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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解读2023年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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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解读2023年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讲义).docx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讲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督促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 量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 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强化销售单位 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第一部分:规定的出台背景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近年来,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总 体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部分销售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 社会责任缺乏,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造成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 比较突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推动工业产品销售 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 制定规定。规定出台,将推动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 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配齐配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利于把质量安全 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能够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 了责;有利于提升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控能力,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第二部分:规定的要点解答记者: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党中 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近年来,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产品质量安 全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部分销售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 淡薄,社会责任缺乏,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造成的产品质量安全问 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推动工业产 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 求,制定规定。规定出台,将推动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 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配齐配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利于把质量安全 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能够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 了责;有利于提升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控能力,防范质量安全风险。记者:工业产品量大面广、种类繁多,哪些产品的销售单位以及哪些 人需要按照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答:根据规定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实施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 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产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 应当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记者:工业产品销售单位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 管理人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对工业产品销售单位配备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作出要求,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 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 办法。记者:哪些产品的销售单位需要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总监和 质量安全员是否必须为专职人员?答:按照规定要求,销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单位、 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产品的单位,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 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销售单位。需要配备质量 安全总监。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可以为本单位的专职或兼职人 员。记者:工业产品大中型销售单位的标准是什么?答:工业产品大型销售单位是指从业人员二百人以上或者营业收入四 亿元以上的批发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或者营业收入二亿元以上 的零售单位;工业产品中型销售单位是指从业人员二十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或者营业收入五千万元以上四亿元以下的批发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五十人 以上三百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五百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零售单位。记者: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数量有规定吗?答:规定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没有提出具体的数量要求, 但明确提出工业产品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 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记者:对于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质量管理部门的销售单位,是否 可以保留其原有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答:对于已经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质量管理部门的销售单位,可以 保留单位原有的部门和人员配置,但要明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 人员岗位,确保其能够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应职责。记者:规定要求工业产品销售单位应当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此处的自查能否替代日管控、周排查、 月调度?答:自查是指工业产品销售单位根据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要求自行组织 的定期检查评价,不能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但可以结合开 展。记者:工业产品销售单位原有质量控制运行机制与日管控、周排查、 月调度是什么关系?是否需要改变?答:工业产品销售单位可以根据销售需要,加大管控、排查和调度频 次,但不能低于此要求。如果销售单位已经有类似工作机制的,可以将原 有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继续执行。例如,有的 销售单位经营方式不允许按日、周、月方式划分,也可以结合实际对应建 立班次管控、双日排查、双周调度等类似制定,将日常检查、定期排查和 定期调度的要求落到实处,确保风险隐患始终在可防可控范围。记者:工业产品销售单位停业期间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制度?答:工业产品销售单位停业后可暂不执行口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但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记者:规定提出的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工 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销售单位是否需要按照统一的名称来执行?答:工业产品销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立每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 查记录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 全调度会议纪要,文件名称可根据销售单位实际状况调整,但要确保日 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情况有记录、可核实。记者:如果工业产品销售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能通过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如何处理?答:根据规定,销售单位应当组织对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 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担任 相应岗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 南,组织对本辖区销售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 抽查考核并公布结果。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销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 施。第三部分:规定的全文学习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自2023年5月5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督促工业产品销售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落实产品 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 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 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的产品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落实产品 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 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 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 安全员的岗位职责。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 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 按照岗位职责协助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 全员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决 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 出停止相应产品销售等否决建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分析 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销售的确认存在缺陷的产品, 销售单位应当配合生产单位及时进行召回Q第五条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销售单位应当配备质 量安全总监:(一)销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单位;(二)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产品的单位;(三)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 工业产品大中型销售单位Q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 备条件的销售单位配备质量安全总监。第六条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一)熟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本单 位质量管理制度;(二)具备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 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具有识别和防控相应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 业知识和技能;(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四)其他应当具备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第七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本单位严格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责任义务 及标准要求;(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质量安全规范、质量 安全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并督促落实;(三)督促指导质量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检查本单位各岗位质量安 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四)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 展质量安全自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研判,评估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向本 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行使质量安全一 票否决权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五)对员工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产品召回、 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落实。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总监职 责。第八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销售单位主要 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一)督促指导员工落实岗位质量安全规范;(二)检查销售过程质量控制等制度落实情况;(S)实施对不合格品的控制,督促员工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质量问题 并及时报告质量安全总监;(四)管理维护本单位销售产品质量安全档案,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五)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产品召回、 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员守则。第九条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 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 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 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第十条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 员每日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工 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 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 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第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 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根据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分析 研判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形成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Q第十二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 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销售 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 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 要。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 的设立、调整和履职情况,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质量安全员守则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 议纪要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记录并存档 备查。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销售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 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销售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十五条 销售单位应当组织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 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 档备查。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应岗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销售单 位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结果。监督 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销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十六条销售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鼓励销售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 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销售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销售单位落实 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 考量的重要因素。销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 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 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不予处罚。第十七条 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 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 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工业产品是指经过工业化过程加工、制作,且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以及有特殊法管理的产品。(二)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工业产品销售单位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产品符 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准 入要求,且不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三)工业产品大型销售单位是指从业人员二百人以上或者营业收入 四亿元以上的批发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或者营业收入二亿元以 上的零售单位;工业产品中型销售单位是指从业人员二十人以上二百人以 下或者营业收入五千万元以上四亿元以下的批发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五十 人以上三百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五百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零售单位。(四)工业产品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五)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管 理人员。(六)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负责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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