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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附路权保护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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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附路权保护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docx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摘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但道 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并未对责任认定的标准、原则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致 使责任认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和困惑。对此,建议:(一)明确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的证据性质;(二)建立专门的事故认定机构;(三)扩大交通事故 当事人的救济程序;(四)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的素质能力。通过完善法律法 规,使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关键词:事故责任认定;因果关系;救济程序一、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需的条件。所有组成元素的存 在构成了 一般侵权行为,组成元素的缺乏可能导致侵犯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原则决定了具体的组成要素,而不同违法行为所对应的组成要素也各不相同。不 同责任原则下的组成要素主要体现在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肇事者需要受到 批评,在公平原则下,双方都不应有过错,同时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适用无罪责 任原则。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一般侵权构成要素的一部分。在一般侵 权的构成要件中,特别注重对过错与违法性进行区分。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并没有对过错是否与违法性之间存在联系进行全面的规定。另外道路交通事故 中不一定存在过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机动车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利 益者依旧承担责任的,一般这种交通事故责任被认为是过失。(一)损害在传统民法上,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共同组成了侵权行为损害。1 .财产损害人身和财产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统i被称为财产损失。财产损害在交通事故 中可以根据侵权的客体分为两类:第一种是指损害财产本身;第二种是指损害人 身权利,如健康权、生命权之类的从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害也是交通事故 中出现最多的一种损害类型。2 .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受害人权益所造成的损失。非财产损害在交通事故中主要 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权利人伤残甚至死亡而产生的精神损害。金钱虽无法弥补精 神层面的损害,但却是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重要途径。(二)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法因果关系的两条脉络。这两条脉络 始终贯穿于交通事故的原因和结果的判断和认定过程中,第一,真正的原因与结 果的关系;第二,在法律这个方面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道路交通事故是构成民 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主要是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道路交通安全与交通事故的结果 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联系。然而,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道 路交通活动中的各参与者的违法行为,其事故发生后的损害结果同样是否会造成 因果关系。在司法过程中,一般采用“三段论”的方式对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 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通过对交通事故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三种结果:即 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划分和责任认定的结果,对当事人的权益 影响较大。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上来看,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在某些 情况下会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抗衡。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分为三种 责任类型: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各方根据相应的责任比例只需要 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虽然过错通常会在行为时看行为人主 观状态,但它与行为本身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它对过错的认定通常使用客 观的标准进行判断。换言之,依照交通活动中的一些法律或者政策卷基础,对于 那些违法性的行为都认为是过错的,因此需要注意道路权益及人们应该履行的义 务。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研究,并对其中发现的问题展 开重点分析,发现我国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 三个方面:(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不明根据我国目前所施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公安机关依职权做出的事故认定书,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在本质上只是一个证据。而目前我国并没有规定它的性 质,并不能判断出其到底是书证还是物证,或者是鉴定意见。尽管在法律对事故 认定书进行了一些规定,即将其视为评价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据,但是,在法庭诉 讼中,当事人他们不满意交通事故的责任时不能要求法院更改事故责任,同时也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通常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干预行政,即使该事故认 定书存在责任分配不平等也不会对事故责任进行更改。虽然法律规定对事故认定 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上一级公安机关对绝大多数 复议申请进行驳回,这就导致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时无法进行申诉,这样就 丧失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最根本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特点。而我 国在立法上并没有将交通事故的认定程序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我国在 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上绝大多数都已经将其包含在具体行为中,这样就导致了事故 中的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时没办法采用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这导致了对 事故认定书的定位和与证据属性的冲突。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 定,简要程序事故不适用于复核,从这个角度来看,交通事故各方希望通过复 核过程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想法最终难以实现。(二)交通事故认定监督和制约机制存缺陷根据中国法律,公安部门确定交通事故后,其产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证明只能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不得将其作为推动行政诉讼活动。确认责任不 适用于上级公安机关审查。复核程序是公安全机关上一级监督下一级公安全机关 的内部监督渠道,也是双方申请程序的唯一途径的救济。但是,公安机关领导与 领导的关系优劣,内部监督和控制的弊端明显。由于交通事故处理是基本的公共 安全机构,其上级主管部门不会到达省级公安机关,这样就难以避免地方保护主 义以及上一级公安机关在复核时做到公平公正,即便是上一级公安机关认为下一 级公安机关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重新作出认定的依然是下一级公安机 关。这样就会导致一个事故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也反映出公安机关在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不严谨、不客观,从而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三)交通事故责任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现阶段,首先发生交通事故后执法人员一般没有执法资格。我国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者有明确的任用条件,根据交警任职后 的不同对任用条件也有不同的要求。根据我国交警的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发 现,有些交警缺乏专门的技术培训,不具备法定的任职条件,大大削弱了责任认 定书制定的权威性。另外,交警的退出机制也没有明文的规章制度来规范,从而 造成交警滥用职权等不良现象频繁发生。其次有些交警在对事故处理中严重违反 法律规定的处理程序,为了节约时间背离职能分离原则,主要表现为要求当事人 先进行调解确认赔偿后再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或者不调解、不划分事故责任。 这种现状将会在后期对当事人在其他程序处理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产生严重的 弊端。三、规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建议(一)明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证据性质在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过程中,英美国家将交通事故责任书作为专家证人的 证据性质来使用。我国也应该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诉讼中处于鉴定意见的一 种性质来使用,只有这样才可以与国际社会接轨。国际上这样做的优点就在于不 用在交通事故中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过错性进行分析和论证。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书的本质是对事故现场进行分析判断后所得出的结论,公安机关只需要对当事 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进行分析,不用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这样才能更大 发挥出公安机关的性质。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在事 故发生后,需运用专业知识对事故的客观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并且在侦查活动结 束后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中的相应规定,应 该将此案件交由公安机关中专门处理刑事案件的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 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判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是否实 施行政处罚,同时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民事侵权诉讼的事故责任是确定民事赔偿 责任的依据进行区分,进而改变传统意义上公安机关所做出的事故责任是民事赔 偿责任的依据。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仅在民事或者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来使 用。(二)建立专门的事故认定机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传统交通事故责任的做法应该消除,并且法律规定中 应该增加人民法院的来判断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的条款。因此,笔者认为,我国 应该建立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专门机关,因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交通案件的 过程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采信程度取决于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 中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所以建议在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公安机关中 设立与之配套的专门交通事故处理认定委员会,对重特大交通事故进行再次认定 的制度,公安机关在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后依据职权所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由专门委员会进行重新审核的处理机制,以此来预防一线处理交警在适用程序 和适用法律以及对事故责任分配错误的情形,从而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三)扩大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救济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指出,目前我国公安机关负责交通事故的日常处理 工作。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如果对认定结果表示异议时,申诉渠道只能先通过向 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但是现有的救济程序在对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很难发挥 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要进一步明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申请复 核救济程序,可以通过立法形式做出以下规定:1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抑制和防止违背法律的具体行政行 为。为了保护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使 权力应进行监督和保障。行政复议体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行政责任人的合法权 益,有效避免滥用职权、认定失衡的现象产生。如果能够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 式救济途径由单一改变为行政复议的多重救济方式,将会对交通事故责任产生实 际的意义。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对人的行政责任有相关规定,但依旧将交通事故 以及交通事故责任纳入行政复议的基本立法范围之中。2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矛盾的一种有效手段就是行政诉讼。交通事 故的可诉性特点,决定了事故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结果如 果有异议的话,事故的责任人可以依法提出相应的行政诉讼。由于目前我国各级 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较大,行政复议可有效缓解法院行政诉讼受理的压力。也就 是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如果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时,不应当在未启动行政复议程序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程序,而是应该先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 讼程序。这样可以是行政诉讼程序作为一种事后的监管制度,这样才能把行政诉 讼程序最佳的功能发挥出来。(四)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的素质能力首先应该科学地提高处理事故民警的选拔标准。交通事故处理是公安机关的 一项最重要的职权,因此对事故处理民警的要求程度很高,民警的专业知识、法 学思维、执法能力直接决定了对案件处理的效果。所以,制定科学的民警选拔标 准对于事故处理十分重要。其次应该建立事故处理民警的素质结构能力体系。针 对事故处理过程中民警的整体问题进行系统的培训I,使民警个体的整体素质能力 达到整体的整改和提高,执法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才会得到整体提高,民警事故 处理的整体素质才会得到不断进步,才可以使社会公众对交通事故的整体法治防 范意思的增强。另外还可以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演练来提升民警应急处突能力。合 适的演练能够进一步提升了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经验和实战技能,增强道路 交通事故的处置能力,充分展现出多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联动应急处置能 力。通过演练,还能够规范事故现场处置步骤,进一步提高事故处理民警现场勘 查防护水平,为今后事故处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参考文献:川牛乾豫.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D.哈尔滨:哈尔滨商业大 学,2020.2周吉均.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侵权赔偿中划分责任的依据探析J.法 制与社会,2020 (12)引袁力,卢艳华.道路以外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探讨J.汽车与安全,2020(3) 马秀玲.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研究.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20(1). 5何烈云,毛慧.“客体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应用从道路交通 事故中过错行为侵犯客体论过错严重程度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 版),2019 (4).6袁力,王强.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与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相互关 系的实践探讨J.道路交通管理,2019 (11) J.区域治理,2019 (40).8李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属性J.法制博览,2019 (27).9袁力.多方形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的实践探讨J.汽车与安全, 2019 (6).10叶莉丽.浅析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J.法制博览,2019 (12)11李五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10).12耿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研究J.祖国,2019 (4)13奠E如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研究D.泉州:华侨大学, 2018.14肖辉.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问题探究J河北法学,2018 (12).“路权保护''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摘要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我国的交通事故频发的状况也愈演愈 烈,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以“生命权保 护''原则为基础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使得很多案件中机动车一方承担了全部责 任,这样的情况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到底应该按照现行规定,强调保护“弱势群 体”的生命权;还是应该根据“路权”确定责任成为了讨论的关键。关键词路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生命权保护”原则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交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们国家对于交通活动的规范又迈上了一个台 阶,不过道交法中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里出现了所谓“机动车 全责'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很多以交通事故为主要内容的案件最终的 处理结果都是所谓强势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这些案件 中不乏由于除机动车以外所谓弱势的交通活动主体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造成的 碰撞。有民众认为这样可以提升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车的意识,让他们在行驶过程 中更加谨慎,保障了除机动车以外的交通活动主体在交通活动中相对“弱势一方” 的利益。不过很多机动车驾驶员却认为这样的认定并不合理,相比于机动车,除 机动车以外的交通活动主体确实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不过现在“机动车全责” 的认定标准使得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行为变得更加“任性”了,行人横穿马路,非机 动车逆向行驶、等现象愈演愈烈,“生命权保护”原则看似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实际上确使得交通事故发生更加频繁,交通秩序更加混乱,并未真正起到对于公 众生命权保护的效果。(一)未达到保护生命权的目的我国现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会倾向于保护行人、非机动车等在交通事故中 对于生命权威胁较大的群体,希望达到对于生命权的尊重和保障。不过只是在个 案的判定中会倾向所谓的“弱势群体”,民众对于生命权的保护意识并不强,个别 案件中责任判定偏向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虽然让案件中的受害者的利益受到了 保护,不过对于整个社会生命权保护的意识并没有明显的作用,反而牺牲了案件 中机动车一方的权利,这样的处理确实有失公允。所以“生命权保护原则”在我国现实情况下无法真正让公民形成道路交通安 全的意识。(二)使得交通规则更加混乱由于我国在交通事故责任方面更多的强调对于生命权的保护,使得交通事故 中双方承担的责任大小存在差异,机动车承担的相关责任偏重,有些案件中机动 车所有或者使用的一方并非是造成全部过错的行为者,却承担了事故中的全部责 任。正是所谓的“机动车全责”的现状使得行人、非机动车等无视交通规则,行人 随意横穿马路、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等违章现象屡见不鲜。“机动车全责''的确 让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有所提升,不过却让行人、非机动车这些所谓的“弱 势群体”过渡放任自己的行为。生命权的保护不但没有真正保护“弱势群体”的权 利,还牺牲了机动车驾驶人的权利,保护的目的没达到,反而使得更多人成为车 轮下的牺牲品。在机动车与除机动车外的交通活动主体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须由机动 车一方举证证明事故的责任系对方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否则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 任。其本质上的意思究竟是否是机动车负全责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在实践中,只 要在机动车与除其之外的交通活动主体发生碰撞的情况下都要承担全部责任。该 规定忽略了“路权原则''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作用。导致现实中“机动车承担 全责'的局面。这对于机动车驾驶员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使其在驾驶 时更加谨慎,不过这也变向使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员更加放任。二、“路权保护”原则下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述分析可见以“生命权保护”原则为基础的责任认定并不适合我国现状。而 以“路权保护''原则为基础的交通事故在责任认定能更有效的解决我国现在严峻 的交通事故频发的问题路权保护''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有着非常显著 的作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人们对于自身责任大小有着更加清晰的认知; 路权相关理论本身的规定为有关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提供 了充足的理论依据。所以加强“路权保护''原则在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事故责任中 的作用的重视,提高“路权保护”原则在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事故责任中的地位, 不仅能缓解我国交通事故多发的现状,还能让我国的交通活动真正驶向正途。(一)“路权保护”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作用1 .交通活动主体权利义务的明确“路权保护''原则非常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可以通过“路权保护''原则的规定 来确定交通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现代交通的发展使得我们生活中的交通活动 变得越来越复杂,车辆的数量和类型的不断增多,汽车行驶速度也越来越快,汽 车保有量的增加彰显了我们生活的快速发展,同样,这样的情况也使得道路交通 的危险性大大增加,在这样的现状下,交通活动主体之间再想单纯地靠所谓的礼 让精神进行交通活动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在现在的交通活动中必须有新的思想 指导并规范人们的交通活动。道路交通法中的“路权保护”原则,使交通活动主体 在行使自己的路权时,明确知晓自己也有义务不去侵犯他人享有以及行使路权。 这种清晰、明确的权利义务表述,不仅可以缓解现在存在的例如交通阻塞,车辆 违规并线等道路交通问题,使得道路交通更加顺畅有序,也可以大大降低交通事 故发生的可能性,更好的保证交通活动主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路权原则带来的明确权利义务也让交通活动参与者更加明晰一旦发生 交通事故后自己的责任是什么,使得责任认定更加公正合理。可见“路权保护” 原则就是新时代我们需要的新的从事交通活动的指导思想。2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活动主体之间的路权的范围一旦在空间上发生重合,就会因双方碰撞进 而发生交通事故。可见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就要原因就是没有有效遵守“路权保护” 原则。根据“路权保护''原则确定的相关规则,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交通活动主 体在交通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使得交通活动主体参与交通活动时更加安全。而 且“路权保护”原则下的交通规则及责任认定方式更加理性、明确,这样无论是在 预防交通事故樊生,还是通过合理认定责任来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方面都更加合理 有效。因此,“路权保护”原则也应是规范交通活动和判断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标 准。笔者认为,“路权”原则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明确的权 利义务关系使得人们对于自身责任大小有着更加清晰的认知;路权理论的规定为 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事故责任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与现实依据。(二)“路权保护”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具体措施L以“路权保护”原则为基础的责任认定的理性分析笔者认为想要真正做到贯彻落实“路权保护”原则,就必须将“路权保护”原则 的理论内容与交通活动的现实相结合,进而让交通活动主体知晓自己在怎样的情 况下,应该如何应对。在只有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并未发生过错行为的交通事 故中,责任的认定很明确,哪一方发生过错行为,哪一方就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而在事故双方都发生过错行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事故中,责任到底应该如何 “分配”就成为了一个复杂的问题。按照“路权保护原则”,认定交通事故中双方如 何承担责任一般有以下情况:若交通事故中一方违反通行权,另一方并未违反通 行权,则由发生违反通行权行为的一方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 双方都有通行权,还是单纯在通行权层面考虑,就无法解决问题。所以在这样的 情况下我们将优先权放入考虑范围,双方享有通行权的情况相同,那就由未遵守 优先权规定的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如果在该交通事故中,双方不仅同时都 发生违反通行权规定的行为,而且都发生违反优先权规定的行为,双方行为包含 的过错情况相同或很难判断过错的比例,那么双方应该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其实虽然是同等责任,不过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并不一定完全相同,虽然这 样的判定并没有保障绝对的公平,不过这样的规定可以更加快速高效的处理交通 事故。而如果双方都没有违反优先权和通行权的规定或都有违反优先权和通行权 的规定以外的行为,应当分析案件中的相关安全因素,根据对于安全因素的分析 结果来认定事故责任。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为了弥补法律滞后性提出的兜底条款。2.以“路权保护”原则为基础的责任认定的实际应用关于机动车等交通活动主体通行权的确定,应根据道路条件和具体交通规则 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如果道路上有用于确定交通活动主体从事活动范围 的表现或者隔离栏等,那么就按道路上的标线或隔离栏的设立情况来确定交通活 动主体各自的通行权;如果道路上并没有设立标线或隔离栏的,那么就按道路的 宽度来确定交通活动主体的通行权。也就是说这些路段上确定通行权的范围是根 据道路宽度、交通流量等具体情况做出适合的规定;如果上述情况在某些特殊情 况下存在问题,确定通行权的任务可以交给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而优先权的确定也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依据 通行权的规定无法确定该交通事故的责任时,确定优先权就成为了进一步确定责 任的方法。在这条道路上,如果一方交通活动主体享有通行权,另一方不享有通 行权的交通活动主体在此条路上与前者相遇,那么享有通行权的一方享有优先 权;如果在有交警指挥或者设立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和路段,发生上述情况时,优 先权就需按照交警的指挥或者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来确定;当然,交通法律法规还 有很多例外的情况,例如车辆行驶到人行道须让行等,所以很多优先权是依照法 律、法规来确认的。参考文献:川李蕊.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法律责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 (5) 朱士忠、徐建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制的弊端及认定书的证据定位. 检察实践.2007 (5)3周二长.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作用.保险研究.2(X)2 (7)4展万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性质及行政可诉性研究.行政研究.2001 (5).5林亚刚.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法律与科学.199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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