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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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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docx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为做好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操作办法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康复救助范围(一)康复救助对象为010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二)康复救助对象条件:1 .具有桂阳县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2 .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3 .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二、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1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4 .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为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yco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功能房布置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补贴。5 .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二)辅助器具适配1.视力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助视器。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IOOO元。6 .听力残疾儿童:为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产品费补助、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7 .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万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假肢、矫形器购置费占60%,适配服务费占40%。其它辅助器具购置费占80%,适配服务费占20%。在救助年龄内,假肢、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不超过1次。(S)手术1.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对象为听力损失重度聋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其中80%用于人工耳蜗产品费补助;20%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2 .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服务。主要手术适应症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四)以上救助标准包含医保报账、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等。三、康复救助程序(一)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每年7月底前报送下年度实名制康复救助服务需求。(二)申请康复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评估。由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康复需求明确的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3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书和残疾人证原件,向县残联提出申请。4 .审批。县残联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S)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接受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同时将协议报县残联备案。残疾儿童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县残联,县残联及时注销该项康复救助。(四)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效果评估标准,建立完善评估机制。县残联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监测和督查,原则上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系统训练满10个月的残疾儿童,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应告知其监护人,终止该项目救助。(五)原则上残疾儿童应在本县定点康复机构就近就便接受康复救助服务。确需在县外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在郴州市范围内的,由县残联将残疾儿童转介至市残联统筹解决;跨市的,须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需要康复的,由残疾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康复,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如福利机构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可按程序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或由定点康复机构派专业康复人员到福利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四、经费保障与结算(一)县人民政府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主体。在中央、省、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安排专项康复资金补足康复项目资金,以确保全县残疾儿童实现应救尽救。(二)每年2月底前,县残联向市残联报送上年度本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绩效报告;每年8月底前报送下年度实名制康复救助服务需求。(S)在定点康复机构、手术医院接受康复服务和手术发生的费用,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县财政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确保不重复补助、失当补助。(四)市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儿童的康复训练经费,经县残联审核后,由县财政拨付到定点康复机构。(五)经县残联审核同意转介至郴州市外接受康复服务的,由监护人先行垫付康复费用,持收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到县残联,按照本县救助标准予以结算。(六)辅助器具适配经费由县残联与财政部门结算,辅助器具产品由县残联根据需求情况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集中采购。五、定点康复机构认定(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点康复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具有法人资格,机构建设符合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有关康复机构规范;2 .自愿申请成为残疾康复救助服务定点康复机构,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项目任务的服务能力;3 .能够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4 .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二)县级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县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相关专业康复人员进行遴选评审,报市残联审定。(三)定点康复机构须与县残联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定点康复机构应利用公告栏、网站等做好康复救助公示工作,在机构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享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名单、期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康复救助开展等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家长、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县残联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救助项目公开、透明。(四)定点康复机构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1.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资金;2 .额外收取救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合理费用;3 .未按康复服务范围和康复技术规程提供康复服务;4 .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5 .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6 .违反康复救助工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六、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培训(一)县卫健、人社、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康复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建立完善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培养培训体系;制定完善鼓励政策,充分发挥各类康复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康复人才培养水平。(二)县残联负责统筹制定康复专业人才培训实施方案,重点强化康复骨干的培养;对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定点康复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三)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要创造条件每年度为每个专业人员至少提供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七、康复救助管理与监督县残联、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扶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县政府主导下,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工作。(一)残联组织要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做好救助对象审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康复救助实施的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负责定点康复机构安全管理督导检查工作;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和管理;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其他相关保障工作。(二)发改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与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合力推动民办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化。(S)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会同残联等部门研究制定康复救助提标扩面政策,并加强资金监管。(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我县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在内的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有力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五)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鼓励县内培训机构开设康复相关专业,培育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加强对定点筛查评估、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进行康复技术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康复教育训练。(七)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孤残、低保家庭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中残疾儿童的生活救助,引导社会捐助用于残疾儿童康复;组织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残疾儿童困难家庭的救助。(A)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九)扶贫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困难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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