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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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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docx

    XX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12022)X号),进一步规范全市养老服务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制度,着力构建多部门联动、全方位覆盖、多举措并用、全过程扫描,职责清晰、协调一致、系统完备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推动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充分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的综合监管新格局,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二、主要任务(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全面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养老机构要到属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参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可依据已具备资质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规范养老机构登记管理、名称管理及业务范围。2023年3月底前,全面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指导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提交按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法失信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惩戒。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已备案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其及时备案。经提醒、督促仍不备案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持续深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民政部门定期会同应急、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筑、消防、食品、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排查,特别是要指导养老机构坚决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推动养老机构主动整改、消除隐患。民政、卫生健康、医保、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的备案管理、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等的监督管理。(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引导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掌握专业技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2023年起,全市每年至少组织养老护理员培训1次。此后,每名新从业人员应在从业开始2年内至少参加1次以上民政等部门组织的专业提升培训。且必须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方可上岗。(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养老服务机构要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季度对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行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付费用的规范管理和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定期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依法打击以养老服务为名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XX银保监分局怀仁监管组、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五)加强日常运营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的规范管理,严禁开展非法活动或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指导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规范提供服务,建立服务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处理程序,主动进行化解,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养老服务机构应于2023年3月底前,建立健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在出入口、接待室、值班室、楼道、餐厅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和紧急呼叫、值班、交接班、门卫、视频监控记录等原始资料。(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六)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指导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科学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治安、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做好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要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实行严格的分区管控,防范化解疾病传染风险。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卫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七)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对于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或被责令关停的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明确程序、细化措施,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工作,压实养老机构安置老人主体责任,依法开展资产清算;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三、主要措施(A)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规划、行政执法、标准制定、行业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及时、准确、规范公开监管结果,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协同监管机制。(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体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九)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运营管理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要持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强化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化解能力。(市民政局、市市卫体局、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十)加强组织监管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于2023年3月底前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养老机构依法开展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十一)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支持成立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实施信誉评价,引领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十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全面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投诉信箱,建立意见反馈处理制度,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定期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放日”活动,鼓励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依法追究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人员责任。(市民政局、市融媒体中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十三)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健全部门协作机制,避免重复执法,实现信息共享、处理结果互认,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现场检查流程和问题移交处置程序,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期限,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并及时将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安全隐患突出或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体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十四)深化“双随机、一公开”。依托XX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规范抽查计划编制、名单抽取匹配、结果公示归集等工作程序,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2023年底3月底前,统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完善抽查标准和实施细则,明确抽查比例、频次、方式、内容、流程等事项。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的养老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十五)强化信息公开。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政务信息公开,相关部门按照经营性质分别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省机构编制网等官方网络平台,公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报送、书面告知、在机构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市民政局、市卫体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十六)加强信用监管。依据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要求,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全面规范养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失信信息的归集、使用管理,2023年3月底前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通过信用XX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于信誉度优良的养老机构,鼓励其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银保监分局怀仁监管组、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十七)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干扰。建设“康养XX”智慧服务云平台,实现康养服务需求和供给精准对接.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运营情况、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等数据信息,形成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相关系统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建立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我省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广社会保障卡在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查询、领取和职业年金待遇查询、领取等服务领域的应用,加快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居民服务“一卡通”模式。2023年3月底前,各部门要依托XX政务服务平台、“三X通”APP和“互联网+监管”系统,依法加强老年人信息共享,实现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市民政局、市卫体局、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市人社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十八)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相关标准。加快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培育星级机构,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和达标提升工程建设,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实现与国家等级评定体系衔接互认。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居家上门服务规范等地方标准。支持社会团体、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提高养老设施设备配置和服务标准化水平。(市民政局、市卫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十九)突出监管成效。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保障能力,优化城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到2025年底,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的覆盖率达到60%,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条件的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构建城市地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市民政局、市卫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四、工作要求(二十)强化组织实施。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市政府建立养老服务和康养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要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范围。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综合监管工作推进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二十一)提升执法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探索建立一定条件下的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支持乡镇(街道)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市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加强执法经费保障,配置相关执法装备和设施,提高执法手段的科技水平。(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二十二)强化宣传氛围。定期组织开展养老服务领域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自媒体作用,加大养老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提升舆情研判能力,对于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及时研判、主动引导、精准化解,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监督养老服务的良好氛围,全方位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推动养老服务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市民政局、市卫体局、市融媒体中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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