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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完整版(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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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完整版(最新).doc

    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广西、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南方电力市场辅助服务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区域电网企业直辖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含并网的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的辅助服务管理。并网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其中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等)、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厂,以及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抽水蓄能电站的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执行本细则。第四条 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后执行本细则: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水电以外的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本细则。新建发电机组执行本细则之后的次月开始结算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第五条 南方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与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负责所辖电网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情况统计分析等工作。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第六条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第七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以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100至50额定出力的围,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调节发电出力所提供的服务。(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迟相功率因数在0.9至1围向电力系统注入无功功率,或进相功率因数在0.97至1围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第八条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围,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二)有偿调峰分为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深度调峰指机组有功出力在其额定容量50以下的调峰运行方式。启停调峰指并网火力发电机组由于调峰需要而停运后(电厂申请低谷消缺除外)并在 72小时再次启动的调峰方式。(三)旋转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并网机组通过预留发电容量所提供的服务,且在指定时间能够调用。(四)有偿无功调节是指根据电力调度运行需要,发电机组迟相功率因数低于0.90向电力系统注入无功功率或进相功率因数低于0.97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五)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区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南方区域具备自启动、自维持或快速切负荷(FCB)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FCB是指并网机组在高于某一负荷定值运行时,因部或外部电网故障与电网解列,瞬间甩掉全部对外供电负荷,但未发生锅炉主燃料跳闸(MFT)的情况下,用以维持发电机解列带厂用电或停机不停炉的自动控制功能。第三章 提供与调用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应达到规定标准。并网发电厂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厂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二)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辅助服务能力的基础技术参数及有相应国家认证资质机构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三)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实施辅助服务管理的需要;(四)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五)根据本细则接受辅助服务的考核和缴纳辅助服务费用。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遵循按需调度的原则调用辅助服务,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实施辅助服务管理的需要;(二)根据发电机组特性和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三)对辅助服务调用和提供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四)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的统计分析情况,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五)及时答复发电厂提出的异议;(六)按时向有关结算方出具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凭据。第四章 考核与补偿第十一条 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时须接受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见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对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承担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AGC、旋转备用、有偿调峰和黑启动等辅助服务的并网发电厂,当因自身原因达不到预定调用标准时须接受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见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对于省(区)级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电能交易及区外电源,仅对其深度调峰进行补偿。第十四条 根据AGC投运率、调节容量、调节电量,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的AGC服务实施补偿。第十五条 AGC投运率为统计时段的AGC投运时间除以机组运行时间。机组运行时间不包括机组启动、停机、调试和发电出力低于AGC投入允许最低出力及非电厂原因退出AGC的时段。第十六条 AGC服务补偿包括容量补偿和电量补偿两部分。(一)AGC容量补偿费用= AGC容量服务供应量×R1(元/兆瓦时)其中,AGC容量服务供应量为每日AGC容量服务供应量的月度累计之和,每日AGC容量服务供应量为当日每个调度时段的容量服务供应量之和,未投入AGC的调度时段,其容量服务供应量为0。每个调度时段的容量服务供应量=每个调度时段征用的机组AGC调节容量(兆瓦)×调度时段的长度 (小时) AGC调节容量为机组当前出力点在3分钟向上可调容量与向下可调容量之和。在96点系统中,一个调度时段长度为0.25小时(15分钟)。(二)AGC电量补偿费用=AGC实际调节电量(兆瓦时)×R2(元/兆瓦时) 其中,AGC实际调节电量为机组根据AGC调度指令要求比计划发电曲线增发、减发电量绝对值之和。第十七条 燃煤发电机组每启停调峰一次按每万千瓦装机容量R3万元的标准补偿。燃气、燃油发电机组每启停调峰一次按每万千瓦装机容量0.05×R3万元的标准补偿。第十八条 火力发电机组深度调峰服务供应量定义为机组额定容量的50%减去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在深度调峰时间的积分,按照3×R4(元/兆瓦时)的标准补偿。第十九条 火力发电机组及核电机组有偿旋转备用服务供应量定义为:因电力系统需要,当发电机组实际出力低于发电厂申报的最高可调出力时,最高可调出力减去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在旋转备用时间的积分,按照R4(元/兆瓦时)的标准补偿。第二十条 水力发电机组有偿旋转备用服务供应量定义为:当发电机组预留发电容量超出70%额定容量时,额定容量的30%减去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在旋转备用时间的积分,按照R4(元/兆瓦时)的标准补偿。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机组在运行当日由于电厂原因无法按调度需要达到申报的最高可调出力时,当日旋转备用容量不予补偿。第二十二条 对省(区)级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电能交易、区外电源,其当日最大送入功率视为额定容量,按照第十八条计算其深度调峰服务供应量,按照受电省(区)的标准补偿。第二十三条 多发无功服务供应量定义为并网发电机组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电压曲线或指令,迟相功率因数低于0.90时多注入系统的无功电量,按照R5(元/兆乏小时)的标准补偿。进相运行吸收无功服务供应量定义为并网发电机组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电压曲线或指令,进相功率因数低于0.97时多吸收系统的无功电量,按照3×R5(元/兆乏小时)的标准补偿。发电机组实际吸收或注入的无功电量由调度自动化系统有功、无功电力采集量积分得出。第二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安全需要,合理确定黑启动电源,并与黑启动机组所在并网发电厂签订黑启动技术协议(协议应约定黑启动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包括黑启动机组的设备配置、机组响应时间等);签订协议后,并网发电厂须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机构做黑启动试验合格,并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将黑启动协议和黑启动试验合格报告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提供黑启动服务的机组每半年自检一次进行黑启动试验,每两年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机构做一次黑启动试验(机组大修后必须做一次黑启动试验),并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 黑启动服务费用分为能力费和使用费。对符合规定的黑启动机组,从试验合格次月开始按照R6万元/月/台的标准补偿黑启动能力费。黑启动使用费的补偿标准为R7万元/台次。第二十六条 当指定提供黑启动服务的并网发电机组无法满足技术协议约定指标要求或黑启动试验不合格,当月黑启动服务不予补偿,直至试验合格后的次月恢复补偿。第五章 统计与结算第二十七条 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数据以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及调度自动化系统记录为准。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数据包括电能量计量装置的数据、调度自动化系统记录的发电负荷指令、实际有功(无功)出力,日发电计划曲线、电网频率、省际联络线实际交换功率曲线、电压曲线等。第二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建设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配套系统和通讯系统的厂配套装置,电力调度机构应予以指导。第二十九条 按照分省平衡、专门记账、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各省(区)单独建立辅助服务补偿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台账资金全部用于支付并网发电厂提供辅助服务的补偿费用。第三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在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费用结算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电网经营企业是指与并网发电厂有购售电合同关系的电网经营企业。 (一)建立和管理辅助服务补偿台账,保证台账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二)按照本细则规定,根据电力调度机构出具的辅助服务补偿凭据和电力监管机构审批的结果,向并网发电厂出具辅助服务补偿的结算凭据,在电量电费结算环节代为结算;(三)定期公布台账的记录信息;(四)及时答复发电厂提出的相关异议;(五)定期对辅助服务补偿结算情况进行统计,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六)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实施辅助服务管理的需要。第三十一条 同时与多个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有购售电合同关系的并网发电厂所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供应量按其在各省级电网落地电量的比例分摊,按落地省份的标准补偿,分别与各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结算。第三十二条 对省(区)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的补偿,由购电省份的电网经营企业与并网发电厂进行结算。对省(区)级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电能交易涉及的辅助服务的补偿,由购电省份的电网经营企业与售电省份的电网经营企业进行结算,结算结果分别计入购、售电省份电网经营企业的辅助服务补偿台账。对区外电源辅助服务的补偿,由购电省份的电网经营企业与区外售电主体进行结算。第三十三条 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为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各项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之和。第三十四条 辅助服务补偿台账资金来源包括: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不足部分按照省(区)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并网发电厂缴纳,其中:省(区)并网发电厂按其当月上网电量缴纳;同时与多个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有购售电合同关系的并网发电厂按其在各省级电网当月落地电量缴纳;省(区)级电网公司之间的交易,按落地电量的40%缴纳(缴纳金额分别计入购、售电省份电网企业的辅助服务补偿台账);区外电源按其当月落地电量的40%缴纳。第三十五条 差额资金使用原则如下:当年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用作次年的辅助服务补偿资金。电网企业应按年度做好差额资金的统计工作,于次年1月开始,按当月实际发生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进行逐月滚动分配,直至该项资金分配完毕为止。如年末差额资金仍有剩余,则滚动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差额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第三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当月辅助服务结算费用等于该电厂当月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减去应缴纳的辅助服务费用。第三十七条 有偿辅助服务按月统计和结算,与下一个月电量的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其中,省(区)级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与应缴纳辅助服务费用的结算与跨省电能交易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区外电源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与应缴纳辅助服务费用的结算与跨区域电能交易电费结算同步完成。第三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关系记录和统计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情况,按月度统计分析,并向结算各方出具补偿凭据。各省(区)电网经营企业代为结算。结算过程如下:(一)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确认辅助服务相关量的统计数据;电力调度机构向相应的结算各方出具补偿凭据;(二)各省(区)电网经营企业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计算各并网发电厂应获取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按照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计算各并网发电厂应缴纳的辅助服务费用,按照第三十六条计算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结算费用;(三)各省(区)电网经营企业出具结算凭据(含辅助服务净收入、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缴纳辅助服务费用),并网发电厂按结算凭据开具发票,厂网间按国家有关规定结算。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管。第四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第四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在调度交易信息披露上(或者其他专用技术支持系统)向所有并网发电厂披露所有机组(含抽水蓄能电站)上月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的明细结果,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电力调度机构应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应保存辅助服务补偿数据至少两年。第四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对上月辅助服务补偿统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每月17日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并予以答复。第四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辅助服务统计、考核和补偿情况明细清单(含争议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批生效后2个工作日,由电网经营企业向各结算方出具结算凭据。第四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之间因辅助服务调用、考核、补偿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和裁决。其中,并网发电厂与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存在争议的,由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和裁决。第四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按附件1的格式要求书面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辅助服务管理开展情况(含电子版)。第四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机构审核并网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和提供辅助服务的能力。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篡改一次调频、AGC投(退)信号及有关量测数据。第四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应予以配合。现场检查措施包括:(一)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被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第四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处罚并对相关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各项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标准见附件2:南方区域辅助服务补偿标准表,补偿标准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第五十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授权南方电监局解释和修改本细则。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执行的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有关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1:总结分析报告格式 年 调度机构执行“两个细则”总结分析报告一、“两个细则”开展情况(一)工作时间分段情况(模拟时段,试运行时段);(二)“两个细则”覆盖围(包括发电机组类型、辅助服务及考核项目,没开展的项目请写明原因);(三)参与“两个细则”发电企业的规模。例如共计 家电厂,装机容量达到 万千瓦,占本省统调装机容量的 %;(四)考核与补偿费用的结算情况(如没结算,请写明原因);(五)“两个细则”修订前后的对比情况及效果(如没修订,则不写);(六)补偿及考核情况统计及分析(按附件的表格统计后再分别进行分析)。1附表1:总体情况分析,例如全省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费用累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累计;并网运行考核主要集中在哪些项目,辅助服务补偿主要集中在哪些项目;差额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结余情况;2附表2,3:并网运行考核情况分析;3附表4,5:辅助服务补偿情况分析;4附表6:非计划停运考核情况及分析。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两个细则”工作情况(一)“两个细则”培训工作;(二)技术支持系统优化工作;(三)处理电厂免考申请、解答发电企业疑问及按时发布考核和补偿信息的工作;(四)数据审核流程的优化工作;(五)值得推广、借鉴的经验和做法。三、取得的成效(一)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效果;(二)对调度运行管理的效果;(三)对规厂网关系的效果;(四)其它。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技术支持系统的问题;(二)“两个细则”规则本身的问题;(三)考核与补偿算法的问题;(四)考核与补偿标准的问题;(五)资金平衡及费用结算的问题;(六)“两个细则”管理工作执行规性的问题;(七)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意见建议。五、下一步工作的建议、意见及安排附表:1考核与补偿净收入分厂分月汇总表2考核费用分厂汇总表3考核费用分模块汇总表4补偿费用分厂汇总表5补偿费用分模块汇总表 6非计划停运考核汇总表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南方区域(、广西、省(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管理。对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执行本细则。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以下简称南方电监局)及、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电监办)依法对并网电厂运行管理情况实施监管。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依据本细则实施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第二章 运行管理一、安全管理第五条 调度机构负责南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南方区域的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南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第八条 调度机构应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落实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的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按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并按调度机构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第十条 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影响该电厂的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规定配合监管机构和相关电网公司进行事故调查。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时,并网发电厂应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的,按并网发电厂全厂装机容量×2小时计为考核电量。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二、调度运行管理第十二条 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调度机构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文本)签订,并网发电厂不得无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运行。第十三条 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及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4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露调度运行信息。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并网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由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每次视情节按500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一)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二)未如实向调度机构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并造成后果;(三)未如实向调度机构反映设备运行情况或向调度机构错误传送设备实时信息并造成后果;(四)未及时或错误向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延误事故处理并造成后果;(五)未经调度机构允许,擅自将运行中的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退出运行并造成后果;(六)其他依据有关法规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情况。第十五条 属调度机构管辖围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参数整定值应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其状态或参数前,应当经调度机构批准。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状态或参数的并网发电厂应立即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按100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第十六条 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日发电计划曲线执行偏差进行统计和考核。调度机构编制次日的发电计划曲线,并下达至各发电厂。并网发电厂日发电计划曲线为机组下一日机组计划发电出力对时间的函数,其横坐标为时间,纵坐标为机组计划发电出力,一日的时间(24h )平均分为96 个时段,每个时段15分钟,起始点为“l " (对应时刻为00:15 ) ,终止为“96”(对应时刻为24 : 00 )。每一分钟发电计划出力由发电计划曲线上相邻两点间线性插值确定,某一刻钟整点后第分钟的计划出力为:其中,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为96点计划曲线上的下一15分钟整点发电出力、取值为014。第十七条 发电计划曲线的传送:1、下一日的发电计划曲线于当日的18:00 前,由调度机构通过计算机系统传送到电厂指定的接收装置上。2、如遇传送通道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发电计划曲线无法在规定的时问传送到电厂指定的接收装置上,则调度机构应将发电计划曲线传真至电厂值长,并在收到传真、签字认可后将该传真件回传调度机构指定的传真机。3、调度机构、电厂的有关人员应该积极配合,相互协作,以确保发电计划曲线的正确传送。第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日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的日发电计划曲应提前30分钟下达给电厂,不足30分钟下达的负荷曲线,自下达时刻起30分钟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一)为确保电网安全运行需要(二)为确保电能质量和电力电量平衡需要(三)经值班调度员同意的设备临时消缺(四)经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延期(五)不可抗力第十九条 根据电能计量系统(EAS)所采集的每时段发电机组电量与下达(包括修改后)的对应时段发电机组计划上网电量进行比较,形成偏差电量和电量偏差率。电量偏差率超出允许正偏差率时,该时段超出允许正偏差的电量的3倍计为考核电量;电量偏差率超出允许负偏差率时,该时段超出允许负偏差的电量的1倍计为考核电量。偏差电量、电量偏差率以及考核电量的计算办法见附件。第二十条 并网发电厂上网电量允许正偏差率和负偏差率均为2.5%。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有如下情况,可免于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考核:(一)机组被指定以自动调节模式(除严格定功率模式外)投入AGC期间;(二)一次调频正确动作导致的偏差;(三)机组正常启动和停运过程中的偏差;(四)计划发电出力低于设计最低稳燃出力;(五)当出现系统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六)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超过1个小时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第二十二条 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非计划停运时间为机组临时停运时间与等效停运时间之和。其中,临时停运时间为计划检修和备用之外停运时间(非电厂原因除外)、计划检修超过批准工期时间、备用机组未按要求并网而推延的时间之和;等效停运时间为机组处于非停运状态,但发电能力达不到额定功率所持续时间折算成机组全停的时间,单台机组的等效停运时间计算公式为:其中,为第i次的等效停运时间、为最大发电能力比额定功率减少的量、为机组的额定功率、为出力不足持续的时间,i为出力不足的次数。第二十三条 每台机组允许的年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为200小时/台·年。机组非计划停运按年度考核,允许的年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在同一电厂可相互借用,最大借入小时数不超过20小时/台·年,如机组的额定容量不同,借入小时数则应按如下方法进行容量折算。借入小时数=借出小时数×借出机组额定容量/借入机组额定容量第二十四条 对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出允许的年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的考核电量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中,为非计划停运考核电量,为被考核机组额定容量,为非计划停运时间超出允许的小时数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有以下情况,可免于非计划停运考核:(一)非电厂原因导致的非计划停运;(二)机组调试期间发生的非计划停运;(三)机组年度利用小时数低于年度本省区发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数60的。第二十六条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投入情况及相关性能进行考核。(一)以一分钟为一个时段,系统频率超出一次调频死区期间,若实际出力变化量与系统频率偏差数值的正负号相同(高频增出力或低频减出力)或实际出力变化量为零统计为不合格时段。其中,实际出力变化量是指相邻一分钟实际出力之差。(二)一次调频功能投入时间与并网运行时间的百分比统计为一次调频投入率;一次调频合格点或合格时段的时间总和与一次调频功能投入时间的百分比统计为一次调频合格率;(三)机组一次调频月投入率不低于90。每低于90%一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1计为考核电量; (四)一次调频合格率以100%为基准,当月合格率每降低0.1个百分点,按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1%作为考核电量;(五)当月一次调频考核电量最大不超过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5%。第二十七条 并网发电机组的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应达到以下三个标准。三个标准都满足时,合格率为100;其中一个不满足,合格率减33。(一)AGC调节围达到单机额定容量的40(当机组调节上限为额定容量100%时,火电机组调节下限已达机组最低稳燃负荷、水电机组调节下限已达振动区上限,则视为满足)。(二)火电单机AGC调节速率要求: 600MW及以上达到6 MW/分钟;300600MW之间(含300MW机组)达到3 MW/分钟;300MW以下达到1 MW/分钟。水电单机AGC调节速率要求达到60%额定容量/分钟。(三)AGC调节量误差不超过3。第二十八条 因电厂原因导致AGC不能投运期间,其合格率按0%计算,非电厂原因导致AGC退出运行期间合格率按100%计算。第二十九条 对应具备AGC功能的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GC服务进行考核,按照该机组当日上网电量×(1AGC合格率)×0.1%计为考核电量。第三十条 对并网发电厂的母线电压曲线合格率进行考核。(一)并网发电厂的母线电压曲线越限时间统计为不合格时间;合格时间与机组并网运行时间的百分比统计为电压合格率。发电厂母线电压曲线合格围规定为:1、500kV母线最高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2、220kV母线最高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电压不应低于系统额定电压。3、110kV母线最高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7%,最低电压不得低于系统额定电压的3%。特殊运行方式下的电压曲线合格围由调度机构确定。(二)电压合格率以99.9%为基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按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1%统计为电压曲线考核电量;(三)机组励磁系统性能包括进相能力达不到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机组,期间所发生电压曲线考核电量按上款2倍计算;(四)若并网发电厂已经达到最大无功调节能力,但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免于考核。(五)全厂停电期间,免于考核。(六)当月电压曲线考核电量最大不超过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5%。第三十一条 调峰包括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其分类方法见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并网发电厂应按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和旋转备用。对各机组提供调峰和旋转备用服务,按如下方法进行考核。(一)当并网发电厂(包括因系统需要而停运的冷备用机组)的机组实际最大发电能力无法达到预定的调峰能力上限,实际最小发电能力无法达到预定机调峰能力下限时,应提前1小时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申报修改可调出力的上、下限。最大发电能力缺额部分计入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等效非计划停运考核。对无法达到调峰能力下限的缺额部分进行考核,每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电量计为考核电量:式中: 为机组调峰能力下限(万千瓦); 为机组申报出力下限(万千瓦)。(二)若并网电厂未在1小时向调度机构申报修改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且未能按调度指令提供调峰和旋转备用服务时,即在指定时段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低于当日调度指令最高值时,缺额部分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等效非计划停运进行考核;或在指定时段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高于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出力最低值,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电量计为当日的考核电量:式中:为当日调度指令要求的出力最低值(万千瓦); 为当日机组在指定时段的实际出力最低值(万千瓦)。(三)启停调峰机组未按调度指令时间并网或解列,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等效非计划停运进行考核;(四)以上第(一)、(二)款达不到调峰能力下限的考核电量总和最大不超过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5%。三、检修管理第三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2)、相应调度规程向调度机构提出设备检修计划申请,调度机构统筹安排管辖围并网发电厂设备检修计划。检修计划确定之后,厂网双方应严格执行。第三十三条 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并网发电厂送出能力,应尽可能与发电厂设备检修配合进行。第三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由于自身原因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提前向调度机构申请并说明原因,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确实无法安排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该并网发电厂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并说明原因。第三十五条 因电网原因需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时,包括发电厂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电网应提前与并网发电厂协商。第三十六条 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围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并网发电厂此类涉网设备(装置)检修计划,应经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调度机构管辖围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第三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调度管辖围设备检修工作由于并网发电厂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每次按1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一)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但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延期手续。(二)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二次(不含两次)。(三)设备检修期间现场未及时与调度机构沟通,擅自增加工作容,造成无法按期送电。(四)因电厂自身原因,使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四、技术指导与管理第三十八条 调度机构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 调度机构技术指导和管理的围主要包括:并网发电厂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和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机网协调的相关设备和参数等。第四十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应纳入南方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其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规定,并符合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安全性要求。(一)一次调频和自动发电控制第四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的机组必须具备投入一次调频功能。第四十二条 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的实现:1、采用电液调速系统(DEH)的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宜由DEH实现,宜采取将频差信号叠加在汽轮机调速汽门指令处的设计方法。如采取其它形式的设计方法,也应满足各项技术指标要求。2、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具有机组协调控制和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的机组,应在DCS中投入频率校正回路,即当机组工作在机组协调或AGC方式时,由DEH、DCS共同完成一次调频功能。第四十三条 机组一次调频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1、机组调速系统转速不等率(速度变动率)火电机组转速不等率不高于5;水电机组转速不等率(永态转差率)不高于4。2、机组调速系统迟缓率:(1)机械、液压调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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