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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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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公开征.docx

    附件1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因重大文化、体育、商业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需要,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临时设置的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短期性户外广告的设施。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文化、体育、商业活动,是指政府机关批准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关注度的各类文化、体育、商业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审批权限)利用本市内环高架道路(浦西段)、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联谊路一中山南路)、沪闵高架道路(蒲汇塘路一莘庄)、逸仙路高架道路、虹渝高架道路(延安高架一T2航站楼)、沪渝高速(外环线一嘉闵高架)、嘉闵高架道路(沪渝高速一北翟路高架)、林泽高架路(嘉闵高架一沈海高速)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设施的申请,以及利用外滩、北外滩、小陆家嘴地区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受理。在上述范围以外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第六条(设置基本要求)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安全、有序、美观,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和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在道路两侧、居民住宅区及其周边设置具有照明光源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光照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涉及占用道路、设置结构性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等情形的,应当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区域控制要求)市政府批准或同意举办或承办、协办的重大活动,由市绿化市容局统筹协调后,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区政府批准或同意举办或承办、协办的重大活动,可以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根据权限由市绿化市容局受理的区域除外)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举办或承办、协办的重大活动,仅限于在活动场所范围内及其周边区域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第八条(设置时间控制要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每次批准的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布幅式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在相同位置针对不同活动批准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天数,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20天。第九条(旗帜式广告的设置要求)利用路灯杆、公交接电杆等公用性立杆设置旗帜式广告的,应当具有保护立杆表面的措施,并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重大活动主题广告画面的数量与商业广告画面的数量比例不得小于2,且商业广告画面不得连续排列。利用道路路灯杆、公交接电杆等公用性立杆设置旗帜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规定的地面道路路灯杆、公交接电杆等公用性立杆或高架道路路灯杆上设置(具体设置路段见附件),在同一条道路上同一设置时段只能选择利用路灯杆或公交接电杆等公用性立杆其中一种类型设置旗帜式广告;(二)利用地面道路路灯杆、公交接电杆等公用性立杆设置的,单根路灯杆、公交接电杆或其他公用性立杆上最多只能设置两幅;利用高架道路路灯杆设置的,单根路灯杆上最多只能设置一幅;路口圆角弧线及切线点外15米范围内的人行道不得设置。(三)单幅幅面宽度不大于0.9米,高度不大于1.8米,广告底部离道路平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四)设置在同一条道路上的旗帜式广告,式样和规格应当统一,并与相邻道路上的旗帜式广告相协调。第十条(贴膜式广告的设置要求)设置贴膜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仅限于商业、文化、展览建筑且高度不超过55米的建筑外墙面;(二)贴膜广告的总面积宜小于等于设置墙面总面积的40%;(三)朝向主要景观道路且对市容景观有明显影响的,或与周边市容景观明显不协调的,不得设置。第十一条(投影式广告的设置要求)设置投影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配合重大活动开展所需的;(二)严格控制光线的投射角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三)投影设备设置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布幅式广告的设置要求)设置布幅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仅限于设置在活动场所范围内;(二)不应跨街设置(依附于跨街建(构)筑物设置除外);(三)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第十三条(展示牌、充气模型、立体造型、灯箱、电子显示类装置等形式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设置展示牌、充气模型、立体造型、灯箱、电子显示类装置等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仅限于设置在活动场所范围内,因政府部门组织或批准举办或承办、协办的重大活动特殊需要除外;(二)固定装置应当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三)设置具有照明光源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保证用电安全,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第十四条(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要求)因重大活动需要,利用外滩、北外滩、小陆家嘴地区已纳入市、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公益性(主题活动)广告和商业性广告的播放时间比例不得小于3,商业性广告内容不得连续播放;(二)同一建筑媒体立面设施每年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75天,发布时段应与本市景观照明的启闭时段保持同步。(三)由重大活动主办方确定其需要利用的建筑媒体立面设施,一个活动仅能选择两处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四)建筑媒体立面设施的设置者,应在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期间,如实记录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及发布时长,落实断网播放、封闭外接USB接口(经批准需要联动控制的重大活动除外)等安全管理措施,防止恶意篡改发布内容,防范违法广告插播。第十五条(设置申请)申请设置(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依据本办法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方案;(二)设置申请表;(三)营业执照;(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协议。设置方案中应包含市或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相关活动的文件、设计效果图,设施若附有金属结构,还应包含结构施工图(盖有出图章);利用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方案中应包含市政府批准相关活动的文件以及公益性(主题活动)广告和商业性广告视频资料。第十六条(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许可)市或者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发布)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第十七条(广告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者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设置者未予拆除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所依附的载体所有权人应当予以拆除。经批准利用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审批期满后立即停止发布。第十八条(所有权人职责)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所在建(构)筑物等载体的所有权人与设置者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设置者依法设置、维护管理。第十九条(日常维护)设置者应当加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维护,确保牢固、安全、整洁。对存在破损、污浊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者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遇台风等灾害性天气,设置者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加固或撤除工作。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实地检查、视频监控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管,对违规设置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加强重大活动期间利用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批后监管及日常监管工作,指导、督促设置者做好临时性户外广告安全发布工作。第二十一条(投诉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第二十二条(违规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违反批准要求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查处。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0。附件2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加强本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市景观品质、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我局修订形成了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市区绿化市容部门贯彻落实原办法,较好地完成了本市各类重大活动的公益宣传和氛围营造,维护了市容环境整洁美观,保障了城市公共安全运行,促进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需求和管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第一,一批新的法规政策修订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上海市市容环卫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环保条例),已于2022年8月1日实行,对户外广告的照明光源以及技术规范做出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3-2027年)(以下简称规划)已于2022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批复同意,规划对象明确不涉及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第二,经济社会发展对新形势下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需求日益增加。重大活动举办期间,黄浦江边建筑媒体立面播放包含政治宣传口号、公益广告、主题活动等内容的视频和图案的需求日益强烈。第三,临时性户外广告罗列形式及设置场所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随着材料、技术、创意的不断发展,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形式种类日渐繁多,原办法中通过罗列形式来确定是否为临时性户外广告已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原办法中允许设置旗帜式临时性户外广告的道路由于环境变化、城市发展、需求改变等因素亟待调整。综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原办法存在滞后、不适应的情况,为了确保法制统一、适度满足需求,办法亟待修订。二、起草过程在局领导的关心下,我处成立了办法编制工作组。工作组经过充分内部讨论,3月中旬起草形成了办法(内部征求意见稿)。从3月底起,分别组织了专家及管理部门座谈会,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意见和浦东、黄浦、虹口、闵行、松江、嘉定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意见;同时,书面征询了16个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行业协会及局相关处室的意见,经认真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后,形成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办法修改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按照条例对临时性户外广告实行审批制度,明确了申请许可材料要求;二是落实条例主体责任,明确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设置者主体责任和载体所有权人相应职责;三是按照条例规定了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删除了“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相关表述,不再遵循“三区划分”,重新调整了允许设置的区域;四是依据规划对重大活动期间利用黄浦江两岸建筑媒体立面发布户外广告提出了管理要求;五是体现公平性原则,原办法只允许利用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禁止公交接电杆等其他立杆设置,有违公平竞争原则,本次修编中予以调整;六是根据条例将原办法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均调整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七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了全市允许设置旗帜式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道路名录;八是根据定义,将不因重大活动而设置的工地围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从办法中删除。原办法共21条,本次修订对其中19条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了1条条款,同时新增了3条条款,主要如下:(一)目的和依据考虑到临时性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设置要求,增加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作为依据。删除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不再以“三区划分”作为制定依据。(二)定义删除了原办法罗列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形式,不再以具体形式作为临时性户外广告和固定户外广告的区别,将短期性设置作为主要的区分条件。统一了“重大活动”称谓。明确了本办法对象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三)审批权限延续原办法规定的利用6条高架道路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由市局审批。同时根据实际设置需求,增加国家会展中心附近的沪渝高速、嘉闵高架和耘泽高架路的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的申请以及利用外滩、北外滩、小陆家嘴地区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申请交由市绿化市容局审批。(四)设置基本要求明确规定了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149)、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并对照明光源提出相应的光照要求,避免影响交通安全及居民正常生活。(五)区域控制要求根据重大活动层级,对临时广告设施设置区域进行控制。(六)时间控制要求根据临时广告设施形式的不同,规范各形式最长设置时间。(七)旗帜式广告的设置要求将设置范围从原来仅限于路灯杆扩大为路灯杆、公交接电杆等公用性立杆。删除了“旗帜式广告应当符合阵地规划规定”的表述。按照实际审批情况调整了高架道路上的旗帜式广告的尺寸,将单幅幅面规格宽1米、高2.5米调整为宽Q9米、高1.8米。(八)贴膜式广告的设置要求删除了“贴膜广告应当仅限于展示区商业类建筑”的表述。(九)投影式广告的设置要求去除了场地限制条款,增加了禁止设置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条款。(十)删除了“工地围墙形式广告的设置要求”利用工地围墙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与定义中因重大活动需要无关,因此本次修订将利用工地围墙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这种形式删除。(十一)布幅式广告的设置要求调整了允许设置布幅式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场所,为了确保设置安全,增加了“不应跨街设置”的规定。(十二)展示牌、充气模型、系留气球、立体造型、灯箱、电子显示类装置等形式广告的设置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升放系留气球,删除了系留气球的模式;灯箱及电子显示类装置在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中,目前已较为常见,因此单独罗列。(十三)增加“建筑媒体立面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要求”增加了“建筑媒体立面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要求”,对因重大活动需要,利用外滩、北外滩、小陆家嘴地区已纳入市、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提出了四点管理要求。(十四)设置申请调整了申请设置材料,规定了设置方案中要包含市或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相关活动的文件、设计效果图,若设施附有金属结构,还应包含结构施工图(盖有出图章),利用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则应包含市政府批准相关活动的文件及广告视频资料。(十五)增加“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许可”依据条例增加了行政许可内容,考虑到工作实际,将作出许可决定天数定为5个工作日。(十六)广告拆除对于设置者未予拆除的,办法依据条例增加了载体所有权人应当予以拆除的义务。对利用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明确停止发布时间要求。(十七)增加“载体所有权人职责”依据条例增加了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载体所有权人管理义务。(十八)监督检查明确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将违规线索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明确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加强对重大活动期间,利用建筑媒体立面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批后监管和日常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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