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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实事 求实效 法律拥军暖人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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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实事 求实效 法律拥军暖人心.doc

    -范文最新推荐- 办实事 求实效 法律拥军暖人心 近年来,我区法律援助中心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以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中心为载体,结合部队官兵涉法问题与维护部队和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积极实施法律拥军“暖心工程”。 一、提高认识,健全组织,夯实法律拥军工作基础 2000年4月29日,维护国防利益XX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大会召开以后,区法律援助中心结合实际,专门走访了部分驻区部队,并组织力量对全区涉军纠纷开展专项排查治理。通过排查发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军人及其家庭的涉法问题日益成为影响部队思想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解决一些复杂的官兵及家庭的涉法问题时,仅靠部队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充分挖掘社会法律资源,利用国家法律授助制度和地方司法行政力量,才能使军队的维权工作渠道更宽、效果更佳。因此, 建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制,以法律援助的形式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新形势下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军队建设的有效途径,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军民团结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全区“双拥共建”工作向深层次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2000年8月区法律援助中心同区人武部联合成立了维护国防利益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法律拥军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建立健全法律拥军工作机制。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搞好法律拥军工作,制度建设是关键。首先规范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中心职责,明确了法律拥军的组织领导机构、服务对象和工作方式,同时把军人军属明确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放宽条件,减免费用,切实解决其困难,稳定其情绪。其二建立咨询接待制度、案件指派制度,案件跟踪回访制度、例会制度及信息通报制度等规章制度。其三推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服务承诺。将“热情服务,让军队、军人、军属满意”作为拥军工作的出发点。坚持讲*,维护社会稳定;讲法制,严格依法办事;讲正气,维护合法权益;讲文明,热情优质服务的原则,凡是涉军案件一律优先审查、优先办理,为军人军属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其四向驻区各部队公示区法律援助中心和“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号码及通讯地址,做到相互联动,随时向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三、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广泛深入开展法律拥军活动。 法律拥军工作的重点在一个“实”字,针对驻区部队涉法问题的特点、规律,区法律援助中心组织优秀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多次深入驻区部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案例分析、法律咨询、赠送法律书籍等活动,努力提升部队官兵依法维权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真正把法律拥军工作落到实处。一是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百连行”活动,近年来为部队官兵提供法律咨询近百人次,现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1件,赠送法律书籍200余册。2002年“八一”前夕,联合区人武部、区双拥办到驻区94672部队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现场为部队官兵解答政策法律咨询,部队领导称赞这次活动对于稳定军心,提高广大官兵战斗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是大力实施法律援助服务。我区铜井镇居民雷月芬夫妻二人均下岗在家,两个儿子老大在上海某导弹部队服役,老二在仪征某通讯团服役。2002年7月6日,雷月芬因琐碎小事被同事王某打伤,用去医药费6000余元,镇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效,雷月芬走投无路,十分着急。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得知情况后十分关心,主动上门找到雷月芬,建议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帮助其办理好了法律援助申请的有关材料。区法律援助中心十分重视,及时指派江苏XX上元律师事务所李仕臣主任律师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经过开庭审理,雷月芬顺利获得了赔偿,依法维护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三是认真做好咨询接待。驻区某部队战士王某,通过中介机构从李某处购买二手房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由于该协议对附属设施价款问题不明确,双方产生纠纷,王某非常焦急,为此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接待人员在询问有关情况后,详细向王某介绍了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就他所提出问题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王某弄清楚后十分高兴,回去后很快就解决了纠纷。 四、克难求进,稳步推进,构筑法律拥军“连心桥”。 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综合性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军地各方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涉及国防和军队利益的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市民自觉地保护*设施、国防工程,维护部队营区安全,在全区深入营造法律拥军的良好社会氛围。其次要积极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律咨询等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官兵的法律意识。其三抓住双拥工作的着力点,坚持把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努力在法律拥军的重点难点问题上求突破。其四进一步拓展法律拥军领域,更好地整合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打造法律拥军广阔平台,以文明社区建设为重点,努力推动法律拥军工作再上新水平。其五建立和完善法律拥军联络员队伍,确保军地双方信息畅通,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军地、军民、军人军属涉法问题。 统一实施WTO协定赴美国考察总结报告统一实施WTO协定赴美国考察总结报告一、考察学习的基本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维护政府法制的统一,保证WTO规则在我国的正确实施,根据美国亚洲基金会的邀请,20xx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成立了统一实施WTO协定赴美考察团。国务院法制办外事司副司长吴浩同志担任团长,14个省、市、区、计划单列市的法制办负责人及处长、国法办的有关同志为考察团成员,总计18人。10月19日,由北京飞往美国旧金山,10月22日到加州首府萨克拉门托,10月26日到华盛顿,11月1日到达纽约,11月3日,由纽约返回北京。在美国的16天行程中,我们先后走访了亚洲基金会、加州政府食品和农业部、行政法办公室、行政听证办公室、保险部、太平洋法学院、美国联邦贸易代表处、乔治敦大学、美国商务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美国亚洲基金会副主席、商务部高级法律顾问(副部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终身大法官等会见并与考察团的成员进行了坦率交谈。考察团在美期间,重点考察学习交流的内容有,美国宪法、政体与中国体制的比较、联邦和州的行政程序法、规章的制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立法方面的关系,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行政裁决,立法及实施情况,规章制定的听证,司法审查,WTO规则在美国的统一实施,法律制定及实施的透明度,信息自由法、企业界对商标、专利以及有关行政法实施的看法和建议等,考察以美国联邦和州政府的官员、法律顾问介绍情况和大学法学教授讲课为主,同时留出足够的时间,由考察团成员提出问题,他们进行解答,同时辅以图片展示、参观、酒会和现场情形的模拟等,在考察学习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注意学习美国立法和实施中的有益的东西,同时也注意交流、及时把我国的有关情况和做法交流给对方,增加美国的官员和法学界人士对我们的了解,达到了取长补短、互通信息、增加了解、增进友谊目的。由于考察团吴浩团长领导得力、协调有致,考察团同志团结协作,考察学习态度认真,因此,受到美国亚洲基金会和有关法学专家的高度评价。可以说,这次考察圆满地完成了预定的任务。二、考察学习的主要收获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在立法上享有相当大的自主权,而联邦政府的立法也来自宪法和各州的授权,加上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制衡,与我国的情况有很大的差异,但仍然有一些方面值得学习和借鉴。(一)行政规章的制定1、规章的制定美国的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可以制定行政规章,规章的制定需要法律授权或联邦批准,规章一般由部门根据需要起草,起草的文本要告知公众,通常登在联邦公报或州的公报上(如加州政府公报为周刊,每年52期,为公开发行的刊物),而不是登在报纸上,在网上和图书馆也可以查阅,有时还要寄给有关的专家和对此感兴趣的民众,公告时间为45天。在此期间一般还要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听证不是对话,主要是听取、搜集各种意见,并记录全部过程。对民众提出和反馈的意见,要逐条进行研究其合理性和重要性,并予以采纳。规章草案经修改后,要将采纳民众的意见情况逐一做出反馈,对没有采纳的意见要向民众阐明理由。修改后的规章还要再公布15天。美国民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很高,例如某部门起草了一个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立法件,除接到民众的大量反馈信息外,其中有一份意见就达600页之多。美国的立法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对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的立法件(一般在一亿美元以上),要求起草部门还要形成一个规章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分析报告。还要将每段都写明立法的依据。2、规章的行政审查部门起草的规章,有专门的机构审查,象联邦政府由联邦预算办公室审查,其职能与我国的政府法制机构极为相象。其人员绝大多数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主审官500多人,一年里审查的规章在600件左右,州里也有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象加州是由行政法办公室负责审查,出版、发行,该办公室有25人。审查的内容是:1)权力获得的审查;2)统一性审查;3)是否与上位法冲突的审查;4)必要性审查;5)立法依据的审查;6)民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审查;7)文字方面的审查。文字审查要准确无误,通俗流畅,民众容易接受。规章审查结束,一般由政府部门首长签发,而不是州长,但联邦的立法还有其特定的批准生效程序。3、行政规章的司法审查司法审查不是制定规章的必经程序,但却是规章是否合法生效的否决程序。行政机关的立法或规章的制定,必须遵循行政程序法、信息自由法等,民众或单位可以对立法和规章提起诉讼,法官可以对规章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司法审查,并对法条的内容做出最终解释,法官还可以宣布规章无效。美国联邦的食品药品局曾经起草了一个法案,既将烟草纳入药品进行管理,草案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食品药品局接到民众反馈意见75万件,后有人将此法案告上法庭,经司法审查后,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理由是无法律授权,食品药品局不能对此进行管辖。(二)听证听证在美国采用的极为普遍,不但行政机关,大学等公共事业单位也广泛地采用。听证的具体内容,有立法听证,对行政管理不服的听证,行政机关或一些单位做出一项新的决定前的听证等。听证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必经程序。但只要有人提出,一般都会举办。听证不是对活,主要是听取意见,主持听证的人员不可以诱导或提示对方讲什么。要完全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所发问的问题也是中性的。听证前要求听证人员举右手宣誓,并承诺所讲的每一句话都是真实的。听证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可长可短,长的达几十天,并有多位律师参加,短的只有几小时,甚至几分钟。美国加州一名残疾儿童的家长,因学校不能为残疾儿童提供上课和上卫生间的方便,将学校告上法庭,法庭经听证后判决,学校赔偿该家长50万美元,听证已成为政府机关制定良法和实施法律与民众间建立起密切沟通和联系的一个重要纽带。(三)美国的情报信息自由美国于1966年通过了信息自由法,以后又经过多次修改,其宗旨就是使民众知情,并更加容易获取政府的各类信息,当然由于国防、外交、商业秘密等原因,有8种信息不可以自由查询或不对外公布。信息的自由法主要是要解决透明度的问题,美国的一位学者曾讲,法律、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工作应该成为一个玻璃幕墙,从外向里看应当一览无余。为了向社会和民众提供这种服务,美国政府将立法件都登在联邦或州的公报上,并设立图书馆、阅览室、电子档案,向社会提供便利的服务,民众可以自由地查询各种资料,包括上网查询。如果政府机关不能提供这种服务,民众也可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会依照阳光下的政府法、行政程序法及信息自由法和有关判例进行审查,做出判决。(四)美国法律的特点美国不是大陆法系国家,而是判例法国家,但此次对美国的考察学习,对此有了新的了解和认识。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扩展,美国的条文法的内容也在急剧增加。形成了法律条文与判例同时存在,相互兼容的特点。另外,美国法律出台后,对条文的含义、适用和解释,极其详尽,充分估计条文在实施中的各种情况,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带来很大的方便,同时减少了自由裁量和随意性,保证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五)WTO规则在美国的统一实施美国的贸易代表处是直属白宫的行政单位,其负责人是美国总统对外贸易的首席顾问,该机构一是负责WTO谈判,组织WTO规则在美国的统一实施,二是决定美国贸易政策。该代表处在各州设有办公室,还有若干个专门委员会,负责搜集经济和贸易方面的各类信息,经加工整理,上传下达。在组织WTO规则在美国的实施过程中,通常的做法:一是将WTO规则予以公布,使全社会周知,公众能够很方便地得到这方面的信息。二是通过驻各地办公室和联邦专门委员会收集整理各类信息,确保企业界的各类信息能够融入代表处。三是发现各州法律、法令与WTO规则不一致时,则采取反复磋商的办法,要求各州对法令进行相应的修改,如某一级别的协商不能形成共识,有时还会提升磋商的级别,磋商在正常情况下都可以解决州法律和法令的修改,保持与WTO规则的一致。四是当磋商无法解决问题,联邦政府还会采取两种措施,要求州修改与WTO规则不一致的法律或法令。一种是经济制裁,按照目前美国的管理体制,联邦政府每年都要对各州给与很多补贴。比如,象加州的医疗保险,每年大约需要340亿美元,而其中的一半都来自联邦的补贴,如果有的州不能按照联邦政府的要求及时修改与WTO规则不一致的法律、法令,联邦就将实行经济制裁,减少或取消补贴。另一种就是在磋商和经济制裁都不能奏效的情况下,联邦政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消或变更州的法律和法令,但这种情况极少发生。三、美国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几点启示1、增加立法透明度我国的立法和地方的立法体制多年沿袭部门起草、部门征求意见、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法学专家等有关方面意见的方式,极少有法律规范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情况,立法成为部门的特有权力,立法过程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还远远不能适应民主与法制建设要求。我们应逐步改变这种现状,变关门立法为开门立法。法律规范的草案都应公布于众,使全社会知晓,这也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政府应设立专门公开发行的刊物,所有的立法草案和正式文本,应从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逐步过渡到专有刊物上,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上网公布立法草案和正式文本,分级建立政府的法律规范、政策措施的图书资料馆,或利用现有的图书馆、图书资料室增加法律规范内容,向整个社会开放、实行免费查询,有偿服务。2、提高和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参与程度立法草案公布后,对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反馈意见要进行分门别类的加工整理,逐条加以认真研究,积极吸纳各方面的有益建议和意见,对不能采纳的意见,应公开说明不能采纳的理由,对个别重要的但仍不能采纳的意见,也可以考虑逐一向个体反馈。真正体现法律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特点,充分发挥和保障人民群众在立法中的民主权利。3、对重要的法律规范积极进行经济效益分析的探索一部重要法律规范的出台,可能会给某些行业甚至全局带来深刻和长远的影响,对社会的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也会带来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但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几乎没有进行过立法的成本核算和法律规范实施后给整个社会经济效益带来影响的分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在立法方面也应进行立法成本核算和经济效益分析的探索,可以先搞试点,然后再逐步推广和完善,确定合理的立法效益分析的范围和科学的分析方式,使我国的立法工作能够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提供稳定有效的支持。4、全面推行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是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能够较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也是发挥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目前我国已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确立了听证制度。一些地方的立法工作也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但按照积极推进民主与法制进程的要求看,这项制度在实施的广度和深度方面还是远远不够的,应在更多的领域更大的范围推行听证制度,使政府与人民的距离越来越近。政府的各种对外管理行为都应考虑实施听证制度,以便更好地改进我们的行政管理工作。5、加强立法解释和实施性解释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行政立法进度明显加快,法律空白的领域已经不多。但我国立法中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立法解释和应用性解释偏少,影响了法律规范在全国或一个区域内的正确的实施,法律适用和法律冲突问题很多时候得不到及时解决,削弱了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影响和作用,这方面问题应从管理体制上着手,健全和完善这方面的职能和机制。版权所有6、扩大对行政行为的行政和司法审查范围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目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要是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原则上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法虽然对一些抽象行政行为做了审查方面的规定,但仍然有较大的局限性,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因为立法者由于一些因素的制约,所出台的法律规范可能会有一定的问题,甚至有些内容不属于良法的范畴,这些内容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就会妨碍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所以,应该扩大对行政行为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的范围,把大多数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审查范围,使法律规范中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浅谈城市拆迁安置中纠纷的调解城市拆迁安置工作成为城市建设中的难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拆迁安置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被拆迁人家庭矛盾激化为社会矛盾,已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的重要隐患,尽管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占据了政府部门大量的精力,仍然需要各有关方面继续努力,共同钝化和调解因此而产生的各类纠纷矛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现就化解被拆迁人家庭内部矛盾,钝化与拆迁人的矛盾纠纷,谈谈个人看法。一、城市拆迁安置工作中的主要矛盾纠纷。当前,城市拆迁安置工作中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被拆迁人家庭内部、家族内部等主体之间的矛盾;执法部门和被拆迁人、拆迁人内部矛盾、拆迁人和上级管理部门之间等矛盾纠纷。在这些矛盾纠纷中,拆迁人内部矛盾、拆迁人和执法部门以及和上级管理部门之间等矛盾,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矛盾,在此不作赘说。化解被拆迁人家庭、家族内部矛盾,处理好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矛盾纠纷,是当前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的重要工作,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二、被拆迁人家庭内部以及和拆迁人之间矛盾纠纷的分类。被拆迁人家庭内部以及和拆迁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被拆迁房屋为祖产,需要进行遗产继承;(2)被拆迁房屋为共同产权的,需要分割析产;(3)产权人的产权和居住人的居住权矛盾纠纷;(4)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多少的评估计算;(5)被拆迁附属物补偿和计算;(6)留念现有居住区的人文环境,需要放弃现居住条件,变更和转变现有的邻里关系和生活习惯;(7)未来购置房屋的迫切需求和现有经济条件的差距,以及期望有所改善面临的经济困难;等等。三、城市拆迁安置工作中主要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综合分析来看,有被拆迁人思想认识上的差距;有对政策不了解、不理解、有误解的;有工作人员认识不到位,操作有误、工作不当造成的;有被拆迁人家庭内部矛盾引起的;有被拆迁人为增多房屋补偿进行谈判而采取的双簧策略;也有新闻媒体报道引起的误解等等。四、钝化和调解这类纠纷的思路和方法。在城市拆迁安置工作中,各种矛盾纠纷的产生有不同的原因,拆迁人在这些矛盾纠纷的产生、发展、钝化和调解中,都处在一个相对主动的地位,在被拆迁人家庭、家族内部矛盾方面,又处在一个比较超脱的地位,因此,在钝化和调解这些矛盾纠纷中,代表拆迁人工作的人员应站在一个较高的层面,联合当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人员共同做好钝化和调解工作。1、树立强烈的依法拆迁的指导思想。一是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二是加强依法拆迁的法律宣传咨询;三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拆迁工作;四是依法调解各类家庭内部矛盾;五是严格要求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公正、公平、服务的拆迁指导思想。2、强化拆迁工作的宣传鼓动工作,宣传拆迁有关政策法规、拆迁程序,大力宣扬支持旧城改造工作光荣,弘扬为旧城改造作贡献的精神,鼓励、提倡奖励期间搬迁。3、拆迁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地调解各种因拆迁而引起的纠纷。有限度地介入被拆迁人家庭内部矛盾纠纷,积极引导其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引导其成员互谅互让,妥善地运用亲情伦理关系化解纠纷。4、拆迁工作人员要深入被拆迁人家庭,进行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深入交谈中建立信任、感情,设身处地为被拆迁人着想,帮助他们了解政策、理解政策、执行政策,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他们联系家庭实际,设法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化解因拆迁引起的矛盾纠纷。5、对拆迁安置中的家庭矛盾纠纷要分门别类,采取不同方式方法给予解决。(1)属于祖产继承的矛盾,一般不宜对其实施产权置换。拆迁人员应尽早动员其先公证,由于产权人去世,可以借拆迁这个机会,通过公证进行遗产处分,达到了结过去的纠纷。同时,又要注意到现居住人的实际情况,依法保障居住人的权利,化解遗产处分可能产生的新矛盾。在动员小桃园周某某处分遗产继承过程中,拆迁工作人员一方面宣传继承法有关遗产权规定,另一方面宣传拆迁法有关保障居住人权利的规定,劝说其12个继承人依法分割、以情处理,达到依法继承处分和依德亲情处分相结合,妥善处理了拆迁与继承之间的矛盾;(2)共产房屋要动员其共产人尽早协商。原小桃园葛某某家九人共产,拆迁人员动员其长子从上海多次来宁处理共产拆迁矛盾,宣传有关政策,劝说其充分考虑产权所有和保障现居住人的居住权利的关系,运用法与情的融洽,终于化解了纠纷,顺利实施了搬迁,拆迁人员的有限度介入是处理好这类矛盾纠纷顺利搬迁的重要因素;(3)、要把动员寻找过渡房和奖励政策宣传工作结合起来。要把奖励政策宣传到位,要劝说其尽早联系确定过渡房,必要时可帮助联系承租过渡房,协助办理租赁手续,特别是对特困拆迁户来说,奖励费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可以抵算好几个的租房费用,帮助他们解决不小的困难;(4)、要宣传政府的经济实用房政策,要对照条件尽早申报,以便尽可能拿定主意,做好搬家的准备;(5)、对有购买商品房倾向的住户,也可帮助联系购买商品房,但一般劝其先过渡再买房,以便有充足的时间去选购商品房;(6)、对拆迁政策法规要不厌其烦的反复宣传,努力使被拆迁人在思想上深深地扎下依法拆迁的根;(7)、补偿计算要认真计算、细致核对、不得有误,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将会在被拆迁人心目中产生不信任感,这种负面效应影响很大。6、关于搬家时间的矛盾。在这个问题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利益上是一致的,但是表现在言行上是不一定相同的,有时候表现出明显的“要求早搬”和“不急不忙”之间的冲突矛盾。在搬家时间上,拆迁工作人员要尊重民俗,巧妙地利用民间风俗习惯,客观上达到搬家造势的效果。一般XX人有吉利日子逢八(8日、18日、28日)搬家的风俗,因此,要在每旬的8日前要着重做好造势工作,掀起相对集中搬家的高潮。7、妥善处理好违法建筑问题。作为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在坚持城市管理依法治理,违法建筑将退出历史舞台的过程中,应采取历史地对待的办法予以妥善处理。特别是一部分违法建筑已成为贫困家庭的部分生活来源,拆迁将使这部分家庭生活更加困难。分析其难有四:一是,种种历史原因使之而建。待改造的老城区,是贫困人群相对集中的地区,尤其是下关区的部分棚户区更是违法建筑的重灾区。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有一些居民因为家中人口多、住房紧张而搭建了临时建筑,以解当时居住困难的燃眉之急,有的是长期居住至今。二是,不得已出租收取租金。也有部分挤居在很小的房屋里,将这些违法建筑出租收取租金,以补贴家庭生活开支。三是,拆迁失去重要的生活来源。在相当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中,出租违法建筑的收入已经成为家庭生活的重要来源。拆迁将必然直接减少这部分家庭的生活来源。有的因此失去原先已有的生活保障。四是,拆除补偿少,买房困难。这部分居民的合法房屋相对较少,拆迁后所得补偿款少,搭建的违法建筑在拆迁中的补偿数额有限,拆迁了买不起住房,直接降低居住条件和生活保障。他们对拆迁的抵触情绪最为激烈,聚众闹事,带头上访,影响很坏。拆迁工作人员要认真严肃的做好对违法建筑情况的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市民房屋居住信息网络,有效利用住房状况网络资源,剔除另有住房户套用政府优惠政策的现象,确保政府保障居住困难户的政策落实到实处。8、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做好居住、经济困难家庭的拆迁动员工作。一是在调查、动员阶段,要把特困家庭的情况调查清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好。二是在动迁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为他们多想办法、多出主意、多多帮忙,运用各种可用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那怕是解决一点点困难,他们都会千感万谢的,将会换来对拆迁工作的支持;他们的带头搬家,还会在不那么困难的被拆迁人中产生无形的督促积极影响;他们的先行搬家,更不会成为一些闹事者利用工具,作为要挟政府部门的筹码。重视做好这部份群众的工作,将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9、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当前,居民们对拆迁部门依据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3号令)不理解,强烈要求部门按照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该条例与市政府203号令相比,一是在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房屋建筑补偿面积等认定上都有新的规定;二是省条例1月1日开始执行已近半年,而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未能及时修改。三是在事关被拆迁人利益的区位基准价、房屋建筑面积等补偿标准的认定上,省条例明显优于XX市拆迁管理办法,如省条例规定“房屋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每平方米按区位价补偿。而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记载为准”,对土地面积大于建筑面积的没有任何补偿,这对于以平房为主的老城区有院落的住户,这一问题的尖锐性更为突出。尤其是贫困家庭来说,更是难以接受的,无疑使他们损失相当可观的补偿款。去年小桃园地区南段拆迁工作刚开始,因媒体误导地级调整的传言,影响被拆迁人的情绪,后来经及时工作,比较顺利的实施了拆迁。今年,小桃园地区北段拆迁以后,被拆迁人多次聚众到市政府上访,要求按照省条例执行,给拆迁工作带来很大影响。上访的主要理由是住宅日益市场化,商品房和二手房价日涨月升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因拆迁补偿明显受损,强烈要求尽快变更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或者说调整下位法。按上位法规定补偿被拆迁人,维护被拆迁人的上位法赋予的合法权利。对这一问题要做出妥当的解释:一是宣传目前实行的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务院拆迁法制定的,市政府新管理办法没有出台以前,仍然执行现行的203号令。二是宣传好困难家庭享受政府关于“经济实用房”政策,这是化解当前拆迁安置中住房困难户的纠纷矛盾的重要而有效的方法;三是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按照上位法规定的要求,评估现行实际房价,作为滞后管理办法的实际操作政策,先行操作,保障上位法明确赋予的被拆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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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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