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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滦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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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滦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服务指南.docx

    滦州市审计局审计执法服务指南一、审计执法职责和权限(一)审计局的职责1.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2 .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审计内容的标准和规范;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3 .向中共滦州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市长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组织起草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4 .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5 .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6 .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7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8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9 .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10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唐山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二)审计机关的权限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2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3 .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 .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5,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6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7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二、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一)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五)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六)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审投发第105号);(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A)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九)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十)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冀办发2On)57号);(十一)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十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预算、计划和合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其他标准。三、职权分解1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重要行政文稿的起草及公文流转、会务、安全、保密机要、信访、档案、政务公开、应急值班等工作。负责审计信息、新闻宣传。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审计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2 .财政和经济责任审计科负责组织对本市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牵头起草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组织审计镇级(含街道办事处)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履行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对国家和省、唐山市、滦州市有关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税收征管、社会保险费征收等情况进行审计。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对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对市直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和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对市直、镇级(含街道办)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组织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审计。3 .行政事业企业审计科组织审计与市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市委机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府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政法机关、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党派组织、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收支;负责对有关市直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负责对有关部门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等进行专项审计;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组织对市政府相关部门、镇级(含街道办)政府管理和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负责对市直农业农村、扶贫开发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和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对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组织对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和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对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对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全市审计统计,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审计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纠正或责成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牵头起草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结果报告。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指导法规审理事务和审计整改监督工作。4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组织对本级投资、以本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负责对中央和省、市财政安排我市的项目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履行重大项目稽察职责。5 .经济责任审计室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6 .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四、工作流程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滦州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1 .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局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2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局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局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等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等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等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3 .审计组所在部门在向局机关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等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前,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在部门复核,所在部门复核后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法制审理室审理。4 .法制审理室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局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等的书面意见进行研究,提出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重大审计项目由局审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审务委员会成员参加,作出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形成审计业务会议纪要。5 .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一级政府等及时报送审计报告、专题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五、执法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一)内容出现下列执法过错行为,应当按照执法过错责任性质和责任大小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1 .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的,包括未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未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未告知被审计单位有复议、诉讼、裁决申请权和期限、未告知和组织听证,造成严重后果的。2 .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或未按审计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导致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3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未进行查证,造成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未被揭露的。4 .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基本事实或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后果严重的。5 .重要事项未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严重不实的。6 .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7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的。8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9 .审计定性不准确、适用法规不正确的、处理处罚错误或明显不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10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决定审计处理事项或者发表不当意见,造成不良影响的。11 .擅自更改审计文书或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执行审计决定的。12 .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给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3 .违反规定泄露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使局机关工作陷于被动的;14 .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二)方式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形式:1.责令纠正错误;1 告诫、批评教育;3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 .通报批评;5 .停职培训;6 .调离执法岗位;7 .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8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或者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因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按照行政赔偿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三)程序局机关设立审计执法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审计执法质量检查委员会由局长担任主任,各分管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为各股室负责人。审计执法质量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审理室。有关股室、人员通过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评优、办理审计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申诉和举报案件等方式发现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及时将发现的线索提供给法制审理室;法制审理室应将他人提供和项目审理中自行发现的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及时报告审计执法质量检查委员会。审计执法质量检查委员会收到报告后,责成相关业务部门、法制审理室或选择部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具体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提交审计执法质量检查委员会讨论形成正式建议,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或提交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群众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受理条件、受理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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