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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管理办法汇编 (省市地县参考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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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管理办法汇编 (省市地县参考范本).docx

    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管理办法汇编(省市地县参考范本)按照市委“大抓招商、招引大商”要求,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面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聚产业、聚人气、聚资源、聚要素、聚红利,加快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实现全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投资激励。对符合省十强产业、市优势产业发展要求,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包括市外新引进项目、现有企业增加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项目实际投资额不设下限。奖励资金按“谁受益、谁奖励”原则落实。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类项目),按外资到账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下同)的0.5%进行奖励。其中,年度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和年度实际使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区域外资项目,按1%进行奖励;年度实际使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区域制造业项目,按2%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按市、县(市、区)现行财政体制分担。第二条以商招商激励。对引荐并促成项目落地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奖励资金按“谁受益、谁奖励”原则落实。我市组织的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因工作需要需委托机构、协会等承办的,根据组I团任务规模和绩效结果,对承办单位给予经费支持,单场活动最高支持20万元。鼓励市内外知名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在我市举办产业峰会、产业论坛、会展活动等涉及或服务于先进实体经济、新兴产业的以商引商活动,根据参会色业质量、活动完成效果,按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单场活动最高支持30万兀°第三条用地激励。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O对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项目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法合规并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引进市外投资按批准的用途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按规定方式办理,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第四条设备购置激励。对我市引进项目,特别是涉及电子信息及新材料、高端化工及复合材料、高端装备、食品加工、生物医药、体育器械、特色轻工纺织等七大制造业的项目,购置进口设备或国内成套设备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设备贷款贴息或补贴。单个企业设备购置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按“谁受益、谁奖励”原则落实。第五条高管激励。对新设立企业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享受政策期限内在德任职的,年薪酬超过30万元的,可每年按其年薪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德员工总数的10%o奖励资金按“谁受益、谁奖励”原则落实。第六条招商载体激励。针对招商载体,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以代建方式开展土地平整、建设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针对引进的重点项目,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以代建方式建设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可免费或租赁给引进项目使用,且给予代建单位一定扶持。支持市域外各级政府、开发区、企业等在我市合作建设“园中园”“飞地园区”,综合经营贡献、地方经济贡献、社会效益等情况,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给予园区奖励。第七条重大项目激励。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龙头等企业项目,落户天衢新区或中国O农业食品创新产业园,可采用“政策漫游”方式重点扶持,参照量级相当、条件类似的地市正式出台的优惠政策执行。同一项目只可选择单地单个政策文件参照执行。第八条激励兑现。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兑现奖励。实际投资额达到标准的,可首次申请奖励,单个项目在合同期内可视情况申报两次奖励。县(市、区)级奖励资金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安排。市级奖励部分申报程序如下:(一)备案。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向项目所在县(市、区)投资促进、商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二)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县(市、区)投资促进、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三)审定。内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局于每年1月底前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并由社会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外资项目由市商务局参照省市外资项目奖励条件进行审核。根据复核结果,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市级奖励意见,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四)资金拨付。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将市级奖励资金按程序拨付至项目所在县(市、区),县(市、区)负责拨付市级奖励资金。第九条激励责任。同一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我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受奖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资金,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激励政策和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第一条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县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更好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推动县招商引资工作再创新高,参照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O号)、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投促委办发O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发O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激励原则(一)科学激励的原则。遵循目标导向,公开公正,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一套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招商弓I资激励机制o'(二)分类激励的原则。区分激励对象,分类制定招商引资激励标准和措施,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功引进投资的招商中介、重点领域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奖励。(三)定期激励的原则。每年3月,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上一年度招商引资激励工作进行研究、评审,提出拟奖励名单和金额,5月30日前上报,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第三条激励对象分类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功引进投资的招商中介、县重点领域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奖励。(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1 .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号)有关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新引进县内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外币投资按汇率折算),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2 .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号)所支持发展、符合发展需要的战略性新兴类产业项目,当年新引进县内外总投资2500万元以上(含2500万元,外币投资按汇率折算)。(二)招商中介L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3 .投资促进顾问: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县投资促进局颁发投资促进顾问证书的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三)县重点领域招商引资项目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县的各类内资、外资企业,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后,新投资建设的项目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且达到以下条件:1 .铝精深加工项目,项目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外币投资按汇率折算,下同);2 .农产品深加工项目,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 .休闲旅游产业项目,项目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4 .大健康产业项目(含健康养老领域、健康旅游领域、健康休闲运动领域、智越健康领域、医疗器械和康复器械领域、健康食品、生物医药中药壮瑶医药领域),项目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5 .符合文化产业跨越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文发O号)所支持发展的文化创意品牌项目,项目投资额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6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号)所支持发展、符合发展需要的战略性新兴类产业项目,项目投资额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7 .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项目投资额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8 .根据工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产业布局上符合补链条要求,经县工业组认定的重点工业项目。第四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激励机制(一)凡申请奖励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项目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界定条件。2 .在县内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3 .项目当年(项目立项之日起一个日历年度,下同)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外币到位资金按汇率折算)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战略新兴类产业项目、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2500万元以上(含2500万元,外币到位资金按汇率折算),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4 .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5 .不属于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项目。6 .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最后期限的项目。(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L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o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7 .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外币到位资金按汇率折算)的项目,除了享受本办法的奖励,同时也可享受桂政发(2016)28号文件规定的区县两级财政奖励资金。(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审核程序L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业主按要求向县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原件(附件1)。(2)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认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3)项目背景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土地证或用地审批批复文件等。(4)引进资金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或项目审批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有银行询证函)、银行进帐单、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帐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等);捐赠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应编制投入资产汇总表。提供上述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项目业主提交申请材料时县投资促进局要核对原件。8 .初审。县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人员对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初审,如项目到位资金情况复杂,则由县投资促进局商县直有关单位一同进行初审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进行核查,并最终形成项目奖励初审意见。初审对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县投资促进局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投资促进局给予书面答复。9 .评审。每年5月份前,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局)牵头组织召开县招商引资奖励联席会议,对上年度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评审。县投促局、发改局、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商务局、工商局为联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其他相关单位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参加联席进行评审。会议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资金。10 公示和审定。对拟给予奖励的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台等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投资促进局行文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第五条招商中介激励机制(一)招商中介奖励条件1 .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申请奖励条件或成功引进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2 .不属于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项目。3 .不属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4 .不属于已在县投资的投资者,增资扩建或者再投资的其他项目。(二)奖励标准1 .对成功引进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中介,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每500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2 .对成功引进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IOOO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含IOOo万元)以上的,按理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三)项目资金到位认定1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认定,参照本暂行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执行。2 .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以货币出资的,须以现金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在县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使用;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价值进行评估,且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四)招商中介备案登记程序1 .招商中介应在所引项目于县登记注册之日前,提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投资促进顾问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填写县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或县投资促进顾问备案登记表(附件3),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招商中介应在拟引进的项目进入之前.,提供引进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2 .县投资促进局对招商中介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由县投资促进局进行答复。3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中介。4 .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中介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5 .根据工作需要,县投资促进局可与符合条件的招商中介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并直接进行备案登记。(五)奖励申报审核程序L申报。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后,可领取并填写县招商中介奖励申报表(附件4),并向县投资促进局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2)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包括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4)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5)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投资促进顾问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6 .初审、评审、公示、审定。招商中介奖励的初审、评审、公示、审定工作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工作一并进行。第六条县重点领域招商引资项目激励机制(一)属于县重点领域招商引资项目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内容:1 .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30%,一年内全部缴清。2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按最优惠价格执行(即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国家规定的项目费用之和)。3 .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上限来执行。4 .在区域电网内,可享受区域电网价格优惠。未在区域电网供电范围内的,年用电量在500万一2000万千瓦时(含2000万)的,补贴0.01元/千瓦时;年用电量在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补贴0.03元/千瓦时。用电低于0.5元/千瓦时(综合电价)部分不补贴。补贴时限为投产之日起3年内,满3年后不再补贴。单个企业用电补贴限额300万元。5 .年用气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在投产之日起3年内,补贴0.1元/方,满3年后不再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用气补贴限额300万元。6 .投资业主子女有在县就学需求的,可享受自主选择县公立学校的待遇,优先给予办理入学。(二)优惠申报审核程序符合享受县重点领域招商引资项目激励的企业,书面向县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项目投资额证明、用电用气费用缴纳发票等),由县投资促进局初步核实后按程序行文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七条奖励兑现奖励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县财政局于3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业主和招商中介,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项目业主和招商中介自行依法缴纳。第八条本暂行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或投资,是指从县内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货币、实物、技术等形式的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第九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招商中介申请奖励,应在项目立项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励。第十条招商引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届时将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正式激励办法或废止本办法。本县此前发布的有关招商引资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第一条为加工我县对外开放力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激励原则(一)科学激励的原则。遵循目标导向、公开公正、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一套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二)分类激励的原则。区分激励对象,分类制定招商引资激励标准和措施,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我县公务人员给予行政激励;按照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给予物质奖励;对引进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下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三)分级激励的原则。按照分级考核、属地管理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激励,集体和公务人员个人记功评选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照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由各级财政分别按比例进行激励,具体为:对选址在本县域的招商引资项目,由自治区与我县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对引进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单位和非公职人员由县财政进行奖励。第三条激励对象(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乡(镇(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公务人员:指全县各乡(镇)、县直单位,在招商局或其他部门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在职正式干部职工。(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指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对全县区域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指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五)从县外引进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单位和第一引进人:指全程参与项目引进洽谈,对项目推进起重大作用的乡(镇)、县直单位、企业或非公职人员个人。第四条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一)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绩效专项考核。(二)县人民政府对参与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的乡(镇)进行奖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鼓励奖10名。县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2万元,用于补充受奖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三)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开展记三等功评选活动,由县招商局商县人社局制定评选方案。(四)县招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统计局、绩效办等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县各项招商引资激励措施,并落实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和桂林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相关激励奖项。第五条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激励机制(一)为探索市场化、专业化招商引资新模式,鼓励与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合作,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开展精准招商,对落户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二)凡申请奖励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项目符合自治区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界定条件。2 .项目须为外来投资者独资或控股项目,并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3 .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上或1500万美元以上,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4 .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5 .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6 .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IOOO万元人民币。(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审核程序:1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业主按要求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初审后报桂林市投资促进局核准,再上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进行备案登记。2 .申报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应提供下列资料:(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原件)。(2)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认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3)项目背景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土地证或用地审批批复文件等。(4)引进资金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或者项目审批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有银行询证函)、银行进帐单、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帐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等);捐赠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应编制投入资产汇总表。提供上述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县招商局在对项目初审时要核对原件。3 .实行评审制度。对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招商局报市投资促进局核准后,再上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对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专家于每年3月份对上年度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和单位。4 .实行公示制度。自治区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给予奖励的项目单位,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兑现奖励资金。第六条完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机制(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条件:1 .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申请奖励条件。2 .成功引进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3 .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二)奖励标准:1 .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每1亿元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IOO万元人民币。2 .对成功引进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元以上IooO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I(M)万元人民币。(三)项目资金到位认定:1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认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2 .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以货币出资的,须以现金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在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使用;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价值进行评估,且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程序:1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应在所引项目于县登记注册之日前,凭以下材料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1)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2)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 .县招商局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报市投资促进局审核,再上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3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4 .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五)奖励申报审核程序:1 .实行奖励申报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可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并由县招商局进行初审,然后提供以下材料报市投资促进局核准,再上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审定。(1)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3)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包括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5)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6)县招商局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招商引资项目的确认函。(7)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2 .实行奖励审核制度。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对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县招商局报桂林市投资促进局核准,再上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会同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审核一并进行。3 .实行公示制度。对拟奖励的项目、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名单和金额,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兑现奖励资金。第七条建立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进人激励机制(一)对从县外引进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单位和第一引进人,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核准投资额后,引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照2.5%的标准奖励;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2%的标准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若第一引进人是乡(镇)或县直单位的,则拨给510万元的工作经费。(二)若引进的企业在两年内又成功引进新企业,被引进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投产后第一年实现税收在1000万以上的,对第一引进人(引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第八条奖励兑现(一)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获得奖励的乡(镇),经县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小组会议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资金。(二)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资金,县财政局接到自治区财政厅拨付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落实其本级所负担经费,于6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奖励资金及时拨付给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业主或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业主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自行依法缴纳。(三)对获得引进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核准投资额后,县财政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资金。第九条监督问责(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二)县绩效办要将招商引资激励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县直单位绩效考评和乡(镇)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三)对在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评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四)对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和引进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本办法中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是按照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和利用外资全口径统计办法,从自治区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第十一条对各级财政资金已奖励过的项目不重复奖励。同一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已经备案奖励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不再奖励项目业主。第十二条解释与细则(一)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二)县招商局依据本办法制定招商引资激励的具体实施细则。(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的招商引资激励措施。(四)本办法有效期从年4月15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届时将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正式激励办法或废止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市地招商引资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激励办法(年修订版)(开招发O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激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地)、县(市、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和省直相关部门开展产业研究招商等工作。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扶优扶特的原则。第四条激励资金使用方向及范围。激励资金按照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激励办法(年修订版)(开招发。号)有关规定安排使用。1 .用于招商引资成效激励。用于对四类招商主体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激励,四类招商主体包括:13个市(地),67个县(市),59个市辖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黑河、绥芬河片区和89个开发区。四类招商主体所得激励资金应按40%比例用于激励本地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2 .用于外商投资激励。依据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激励;依据省开发区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进行激励。3 .用于“百千亿级”园区培育提升激励。依据“百千亿级”园区培育提升考核结果运用与激励资金分配原则,用于推进实施我省“百千亿级”园区培育提升计划,强化开发区招商项目承载作用,推动各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跨越式发展。4 .用于招商引资特别贡献激励,激励为全省招商引资作出特别贡献,或者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市(地)。5 .用于产业招商研究与宣传推介,与知名咨询机构、商协会合作开展重点产业研究及制定产业招商规划、产业链招商项目开发和投资机会清单、重点产业发展全景图等。6 .四类招商主体要突出资金使用导向,优先考虑我省产业振兴行动计划的22个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的资金分配方案。7 .四类招商主体除用于激励项目企业外的所得激励资金用于补充工作经费,项目前期经费,建立市场化招商机构,聘请专业人才招商,改善营商环境,开展产业招商研究,委托、代理招商,奖励为招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招商引资统计等相关招商工作所需经费。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市(地)、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分级管理。第六条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招商主管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单位激励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激励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激励资金的规范使用、核算管理,开展激励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履行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责。第三章资金安排与拨付第八条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由省财政厅筹集,省商务厅负责分配。第九条预算年度开始后,省商务厅按照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激励办法(年修订版)对各类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打分、排序,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激励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请省政府审批程序,省财政厅拨付激励资金。第十条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激励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招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实行绩效考核管理。第十二条市(地)、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开发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总结上年度激励资金安排、使用、结余等情况,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总结报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第十三条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招商引资激励资金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内容外,主动向社会公开激励资金政策。第十四条激励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当年未支出的招商引资激励结转资金,结转到下年度安排使用;结余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未下达到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已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交回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招商主管部门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办法规定以及省财政厅有关开展绩效工作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招商引资激励资金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招商引资激励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第十七条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招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监管制度,加强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招商引资激励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十八条市(地)、县(市、区)违反规定将招商引资激励资金挪作他用的,以及未严格执行激励资金管理制度的,省财政厅将暂停拨付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直至市(地)、县(市、区)整改到位。市(地)、县(市、区)不按时报备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相关情况的,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九条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审批、分配、使用等工作环节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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