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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鼎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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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鼎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docx

    金杜律师事务所 KING&WGDD Mallesons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8层邮塌:10002018th Floor, East Tower, World Financial Center1 Dongsanhuan Zhonglu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20PRainaT+86 10 5878 5588F+86 10 5878 557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致: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云鼎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能集 团或收购人)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云鼎科技非公开发行的不超过153,279,347股股 份而持有上市公司超过3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事宜所编制的云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 国境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现行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仅就收购报告书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9 I BIk 广传 I W I W>R5iffi X W±芳州一 9Q.*tt T* SC # SB *W mT 暹三克e I *anittfMe<v*e< A OfZ King A Wood MaMor*S8 *ww lc*m com Ikw mor Wb<mMonBMcQI CWgfiQ Hftou Hang Kr9 SARgM SfAlShaPh* Sf*2 SuJtau 2)uhM Bra4Mrw CMerreEFTW PWrtb I SaWy IUy© I Sogaporv 8<wcH I Imntt IEan tvi Mn I Nr* Ar I Smon V<r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 中某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上市公司及收购人的如下保证:1 .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扫描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2 .其提供给本所的上述文件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扫 描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及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原因所致。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收购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本所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山能集团/收购人指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云鼎科技/上市公司指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云鼎科技”,股票 代码“000409”山东省国资委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法律意见书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发行/本次非公 开发行指云鼎科技拟在境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3,279,347股 (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行为本次收购指山能集团拟以现金认购云鼎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 部股票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指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股份认购协议指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 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收购报告书指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 指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摘要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6号准则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兀、万兀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7日向山能集团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370000166120002R的营业执照、山能集团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山能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名称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6120002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71号高新万达J3写字楼19层法定代表人李伟注册资本2,470,000万元成立日期1996年3月 12 口营业期限1996年3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开展煤炭等资源性产品、煤电、煤化工、 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物流贸易、油气、工程和技术研 究及管理咨询、高科技、金融等行业领域的投资、管理;规划、组织、 协调集团所属企业在上述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咨询;期 刊出版,有线广播及电视的安装、开通、维护和器材销售;许可证批 准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证书批准范围内的承包 与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及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 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热电、供热及发 电余热综合利用;公路运输;木材加工;水、暖管道安装、维修;餐 饮、旅馆;水的开采及销售;黄金、贵金属、有色金属的地质探矿、 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及技术服务。广告业务;机电产品、服装、 纺织及橡胶制品的销售;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园林绿化;房屋、 土地、设备的租赁;煤炭、煤化工及煤电铝技术开发服务;建筑材料、 硫酸钱(白色结晶粉末)生产、销售;矿用设备、机电设备、成套设 备及零配件的制造、安装、维修、销售;装饰装修;电器设备安装、 维修、销售;通用零部件、机械配件、加工及销售;污水处理及中水 的销售;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日用百货、工艺品、金属材料、燃 气设备销售;铁路货物(区内自备)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山东省国资委持有70%股权;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20%股权;山东省财欣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持有10%股权(二)收购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根据收购报告书、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7日向山能集 团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166120002R的营业执照、山能集团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控制人均为山东省国资委,其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三)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 中国证监会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 )、“信 用中国”网站(https:WWW 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四)收购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山能集团提供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地李伟男董事长中国济南否张宝才男董事、总经理中国济南否岳宝德男董事、工会主席中国济南否邸建友男职工董事中国新泰否丁海成男外部董事中国济南否陈宏男外部董事加拿大上海是杨朝合男外部董事中国青岛否周建男外部董事中国天津否韩作振男外部董事中国青岛否张若样男副总经理中国济南否乐江华男副总经理中国济南否刘健男副总经理中国济南否茹刚男副总经理中国济南否刘强男副总经理中国济南否杨再昌男财务总监中国济南否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 网( n) 、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http: hixinchaxun)> “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cHtC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五)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巨潮资讯网(h ttpnewindex) > 天眼查专业)扳网站(http:/std.tianyancha. COm/home)查询,截至2022年6月30日,除云鼎科技外,山能集团在中国境内、 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 况如下:序号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地点股票代码收购人合计持 有权益情况1兖州媒业澳大利亚 有限公司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ASX:YAL 03668.HK62.26%2兖矿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600188.SH01171.HK54.92%3山东玻纤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605006.SH52.74%4新风光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688663.SH38.25%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600918.SH10.04%6齐鲁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601665.SH7.80%7日照港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证券交易所600017.SH6.81%8贵州盘江精煤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600395.SH6.13%(六)收购人持股5%以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 机构的简要情况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 天眼查专业版网站(http:/ 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如下:序号金融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万元)行业类型直接持股比例1上海中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20,000期货经纪66.67%2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85,000信托10.18%3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70,300财产保险7.39%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96,862.58证券6.57%5兖矿集团财务有限公司400,000财务公司5.00%6邹城市矿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1,000典当91.00%7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300,000财务公司66.67%(七)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收购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 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 COU )、wfsfflBwl( 天眼查专业版网站( )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 .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 .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二、收购目的及决定(一)收购目的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 的认可和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并基于提升对于上市公司的管控和决 策力、维护上市公司长期战略稳定之目的,收购人决定认购云鼎科技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票。(二)收购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 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云鼎科技股份的计划。( )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己经履行的审批程序如下:1.2022年3月24日,山能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收购;2. 2022年3月24日,云鼎科技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议案;3 2022年3月24日,山能集团与云鼎科技签署股份认购协议;4. 2022年5月18口,云鼎科技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方案及相关议案;5. 2022年9月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2038号),核准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及本次收购尚需按照深交所及股份登记机关的要求进行新增股份的 登记。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批准 程序。三、收购方式及相关收购协议(一)收购方式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方式为收购人山能集团以现金认购云鼎科技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山能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85,356,55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16.71%)。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 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38,635,89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35.93%)。本次收 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仍为收购人山能集团。(二)本次收购涉及的交易协议根据收购报告书股份认购协议,上市公司与山能集团于2022年3月24 日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 .协议主体甲方: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 .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5.66元/股,乙方同意按照该价格参与本次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之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甲方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的较高者。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按照甲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定价的,则自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 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派发现金股利:PI=PO-D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两项同时进行:P1= ( P0-D)(1+N )其中,Pl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O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或甲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孰高者,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 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3 .认购数量及支付方式(1)认购数量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合计不超过153,279,347股A股股票,乙方拟以现金方 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如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核 准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则乙方的认购数将做相应调整。若甲方在定价基 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股股票数量将随除权后的甲方股份总数进行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甲方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2)支付方式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甲方在本协 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的有效期内向乙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甲方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乙方付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待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的认购资金验资完毕且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账户。4 .限售期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 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乙方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取得甲方的股票因甲方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限售安排。乙方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的甲方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甲方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上述股份如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事项,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5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甲方滚存未分配利润由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完 成后的全体股东按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6 .股份交割经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项进行验 资后,甲方应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及时修改其现行的公司章程,并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有关登记手续。7 .协议的成立和生效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成立,并在以下 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生效(最后一个条件成就日为本协议生效日):(1 )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2 )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主体的批准;(3)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8.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 或者由于本协议一方向另一方所作声明、保证和承诺有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 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协议他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的 损失、损害提起仲裁、索赔,要求不履行方或违约方作出赔偿。( )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 购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中存在75,043,808股限售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9%。 除此之外,收购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收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合 法自有资金、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使用杠杆或其他结 构化安排进行融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 次收购的情形。五、后续计划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 购人收购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一)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收购人根据其自身及上市公 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主营业务调整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未来十二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 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不存在就上市公司 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大重组计划。如果未来收购人根据其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 需要制定和实施上述重组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 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 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 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未来存在类似计划,收购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 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 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 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 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直接 控股股东的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等不因本次收购而发生变化。本次收购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 立经营能力,上市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继续与控股股东保 持独立。收购人已于2022年3月24日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的承诺函,承 诺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具体承诺如 下:”(一)关于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1 .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外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 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2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 完全独立于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二)关于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1 .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 管理制度;2 .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 一个银行账户;3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4 .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其资金使用;5 .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 的其他企业双重任职。(三)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 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 形。(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1 .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2 .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 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 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均为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收购未新增其他控股股东,不会因本次收购新增同业竞争 事项。为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山能集团已于2022年3月24日出具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本次发行完成后,山能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山能集团及山能集 团控制/将来成立之公司/企业/组织将不会直接或间接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构成同 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生产经营或类似业务。若山能集团及山能集团控制/将来成立之公司/企业/组织新增与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山能集团将以优先维护上市公司权益为原则,在符合国家 行业政策及审批要求的条件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区域市场划分、资产整合、业务 整合、业务调整、差异化经营等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确保上市公司独立运作,保证不侵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关联 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按规定公开披露,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本次收购完成后,除原有关联方外,不存在其他新增关联方的情况,亦不会因 本次收购新增其他关联交易事项。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关联交易,仍将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制度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收购人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 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己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议程序。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山能集团已于2022年3月24日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本次发行完成后,山能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山能集团及山能集 团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 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山能集团与上市公司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正、公平、公 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 操作,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相关手续,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除上述情形外,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 他合计金额超过3,OOO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值5%以上的交易。(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 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上市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在收购人及其关联方 领取薪酬的情形除外)。(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24 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 计划,亦不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24 个月内,除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八、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一)收购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以及相关自然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文件,在本次收购事项首次披露之日 (2022年3月24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以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文件,在本次收购事项 首次披露之日(2022年3月24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次收购涉及中介机构及其相关经办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涉及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文件,本次收购涉及的中介机构 及其相关经办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中信建投于2021年9月27日买入云鼎科技12,600股,并于2021年9月28日 卖出云鼎科技12,600股,中信建投买卖云鼎科技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指 数化及 量化投资业务账户,上述账户投资策略是基于交易所及云鼎科技发布的公开数据, 通过量化模型发出股票交易指令。此类交易表现为一篮子股票组合的买卖,并不针对 单只股票进行交易,属于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ETF、LOF,组合投 资、避险投 资、量化投资等范畴,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 中信建投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 务之间设置了隔离 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综上所述,中信建投上述自营业务 股票账户买卖云鼎 科技股票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中信建投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 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本所经办律师傅御女士的母亲徐卫民女士于2022年2月17日买入云鼎科技 IQOO股,于2022年2月18日卖出云鼎科技1,000股。根据傅御女士出具的自 查报告,徐卫民女士买卖云鼎科技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云鼎科技股 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 关系,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收购事项首次披露之日(2022年3月24日)前6个月 内,本次收购涉及中介机构及其相关经办人员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九、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 购的主体资格;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与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应的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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