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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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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大亚湾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指导监督组织机构-3-第三章资源资产管理-7-第一节资源资产清查-7-第二节资源资产评估-10-第三节资源资产处置-12-第四节资产采购-15-第五节建设工程管理-16-第四章资源资产交易管理-19-第一节交易总则-19-第二节交易方式-20-第三节交易程序-23第四节交易规则-28-第五节交易监督-29第五章资金管理-31-第一节财会管理-31-第二节预决算管理-31-第三节银行存款账户及货币资金管理-33-第四节收支管理-35-第五节债权债务管理-36-第六节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管-38-第七节财务审批-38-第八节票据管理-40-第九节会计档案管理-40-第十节财务公开与监督-41-第六章责任追究-43-第七章附则-4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惠州市强化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亚湾辖区内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村党组织(村指建制村,村党组织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及近年来改革形成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资产。含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及资金,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A)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对农村集体资产做出处置前,应当邀请村(社区)监督站站长列席会议。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股东)有保护农村集体资产的义务。第二章指导监督组织机构第八条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区农业、水务、林业、国土、科技、财政、住建、房产等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在法规政策、业务流程、便民服务等方面加强服务指导,负责本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行业指导,并受理相关投诉和建议。第十条街道办、村(社区)监督站和村(社区)党组织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落实党委、政府要求,依照本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向村(社区)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第十一条凡是涉及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先由村党组织研究提出意见,再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村党组织领导本村重大事项决策。村民小组一级的重大事项,由村民小组党支部或村民小组制定初步方案,提交村党组织研究,通过后才能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村组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材料,须同时加盖村党组织公章。对未加盖村党组织公章的材料,上级有关部门不予受理。第十四条街道办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领导小组,建立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统筹本街道辖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及服务。区内农村产权交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等活动,依托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开展(惠州农村三资平台功能未覆盖的物资采购和三旧改造主体选择,可在大亚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开展)。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应当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同时应自觉接受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和辖区街道办、村(社区)监督站以及村(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与监督。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场所;(二)宗旨;(三)组织的资产;(四)成员(股东)权利、义务;(五)成员(股东)代表的比例、人数和产生办法;(六)理事机构、监事机构任期时间、人数配置及人员产生与罢免程序;(七)收益分配制度;(八)财务管理制度;(九)审计制度;(十)公开制度;(十一)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数额标准;(十二)章程修改程序;(十三)成员(股东)大会和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召开、表决程序办法;(十四)其他涉及成员(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确定前款第五项事项时,成员(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总人数的百分之三,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确定前款第十三项事项时,成员(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七条下列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二)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五)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六)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七)其他应当由成员(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成员(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下列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二)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S)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四)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第十九条集体收益分配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全面兼顾、合理分配,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公布。同时,应在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扩大再生产,使用方案和提取比例必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三章资源资产管理第一节资源资产清查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清查由街道办组织,按照全面清查、界定产权、核实价值、公开公示、建立台账等步W,对所有资源资产通过实地盘点、查询、核对等方式,进行全面盘点,逐项清查,逐一核实,造册登记,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的存量、种类和分布。第二十一条每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开展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基准日定为上年的12月31日。期间有资源、资产变动的,且未在变动时及时核销或登记的,必须在清查基准日起15天内完善好相应手续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属街道办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三条除资源性资产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清查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按现值或公允价值确定。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执行,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表决通过后5日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公示本次资源资产清查初步结果。公示期间,要全面收集有关情况和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问题报街道办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第二十五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登记制度。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源资产,要按资源资产的类别建立台账,录入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记录资源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对资源资产台账和文书档案进行搜集和管理(包括资源资产处置、财产物资购置以及工程建设会议记录、报批备案、预决算、评估、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书)。第二十七条街道办统筹负责本街道辖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台账和文书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固定资产台账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资源性资产台账内容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承包费用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第二十八条资源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一)资源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源资产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二)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记账。(三)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四)清查中发现的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报废处理。第二节资源资产评估第二十九条集体资源资产评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资产在发生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转让、联营、股份合作等情形时,为维护资源资产所有者的利益,按照特定的要求、程序和标准进行科学的评定和估算。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资产进行评估:(一)资源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二)资源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占有份额的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四)资源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五)其他需要进行资源资产评估的。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决定采取何种评估模式:(一)组成评估小组评估。由有一定业务能力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成员(股东)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评估小组,同时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具体组成人员及其履职期限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村(社区)党组织、街道办审核确认后,在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二)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受委托的评估机构须在我市具备执业资格。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被委托的评估机构签订资源资产评估协议(合同),明确评估对象的类型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目的要求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第三十三条评估小组和专业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评估的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第三十四条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必须经评估小组的组长(或评估专业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师)和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印章。评估小组(或评估专业机构)及评估人员对出具的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收到评估小组(或评估专业机构)的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3日内,将资源资产评估结果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审核后,在3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后,将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和审核意见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党组织、街道办审核确认并在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第三节资源资产处置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处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物资等资源资产进行转让、变卖、出借、报废、报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行为导致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的活动。第三十七条资源资产处置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方案应明确资源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和处置种类、条件价格及实施方式等事项,经街道办审核同意后,报送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第三十八条资源资产处置涉及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进行评估,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评估制度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物资等资源资产进行转让、变卖、出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处置,应当实行招标或拍卖或平台交易等公开方式进行。第四十条处置价值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议,并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采取公开竞价、公开协商、询价等方式通过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或自行组织交易。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享有优先交易权。第四十一条处置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并填报处置申请表,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村(社区)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对以上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并报街道办审核同意后,委托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债权债务核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拟定初步方案,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村社区党组织、街道办审核同意后(同时报送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公开协商、询价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资产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议定。第四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转让、变卖、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处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由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对合同规范性提出法律意见后报送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进行审定、备案,同时报村(社区)监督站备案。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经济合同登记簿,详细登记经济合同的业务内容、签署时间、金额、收款时间或付款时间等有关信息,做好合同档案管理。经济合同原则上不准外借(复印),确需借用(复印)的,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第四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检查资源资产处置合同的履行情况,公开合同履行情况,并做好到期合同的结算工作。第四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处置结果应当于5日内向成员(股东)公开,及时报送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备案并作相关账务处理,同时报村(社区)监督站备案。第四节资产采购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采购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或政府专项补助资金采购货物(服务)的行为。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采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具体方案,经街道办审核同意后,报送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第五十条初步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资产采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投标、竞价、公开协商、询价等方式自行组织采购。第五十一条初步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采购,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后,并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村(社区)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对以上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并报街道办审核同意后,委托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五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由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对合同规范性提出法律意见后报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第五十三条资产采购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入库、登记台账,农村会计代理机构作相关账务处理。并报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第五节建设工程管理第五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资金或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包括附属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水利设施工程、农村道路工程、土地开发平整工程等建设工程。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具体方案,经街道办审核同意后,报送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第五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如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IOO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按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村(社区)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对以上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并报街道办审核同意并公告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进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亚湾分中心平台进行招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到市、区资源交易机构交易的,从其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或者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后,并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村(社区)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对以上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并报街道办审核同意后,进入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五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或者以及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选定施工单位,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按法定程序表决通过,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理财小组)、村(社区)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对以上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并报街道办审核同意,公告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直接发包。第五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因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追加工程款的,须由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提出,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按法定程序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在组织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经查属实,视其具体情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可以依法作出暂停开标或评标、中标无效、重新进行招标等决定,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六十一条凡由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经营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源资产出租、合作等项目,必须同时准备一份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的相关交易资料,提交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同步入账,并报送村(社区)监督站备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经营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源资产出租、合作等项目,同时准备一份相关交易资料,提交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同步入账。并报送村(社区)监督站备案。第四章资源资产交易管理第一节交易总则第六十二条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资源资产进行承包、发包、租赁、出让、转让、抵押、拍卖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等交易行为。第六十三条交易的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包括:(一)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且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岭、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的使用权;(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A)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国家投资建设但是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第六十四条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侵犯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第二节交易方式第六十五条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按规定分别由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含征地留用地)使用权流转(除租赁外)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按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到市、区资源交易机构交易的,从其规定执行。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的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由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第六十七条未达到由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标的数额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但应按本办法第七十条提交相关资料,报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查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交易。交易信息要在本村(居)村务公开栏发布,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接受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交易结果要在本村(居)村务公开栏公示。交易结束后,交易资料需报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第六十八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资源资产交易,需要委托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街道办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农村会计代理机构、村(社区)监督站备案。第六十九条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通过公开竞投、续约交易等方式进行。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公开竞投交易方式以网上竞投为主。第七十条采取续约交易方式交易的,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原合同到期前六个月内方可发起续租交易;(二)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续租资产进行评估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S)续租价格参考评估价并结合周边同地段市场价确定;(四)在原租赁物基础上新增的建(构)筑物,应当纳入续租范围;(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协议续租交易文件,报街道办初审同意并经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后,报街道办批准,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和本村(居)村务公开栏公告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照表决通过的续约方案续签合同。公告期间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提出异议的,可进行第二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按程序进行续签;表决未通过则改为按程序进行网上竞投。若原合同签订方有异议的,则按拟定续约方案设定的条款,按程序进行网上竞投。第七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建设用地合作建设项目中,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含建设期限);属于工业、仓储及其他非住宅用地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含建设期限)。农村集体依法拥有合作建设地块使用权(经营权)的年限少于上款规定年限的,合作年限不得超过农村集体依法可使用的年限。第三节交易程序第七十二条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所在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申报交易意向。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当结合区域产业布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产业引导,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安全生产等提供指引。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在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意向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情况复杂的,经街道办同意可延长5个工作日。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文件,并逐项进行民主表决。交易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拟交易资产的详细信息(含产权现状、消防现状、地理位置、用地性质和现状照片等信息);(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质要求;(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四)交易保证金数额;(五)因竞得人原因未签订合同的,竞得人交易保证金的处理方式;(六)合同期限及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七)其他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可由委托方授权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数额控制在资产底价总额的10%-15%,交易底价超过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租赁项目,交易保证金数额按首年租金的10%T5%计算。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高于合同总金额的10%或首年租金(以成交价计算)的30虬交易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农村集体在上述范围内民主表决决定。第七十四条拟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基本参考来确定交易底价。评估程序必须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股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符合第六十六条”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的方式交易”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和以下情形的公开竞投交易项目可不作资产评估要求,由农村集体参考周边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一)面积IOO平方米以下且年租金10万元以内的物业、其他未利用地出租交易项目;(二)面积10亩以下且租赁期限5年以内的农用地(耕地、荒地、林地等)出租交易项目。第七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60日以内向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一)相关表格、文件,包括:1 .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预登记表;2 .经民主表决通过的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文件;3 .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民主表决情况表及决议记录;(二)农村集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若为公司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三)标的物现状图片资料或四至图。(四)标的物权属有效证明材料。(五)交易项目的评估报告书或估价报告书。(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超过60日未提交的,必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笫七十六条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事项,应进行受理并登记;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资料退还提交人。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基本情况的真实性、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民主表决程序的合规性、竞投人资质要求设置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平性以及产权、消防等项目信息披露情况等。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审核的应当书面告知提交人。如交易项目需征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间不包含在上述5个工作日内。笫七十七条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自接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网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400万以下工程招标、物资采购项目,在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功能未覆盖和未发文明确应使用该平台前,仍在大亚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交易)、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公告栏同时进行信息发布。农村集体同时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七十八条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项目基本概况(含产权现状、消防现状、地理位置、用地性质和现状照片等信息);(二)交易底价、递增幅度及合同年限等;(S)竞投人资质要求;(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六)因竞得人原因未签订合同的,竞得人交易保证金的处理方式;(七)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A)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九)合同履约保证金;(十)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第七十九条信息公告期间,无正当理由,农村集体不得撤销交易或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销交易或变更交易信息的,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由街道办出具意见。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发布撤销交易或变更交易信息的公告。笫八十条竞投意向人应当按交易公告要求向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交资料报名,交纳交易保证金,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第四节交易规则第八十一条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第八十二条交易保证金统一缴存到街道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参照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一份保证金只能参与一宗交易的竞投。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目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返还竞投人;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返还给竞得人,或按照交易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或其他保证金。如竞得人拒签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交易确认书,或在竞投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原因,竞得人未按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街道按公告约定一次性全额转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权予以处理。第八十三条完成平台交易后,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当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成交确认书,并将交易结果在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网站(在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网站功能未覆盖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招标、物资采购在大亚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街道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及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为: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成交价格,成交时间,竞得人,公示期限,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按照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办理。第八十四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到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在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网站、街道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及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发布交易结果公告。第八十五条交易成功后,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对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第五节交易监管第八十六条下列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禁止交易:(一)处置权限有争议的;(二)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或已设立抵押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合同、契约约定的期限内不得交易的;(四)出让方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五)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同意通过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交易的。第八十七条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需调查确认的;(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第八十八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或者街道办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一节财会管理第八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纳入各街道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实行“统一代理、分户核算”。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各街道农村会计代理机构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核算。第九十条各街道农村会计代理机构设立会计员、出纳员、档案管理员岗位,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财务、会计、固定资产、会计档案、合同等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设置报账员1名,负责将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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