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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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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思考.doc

    -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思考    随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脱钩改制,司法行政机关由微观管理转为宏观管理后,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如何切实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已成为摆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新课题,迫切需要加以认真思考。    一、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现状及原因 去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脱钩改制,经过近一年的运作,已成为“自愿组合、自我管理、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伙制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构成了基层法律服务新的管理体制,注入了自愿组合新的用人机制,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新的管理制度,增强了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竞争意识和进取意识,法律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但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后,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日益显现,有的所对自律管理不够重视,存在“重业务、轻管理、重分配、轻积累”的问题;有的所主任缺乏管理经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整体意识弱化,难以形成整体合力;有的所自律管理意识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等现象,就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思想波动较大。去年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不久,司法部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对基层法律服务又作了重新定位,加之去年未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对基层法律服务前景感到担心和失望,有的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是特定时期产物,随着律师队伍的壮大要逐步萎缩消亡;有的认为基于目前国情和律师业发展壮大,基层法律服务在农村保留发展,创造条件后逐步向律师并轨;有的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是作为律师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基层法治的重要辅助力量,应规范长期稳定发展。这些想法使部分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思想上产生波动情绪,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2、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从我县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年龄结构来看,35岁以下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14,36-45岁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69,46岁以上的占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总数的17;从我县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知识结构来看,法律大、中专毕业后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占总数12,高中或其他大、中专毕业后通过函授或自学法律大专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占总数88,无论从年龄结构上,还是从知识结构上既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律管理工作,也   很难适应社会对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后,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对基层法律服务实行指导和监督,将行政权利型的管理模式转变为服务型的管理模式,行业管理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承担。但事实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近一年时间,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指导、监督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行业管理关系至今不顺,职能不清,各自的工作机制还没健全,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转轨时期,势必忽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    二、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思考及对策。     1、增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自律管理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律管理是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最重要的环节,既包括内部管理,又包括经营管理,即市场的调研和开发。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加之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作了重新定位,明确基层法律服务的重点在基层、在社区,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者充分认识自律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基层法律服务的新理念,及早研究市场,了解市场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切实把握市场,掌握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动权,开拓基层法律服务新领域,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2、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的工作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是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的前提条件,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一是完善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机制。在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基础上,各区县下设基层法律工作者分会,以弥补区县局行业管理上的空白,由分会负责区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全面掌握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状况和思想动态,协调解决基层法律服务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它至少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明确的内部分工、团结的从业人员、顺畅的业务发展、保证的办案质量、规范的财务管理、齐全的档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纳税行为、自觉的自我约束等内容,涵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每个层面、环节,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基础。三是完善目标考核机制。目前,绝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工作缺乏计划性,管理工作随意性大。因此,应倡导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年初要制定发展目标,围绕发展目标,给合伙人下达各自的工作要求,同时注重目标实施过程的管理,年底考核奖惩。这样既可做到工作有目标、有压力、有动力,又可促使合伙人除忙于自身业务外,也关心所里工作,对所里工作承担一部分责任。    3、加大管理力度,提高自律水平。管理是一门学问,是一门专业。一是要提高管理者的素质。实践充分证明,业务好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一定能做好管理工作。同样,一个好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一定是一个好主任(管理者)。从人的职业特性上分析,一位好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求具备的个人素质与管理者要求具备的个人素质是不一样的,好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重体现自我价值,敢为人先。而管理者更强调顾全大局,善于协调,注重人际关系。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的培训力度,每年组织定期培训,定期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建议重新选举产生,提高管理者的整体素质。二是管理工作要靠制度来规范。就目前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现状来看,一个好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往往有一位好的管理者,既是业务骨干,又是管理者,还要有奉献精神,这些我们不能要求大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者都有上述才能和精神,也不能把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寄托在少数人身上。而随着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加之法律服务执业特点,个别人左右全所的格局势必会打破,关键还是要有一个好的管理机制,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使每一个人都受到制度的制约。三是要提高自律水平。事实证明,自律管理的好坏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有着巨大作用。一个好的管理模式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位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效率,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效益。经过我们对几个所比较,发现有的所单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并不高,但由于全所自律管理模式好,有凝聚力,整个所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有的所整体素质并不差,出现各忙各的业务,谁也管不了谁,管理自然是一盘散沙。由此可见,自律管理工作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显得并不重要,而对于整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来说却是举足轻重。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增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的意识,加大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工作力度,提高自律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使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1 对一起交警玩忽职守案的调查最近,每日说法收到一封“鸣冤”申诉信,此信是由灌南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二中队的王军和包学勤口述的,他们在信中讲述了一起全国罕见的特殊刑事案件,而案件的主人公正是他们自己。他们因追截一违章摩托车驾驶员,致该摩托车撞树,驾驶员死亡,曾是人民警察的他们因此被法院审判,最终被判定玩忽职守罪,请看王军、包学勤一案的基本案情王军,系灌南县公安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兼执勤小组组长,包学勤系该大队合同制工人。20xx年6月2日上午,王军带领包学勤、唐文金等人在214、306线执勤巡逻。巡逻途中,查扣了一辆无牌无证的二轮摩托车,由包学勤(着警服)驾驶在巡逻警车前面行驶,10时许,包学勤至本县李集街东侧十字路口时,发现一人(即本案中受害人钱培佳)未戴头盔驾驶摩托车向北驶去,即停车向王军候望,王军挥手示意向北,包学勤即驾车向北追截,王军继续驾驶警车尾随其后。当包学勤追至和兴庄拐弯向东路段与钱培佳平行时,包学勤即向钱培佳打手势,示意停车接受检查,但钱培佳发觉后却加速行驶,包学勤亦加速追赶,王军继续驾车追随。由于车速过快,钱培佳摩托车在李集兽医站叉路口东约30米处,不慎撞到路边树上而倒地。包学勤见状,即减速驾车返回,至叉路口西侧迎面与王军警车相遇,包学勤即将该车已撞倒的情况告诉王军,王军明知前方发生事故,惟恐地方群众闹事,挥手让包学勤原路返回,自己继续向前从叉路口拐弯向南,急速离开现场。案发后王军、包学勤等均称未追过摩托车,也未见有事故发生。经法医鉴定,钱培佳系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嗣后,经调解,灌南县公安交巡警大队赔偿了被害人钱培佳家属丧葬费经济损失12万元。20xx年11月29日,灌南县检察院以王军、包学勤涉嫌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xx年1月15日,灌南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王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包学勤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王军和包学勤不服提出上诉。20xx年3月24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军、包学勤一案是冤案,还是法院为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勤政性作出的正确断案,我们不妨让案件真相及各方观点在这里展现,让读者作出评判。有关各方观点王军、包学勤市县两级法院认定民警王军、包学勤构成犯罪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首先,王军、包学勤在晴天在道路巡逻中,发现违章纠正违章,对违章者不服从指挥、检查,驾车逃跑实施追随是依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履行公务的行为;其次,违章者钱培佳的死亡是自身违法行为造成的,根据法医鉴定结论和现场目击者证明,违章者是当场死亡,依据我国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有关规定,在钱培佳的死与王军、包学勤的不作为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另外,如果就仅仅因为警察未及时察看违章者的死亡现场,且此行为没有造成实际侵害,就认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检察院这样指控),是否违背事实真相夸大其词,危言耸听?(摘自王军、包学勤口述的读者来信)灌南县公安局王军、包学勤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第一,钱培佳的交通违章行为客观存在,他未戴头盔驾驶摩托车,在弯道处从被超车的右侧超车,是严重交通违章行为;第二,王军、包学勤在巡逻执勤中,查纠交通违章,是依法行驶职权的合法行为;第三,违章者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与王军、包学勤查纠违章无法律上因果关系。违章者自身原因造成死亡后,王军和包学勤没有立即察看现场与钱培佳的死亡无必然因果关系,即使他们前往现场,也避免不了钱培佳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摘自灌南县公安局关于民警王军、职工包学勤玩忽职守一案的情况汇报)连云港市公安局1、王军、包学勤在巡逻过程中发现钱培佳违反交通法规后及时进行纠正,示意其停车检查,系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2、钱培佳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并拒绝接受检查驾车逃跑,王军、包学勤二人对其实施追截,属于正当的公务行为,符合公安部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力规范关于追截车辆的有关规定。3、根据法医鉴定结果和现场目击者证明,钱培佳系当场死亡,且钱培佳的死亡是由于自己急于逃避检查,惊慌失措而造成的,与王军、包学勤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4、王军、包学勤没有及时组织现场施救,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职责,属于玩忽职守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应依据有关纪律严肃处理。(摘自连云港市公安局向市委政法委关于王军、包学勤申请维权一案的情况报告)江苏省公安厅一、王军、包学勤在巡逻过程中发现钱培佳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后及时进行纠正,示意停车检查,系履行职责的行为;二、钱培佳无证驾驶、挪用号牌、未戴头盔、违章超车等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其拒绝接受检查驾车逃跑,王军、包学勤对其实施追截,属于正当的公务行为;三、王军、包学勤的行为与钱培佳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四、王军、包学勤没有及时组织现场施救,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职责,属于玩忽职守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应依据有关纪律严肃处理。(摘自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对王军、包学勤申请维护执法权益问题的答复)灌南县人民检察院20xx年6月2日上午,王军驾驶警用面包车与包学勤及唐文金等人沿214、306线执勤巡逻。10时许,包学勤在李集街叉路口发现一青年(指钱培佳)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即停在那里等候王军指示,王军见状即挥手示意向北,包即骑扣来的摩托车尾随,王亦驾车相随,当包追至和兴庄拐弯与该人平行时,包(着警服)用手示意钱培佳停车接受检查。但钱培佳发现后加速行驶,包学勤继续追赶,由于车速过快,钱培佳所驾摩托车在李集兽医站叉路口东侧约30米处,不慎撞到路边树上而倒地,包学勤见状即驾车返回,迎面与王军驾车相遇,包学勤称“摩托车跌倒了”,王军明知前方发生事故,本应积极组织抢救,由于心怕群众闹事等,挥手让包返回,自己也驾车离开现场。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案发后,两被告人多次订立攻守同盟逃避侦查。经法医鉴定,钱培佳系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两被告人在执行道路巡逻任务过程中,追截违章车辆,导致发生事故,本应依法积极抢救,但没有履行其职务,致使人民利益受损。(摘自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书)灌南县人民法院王军、包学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道路巡逻中,违反规定,采用不正确手段和方式,错误地履行职责,导致违章人在被追赶途中发生事故,其后又逃避职责,不施救助,致使被害人在事故中死亡及国家因此赔偿12万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与法律不符。两辩护人仅以二被告人不施救助这种不作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认定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其只阐述了被告人不作为的行为,而没有分析被告人违规追截的作为行为及二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对该观点不予采信。被告人包学勤虽为工人性质,但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王军身为执勤小组组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包学勤的行为是在王军组织、指挥下实施的,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摘自灌南县人民法院20xx灌南刑初字第233号判决书)连云港市中院王军、包学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不能正确的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被害人在被追赶途中发生事故而死亡,造成重大损失,在事故发生后又逃避职责,不施救助,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摘自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20xx连刑二终字第12号裁定书)法律专家评说丁小林(“每日说法”法律顾问,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主任)我认为,对王军、包学勤不应按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玩忽职守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其罪与非罪的认定,应看其是否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即: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有过失。这四个构成要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构成犯罪。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案王军与包学勤罪与非罪关键的就是看王军、包学勤的行为是否符合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要求,即其是否实施了玩忽职守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实质上这又包含了玩忽职守行为和重大损失这两个要件,结合本案的其他情况来看,只有王军、包学勤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且该行为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王军、包学勤才构成玩忽职守罪;反之,如果王军、包学勤的行为并不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职守,不按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使管理职权。结合本案来看,由于钱培佳有未带头盔、违章超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王军、包学勤发现后,为了及时进行纠正,示意其停车检查,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显然不是玩忽职守行为。钱培佳拒绝接受检查,驾车逃跑,王军、包学勤对其进行追截,也符合相关规定,同样不属于玩忽职守的行为。但王军、包学勤两人在钱培佳撞树后没有进行施救和现场保护、勘验等,违反了人民警察的相关职责,属于玩忽职守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还要看该行为是否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一般而言,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或有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定罪。在本案中,要看王军、包学勤的行为与钱培佳的死亡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有,则可以定罪;如没有,则不能定罪。从本案法医鉴定的结论和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来看,钱培佳系撞树后当即死亡,二审裁定也认定钱培佳是在被追赶途中发生事故而死亡。也就是说,钱培佳的死亡在先,而王军、包学勤玩忽职守行为发生在后,所以,钱培佳的死亡与王军、包学勤的不及时施救的不作为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由于王军、包学勤的行为并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因此不应按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按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进行处分。综观全案,有关人员也有值得吸取的经验教训,特别是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正确、全面地履行应尽的职责,如有关人员当时采取的措施得当,也不至于造成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恶劣影响”。采飞(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调研室主任)我认为王军、包学勤二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如何判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正当履行职责?关键在看其是否依法行使。公权来自于法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如果违反了规定行使职权,即构成违法。我们知道,出于社会公共管理的需要产生了公法,赋予相关的主体以特殊的权力,以制约普通民众之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但是出于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在平衡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的要求下,有了公权法定的原则。这一原则告诉我们,无论是何种公权享有者(即实施者),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实施方式等行使。交通警察发现违反交规的行为,进行处理本是应尽之职,如果不处理乃为失职。但是问题在于,交警的职责在于维护交通秩序,而不仅仅是抓获违章者。按照公安部对公路巡逻民警执法的规定,只有在抓捕逃犯的情况下才明确规定追截,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巡逻民警发现交通违章行为可以追截的明确规定。因此,交警在处理违章者时,应当考虑安全问题,一味追截而不考虑对方安全的行为应当属于不恰当。并且需要指出的是,在对方被撞之后,应当处理现场并施救。其理由有二,一是其被撞乃因追截行为引起,所以在此情况下追截者负有先行为义务;二是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法律职责,交警在明知出了车祸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职权处理现场。因此,从上述两个角度而言,交警履行职责存在不当。判断该行为是玩忽职守罪还是一般玩忽职守行为,其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导致1人以上死亡的应属于重大损失。从此案的因果关系来看,王军、包学勤履行职责不当的行为与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具体分析如下,在案件中交警具有两种不同的行为,一是主动的追截行为,一是未现场施救的不作为行为。前者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后者则与死亡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刑检科副科长)我认为,灌云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1、主体。该罪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王军的主体无需多言。对包学勤的主体问题,20xx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渎职罪的主体作出解释,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还有三类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也应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包学勤的主体也没有问题。2、客体。关于该罪侵犯的客体,大家认识不尽一致。归纳起来看,主要有:一是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从而使管理活动失范。二是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度,使职务行为失范。三是玩忽职守罪的危害后果,直接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公共财产权利和私有权利。我个人认为,本案侵害的直接客体在于交巡警的“职守”。3、主观方面。该罪主观方面是过失。本案中,王、包二人对于追截车速在70码以上的摩托车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在摩托车撞树倒地后,不履行救助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作为交巡警,在主观上应当有能力预见,在客观上也应当能够预见,但由于过失,却没有预见到。4、客观方面。一是从客观行为上看,该罪客体行为的重要特点是行为上的背职性。本案中,对王、包二人不履行救助义务是背职行为没有异议。关键是违章人加速行驶后,王、包二人的追赶行为是否也是一种背职行为?我个人认为,同样是一种背职行为,是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表现。根据警务规范,对暴力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逃逸者、醉酒驾驶者等危险人员乘坐的车辆,可以进行高速追截,但应当尽快请求支援,尽可能避免造成更大危险。对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乘坐的车辆以及一般违章车辆不得进行高速追截,避免给违章人、乘客、被追截车辆及其他人员、财物造成危害。交巡警有高速追击的职责,但只能对特定的人行使。本案中,钱的违章行为只是没有戴头盔等,属于一般的违章行为,王、包二人在履行职责时过于草率,因而判决书认定“采用了不正确的手段和方式,错误的履行了职责”也是正确的。二是从后果上看,该罪系结果犯,只有产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由于王、包的行为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按照立案标准的规定,属于重大损失。三是从因果关系上看,正是由于王、包二人先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后又放弃职责,才导致违章人死亡这一后果的发生。1在百度搜索:对一起交警玩忽职守案的调查 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环境调查报告吉林省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环境调查报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企业经营者队伍的成长与发展受到了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加入WTO后更广泛、更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企业的发展和企业家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了解和分析企业经营者成长状况和发展环境,促进企业经营者队伍的健康成长,近期省企业调查队开展一次专项调查。这次调查以企业法人代表为调查对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260份,回收有效问卷235份,回收率90。调查结果表明:我省企业经营者队伍发生了可喜的变化,经营者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结构进一步优化,大多数企业经营者认为有利于企业家队伍成长和发展的环境已初步形成。一、企业经营者素质状况1、经营者年龄进一步年轻化。调查显示,我省企业经营者队伍主要集中在36-55岁年龄段,年龄逐渐趋于年轻化。其中46-55岁年龄段的人数最多,比重为52.6;其次是36-45岁,比重为34.6,两个年龄段比重之和为87.2;56岁以上和35岁以下各占10.7和2.1。与20xx年调查结果相比,36-55岁的企业经营者所占比重增加了8个百分点,而56岁以上的却减少了4.5个百分点。按企业规模划分,大型企业经营者年龄在45岁以下的占40,中小企业企业这一比重分别为35.6和37.5。在各类型企业中,47的私营企业经营者年龄在45岁以下,其次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为46.2和40.4,国有企业为32.1,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占比重最低。2、学历水平明显提高。调查表明,在企业经营者队伍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1.1,其中大学学历占44,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占21.3,大专以下占8.9。高学历的比重与20xx年相比有明显提高,其中大学本科提高9.2点,研究生提高11.5点,表明我省企业经营者队伍已进入较高学历结构。从不同年龄段看,在人数较多的36-45岁和46-55的年龄段,大学学历的比重分别占28和58.5,研究生的比重分别为62和32。表明在36-45岁年龄段,研究生的比重高,而在46-55的年龄段,大学本科比重高。在56岁以上的企业经营者中,大学本科以上的占72,35岁以下的研究生比重较大,为40。3、知识结构趋于专业化。在企业经营者队伍中学管理的人数最多,占42.2;其次是财经专业,占14.5,理工农医占13.5,工商管理(MBA)占10.4。与20xx年调查结果相比,我省企业经营者队伍的知识结构向专业化方向。从不同年龄段看,经营者在36-45岁和46-55岁年龄段学管理专业比重最大,分别为30和58、8,财经和理工农医专业的次之。35岁以下和56岁以上年龄段学文史和理工农医专业的比重较大,管理次之。另外46岁以上年龄段企业经营者学习管理专业、财经专业和MBA的比重比46以下的所占比重要高。表1: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对照表()20xx年20xx年20xx年20xx年年龄35以下36-4546-5556以上5.631.947.315.22.134.652.610.7文化程度大专以下大专大学研究生及以上15.340.134.89.88.925.84421.3现任职务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党委书记其他39.458.224.633.52845.57.918.6所学专业文史哲法律财经工商管理(MBA)管理理工其他6.87.77.937.431.48.83.0914.510.442.213.516.4二、经营者自我评价提高企业家经营者的综合素质是造就企业家队伍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次调查了解了企业经营者对职业化技能的看法和对自己各方面技能的评价。1、管理能力增强,开拓能力较弱。调查显示,企业经营者认为自己最强的能力依此是:决策能力(88.1)、组织协调能力(46)、创新能力(35.7)、知人善任能力(31.5)、市场营销能力(25.1)、学习能力(17.9)、公关能力(10.6)、表达能力(8.1)。与20xx年的调查数据对比,可以发现近几年有一些可喜的变化趋势:创新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的比重有所提高,创新能力由第五位提高到第三位,学习能力由第八位提高到第六位。认为自己最弱的能力依此是:公关能力(63)、表达能力(46)、市场营销能力(45.5)、创新能力(36.6)、知人善任能力(30.2)、学习能力(21.7)、组织协调能力(13.6)、创新能力(4.7)。值得注意的是,被企业经营者排在较弱能力前面的公关能力、表达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与企业的对外开拓和市场推广关系密切,而排在强项能力前面的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与企业的内部管理关系更密切,这反映了我省企业经营者能力结构的一些特征:内部管理能力强,对外开拓能力弱。因此在目前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环境下,企业经营者的对外开拓能力有待加强。2、个人事业比较成功。大部分经营者认为自己经营企业是比较成功的,比重占82.3,其中认为非常成功和不太成功的比重分别是5.2和9.8,只有极个别经营者认为自己经营企业是不成功的。而对于成功的原因,经营者认为“企业员工的支持”和“个人素质较高”、“领导班子的配合”是最主要的因素,三者所占比重分别是25.7、25.4和25.1;而认为“国家政策好”和“赶上好的机遇”则分别占16.7和7.2。3、有长远奋斗目标。调查显示,经营者所在企业已制定发展规划的占95,其中有长期规划的占50.9、中期规划的占据36.4,短期规划的占11.7,只有5的企业没有制定发展规划。调查还显示,企业经营者在任期内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占92.3,没有的占7.7。其中大型企业经营者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比重达93.3,中型企业为90.7,小型企业94.4。4、追求创新精神。本次还对询问了经营者对企业家精神的理解和他们在经营活动中投入精力最多的工作是什么,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勇于创新”是企业家精神的最高体现,所占比重为59.4、认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占26.9,而认为“勇于承担风险”和“乐于奉献”分别占9.1和4.7。调查结果还显示:我省企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精力投入最多的工作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26.7)、“寻找新的发展机会”(25.5)和“市场营销”(22.6),三项工作占其全部工作的四分之三,而“协调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分别占12.9和12.3。4、经营业绩良好。从产品地位看,有67.7的被调查企业认为本企业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属于上等水平,认为中等水平的为28.1,认为下等水平的占1.7。从产品在市场中的地位看,企业经营者认为本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属于畅销的占48.1,属于平销的占46.4,属于滞销的占1.3。从被调查企业的效益状况看,盈利企业占66.8,亏损企业占32.3,持平的占0.9。三、对经营者队伍成长环境及相关制度的评价(一)对成长环境的评价1、对成长环境总体给予肯定,法制环境亟待加强。调查显示,企业经营者对企业家成长环境所涉及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社会环境等六个方面给予了肯定评价。调查表明,要促进企业家队伍的快速健康,各种环境因素还需要有较大改善,尤其是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建设亟待加强。表2:对企业经营者队伍成长环境的评价()很有利比较有利一般不太有利很不有利均值百分制市场环境157417303104173.5971.8经济体制8138340991293.3867.6政策环境11937940468263.4969.8文化环境85357498470853.4569社会环境7738344768173.4168.2法律环境8935347255263.4168.22、对自己政治地位、社会地位满意度高于经济地位。本次调查了解企业经营者对自己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的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企业经营者对自身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相对比较满意,满意率分别占79.1和73.6,而对自身经济地位满意率占61.3。3、企业家队伍需要扩大,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近年来,我省企业家队伍在不断发展壮大,涌现了一些优秀的企业家,同时企业经营者也认识到,我省企业家队伍整体水平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之间还存在差距,多数企业经营者目前的企业家队伍需要扩大,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调查显示,目前企业家队伍数量充足和素质高的仅占10.6和11.5,而认为数量缺乏的占40.4,认为素质一般的占80.4,认为素质低的占8.1。(二)对选拔任用制度的评价1、企业经营者任命方式发生变化。企业经营者选拔任用的市场化程度在增强,但与企业经营者的期望仍有较大差距。本次调查表明,上级主管部门任命获取现任职务的最多,占41.3,其次为董事会任命,占38.3,其他依此为组织选拔和市场选择相结合,占9.4,职代会选举占8.5。与20xx年调查结果相比,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比重有所减少,由55下降到41.3;董事会任命的比重由10.9增加到38.3。由此可见,尽管目前企业经营者的任命方式仍然以上级任命为主,但近年来由董事会任命和组织选拔和市场选择相结合的比重在不断上升。经营者任命方式的变化显示通过董事会任命经营者正逐步形成为主流形式,显示我省在经营者任命方式上向积极的方向发展。但是调查结果还显示,现有的任命方式与企业经营者的期望仍有较大差距。企业经营者期望的任命方式依此是:“董事会”任命占33.6,居第一位;“组织选拔和市场选择相结合”占28.1,居第二位;“市场双向选择”占20,居第三位;而职代会选举和上主管部门任命仅占11.1和7.2。可见,企业经营者普遍期望通过市场双向选择途径获得企业的经营权,而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是企业经营者最不期望的。从不同分组来看,企业经营者获取职位的方式也有较大差别,通过组织任命方式获取职位者,大型企业(55.5)明显多于中小企业(37.9),国有企业(79)大于非国有企业(21.4)。同时,被调查者对“企业经营者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满意程度比较高,表示“很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分别占3和54.3,认为一般的31.3占,认为不满意的占11.79。2、企业经营者选拔任命条件。有关企业经营着选拔和任命条件,调查显示,认为“经营能力”、“工作业绩”和“品德威望”是成为企业经营者最重要条件的比重较大,其中“经营能力”被认为是企业经营者选拔的首要条件,占47.4,比20xx年的调查结果相比提高20.6个百分点,并由第二位条件上升为首要条件;接下来是“工作业绩”和“品德威望”,分别为31.6和17.1;而“专业知识”和“学历水平”所占比重不大。从不同类型企业看,各类企业都普遍认同“经营能力”是其任职的最重要的条件,认同程度排列依此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其中私营企业更为看重“经营业绩”。除私营企业外的各类型企业的经营者将“经营业绩”视为第二位的选择。另外,各类企业的经营者都将“品德威望”排在第三位;而“专业知识”、“学历水平”、“人际关系”和资历等项条件被企业经营者选中的比重很低。由此可见,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经营能力”、“工作业绩”,是企业经营者普遍认同的任职的主要条件,专业知识的多少并不构成任职的障碍。(三)对经营者激励机制的评价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还是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是一个突出的重要问题,这是由经营者在现代企业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的。经营者激励不仅包括物质激励,还包括精神激励,如事业成就激励、声誉地位激励、权力激励等,现阶段我省企业报酬激励呈现以下特点:1、年收入有较大提高。调查数据显示,企业经营者个人年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占35.8,在2-4万元的占27.7,在4-6万元的占12.8,在6-10万元的占12.8,10万元以上的占11.1。各类型企业中,企业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的比重排序分别为,外商及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表3:20xx年与1998年经营者收入对比情况()1998年20xx年2万元以下4813582-4万元252774-6万元1071286-10万元8512810万元以上771112、收入形式呈多样化格局。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省企业经营者收入形式采用“月薪”比重最大,占53.1,第二为“月薪加奖金”,占39.6,其他几种收入形式的比重依此是“年薪制”(22.6)、“风险抵押承包”(10.8),而我省企业采取“股息加红利”、“期权股份”的收入形式所占比重较低,分别为9.8和4.7。尽管对经营者的物质激励强度大幅度增加,但近半数企业认为自己的收入水平偏低,并且企业经营者不满足于目前“月薪”和“月薪加奖金”的收入方式,期望采用现代企业的一些薪酬制度。“年薪制”是最受推崇的收入方式,选择比重占58.7;其次是“月薪加奖金”(23.8);希望采用“股息加红利”、“期权股份”等收入形式所占比重仍然很低,分别为3.5和3.9;而目前普遍采取的“月薪”收入形式所占比重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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