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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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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pt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 录,修订说明,总则、术语,厂房和仓库,木结构建筑,城市交通隧道,储罐和堆场,民用建筑,建筑构造,灭火救援,消防设施,供暖通风空调,电气,一、修订说明,修订的必要性 1、现行建规、高规的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工程建设的现实需要。2、各类火灾事故也反映出一些亟需完善标准的问题。3、两项标准之间及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其他防火设计规范之间的一些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大困难。,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物流建筑作业型、存储型和综合型 顺丰杭州分拨中心,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物流建筑作业型、存储型和综合型 南京中邮集散中心快件分拣机,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物流建筑作业型、存储型和综合型 苏宁电器盐城配送中心,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超高层建筑欲与天公试比高,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大型公共建筑天津大悦城,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大型公共建筑大连恒隆广场,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外墙外保温央视文化中心(2009年2月9日),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外墙外保温上海教师公寓(2010年11月15日),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外墙外保温大连星海广场公寓(2014年4月21日),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2005年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201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2005 建 筑 防 排 烟 系 统 技 术 规 范报批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任务来源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文)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规范历年版本 1、1956年工业企业和居民住宅建筑设计暂行防火标准 2、1960年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 3、1974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16-1974共9章6个附录 4、1982年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J 45-1982 5、198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局部修订:95年、97年、01年,共10章5个附录 6、1995年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 50045-1995 局部修订:97年、99年、2001年、2005年,共9章2个附录 7、2006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共12章1个附录 8、2014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共12章3个附录,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重点研究问题高层建筑防火技术要求专题研究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要求专题研究物流配送建筑防火要求专题研究有顶步行商业街建筑防火要求专题研究家具、建材等商店设计人员密度的研究木结构建筑防火技术的研究民用建筑中敞开楼梯间相关防火设计要求的研究窗槛墙及防火挑檐对火灾竖向蔓延影响的研究双层呼吸式玻璃幕墙火灾蔓延特性与防火技术的研究可燃气体储罐最大存储规模及防火间距的研究,一、修订说明,主要修订内容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主要修订内容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返回目录,一、修订说明,条文统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共有条文387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共有条文214条,两者有相同、相近要求的条文170条,约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总条文的8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年版共有条文423条,其中强制性标准条文165条,约占全部条文的39%。2014版规范相对于原两本规范,新增条文69条、修改128条、删除114条。,返回目录,二、总则、术语,基本要求建筑防火设计的根本,是处理好规范、功能和安全之间的关系。建筑防火设计在执行防火规范规定时,不仅要符合规范要求,更要满足使用功能,并为建筑投入使用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创造可靠的有利于管理的工作条件。在执行防火规范时,不能简单地执行规范,而是通过综合分析建设项目的布局、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通风排烟、灭火设施等各方面的可行条件,探索合理的对策,以使建筑防火在实现规范要求、建筑功能和消防安全的统一。,返回目录,二、总则、术语,基本要求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一消防工作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制止建筑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的根本措施。科学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其消防设施应当有利于扑救火灾,并保证紧急状态下的安全疏散,且将火灾影响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体现“主动灭火”和“被动防火”相结合的理念。,返回目录,二、总则、术语,基本要求降低建筑发生火灾危险的各种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方法。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能及时、快速、有效侦测、控制和扑灭火灾的各种技术措施。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蔓延以及保证建筑结构具有足够耐火性能。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保证建筑内的人员能安全疏散、避难的各种技术措施。总体上,建筑的防火设计可包括建筑的总平面布局、被动防火系统、主动防火系统和安全疏散系统。,返回目录,二、总则、术语,主要内容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返回目录,二、总则、术语,主要内容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各类建筑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和预防电气火灾的线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返回目录,二、总则、术语,1.0.2 适用范围 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返回目录,二、总则、术语,1.0.2 适用范围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返回目录,二、总则、术语,1.0.4 多种使用功能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对于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当在同一建筑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例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写字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返回目录,二、总则、术语,1.0.4 多种使用功能此类建筑的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设计,需根据该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和防火分隔情况等,按照本规范对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要求确定。对于本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则需按建筑整体考虑。,返回目录,二、总则、术语,1.0.5 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我国近年来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越来越多,尽管本规范对高层建筑以及超高层建筑作了相关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增强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的防火性能,本条规定要通过专题论证的方式,在本规范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更严格的防火措施,有关论证的程序和组织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返回目录,二、总则、术语,2.1.1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返回目录,二、总则、术语,2.1.2 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返回目录,二、总则、术语,建筑高度,返回目录,二、总则、术语,建筑高度,返回目录,二、总则、术语,建筑高度坡地建筑,返回目录,二、总则、术语,建筑高度,返回目录,二、总则、术语,建筑层数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返回目录,二、总则、术语,2.1.11 防火隔墙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1.12 防火墙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返回目录,二、总则、术语,2.1.13 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2.1.17 避难走道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厂房、仓库防火间距厂房和仓库防爆厂房、仓库安全疏散,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厂房分类3.1.1,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1.2 厂房分类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仓库分类3.1.3,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1.4、3.1.5 仓库分类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耐火等级3.2.1,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耐火等级工业建筑,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2.11 金属结构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2.11 金属结构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布置原则 建筑内的平面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通过对建筑物内部空间进行合理分隔,防止火灾和烟气在建筑内部蔓延扩大,确保火灾时的人员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使得: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通过)建筑内部和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对邻近(上下层、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消防人员能方便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灭火救援活动。,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布置原则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设置部位,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造成影响或危害。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及时控制灾害的蔓延扩大。重点控制建筑内部的防火分区面积和分隔构件、有较大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的设备布置位置以及安全疏散设施的设计。,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设计是建筑防火设计中重要的基础设计,建筑内使用人员的安全疏散以及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等的防火设计,均与防火分区的划分和分隔方式紧密相关。当建筑物内某一个防火分区着火时,其防火分隔措施应能防止燃烧产生的热和烟,通过楼板、楼梯间、管道井、门窗洞口等向相邻防火分区蔓延,从而有效地阻止火灾在建筑物内水平及竖直方向的蔓延,避免发展成为整座建筑物的火灾。,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3.1 厂房防火分区,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3.1 厂房防火分区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仓库 占地 分区 3.3.2,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3.2 仓库防火分区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3.2 仓库防火分区,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3.10 物流建筑 棉花仓库,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房间布置建筑内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房间或楼层之间应采取与该房间火灾荷载密度相适应的防火措施,并采用相应耐火性能要求的隔墙、楼板进行分隔。建筑内的房间应尽量避免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必须设置在建筑内的具有高火灾危险性的房间,应根据其火灾或爆炸的可能危害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或防爆措施,并宜靠外墙布置。,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3.5 厂房附属建筑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3.6 中间仓库,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3.7、3.3.8 中间储罐、变配电站 3.3.7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3.9 仓库附属建筑,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3.10 物流建筑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3.10 物流建筑 分拣作业区,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3.10 物流建筑 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3.10 物流建筑 宜家高架立体库,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物流建筑 钢结构货架,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布局原则建筑防火设计中的总平面布局应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规划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性质、体量或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特别是对于高层建筑、生产厂房与仓库等建筑高度高、人员密集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物,更应经认真调查研究,通过综合分析后确定。通过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和设置防火间距,防止火灾在相邻建筑物之间相互蔓延、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使建筑物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通过)建筑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减少火灾时建筑物、邻近建筑物及其居住(或使用)者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防火间距 建筑防火间距主要是针对火灾的热辐射影响而采取的被动防火措施。建筑间应考虑防止建筑火灾相互蔓延扩大的间距,该间距应能有效防止火灾的蔓延,但不是安全距离。1)建筑间的防火间距确定依据正确,符合规范要求。2)当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不足时,所采用的替代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能有效防止火灾的相互蔓延。3)采用规范未明确规定的措施时,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供相关技术论证报告和资料。4)建筑间的防火间距规范未明确规定时,应根据防火间距设计目标的功能要求进行确定。,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防火间距确定原则1)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能有效防止建筑间的火灾蔓延,并应与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耐火性能与防火构造和建筑的灭火救援条件、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2)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考虑火灾蔓延方式、火灾的种类及其可能延续的时间、火灾强度、相邻建筑的高低以及开口情况、建筑的耐火等级、消防扑救条件与救援力量等因素。3)防火间距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节省土地资源。,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返回目录,3.4.1 厂房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三、厂房和仓库,3.4.1 厂房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返回目录,3.4.5 厂房与民用建筑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三、厂房和仓库,3.4.7 U型建筑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4.8 成组布置,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返回目录,3.5.1 甲类仓库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三、厂房和仓库,返回目录,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三、厂房和仓库,返回目录,3.5.3 仓库与民用建筑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三、厂房和仓库,防爆泄压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2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6.4 防爆泄压,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防爆泄压,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防爆泄压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防爆泄压,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7.2 安全出口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7.4 厂房疏散距离,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7.5 疏散宽度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7.6 疏散楼梯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仓库疏散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仓库疏散,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3.8.3 仓库疏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返回目录,三、厂房和仓库,仓库疏散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返回目录,四、储罐和堆场,布局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返回目录,四、储罐和堆场,返回目录,4.2.1 可燃液体储罐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四、储罐和堆场,返回目录,4.2.2 储罐之间间距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四、储罐和堆场,返回目录,4.2.3 储罐成组布置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四、储罐和堆场,返回目录,4.2.9 储罐道路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四、储罐和堆场,返回目录,4.3.1 可燃气体储罐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四、储罐和堆场,返回目录,4.3.1 可燃气体储罐 浦钢公司、宝钢公司30104m3煤气柜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四、储罐和堆场,返回目录,4.3.3 氧气储罐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四、储罐和堆场,液氧储罐 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容积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总容积小于等于3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2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返回目录,四、储罐和堆场,液氧储罐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2 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3 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与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规定。4.3.5 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返回目录,四、储罐和堆场,液氨、氢、天然气储罐4.3.7 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返回目录,四、储罐和堆场,4.4.1 液化石油气储罐,返回目录,四、储罐和堆场,4.4.5 液化石油气瓶库,返回目录,四、储罐和堆场,4.5.1 可燃材料堆场,返回目录,五、民用建筑,建筑分类5.1.1,返回目录,五、民用建筑,耐火等级5.1.2,返回目录,五、民用建筑,成组布置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返回目录,五、民用建筑,返回目录,5.2.2 建筑间距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五、民用建筑,返回目录,5.2.2 建筑间距 2009年12月 2010年02月,修编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04月2010年10月,征求意见稿阶段2010年11月 2011年12月,送审稿阶段,五、民用建筑,5.2.3 公用设施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返回目录,五、民用建筑,成组布置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返回目录,五、民用建筑,5.3.1 防火分区,返回目录,五、民用建筑,5.3.2 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 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即本规范第5.5.13条规定以外的多层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返回目录,五、民用建筑,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 敞开楼梯,返回目录,五、民用建筑,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 敞开楼梯间,返回目录,五、民用建筑,中庭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返回目录,五、民用建筑,中庭 防火分隔,返回目录,五、民用建筑,中庭 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返回目录,五、民用建筑,中庭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返回目录,金茂酒店中庭,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五、民用建筑,5.3.4 营业厅、展览厅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返回目录,五、民用建筑,5.3.5 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返回目录,五、民用建筑,5.3.6 有顶棚的步行街 步行街内部实景图,返回目录,五、民用建筑,有顶棚的步行街 步行街内部实景图,返回目录,五、民用建筑,有顶棚的步行街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返回目录,五、民用建筑,有顶棚的步行街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玻璃门、窗;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的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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