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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江区发改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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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江区发改局责任清单.docx

    锦江区发改局责任清单(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发展和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全区经济形势,提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和粮食总水平调控目标及政策建议。(二)负责监测全区国民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加强实施过程中的宏观调控;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三)研究分析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协调运用财政、金融、价格和产业政策,保证全区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实施;统筹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推进全区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指导全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区属单位改革,协调处理原老商业、工业企业体制改革中的遗留问题。主体责任(五)负责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研究提出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及有关重大投资措施,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全区生产力和重大项目布局;研究提出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方向;依法审批权限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转报权限以外的基本建设项目;组织发布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引导民间资金投资方向。(六)负责全区重点项目管理。研究编制全区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重点项目全过程协调管理和监督考核,负责全区重点储备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研究提出重点项目管理服务制度和政策措施。(七)负责审核和转报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八)制定并贯彻落实重大项目稽察措施,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督工作。(九)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全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全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协调全区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会同相关部门拟订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全区经济动员工作。(十)负责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衔接;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及人口政策。(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编制并协调实施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规划,参与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组织协调;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十二)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区招投标工作,监督检查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十三)牵头负责区域合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研究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相关措施;牵头开展区(市)县政府间经济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十四)负责全区价格管理,监测分析价格运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和价格建议;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十五)负责全区粮食管理和调控及应急保障供应工作;承担全区粮食安全体系建设;执行粮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区级储备工作;承担全区粮食预警机制和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监督检查粮食行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负责全区粮食收购、原粮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负责库存原粮卫生监督管理。(十六)承办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七)负责本行业(领域)、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一)外商投资管理。区发改局(区物价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区投促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和备案。(二)服务业发展。区发改局(区物价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服务业发展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区发改局(区物价局)负责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国民经济规划与社会发展规划的政策衔接。区委社工委(区社建办)参与拟订全区社会发展规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社会管理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四)人口发展规划拟定。区发改局(区物价局)负责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和人口政策,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区卫计局负责拟订全区计划生育政策,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拟订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表27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粮食收购许可实施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267号令公布施行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口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责任主体锦江区发改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按照粮食行业相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到经营现场查验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检化验设施,提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实施依据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项:“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J第二部分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部分第三段:“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J3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责任主体锦江区发改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经同意核准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同意核准的,发送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4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外商投资项目许可实施依据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项:“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第二部分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部分第三段:“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4 .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暂行办法(成发改国际(2015)216号)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和备案,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和备案。”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项目所在的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四)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五)前四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责任主体锦江区发改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经同意核准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同意核准的,发送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4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依据1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J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J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责任主体锦江区发改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中清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经同意核准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同意核准的,发送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4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者、成本调查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成本调查点违反本办法,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视情节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责任主体锦江区发改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P1.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犷人C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六条:“(二)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IOOO元以下的罚款。(三)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锦江区发改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价格监测单位定点标志牌。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六条:“(二)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IOOO元以下的罚款。(三)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锦江区发改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价格监测单位定点标志牌。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锦江区发改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发现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中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以低价格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锦江区发改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杳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价格串通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锦江区发改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价格串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锦江区发改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哄抬价格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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