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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起交警玩忽职守案的调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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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起交警玩忽职守案的调查.doc

    -范文最新推荐- 对一起交警玩忽职守案的调查 对一起交警玩忽职守案的调查最近,每日说法收到一封“鸣冤”申诉信,此信是由灌南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二中队的王军和包学勤口述的,他们在信中讲述了一起全国罕见的特殊刑事案件,而案件的主人公正是他们自己。他们因追截一违章摩托车驾驶员,致该摩托车撞树,驾驶员死亡,曾是人民警察的他们因此被法院审判,最终被判定玩忽职守罪,请看王军、包学勤一案的基本案情王军,系灌南县公安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兼执勤小组组长,包学勤系该大队合同制工人。20xx年6月2日上午,王军带领包学勤、唐文金等人在214、306线执勤巡逻。巡逻途中,查扣了一辆无牌无证的二轮摩托车,由包学勤(着警服)驾驶在巡逻警车前面行驶,10时许,包学勤至本县李集街东侧十字路口时,发现一人(即本案中受害人钱培佳)未戴头盔驾驶摩托车向北驶去,即停车向王军候望,王军挥手示意向北,包学勤即驾车向北追截,王军继续驾驶警车尾随其后。当包学勤追至和兴庄拐弯向东路段与钱培佳平行时,包学勤即向钱培佳打手势,示意停车接受检查,但钱培佳发觉后却加速行驶,包学勤亦加速追赶,王军继续驾车追随。由于车速过快,钱培佳摩托车在李集兽医站叉路口东约30米处,不慎撞到路边树上而倒地。包学勤见状,即减速驾车返回,至叉路口西侧迎面与王军警车相遇,包学勤即将该车已撞倒的情况告诉王军,王军明知前方发生事故,惟恐地方群众闹事,挥手让包学勤原路返回,自己继续向前从叉路口拐弯向南,急速离开现场。案发后王军、包学勤等均称未追过摩托车,也未见有事故发生。经法医鉴定,钱培佳系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嗣后,经调解,灌南县公安交巡警大队赔偿了被害人钱培佳家属丧葬费经济损失12万元。20xx年11月29日,灌南县检察院以王军、包学勤涉嫌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xx年1月15日,灌南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王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包学勤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王军和包学勤不服提出上诉。20xx年3月24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军、包学勤一案是冤案,还是法院为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勤政性作出的正确断案,我们不妨让案件真相及各方观点在这里展现,让读者作出评判。有关各方观点王军、包学勤市县两级法院认定民警王军、包学勤构成犯罪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首先,王军、包学勤在晴天在道路巡逻中,发现违章纠正违章,对违章者不服从指挥、检查,驾车逃跑实施追随是依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履行公务的行为;其次,违章者钱培佳的死亡是自身违法行为造成的,根据法医鉴定结论和现场目击者证明,违章者是当场死亡,依据我国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有关规定,在钱培佳的死与王军、包学勤的不作为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另外,如果就仅仅因为警察未及时察看违章者的死亡现场,且此行为没有造成实际侵害,就认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检察院这样指控),是否违背事实真相夸大其词,危言耸听?(摘自王军、包学勤口述的读者来信)灌南县公安局王军、包学勤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第一,钱培佳的交通违章行为客观存在,他未戴头盔驾驶摩托车,在弯道处从被超车的右侧超车,是严重交通违章行为;第二,王军、包学勤在巡逻执勤中,查纠交通违章,是依法行驶职权的合法行为;第三,违章者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与王军、包学勤查纠违章无法律上因果关系。违章者自身原因造成死亡后,王军和包学勤没有立即察看现场与钱培佳的死亡无必然因果关系,即使他们前往现场,也避免不了钱培佳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摘自灌南县公安局关于民警王军、职工包学勤玩忽职守一案的情况汇报)连云港市公安局1、王军、包学勤在巡逻过程中发现钱培佳违反交通法规后及时进行纠正,示意其停车检查,系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2、钱培佳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并拒绝接受检查驾车逃跑,王军、包学勤二人对其实施追截,属于正当的公务行为,符合公安部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力规范关于追截车辆的有关规定。3、根据法医鉴定结果和现场目击者证明,钱培佳系当场死亡,且钱培佳的死亡是由于自己急于逃避检查,惊慌失措而造成的,与王军、包学勤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4、王军、包学勤没有及时组织现场施救,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职责,属于玩忽职守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应依据有关纪律严肃处理。(摘自连云港市公安局向市委政法委关于王军、包学勤申请维权一案的情况报告)江苏省公安厅一、王军、包学勤在巡逻过程中发现钱培佳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后及时进行纠正,示意停车检查,系履行职责的行为;二、钱培佳无证驾驶、挪用号牌、未戴头盔、违章超车等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其拒绝接受检查驾车逃跑,王军、包学勤对其实施追截,属于正当的公务行为;三、王军、包学勤的行为与钱培佳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四、王军、包学勤没有及时组织现场施救,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职责,属于玩忽职守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应依据有关纪律严肃处理。(摘自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对王军、包学勤申请维护执法权益问题的答复)灌南县人民检察院20xx年6月2日上午,王军驾驶警用面包车与包学勤及唐文金等人沿214、306线执勤巡逻。10时许,包学勤在李集街叉路口发现一青年(指钱培佳)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即停在那里等候王军指示,王军见状即挥手示意向北,包即骑扣来的摩托车尾随,王亦驾车相随,当包追至和兴庄拐弯与该人平行时,包(着警服)用手示意钱培佳停车接受检查。但钱培佳发现后加速行驶,包学勤继续追赶,由于车速过快,钱培佳所驾摩托车在李集兽医站叉路口东侧约30米处,不慎撞到路边树上而倒地,包学勤见状即驾车返回,迎面与王军驾车相遇,包学勤称“摩托车跌倒了”,王军明知前方发生事故,本应积极组织抢救,由于心怕群众闹事等,挥手让包返回,自己也驾车离开现场。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案发后,两被告人多次订立攻守同盟逃避侦查。经法医鉴定,钱培佳系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两被告人在执行道路巡逻任务过程中,追截违章车辆,导致发生事故,本应依法积极抢救,但没有履行其职务,致使人民利益受损。(摘自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书)灌南县人民法院王军、包学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道路巡逻中,违反规定,采用不正确手段和方式,错误地履行职责,导致违章人在被追赶途中发生事故,其后又逃避职责,不施救助,致使被害人在事故中死亡及国家因此赔偿12万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与法律不符。两辩护人仅以二被告人不施救助这种不作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认定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其只阐述了被告人不作为的行为,而没有分析被告人违规追截的作为行为及二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对该观点不予采信。被告人包学勤虽为工人性质,但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王军身为执勤小组组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包学勤的行为是在王军组织、指挥下实施的,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摘自灌南县人民法院20xx灌南刑初字第233号判决书)连云港市中院王军、包学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不能正确的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被害人在被追赶途中发生事故而死亡,造成重大损失,在事故发生后又逃避职责,不施救助,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摘自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20xx连刑二终字第12号裁定书)法律专家评说丁小林(“每日说法”法律顾问,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主任)我认为,对王军、包学勤不应按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玩忽职守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其罪与非罪的认定,应看其是否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即: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有过失。这四个构成要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构成犯罪。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案王军与包学勤罪与非罪关键的就是看王军、包学勤的行为是否符合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要求,即其是否实施了玩忽职守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实质上这又包含了玩忽职守行为和重大损失这两个要件,结合本案的其他情况来看,只有王军、包学勤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且该行为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王军、包学勤才构成玩忽职守罪;反之,如果王军、包学勤的行为并不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职守,不按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使管理职权。结合本案来看,由于钱培佳有未带头盔、违章超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王军、包学勤发现后,为了及时进行纠正,示意其停车检查,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显然不是玩忽职守行为。钱培佳拒绝接受检查,驾车逃跑,王军、包学勤对其进行追截,也符合相关规定,同样不属于玩忽职守的行为。但王军、包学勤两人在钱培佳撞树后没有进行施救和现场保护、勘验等,违反了人民警察的相关职责,属于玩忽职守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还要看该行为是否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一般而言,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或有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定罪。在本案中,要看王军、包学勤的行为与钱培佳的死亡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有,则可以定罪;如没有,则不能定罪。从本案法医鉴定的结论和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来看,钱培佳系撞树后当即死亡,二审裁定也认定钱培佳是在被追赶途中发生事故而死亡。也就是说,钱培佳的死亡在先,而王军、包学勤玩忽职守行为发生在后,所以,钱培佳的死亡与王军、包学勤的不及时施救的不作为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由于王军、包学勤的行为并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因此不应按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按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进行处分。综观全案,有关人员也有值得吸取的经验教训,特别是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正确、全面地履行应尽的职责,如有关人员当时采取的措施得当,也不至于造成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恶劣影响”。采飞(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调研室主任)我认为王军、包学勤二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如何判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正当履行职责?关键在看其是否依法行使。公权来自于法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如果违反了规定行使职权,即构成违法。我们知道,出于社会公共管理的需要产生了公法,赋予相关的主体以特殊的权力,以制约普通民众之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但是出于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在平衡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的要求下,有了公权法定的原则。这一原则告诉我们,无论是何种公权享有者(即实施者),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实施方式等行使。交通警察发现违反交规的行为,进行处理本是应尽之职,如果不处理乃为失职。但是问题在于,交警的职责在于维护交通秩序,而不仅仅是抓获违章者。按照公安部对公路巡逻民警执法的规定,只有在抓捕逃犯的情况下才明确规定追截,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巡逻民警发现交通违章行为可以追截的明确规定。因此,交警在处理违章者时,应当考虑安全问题,一味追截而不考虑对方安全的行为应当属于不恰当。并且需要指出的是,在对方被撞之后,应当处理现场并施救。其理由有二,一是其被撞乃因追截行为引起,所以在此情况下追截者负有先行为义务;二是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法律职责,交警在明知出了车祸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职权处理现场。因此,从上述两个角度而言,交警履行职责存在不当。判断该行为是玩忽职守罪还是一般玩忽职守行为,其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导致1人以上死亡的应属于重大损失。从此案的因果关系来看,王军、包学勤履行职责不当的行为与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具体分析如下,在案件中交警具有两种不同的行为,一是主动的追截行为,一是未现场施救的不作为行为。前者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后者则与死亡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刑检科副科长)我认为,灌云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1、主体。该罪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王军的主体无需多言。对包学勤的主体问题,20xx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渎职罪的主体作出解释,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还有三类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也应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包学勤的主体也没有问题。2、客体。关于该罪侵犯的客体,大家认识不尽一致。归纳起来看,主要有:一是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从而使管理活动失范。二是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度,使职务行为失范。三是玩忽职守罪的危害后果,直接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公共财产权利和私有权利。我个人认为,本案侵害的直接客体在于交巡警的“职守”。3、主观方面。该罪主观方面是过失。本案中,王、包二人对于追截车速在70码以上的摩托车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在摩托车撞树倒地后,不履行救助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作为交巡警,在主观上应当有能力预见,在客观上也应当能够预见,但由于过失,却没有预见到。4、客观方面。一是从客观行为上看,该罪客体行为的重要特点是行为上的背职性。本案中,对王、包二人不履行救助义务是背职行为没有异议。关键是违章人加速行驶后,王、包二人的追赶行为是否也是一种背职行为?我个人认为,同样是一种背职行为,是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表现。根据警务规范,对暴力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逃逸者、醉酒驾驶者等危险人员乘坐的车辆,可以进行高速追截,但应当尽快请求支援,尽可能避免造成更大危险。对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乘坐的车辆以及一般违章车辆不得进行高速追截,避免给违章人、乘客、被追截车辆及其他人员、财物造成危害。交巡警有高速追击的职责,但只能对特定的人行使。本案中,钱的违章行为只是没有戴头盔等,属于一般的违章行为,王、包二人在履行职责时过于草率,因而判决书认定“采用了不正确的手段和方式,错误的履行了职责”也是正确的。二是从后果上看,该罪系结果犯,只有产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由于王、包的行为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按照立案标准的规定,属于重大损失。三是从因果关系上看,正是由于王、包二人先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后又放弃职责,才导致违章人死亡这一后果的发生。1在百度搜索:对一起交警玩忽职守案的调查 关于我市私营企业 发展环境的调查报告 私营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它更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及时反映私营企业发展情况,了解私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党政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制定发展私营经济政策提供依据。威海市企业调查队近期以发放调查问卷和走访调研相结合方式,对全市40家私营企业发展环境进行了调查。 基 本 情 况 本次调查覆盖了全市三市一区及两个开发区的私营企业,抽中样本基本能够反映我市私营企业发展情况,从调查情况看,我市私营企业呈现以下特点: 一私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逐步提高 调查结果显示,我市被调查的40家私营企业经营者男性35人,女性5人,平均年龄为44.3岁,是一支以中青年为主的有朝气、有活力的队伍。在这支队伍中40-49岁的人最多,占55%;30-39岁的次之,占20%;50-59岁的占17.5%;其余的占7.5%。从文化程度方面看,27.5%的企业经营者已拥有大学及以上学历,大专学历占22.5%,中专高中学历占32.5%,其余的占17.5%。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占12.5%,中级技术职称占25.5%,无技术职称占一半多。任职年限最长18年,任职在XX年以上者占32.5%,4-6年者占35.5%。企业经营者任现职前所从事的工作,来自企事业单位最多,占57.5%;党政机关占10%,农民占22.5%。 以上数据尽管反映企业经营者素质在逐步提高,但与整体经济发展趋势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私营企业经营者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私营企业发展模式二元化 调查结果显示,我市私营企业的起步和发展大体可划分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它是以个体、工商户发展成私营企业,以家庭工业为起点的模式。企业的起初投资大部分来源于自有资金,22.5%私营企业经营者任现职前是农民出身,这种模式特点是,起点低,自发性强,有活力。 第二种模式,部分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出台加快私营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感召下,依然决定放弃企事业、机关部门工作,迈进了私营企业创业之门。他们把部分国有、集体中小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或者租赁、承包个人经营,或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合伙投资。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大多数企业起死回生,企业效益转亏为盈。有67.5%的私营企业经营者来自企事业、党政机关。这种模式特点是,起点较高,发展较快,效益较好。 三私营企业组织形式日趋规范 从本次调查反馈的情况看,我市的私营企业组织形式由最初私营独资、私营合伙,发展到如今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与外商合资等多种形式,其比例分别为25%、5%、50%、12.5%、7.5%。有限责任公司占据半壁江山,其比重有逐年增加趋势,组织形式日趋规范化。 四私营企业贡献日益突出 我市私营企业经济实力不断提高,经营规模迅速扩大。对40家私营企业调查结果显示,1999年至XX年三年间企业销售收入、资产总计连续三年同时保持递增的企业占32.5%,纳税总额连续三年递增企业占30%。XX年纳税总额超百万元的企业就有3家。其中华夏集团XX年上缴税金达2300万元,私营企业税收成为我市税收的一个新亮点。另一方面,私营企业的发展,解决了大批剩余劳动力问题,在吸纳城乡劳动力,安置下岗和困难职工方面都做出贡献。显而易见,私营企业已成为一个新的企业群体,它回报社会贡献越来越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也越来越大。 五产品市场定位区域拓宽 “拾遗补缺”,“小打小闹”是私营企业发展初期的真实写照。在调查中,百姓间流传着私营企业最初创业的模式“一个老板,一辆车,三个伙计两间房,外加保安一条狗”。随着社会的发展私营企业生产服务领域逐步延伸拓展,不少企业把目光投向区域外,去拓展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在被调查的企业中41.1%的企业产品外销出口,15%的企业产品在国内其他省市销售,13.3%的企业产品本省销售。涌现出一大批出口创汇大户,比如新泰格玩具、华隆食品、鲁东艺品、锡祺抽纱、荣韩国际贸易等。其中新泰格玩具XX年出口额达800多万美元。来料加工,全部出口等各具特色的创汇私营企业在我市为数不少。 六产品由模仿型向创新型转变 私营企业在发展之初由于技术人员缺乏、资金少、装备差,因而主要是以模仿型产品生产为主,随着资本原始积累的形成,部分企业已注重产品质量与产品的科技含量,有的私营企业通过招揽人才,形成技术开发中心,自主开发新产品。有的企业则借助科研院所的力量开发新产品。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有62.5%的企业获取新技术主要依靠自主研究开发或仿制。借助外部力量开发新产品的企业只有37.5%,其中与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合作开发的7.5%,引进国内现成技术企业12.5%,与企业有业务关系的大企业25%,引进国外技术5%。 发 展 趋 势 一加入wto,企业家信心倍增 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下,私营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加入wto后,私营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将面临更激烈的市场竞争。调查结果显示,27.5%的企业认为由于私营企业经营机制灵活,在入世后将会有更好的发展空间,企业会获得更多的利益。15%的企业认为私营企业规模小,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差,企业经营更加困难,32.5%的企业认为入世后对企业不会产生影响,25%的企业对入世后是否对企业产生影响说不清楚。 二私营企业发展前景乐观 随着市委、市政府号召大搞民营经济以及各项有利于私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实施,使私营企业深受鼓舞,对今后的发展前途充满信心。调查结果显示,企业经营者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表示出比较乐观的态度。12.5%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发展前景相当乐观,45%认为乐观。认为乐观的企业比例占57.5个百分点。 三私营企业发展后劲较足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国有集体经济改革的深化,私营经济面临新的竞争和挑战的同时,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空间。调查结果显示,企业投资意愿普遍较高,62.5%企业表示继续扩大投资,25%的企业表示不变,只有10%的企业表示不追加投资,2.5%的企业表示要减少投资。在扩大投资的企业中有52.5%的企业投资用于扩大原有生产规模,22.5%投资新项目,15%进行技术改造。 发 展 环 境 一经营硬环境基本满足需要 下大力气改善经营硬环境是改善本地区经营环境的一项宏大系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包括在硬件环境之中,它为私营经济提供基本生存条件。问卷调查显示,75%私营企业对本地区的基础设施、资源、能源等硬件环境表示比较满意。其中对水、电、交通运输能力及便利性的比较满意度均达到或超过85%。良好的发展环境,对招商引资很重要,对发展私营经济更重要、更迫切。 二经营软环境基本被认可 经营软环境是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政府部门服务水平等,它对私营经济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调查结果显示,私营企业对企业经营软环境基本认可,比较满意度达70%。但私营企业也提出了若干看法,好的方面:对本地政府部门的服务态度及办事效率比较满意;国家对私营企业政策连续性表示放心;不足的方面:对乱收费、乱摊牌、乱罚款现象有意见;审批投资项目手续要多简化些;对优惠政策的落实程度表示关注;经营环境仍需改善;企业运营资金仍然紧张;融资环境需要更加完善些;对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竞争压力表示担忧;企业竞争力仍待提高、活力有待加强;市场开拓力度仍显不足;对政府加强税收征管、公平税负提出补充意见;对法制建设及完善程度要求加深力度。 三私营企业老总对经营环境的总体评价 “私营企业老总目前对私营企业经营环境的总体评价”按照评价高低程度排序如下: 私营企业老总对经营环境的总体评价(比较满意度) 序号 评价项目 比重(%) 1 政治环境 92.5 2 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程度 87.5 3 政府部门为私营企业提供服务情况 77.5 4 社会对私营企业的认识 67.5 5 经济或技术纠纷及时解决 65.0 6 企业间公平竞争 55.0 7 市场竞争秩序 55.0 来自私营企业主的呼声 一营造良好的环境 近几年来,我市把发展私营经济作为调整所有制结构,强市富民的战略来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但是,社会对私营企业还有偏见,长期以来受公有制的观念影响,人们习惯以公有、私有标准衡量企业的好与差。我们本次走访调查了多家私营企业主,从座谈情况看,私营主们一致呼吁,要解决社会对私营企业的认识问题,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加强对私营企业的宣传,提高私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声誉和社会地位,在社会营造从事私营经济光荣的氛围。他们认为通过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做贡献,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及认可。 二优化宽松的政策环境 几年来,我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私营经济发展,把本项工作作为经济工作重点,围绕着优化环境、放宽政策、改善服务等方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是一些政策实施在下面执行中要么走样,要么难以落到实处,私营企业老总们对此意见较大,他们呼吁有关领导部门在执行落实政策上充分体现公平、公证、公开的原则。象对待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一样对待私营企业,切实做到政策平等,贷款平等,税收平等,开放对外贸易平等,社会待遇平等。同时还提出多向粤、江、浙一带的先进省份学习,“建议降低税负,出台新的利好政策,按私营企业纳税的高低追还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要多为市场经济主体企业着想,多给企业一些发展空间。政策多扶持,多倾斜”。还有提出“个别外资企业打游击,钻国家减免税收政策的空子,企业减免税期限一到,马上换个地方,另选厂址,重开门户,再次享受减免税待遇,这是不合法的,政府在这方面管理力度不够,大家有意见,私营企业与其他的企业应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竞相发展”。 政策是私营经济的生命线,随着市场竞争力度加剧,私营经济发展将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为私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改善私营企业的融资环境 资金是促进企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大中型企业的融资状况得到改善,但是私营企业的融资环境依然紧张。资金已成为当今制约私营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私营企业管理者反映“由于各国有及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对私营企业存在不合理的偏见,使得私营企业正常的贷款行为变得异常困难。不用说信用贷款,连足额抵押贷款的复杂手续都让人望而却步。至于募股融资,私营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都不如国有企业。希望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都作为自己人看待”。另者反映,“私营企业在起步发展时期,由于投资、信贷还缺乏相应的社会诚信认可,虽然拥有好的产品和市场,由于资金短缺,这一阶段最艰难,只能靠自己筹措,三年五载谈发展壮大很难。影响了私营企业发展的进程,我们认为政府在私营企业发展前期给予更多的支持。例如信贷、投资支持。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如土地、厂房、税负方面优惠”。 融资难、担保难成为制约私营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所以建议金融机构在融资、结算等方面给私营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贷款审批上应与国有平等对待;在贷款担保上采取适当办法,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政府要实行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四创造优越的服务环境 加快私营经济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服务环境。地方政府首先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私营企业指导不指挥、参考不参与、支持不干预、服务不索取。调查结果显示,一些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有歧视现象。私营企业管理者反映“社会负担过重;政府职能部门办事效率低、环节多,相对降低了企业效率”;“除了收税,别的事无人管”;“思想还不够开放,政府的官本位思想还很严重,希望政府多办些实事,减少企业不必要的负担,让企业在一个宽松的环境下搞好生产”。 总而言之,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多倾听私营企业家的呼声,关心他们的疾苦,支持他们的工作,使他们干得舒心、顺心、放心。通过私营企业的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发展。 1    随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脱钩改制,司法行政机关由微观管理转为宏观管理后,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如何切实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已成为摆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新课题,迫切需要加以认真思考。    一、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现状及原因 去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脱钩改制,经过近一年的运作,已成为“自愿组合、自我管理、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伙制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构成了基层法律服务新的管理体制,注入了自愿组合新的用人机制,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新的管理制度,增强了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竞争意识和进取意识,法律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但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后,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日益显现,有的所对自律管理不够重视,存在“重业务、轻管理、重分配、轻积累”的问题;有的所主任缺乏管理经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整体意识弱化,难以形成整体合力;有的所自律管理意识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等现象,就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思想波动较大。去年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不久,司法部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对基层法律服务又作了重新定位,加之去年未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对基层法律服务前景感到担心和失望,有的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是特定时期产物,随着律师队伍的壮大要逐步萎缩消亡;有的认为基于目前国情和律师业发展壮大,基层法律服务在农村保留发展,创造条件后逐步向律师并轨;有的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是作为律师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基层法治的重要辅助力量,应规范长期稳定发展。这些想法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思想上产生波动情绪,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2、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从我县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年龄结构来看,35岁以下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14,36-45岁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69,46岁以上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17;从我县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知识结构来看,法律大、中专毕业后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占总数12,高中或其他大、中专毕业后通过函授或自学法律大专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占总数88,无论从年龄结构上,还是从知识结构上既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律管理工作,也   很难适应社会对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后,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对基层法律服务实行指导和监督,将行政权利型的管理模式转变为服务型的管理模式,行业管理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承担。但事实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近一年时间,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指导、监督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行业管理关系至今不顺,职能不清,各自的工作机制还没健全,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转轨时期,势必忽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    二、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思考及对策。     1、增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自律管理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律管理是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最重要的环节,既包括内部管理,又包括经营管理,即市场的调研和开发。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加之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作了重新定位,明确基层法律服务的重点在基层、在社区,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者充分认识自律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基层法律服务的新理念,及早研究市场,了解市场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切实把握市场,掌握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动权,开拓基层法律服务新领域,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2、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的工作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是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的前提条件,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一是完善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机制。在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基础上,各区县下设基层法律工作者分会,以弥补区县局行业管理上的空白,由分会负责区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全面掌握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状况和思想动态,协调解决基层法律服务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它至少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明确的内部分工、团结的从业人员、顺畅的业务发展、保证的办案质量、规范的财务管理、齐全的档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纳税行为、自觉的自我约束等内容,涵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每个层面、环节,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基础。三是完善目标考核机制。目前,绝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工作缺乏计划性,管理工作随意性大。因此,应倡导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年初要制定发展目标,围绕发展目标,给合伙人下达各自的工作要求,同时注重目标实施过程的管理,年底考核奖惩。这样既可做到工作有目标、有压力、有动力,又可促使合伙人除忙于自身业务外,也关心所里工作,对所里工作承担一部分责任。    3、加大管理力度,提高自律水平。管理是一门学问,是一门专业。一是要提高管理者的素质。实践充分证明,业务好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一定能做好管理工作。同样,一个好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一定是一个好主任(管理者)。从人的职业特性上分析,一位好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求具备的个人素质与管理者要求具备的个人素质是不一样的,好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重体现自我价值,敢为人先。而管理者更强调顾全大局,善于协调,注重人际关系。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的培训力度,每年组织定期培训,定期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建议重新选举产生,提高管理者的整体素质。二是管理工作要靠制度来规范。就目前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现状来看,一个好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往往有一位好的管理者,既是业务骨干,又是管理者,还要有奉献精神,这些我们不能要求大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者都有上述才能和精神,也不能把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寄托在少数人身上。而随着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加之法律服务执业特点,个别人左右全所的格局势必会打破,关键还是要有一个好的管理机制,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使每一个人都受到制度的制约。三是要提高自律水平。事实证明,自律管理的好坏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有着巨大作用。一个好的管理模式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位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效率,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效益。经过我们对几个所比较,发现有的所单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并不高,但由于全所自律管理模式好,有凝聚力,整个所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有的所整体素质并不差,出现各忙各的业务,谁也管不了谁,管理自然是一盘散沙。由此可见,自律管理工作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显得并不重要,而对于整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来说却是举足轻重。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增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意识,加大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力度,提高自律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使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1 23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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