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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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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22) 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通化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9日 通化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行消 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 15号)和党中央国务院、省 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 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公 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 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 导责任。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 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 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 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成立 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为主任的消防救援委员会,推动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实体化 运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消防救援委员会牵头负责消 防工作协调、调度、部署,推动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 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 进消防工作的建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 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除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定期召 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建立完善基层火灾隐患查处、 移送、督办、整改等机制,实现“闭环管理。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 办实事工程,组织有关部门解决老旧建筑、老城区、城中村以及住宿与生产、储 存、经营合用的场所等火灾隐患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问题。在社会福利机构、幼 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 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消 防工作职责,结合“网格化管理措施同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成立消防工作站, 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按照相关规定 承担本级消防救援委员会日常工作职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 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将防火安全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志愿消 防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 力;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工 作。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对派出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 定执行。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部 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 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其他政府 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 隐患排查整治。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 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赋予的 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职责范围内系统和直属单位履行好消防安全管理职 责。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消 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 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 消防安全的制度标准、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火灾风险防 范;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救援工作 提供支持和保障。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制度、规划 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 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 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 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除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 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督促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查处消防法规定的违 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 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监督检查看守所、拘留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根 据应急救援现场处置需要,协调、指挥相关公安警力参与灭火救援等紧急处置。(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按照职权整治不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程序的违法行为。 依法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 理,依法查处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监督 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筑施工图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 查。监督指导建设单位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未经 施工图审查或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加快推广具 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在组织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 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投入使用的工程,依法进行查处。在实施老旧小区改造过程 中,将消防车通道、外墙保温、建筑消防设施、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设施等项目 纳入改造范围。组织建筑专家对受到灾害事故影响的建筑及其供气、供水设施进 行安全评估,并根据需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三)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监督行业领域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指导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督促落实相应的火灾防范措施。加强消防法律、法 规、规章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救援 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政府备案。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 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 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将重大灾害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地震监测预报、震情发展趋势会商 研判等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调集相关专业队伍、 专家、技术人员及救援装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四)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纳入对各地区目标绩效考评内容,指导相关消防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在项目 管理和规划制定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政策和规定。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配合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 建设。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 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措施。 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承担国家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的消防监 管责任。将消防安全纳入粮食流通、仓储设施和粮食产业园区同步建设。监督指 导救灾物资储备场所、粮食仓储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五)教育部门按照管辖权限指导、督促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消防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负责直属院校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消防安全 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制定落实防范火灾事故的相应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培训,将消 防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育规划,监督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普及 消防安全知识,将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训练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全学 段。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工作考核目标,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 育培训,监督指导各类教育机构开展消防应急预案演练、逃生自救训练等活动。(六)科技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财政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科学研究机 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管辖权限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 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中充分考虑 消防安全内容,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A)宗教事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 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大型宗教活动制定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督促落实相应的火灾防范措施。将消防安全纳入宗教教职 人员和团体教育培训内容统筹安排。(九)民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 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 全。推动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及时审查有关消防安全的法规、规章草 案。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 求,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知识。负责司法行政强制 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指导隐患整改工作。(十一)财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健全、执行、落实支持消防工作的财税政策 和地方消防经费管理规定,完善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按规定将应由本级政府 承担的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或 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评价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 训内容。按国家和省规定对在火灾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奖励。(十三)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消防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并依法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在编制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规划中统筹考虑公共消防设施 布局,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指导、督促直属单位履行消防安 全管理职责。(十四)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参与、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 救援工作。负责突出环境应急灭火救援现场的空气监测,为灭火救援指挥提供决 策依据。参与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指导、督促职责范围内系统和直 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十五)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 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危险化 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联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 输的安全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格认 定;参与大型灭火救灾演练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及灾害事 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应急处置现场所需物资的运输保障,组织协调因灾受损公路 的抢修工作。(十六)水利部门按照管辖权限指导、督促水利工程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 管理职责。向有关部门提供自然水源基础信息,为建立消防取水口提供农村安全 饮水工程水源信息。及时将重大灾害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为灭火救援指 挥提供决策依据,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洪涝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十七)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农业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安 全纳入农业和农村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指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农村人员密 集场所做好火灾风险防范和火灾隐患整改、农业行业企事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 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畜禽养殖和屠宰 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将消防水源、 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农村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十八)商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指导督促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 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等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消防法律 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火灾风险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 企业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直属单位及其主办的商务展览会、 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牵头指导各地落实对婚纱影楼 的行业管理责任。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消防宣传教 育,指导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督促落实火灾风险防范措施。(十九)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消防 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图书馆、博物馆、文物管理机构、剧院、 文化馆(站)、娱乐场所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落实火 灾风险防范措施。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含密室逃脱场 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消防法律、 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办的大型文化娱乐、旅游、演艺活 动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民 宿、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游客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将 消防宣传纳入文化下乡、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中,利用文艺演出、文娱活动开展消 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旅游景区的消防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指导、督 促广播影视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公共体育场 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 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督 促落实火灾风险防范措施。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文物和博 物馆消防安全检查、督查工作。(二十)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卫生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直属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系统所属单 位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事故和应急救援的医疗 卫生救援工作。对各类卫生系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定期演练情况进行检 查,制定重特大灾害事故医疗卫生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较大以上火灾事故 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实施现场伤员急救及伤员转运、 治疗工作。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 管理要求,督促落实火灾风险防范措施。(二十一)退役军人部门按照管辖权限指导、督促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 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在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落实火灾风险防范措 施。开展职责范围内系统和直属单位从业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二十二)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检 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消防 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市场主体。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 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辖区内生产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企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予以查处。参与特种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 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满足有关消防安全要求。(二十三)新闻出版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承办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 会等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新闻出版单位、印刷发行单位做好本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各平台播出消防安全节目,开展消防安全重大 宣传活动和公益消防安全教育,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 督。(二十四)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将消防安全信用管理机 制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统筹推进。指导协调行业部门推动消防工作数 据的汇集、共享。(二十五)燃气管理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 促、指导燃气企业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燃气经 营单位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依法查处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燃气安全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时,负责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 好相关技术处置工作。(二十六)物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辖权限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规 定和合同约定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 会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 更新、改造。(二十七)人防部门按照管辖权限指导、监督国有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 管理,对国有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国有公共人防工程 的出租经营过程进行行业监管。为涉及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 持。(二十八)气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 制,及时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等信息,为消防救援提供气 象服务保障。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管理和防雷安全公共服务职责,负责易 燃易爆等场所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审批,以及防雷安全 监管工作。(二十九)林业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履行监管范围内林业系统消防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依法参加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火灾事故发生 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调派专家、救援力量及装备为 突发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人力物力支持。(三十)邮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快递网点等邮政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依 法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 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十一)工会按照管辖权限参与职工消防培训和教育工作。动员广大职工 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监督和火灾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消防责任,推进群 防群治。(三十二)银行、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 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负 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 控功能。(三十三)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管辖权限指导网站、移动互联 网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通信管理部门按照管辖权限指导通信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优先保障灭火救援指挥专线建设并确保畅通。(三十四)铁路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系统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 或参加有关铁路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 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十五)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维护管 理责任,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拆 除、迁移、关闭消防供水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消防规划,有关部 门应当在批准前书面征求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其他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 门、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第四章单位职责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 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消防法 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商业区、旅游区、开发区等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集中区域,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第十六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 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在一般单位的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 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 题,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 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国家建(构) 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培训和灭 火技能训练,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毒面具、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等疏 散逃生自救设备。(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定期开展评估,评估 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参考依据。(六)鼓励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 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备 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 火灾隐患。第十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提供的建筑物 或者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 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 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 明确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 可以委托统一管理。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 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并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 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管理区域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 育;指导、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 防车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四)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 理,确保完好有效。(五)加强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在室外公共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六)组织建立微型消防站,每年至少组织1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灭火 和应急疏散演练。(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A)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火灾扑救,保护 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 合理措施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 处理。第二十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主体不明的,居(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 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住宅物业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 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 责。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图纸审查等单位应当遵 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 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第五章责任落实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 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 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市级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 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 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 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本单位内部年度考核内容。第二十四条频繁发生火灾、火灾社会影响较大或未按要求完成火灾隐患整 改任务的地区或行业部门,由消防救援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消防救援委员会办 公室主任或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约谈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 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督办,就消防安全有关问题共同分 析并督促整改。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 的参考依据。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 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 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第二十七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 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 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 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 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等各方主体及属地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发生较大火灾事 故的,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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