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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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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doc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篇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坚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工会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责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第四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第五条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讨论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第九条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第十条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定期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第十二条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第十三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以学校、系(部)、处、室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各类、各阶层人员,代表名额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代表产生后,组成代表团(组)参加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3-5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 权利: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3.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4.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督促;5.因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七条 义务: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4.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建立健全提案的征集、处理制度,工会或提案小组会前一个月将提案表发给各位代表,会后收集分类登记,转校长批办后,由工会存档备查,并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职代会的民主监督。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1.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2.学校工会应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3.学校工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4.学校工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5.学校工会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6.学校工会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篇2】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条例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学校实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颁布。2、教职工请假半天以内(不影响授课)由年级组、教研组及各处负责人批准,超过半天或虽不超过半天但影响授课者,须由组、处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干部备案,一天以上须报校长批准,组、处负责人请假须报校长批准,校长请假须经董事长批准。3、教职工因事请假,一般应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半天以上(含半天)须写请假条。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发事件,事先无法请假者,应于事后补假,事后补假一律须经校长批准。4、教职工因病请假,须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医院证明向组、处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或旷工处理。组、处负责人收到病假证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处备案。5、教职工因公请假,应持相关通知,经主管主任批准后向人事干部备案。6、教师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影响上课者,组、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教导处,共同研究代课或调课方案。7、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者,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8、各组、处负责人及人事干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若有因私徇情,学校将追究责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篇3】为了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的各项工作,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学校的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二、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行使职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开展工作。三、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团结、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做好工作。学校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四、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五、教代会要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推荐和民主选举权,五项职权。六、教职工代表需以年级或教研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方法由工会委员会视学校的规模而定,征得党组织同意后实施。七、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1/3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工会或1/3以上的教职工提议,学校党组织同意,可提前、推迟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八、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具体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九、教代会闭会期间各组应建立活动制度,在各组工会小组长和教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研究处理,必要时可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届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篇4】一、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二、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质量而开展工作。三、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四、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总支审查批准产生,由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视学校规模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代表产生后,编成代表队(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度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五、 在一般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六、 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七、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总支审查同意,有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58人,主持召开本届教代会的大会。八、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一) 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 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三) 讨论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四) 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五) 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九、 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篇5】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学校要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分配,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总名额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及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三)讨论教职工的福利经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的工作,每学年定期民主评议干部。(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八、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九、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领导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篇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工会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3、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第五条 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六条 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院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第九条 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学校教改工作。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积极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委会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篇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学校建立和健全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代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把我校办成省内一流的全国知名重点中学。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处分、免职。第六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年级组、处室、分校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第九条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第十一条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二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根据校长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第十四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和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第十五条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六条教代会以年级组、处室、分校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或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组(团)长。第十七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五章工作机构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总支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总支批准后,召开大会。(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召开教代会的实施办法、程序按照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即发的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办理。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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