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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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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细则.docx

    附件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城市(含县城,下同)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下简称本专项)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省年度改造计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类别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同时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以投资补助方式下达市(州)、县(市、区),项目所在她政府可按要求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投资补助的一种或多种方式使用到具体项目。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含货币化集中安置片区)和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前款所称货币化集中安置片区,是指通过政府组织,已经签约或者已经入住安置50户及以上棚改户的小区。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四条本专项支持的范围如下:(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按照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有关要求,更新改造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重点包括:1 .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具体包括:(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2 .居民户内更换燃气橡胶软管、需加装的燃气安全装置;3 .政府所属燃气市政管道、厂站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具体包括: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4 .其他政府所属或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具体包括:(1)供水管道和设施。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2)排水管道。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3)供热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的管道,存在泄漏隐患、热损失大等问题的其他管道。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产权归属于专业经营单位和工商业用户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对年度纳入专项支持范围项目类型将根据国家要求进行必要调整。(二)保障性安居工程。L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 .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3 .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其中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4 .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5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供电、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物业服务、安防、通信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托育、无障碍、停车、充电桩、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相关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停车库(场)、充电桩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市政景观等与小区不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不得用于电梯安装、美化亮化、立面改造、房屋维修等小区房屋主体的维护、建设。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我省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规模,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确定各市(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规模。(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L各市(州)当年和上一年度城市燃气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2 .各市(州)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储备情况;3 .各市(州)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情况;4 .按照国家部署,省委、省政府安排,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二)保障性安居工程。1.各市(州)当年和上一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计划;2.各市(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储备情况;3 .各市(州)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情况;4 .按照国家部署,省委、省政府安排,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第六条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突出把握以下安排原则:L保障急需。对“三区三州”、列入川陕革命老区范围内县(市、区),以及当年及前一年度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特别重的市(州)、县(市、区)给予适当倾斜。5 .鼓励先进。对于近年来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绩突出、绩效目标完成好的市(州)、县(市、区)给予适当倾斜。对于近两年来投资计划执行慢、审计督查问题多、整改不到位、项目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等的市(州)、县(市、区),减少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对于本专项前一年度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仍有未开工项目的县(市、区),原则上暂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6 .突出重点。重点支持实施和监管责任主体落实到位,地方配套资金充足、计划执行进度快、工程管理质量高、资金使用安全等各方面均有保证的项目。优先支持前期工作充分的成熟项目,以及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改造需求强烈、因配套基础设施短板影响保障房交付和分配使用、保障房主体已竣工或当年竣工的项目。不支持土地征迁未完成、地方资金未落实、建设内容和规模未确定的项目。第七条投资补助标准具体如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对应非专业经营单位和工商业用户产权的老化更新改造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60%控制,涉藏州县原则上按不高于80%控制。(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具体包括:L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对支持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原则上按照不高于2万元/户标准给予补助,“三区三州”和川陕革命老区等特殊地区上浮10%、原则上按照不高于2.2万元/户标准给予补助。2 .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项目。支持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原则上按照不高于4.2万元/户标准给予补助,“三区三州”和川陕革命老区等特殊地区上浮10%,原则上按照不高于4.6万元/户标准给予补助。公租房按照国家核定的补助额度据实安排到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切块下达中央预算内资金总量、按规定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数量、改造任务等情况,在充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厅意见基础上,可对城镇老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户均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据实安排。3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内容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30%o企业投资项目或建设内容仅包含配套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50%。第八条对采用配建方式建设的棚改安置房、公租房项目,可按保障房建筑面积占比分摊配套基础设施投资。第三章申报及下达第九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的有关要求,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形成连续不断、滚动实施的项目储备机制。第十条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规划、且已纳入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2 .棚户区改造、公租房项目必须符合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规划、且已纳入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拟通过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申报。3 .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必须符合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规划、已纳入我省历年的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拟征收或者拟拆除的城镇老旧小区,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4 .相关城市燃气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必须列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城市燃气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或计划任务。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三年滚动计划,能够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明确对应,改造户数等任务指标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计划任务保持一致。未纳入项目库、任务指标不一致或者无法核对的,不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5 .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相关文件齐备有效。在建项目要完备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初步设计、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环评、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审批手续(不涉及相关审批环节的除外,下同),项目实施顺利。拟建项目要完备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建设条件基本具备,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当年内能够开工建设。拟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6 .按照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规定和流程,除涉密项目外,项目单位一律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同级相关部门一律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受理、办理。配套基础设施一般应作为独立项目单独审批,确需与主体工程合并为一个项目整体审批的,必须在相关批复文件中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和投资,不得包含无关建设内容,并合理确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避免规模过大无法实施的现象发生。7 .符合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控政府债务风险预警、隐性债务风险等级红色等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建设投资规模,财政重整她区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她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申报。8 .项目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9 .以前年度已安排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未足额安排的,可再次申报,累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安排上限。第十一条各市(州)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房管局、棚改办、保障办、城市燃气管道等行业主管部门等,下同)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县(市、区)和相关单位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工作。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综合信用承诺书、绩效目标表,同步提交相关印证材料,并对所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同步将项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提交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内容和数据与资金申请报告一致。L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代码、建设地点、明确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申报总投资(批复总投资含安置房主体、征地拆迁费用的,需扣除)、建安投资、本次申报以及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地方资金来源、前期工作情况、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对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名称、实施情况;纳入全省目标任务年度及任务数、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方式和数量,对应多个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须逐一列明;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2 .综合信用承诺书主要承诺:项目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同一项目未重复申请不同类别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未同时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承诺)开工日期;建设用地、她方资金落实;提供的资料、内容、数据真实。3 .相关印证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对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地理位置图;地方资金来源证明,涉及她方财政资金的,由项目所在她市(州)、县(市、区)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地方资金安排承诺,以及符合本地投资能力和实际需求,不新增地方隐性债务审核结论;市(州)、县(市、区)政府或住建部门明确项目纳入全省目标任务年度及任务数书面证明;项目单位信用查询报告;涉及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况的,提供分摊比例和分摊金额测算依据;其他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第十三条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本级项目单位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原则上应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评审。发展改革部门主要从项目前期工作、建设条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编入三年滚动计划、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条件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申报投资是否符合补助标准、是否重复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是否落实、填报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从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对应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纳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项目库或者全省计划任务、项目任务数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是否同时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方面进行审核。第十四条市(州)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县(市、区)申报项目进行复核,确定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形成申报计划、复核意见,填报绩效目标,按照轻重缓急将市(州)、县(市、区)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后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步提交相关印证材料,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内推送项目。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州)的申报计划进行审核,分解转下达国家切块下达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专项该批次国家切块下达中央预算内资金总体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制定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按程序下达到具体项目,同时明确具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下达该批次投资计划绩效目标。第十六条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文后7个工作日内转发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到相关单位或项目单位。第四章投资计划调整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明确的要求实施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两个月内或者按整改要求时限逐级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调整建议方案,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投资计划撤销或核减,将中央预算内资金调整用于其它符合要求、已开工项目或近期能够开工的项目。1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六个月未开工的。2 .相关项目退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3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严重滞后导致中央预算内资金长期闲置一年及以上的。4 .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已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超出规定补助标准的。5 .项目业主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6 .项目申报时提供虚假情况,项目实际不符合专项安排要求。7 .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调整建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调减投资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存在问题、责任追究处理情况,拟新调入项目审查情况及印证资料等内容。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州)提出调整建议方案及时进行批复,并可视情节采取减少、暂停相关项目单位、县(市、区)、市(州)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惩戒措施。调出投资计划项目一定时间内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在市(州)辖区范围内、本专项内调整项目;确有必要的,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可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调整。有特殊情况需跨专项调整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第十九条新调入项目纳入原项目投资计划年度绩效目标管理。项目单位应及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相关信息。第五章监管保障第二十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县(市、区)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项目储备、信用承诺、进展报告、绩效评价等制度,完善管理程序,发挥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的监管,及时解决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第二十三条本专项实行定期调度制度,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本专项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与支付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省发展改革委可按照规定视情况予以必要的惩戒。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适时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对投资计划转发、项目落地实施及开工、地方资金保障、工程管理质量、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拨付等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发挥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压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两个责任”。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并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国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项目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从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细则(川发改投资2020)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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