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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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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docx

    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规范全盟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试行)(内民政社救(2016)18号)和阿拉善盟印发关于建立低收入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5)1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指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在取得社会救助申请人授权和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委托后,对社会救助申请人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民政、公安、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市监、税务、金融证券等部门登记信息进行比对,科学核算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行为。第三条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已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居民个人及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核对对象),必要时核对其赡养、抚养和扶养人及家庭成员。第四条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上下联动、分层比对”的原则,依法、客观、公正,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凡申请社会救助的居民个人或家庭须如实申报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授权并自愿接受各级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盟城乡居民申请社会救助待遇时,经核对对象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等活动。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核,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本规程。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盟、旗(区)两级核对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苏木镇(街道)应当按照职责要求,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认真做好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做到职责明确、核对准确、资源共享。(-)盟核对机构工作职责:1 .负责全盟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体系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划、政策、制度和培训计划;2 .接受各旗(区)和盟直相关部门提出的核对或复核委托,开展核对或复核工作,出具核对或复核书面报告;3 .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盟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组织开展信息交换和比对,做好系统维护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4 .负责盟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与相关职能部门签署信息交换、共享比对协议和保密协议;5 .分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数据,为公共政策提供数据支持;6 .与盟直相关部门研究和推进跨地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体系建设;7 .指导检查旗(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加强督导检查;(二)旗(区)核对机构工作职责:L旗(区)核对机构是旗(区)级核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核对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2 .负责苏木镇(街道办)上报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出具核对报告;3 .负责本辖区内需委托盟核对机构核对或复核有关事宜,并出具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或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委托书;4 .建立本辖区内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包括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委托书、复核委托书、核对报告、复核报告等核对档案;5 .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1 .编制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编制情况;2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供核对对象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登记、婚姻登记、殡葬、收养登记情况;3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户籍状况、机动车辆拥有情况。4 .财政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财政供养情况;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就业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情况;6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土地利用、采矿资质、不动产登记情况;7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出租汽车客运资格及相关信息情况;8 .住建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住房、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情况及房产交易、房屋租赁、享受保障房情况;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10 .国税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缴纳税收情况;IL地税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纳税情况;12 .农牧业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获得草原奖补情况;13 .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获得公益林补贴情况;14 .扶贫办负责提供核对对象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相关政策扶持和脱贫情况;15 .残联负责提供核对对象残疾等级、残疾类型情况;16 .司法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服刑及刑满释放的相关情况;17 .银监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协调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开展核对对象的存款、理财等信息的查询工作;18 .中国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助开展核对对象的银行帐户信息查询等工作;19 .金融办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调证券业监管部门及证券业金融机构,提供核对对象的证券交易和获利等信息。根据社会救助和核对工作发展需要,各相关部门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四)苏木镇(街道)工作职责:1 .负责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解读;2 .负责受理辖区内核对对象提交的社会救助申请或由核对对象委托嘎查(村)、社区代为提交的社会救助申请。3 .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初步核查工作,在开展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与被核对对象签订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委托旗(区)核对机构对辖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提供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4 .负责辖区内核对对象的登记和汇总工作,建立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档案。第三章核对内容第八条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具体收入和财产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试行)(内民政社救2016)18号)和阿拉善盟印发关于建立低收入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5)150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核对流程第九条核对受理。在核对对象提交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及财产登记表和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后,苏木镇(街道办)受理并入户调查,同时出具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及受理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于2个工作日内报旗(区)核对机构。核对机构对上报的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出具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要求其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没有补齐的视同自动放弃,出具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十条核查比对。旗(区)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将需核对数据通过内蒙古居民家庭经济核对信息管理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比对。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的部门,在接到核对机构提供的需核对名单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核对完整的信息准确地反馈给核对机构,经核对平台自动生成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比对数据表,完成信息核对。需委托盟核对机构进行比对的,旗(区)核对机构应出具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于3个工作日内将核对对象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及有关材料、数据信息报送盟核对机构,与盟核对机构已实现信息共享的部门,盟核对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比对。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的部门,在接到盟核对机构提供的需核对名单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盟核对机构反馈核对情况。第十一条出具结论。盟、旗(区)核对机构完成信息核对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同时经所在苏木镇(街道办)告知核对对象核对结论。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复审核对。核对对象对核对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核对报告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旗(区)核对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由各级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出具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委托书、相关材料和数据信息报各级核对机构。由旗(区)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则由旗(区)核对机构进行复核并出具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由盟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则由盟核对机构进行复核并出具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复核后仍有异议的,由职能部门认定,作为最终核对结论(一个核对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0天)。对申请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工作部署及时进行申请,实行逢救必核。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提供伪造证件或虚假证明及未如实提供其他相关情况的,苏木镇(街道)不予受理。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一经发现,旗(区)民政部门立即取消其待遇,追回所得款物,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恶劣的,可以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处违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威胁、侮辱、打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苏木镇(街道办)和各级核对机构要建立健全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章制度和保密制度,要从内部控制、权限控制、技术控制三方面综合控制核对安全风险。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守则,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查询和泄露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库的资料,不得将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任何涉密资料另作他用。因从事核对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将申请人的经济泄漏造成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苏木镇(街道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进行复核。旗(区)核对机构每年应随机入户抽查,抽检率不低于30%,盟核对机构抽检率不低于5%,建立入户调查档案。第十六条盟、旗(区)核对机构,苏木镇(街道办)应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阿拉善盟民政局负责解释,原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实施细则(阿署办发2012)148号)同时废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图需提交:申请11核对授权书2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M其他相关材料苏木乡镇(街道办)受理全关料补相材盟、樵(区)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合件符条不符合条件委托核对报告旗(区)核对工作机构跨旗(区)跨盟(W)盟核对工作机构自治区核对工作机构数据交换数据交换数据交换盟相关部门自治区相关部门旗(区)相关部门制作单位:阿拉善盟民政局综合保障中心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委托人及家庭成员签字、捺印:序家庭成员(本人签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签名日期(捺印)1234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我们全家共同委托其担任我们的共同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申请权利、签收文书。其行为代表我们全家的共同决定。代理人(签字、捺印):年月日声明及承诺1.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情况以及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本人承担。2、本人代表家庭授权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指定的调查机构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社保、户籍、车辆、财政供养、税务、住房公积金、婚姻、存款、股票、有价证券等有关进行核查。3,在申请或享受待遇期间,自愿接受苏木镇(街道办)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就业介绍。4.如享受待遇期间,家庭成员数或者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管理审批机关告知变更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管理审批机关的定期核查;如不履行上述承诺,愿停止申请或停止享受社会救助有关待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和承诺代理人(签字、捺印):年月日号第第你单位于.年月一日委托本中心提交联的核对(复核)材料,经审核材料齐全,现予以正式受存理。年月日根(加盖骑缝章)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受理通知书第号第联委托单位你单位于年月日,委托本中心提交的核对(复核)相关材料收悉,依据核对操作规程经审核资料齐全,从即日起正式受理,本中心将按照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办理。本通知书请妥善保管,以作为查询核对报告或向上级反映情况的依据。受理单位(盖章):年月曰受理人:联系电话:第号*第联存根你单位于年月日委托本中心提交的核对(复核)材料,经审核材料不齐,现不予受理。年月日(加盖骑缝章)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号第你单位于年月日委托本中心提交二的核对(复核)材料,经审核材料不齐,现不予受理,联要求其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没有补齐的视同自动放弃。委托受理单位(盖章):单年月曰位受理人:联系电话: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复核)委托书盟、旗(区)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根据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阿民发(2017)465号)或当地制定的低收入对象认定综合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委托你对等一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在享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对象等)救助申请核对对象共户人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复核),核对期间自年月日至一年月一日止,核对结果于年月一日反馈我单位,请单位给予配合。附:L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2 .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花名3 .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复核)委托书委托单位盖章:年月日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复核)报告根据国家、自治区、行署有关文件规定和申请人的书面授权,我们接受贵单位委托,对等户申请家庭共计人的经济状况进行了核对(复核),有关部门的核对明细见附表。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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