详细规定。(略)留意: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驾驭: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未刚好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遇损失的行为;强制执行措施;行政惩罚行为;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责令纳税人供应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不依法赐予举报嘉奖的行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挡出境行为;其他详细行征行为。此外,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如认为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规章。3 .行政诉讼法了解:(1)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详细规定。税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变更原税收详细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税收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某些特殊案件,也可由上级人民法院实行指定管辖。(2)救济完成后的执行。熟识:(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征,包括税务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对象的特定性,税收详细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税务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间,包括举证责任、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税务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担当举证责任,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搜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实行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躲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实行财产保全措施。4 .国家赔偿法了解:(1)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符合法定的侵权行为主体、具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存在实质性的损害事实、因果关系。(2)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包括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和赔偿的诉讼程序,税务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指税务行政赔偿恳求人恳求赔偿时,应先向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恳求,由该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自愿协商,从而解决税务行政赔偿争议的一种行政程序。它适用于单独提起赔偿恳求方式,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恳求,无需经过先行处理程序。(3)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扰人身权的赔偿和侵扰财产权的赔偿。仅限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未将精神损害等列入赔偿范围。损害赔偿仅包括对干脆损害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害赔偿。(4)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赔偿恳求人恳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5 .担保法和物权法了解:(1)纳税担保的形式和程序。必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如以“纳税担保书”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否则是无效的担保。(2)纳税担保的主体,包括税务机关、纳税担保人、被担保人。熟识:(1)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相关费用,不包括罚款。(2)纳税担保的方式(只有三种),包括纳税保证(纳税保证的性质:纳税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担当连带责任;纳税担保实力:纳税担保人必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纳税保证的时限: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纳税抵押(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登记),纳税质押的种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注:土地全部权不得抵押。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6 .拍卖法了解:(1)抵税财物的范围和价值确定。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而扣押、查封或者按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税务机关托付拍卖机构起先正式拍卖前,抵税财物依次按以下三种方法确定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其他的通常方法确定,如出厂价等;托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2)拍卖、变卖活动的终止。三种情形:拍卖、变卖实现,拍卖、变卖活动自然终止;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实现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抵税财物经鉴定、评估为不能或不适于进行拍卖的。(3)拍卖优先原则,包括抵税财物先拍卖、后变卖的依次,干脆进入变卖程序的特殊情形。两种情形可以干脆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7 .刑法了解:税务机关的行政制裁与人民法院的刑事制裁的区分。二者在性质、内容、严厉程序、适用对象、程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分。前者打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后者是对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峻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前者是税务机关作出的、适用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后者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的、适用刑事法律规范;前者适用行政管理程序,后者则必需依据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前者的制裁措施往往是经济措施,后者的制裁措施更加严厉,不仅有经济制裁,还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生命。熟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如纳税人进行偷税,符合刑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移送:一是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二是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偷税受过两次以上行政惩罚,又偷税的。罚款折抵罚金和不免除行政惩罚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蜴予当事人罚款的,以后人民法院判惩罚金时,罚款应折抵相应罚金。对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或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税收违法行为人,税务机关未作出行政惩罚的,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赐予相应的行政惩罚。三、税收违法行为了解:1 .税收违法行为的概念: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爱护的税收关系并应担当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2 .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包括行为主体具有广泛性、行为具有特定性(作为税收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税收违法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定。3 .税收违法行为的分类,包括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和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税收实体违法行为和税收程序违法行为,抽象税收违法行为和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熟识:1 .税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税收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峻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刑法惩处的税收主体;税收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税收主体对其实施的税收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看法;税收犯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爱护的、为税收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税收犯罪的客观方面:指违反税法,阻碍税收征管活动,情节严峻的行为。2 .税收违法行为的详细形式,包括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违反税务机关检查制度的行为),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偷税行为、抗税行为、躲避追缴欠税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未按规定期限缴税的行为、未扣缴税款的行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的行为。驾驭: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履行税法的义务、行为人有不履行税法义务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四、税收法律责任了解:1 .税收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税收主体因违反税法规定的义务,而由特地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或由其主动担当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2 .税收法律责任的特征,包括法定性、国家强制性、否定性。3 .税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并不解除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责任的转移。)熟识:税收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税收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的刑事制裁。税收主体触犯刑律构成的犯罪主要有偷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徇私舞弊罪、玩忽职守罪等。刑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偷税罪的成立标准,有两个:一、偷税数额达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二、因偷税被税务机关赐予两次行政惩罚又偷税的。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即可构成偷税罪。躲避追缴欠税罪的成立标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实行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标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瞒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惩罚: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刑法相关规定惩罚。税款的优先执行。犯刑法其次百零一条至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惩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之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驾驭:1 .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5个),包括税收法律责任主体、行为已构成税收违法(核心要素)、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必备要件)、主观过错(有意和过失)。2 .税收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税收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依法赐予的否定性评价。包括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税收行政惩罚和行政处分),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的详细规定(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法律责任、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按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的详细内容不同,分为:惩处性税收行政法律责任和补偿性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税收行政惩罚的形式主要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出口退税资格。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第三章税务稽查案源管理了解: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流程图。一、税务稽查管辖了解:1 .税务稽查管辖的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分税制管理原则、统筹协调原则。涉税案板的查处一般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对重大偷税、骗税案件,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及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等,应由涉案地区的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处;对发票违法案件,应由案发地税务机关组织查处。2 .税务稽查管辖的种类,包括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二、税务稽查选案了解:1 .选案的概念,是指依据肯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对纳税人各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筛选,最终为税务稽查的实施确定详细检查对象的过程。包括涉税案件的来源(检举、上级交办、各级转办、征管移办、协查拓展、检查拓展、情报交换和采集的综合信息),选案的种类(主动选案和被动选案)。2 .选案的条件,包括优先选择条件和限制选择条件。3 .选案的对象,包括日常稽查选案对象、专项检查选案对象、专案稽查选案对象。4 .选案的程序。包括日常稽查的选案程序和税收专项检查的选案程序。留意:前者由稽查选案部门详细负责,后者由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详细负责。5 .计算机选案的要求,包括广泛搜集纳税人的各类信息资料、合理确定计算机选案指标、科学确定计算机选案参数、计算机选案结果的筛选。6 .税务稽查任务的下达。稽查对象确定后,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报经稽查局负责人签发后,下达税务稽查任务。7 .税务稽查选案台账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案源的基本状况、案件的存续状态、查处中发觉的主要问题。熟识:1 .人工选案,包括随机抽样(简洁随机抽样、等距抽样、分层抽样),非随机抽样选案。2 .人机结合选案的要求,包括围绕企业的经济活动设定各项稽查选案分析指标和留意外部信息的搜集。3 .涉税案件的催办、督办制度的实施。三、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了解:1 .检举案件的管理机构。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设在各级稽查局。2 .检举案件的受理,包括受理范围和受理要求。3 .检举形式。书面和口头。4 .检举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留意: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检举案件,由最先受理的税务机关负责查处,受理权限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确定受理机关。5 .检举案件查处结果反馈。留意:对上级税务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要求外,举报中心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6 .检举嘉奖。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每案奖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熟识:检举案件的处理方法,包括暂存待查、自办、联办、转办。四、其他案源管理了解:交办案件的管理,转办案件的管理,征管部门移交案件的管理,协查案件的管理,拓展案件的管理。第四章税务稽查实施熟识:税务稽查实施流程图。一、税务稽查权限熟识:1 .税务稽查的法律限制,包括税收法律法规的限制和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2 .税务稽查的义务。在行使法定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为纳税人保守商业隐私、惩罚告知等相应的义务。3 .税务稽查回避。稽查局负责人发觉稽查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干脆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确定其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驾驭:税务稽查的权力,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供应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检查存款账户权、税收保全措施权、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调查取证权、行政惩罚权、国家法律法规赐予稽查局的其他权力。行使查账权,必要时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若要将纳税人当年度的账簿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的,必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行使检查存款账户权时,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二、税务稽查实施了解:1 .稽查实施的时限。2 .稽查实施的中止(或终止)。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稽查人员发觉涉税案件当事人死亡且其无债权、债务法定继承人,或同一涉税案件已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等状况的,在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中止(或终止)税务稽查的实施。熟识:1 .稽查实施的主要方式,包括调账检查、实地检查、跨辖区检查(托付协查和异地调查)。调账检查实施时,稽查人员首先要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与申报纳税有关的资料实施案头审计。一般可分为三个层次五个步骤进行:三个层次是对会计账簿、凭证和报表的审核;五个步骤是对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计税依据账户、与计税依据相关且可能隐匿计税依据账户的审核以及会计账户与相关的会计凭证的比对审核。实地检查实施完毕后,稽查人员依据实地检查的实施状况、发觉的有关问题和查获的有关证据资料,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由被查单位经办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名并押印。2 .税务稽查实施前的打算,包括落实任务,学习政策,搜集资料,分析状况,拟定实施方案。3 .稽查实施终结,包括:(1)整理案卷资料(审查程序、手续是否合法、完整,审查证据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将全部的证据资料进行分类归集,另行归集,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的内容及排列依次);(2)分析归纳案情;(3)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填列表内的内容,案件的来源及初查状况,当事人的基本状况,稽查实施的基本状况,检查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及性质,处理看法及依据,其他须要说明的事项,签名)。4 .移交审理。驾驭:1 .实施税务稽查,包括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及不必事先通知的状况(群众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局有依据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于税务稽查实施工作开展的);下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审查稽查对象的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等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调查取证;税务稽查立案(税务稽查立案的条件和税务稽查立案的办理)O留意:调取稽查对象以前年度的账簿资料,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调取稽查对象当年度的账簿资料必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完整归还。调取空白发票的,应运用调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已开具的发票原件,可运用统的发票换票证换取。2 .责成纳税人供应纳税担保的法律依据;纳税担保的实施,包括纳税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供应纳税担保应留意的问题:担保人用于担保的财产和纳税人自己拥有的用于担保的财产必需是未设置抵押权或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3 .实行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包括冻结存款(冻结存款的法律依据、实施冻结存款的程序、解除冻结存款的程序),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法律依据,实施扣押、查封措施的程序),帮助执行,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应留意的问题。税务机关实行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在确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同时其价值还应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需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色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对符合下述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不经过限期缴纳税款的程序,干脆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实行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状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觉其有躲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人必需具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三、税收专项检查的实施了解:1 .税收专项检查的概述,包括税收专项检查的概念(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特定目的在肯定时期内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和税法遵从状况所进行的检查),税收专项检查的特点(明确的E1.的地、较强的针对性、严格的支配性、肯定的敏捷性),税收专项检查的形式(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对特定税收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2 .税收专项检查的部署(检查项目的确定程序体现“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特点,检查项目的分类体现“指令性检查项目与指导性检查项目相结合”的特点)、组织(落实机构人员、组织实施检查、适时进行督导、刚好全面总结)、步骤(制定支配、查前培训、检查实施、工作总结、工作建议)。3 .税收专项检查的基本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留意协调协作、合理配置资源、加大宣扬力度。熟识:税收专项检查的方式方法,包括检查方式(分级分类检查、一般性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检查方法(集中检查、交叉检查、下查一级)。四、涉税案件协查管理了解:1 .涉税案件协查是指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案发地税务机关(托付方)将检查发觉有疑问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各种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或会计账簿凭证、资金往来凭证、货物运输单据等相关信息发送给涉案地税务机关(受托方),受托方依据上述信息进行调查或检查,并按托付方要求反馈调查或检查结果的工作方法过程。涉税案件协查的种类有发送协查函托付协查和异地实地调查。2 .涉税案件协查的要求,包括管辖权要求、相关性要求、平安性要求。3 .涉税案件协查中的信息化应用。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覆盖总局、省、市、县四级,运用单位为稽查局。4 .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组卷和协查回复函要求,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文书和案卷资料的归档。熟识:1.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的实施程序,包括托付方发起协查、受托方开展协查、托付方收到协查回复函后的处理。2.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职责分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中发觉异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分三种类型:一类是属于技术性错误,如填写、打印、传输等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二类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须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须要立案查处;三类是涉嫌偷逃骗税以及虚开发票的,须要立案查处。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对第一、二类问题进行查处。稽查部门负责对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问题进行审核和依法查处。驾驭: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的协查取证的要求,包括查明受票单位基本状况,涉案发票的票面内容状况,发票所对应的物流、票流、资金流,受票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受票单位再开具发票的内容,受票单位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票、货、运、款是否相符。五、稽查协作了解:稽查协作的内容(内部协作、外部协作和群众协税护税),稽查协作的要求(依法有序、相互敬重、方法得当、信息共享)。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熟识:税务稽查审理流程图。一、稽查审理的实施了解:1 .审理受理,包括条件审核(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审核涉税案件是否依据规定进行立案、领导交办须经审理核实的其他涉税事项)、案卷审核、受理手续、人员确定。2 .审理程序。对一般性案件由稽查局内设的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审理,制作稽查审理报告,报稽查局长审定。对涉案税额达到肯定标准的案件以及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对事实认定及定性问题存在看法分歧的案件,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对重大案件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由稽查局提请主管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熟识:1 .审理范围。经稽查局批准立案稽查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经税务稽查实施后,认定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但未达到立案标准,确定不予立案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经税务稽查实施后,未发觉稽查对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2 .证据审理就是运用适当的方法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姿性进行审查,赢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解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虚假、无效的证据。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包括逐证审查:一切证据都必需逐项进行审查;比较印证:将涉税案件中同类证据或者证明同一事实状况的不同证据,加以比较比照,相互证明,协调一样;综合分析:综合全案证据,将其联系起来,解除冲突和疑点,统一认定,作出结论。3 .审理期限。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因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的时间;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的时间。驾驭:1 .审理内容,包括稽查对象主体是否精确,稽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程序的合法性、手续的完整性、程序的时效性),事实是否清晰(此处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证据是否确凿(证据要合法、充分、有效,并足以支持所证明事实的存在,要确保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数据是否精确,适用法律是否恰当,资料是否齐全(包括税务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文书是否规范,处理看法是否得当(主要是审查稽查人员供应的税务稽查报告对案件的定性是否精确,提出的处理看法是否恰当)。“法律事实”是一个法学概念,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由证据证明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歼灭的状况。认定涉税案件性质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事实;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等。审理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看法的依据主要包括:认定的违法性质;违法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违法后果;稽查对象在违法行为中应担当的责任等。除此之外,还应参考稽查对象在税务稽查中的表现、对其违法事实的相识看法因素。2 .各类证据的审理,包括:(1)书证的审理(审查书证的产生过程、审查书证的内容、审查书证的获得过程、审查书证与其他证据间的关系);(2)物证的审理(审查物证的合法性、审查物证的真实性、审查物证的关联性);(3)视听资料的审理(审查视听资料形成的背景、审查视听资料的搜集过程、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4)现场检查记录的审理(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精确、审查记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联系其他证据综合考察对比分析);(5)鉴定结论的审理(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牢靠、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充分和论据与结论是否冲突);(6)证人证言的审理(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审查证言的内容和来源、审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证人证言按证人的身份划分,可分为三类:与当事人经营活动有联系的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如与进货、销货等经营业务有关人员的证言,财会人员的证言,纳税单位和申请出口退税单位及其内部成员供应的有关经营、纳税、退税状况的证言等。干脆从事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所作的证言,以及从事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的人员所作的证言。上述两类以外的证人。如虽与被查人无利害或者干脆关系,但对案件状况有所了解的人,如暴力抗税、阻碍征税公务事务的现场目击者所供应的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未成年人不能供应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应的证言。(7)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的审理(审查动机与目的、审查陈述申辩内容、审查与其他证据的关系)。二、税务行政惩罚听证了解:税务行政惩罚听证程序。是指在税务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由稽查人员、案件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当事人、第三人的托付代理人等参与,听取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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