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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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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docx

    2023年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一、总则1. 1编制目的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规范扑救森林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的处理方法,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妥善做好突发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确保扑火救灾工作安全高效有序实施,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目的,将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防火办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关于印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3 适用范围本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森林火灾,或者超出我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其他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指导全街道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1.4基本原则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居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森林火灾负总责;由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分级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森林火灾事发地村委的作用,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1.4.2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和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完善火情报告制度。各村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级有关森林防火工作会议、文件的精神要求,搞好森林防火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对森林火灾的快速应急处置能力。要按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各项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1.4.3 以人为本,安全防火。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同时,要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对防火人员造成的伤亡。不得动用妇女、未成年人、老弱病残及智障人员参加扑火。1.4.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各村居、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感,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1.5事件分级根据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因素,将森林火灾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件1)二、组织体系及职责2. 1街道指挥机构3. 1.1街道应急指挥部街道办事处设立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简称街道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分别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在生态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森防办)设立指挥机构办公室,成员单位由街道办事处(林业站)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按照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本辖区内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与相邻乡镇(社区、林场)要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跨区域应急协调应对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全街道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2)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森林防火措施;(3)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办法及本预案的实施;(4)对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批评和建议;(5)统一协调街道派出所以及民兵、应急扑火分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工作;(6)负责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4. 1.2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街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本部门职责,在街道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森林火灾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1)生态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负责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全街道森林防火工作;传达落实国家、省、市、县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关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相关指示批示和要求,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供应调配;负责各类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2)文化中心:负责对全街道森林防火工作开展期间的宣传报道,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3)督查办:负责督促各有关单位部门履行森林防灭火职责。(4)财政分局:负责筹集、拨付、保障街道森林火灾预防、扑救所需经费;对灾区灾民转移安置、救济和灾后重建项目,会同相关部门提供资金支持。(5)社会事务办:负责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进行生活援助;协助有关部门对死难者遗体进行妥善处置;对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因公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评定烈士的审核或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6)国土所:负责督促林区开采企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防范工作;配合做好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7)生态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设在林区或在林区毗连的牧地、草场的防火工作;协调指导加强林区农村生产生活用火的管理;参与做好牧地、草场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和处理农田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8)市场监管局分局:组织协调有关物资供应商,做好灾民所需生活用品等物资的市场供应管理工作。(9)安监站:负责做好抢险救灾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监督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10)交管站:为执行森林防火抢险救灾的车辆通行提供畅通保障,确保扑火救灾公路设施通行顺畅,生态中心部门征用其他民用交通工具时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11)卫生院:组织医务人员及时对森林火灾中的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12)生态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利站):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中取水及取水所需设备设施准备工作。(13)中小学: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区内中小学生森林防火教育及灾后转移安置工作。(14)综合执法分局:加强占道经营烟花爆竹、孔明灯等行为的管控。(15)武装部:根据镇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工作。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2.1.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街道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街道生态和农业综合服务(林业站)中心,街道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森防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森林防火预防和森林火灾应对处置综合协调工作,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2)督促落实国家、省、市、县和街道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处理县应急指挥部各种上传下达文件;(3)指导、督促本街道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制定、修订和执行;(4)组织制定和实施全街道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5)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街道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6)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的隐患排查和应急管理工作;(7)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的应急演习演练和培训;(8)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实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9)承办县应急指挥部、街道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1.4街道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发生森林火灾事件时,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街道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火灾扑救、人员疏散、医疗救治、社会维稳、宣传报道、火场清理、后勤保障、火案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组,在街道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综合协调组:由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街道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街道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火灾现场总协调、调度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镇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上级相关批示、文件精神传达到位;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工作。(2)火灾扑救组:接到前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组织专业(半专业)森林防火分队和村居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协调镇派出所、防火应急分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在统一调度指挥下,各扑火力量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事发地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3)人员疏散组:由事发地村委牵头负责,在火灾现场附近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由属地街道办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4)医疗救护组:由街道卫生院牵头,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迅速将因灾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5)社会维稳组:由街道派出所牵头,社会事务办、综治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密切关注事件动态和社会动态,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社会稳定,依法处置由森林火灾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6)宣传报道组:由街道文化中心牵头,街道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相关单位部门应主动及时提供宣传报道的信息内容);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7)火场清理组:由事发地村委牵头负责,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方可撤离;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8)后勤保障组:由街道党政办牵头,街道生态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财政分局、市场监管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的保障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9)火案调查组:由街道生态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牵头,街道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对森林火灾事件开展调查,尽快查明火灾发生的原因和肇事情况;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10)善后处置组:由街道生态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牵头,街道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做好善后处置,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等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三、监测预警3.1 风险预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I级(红色)、严重级(橙色)、较重HI级(黄色)和一般IV级(蓝色)四个等级。红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批准或根据授权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林业局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发布;蓝色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生态部门批准后发布。3.2 风险监测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森林火情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加强森林火灾的监测、预测、预警和评估工作,规范做好森林火灾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和报送发布等工作,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1)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2)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森林火灾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森林火灾监测工作的质量。(3)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的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通过高山瞭望、地面巡查、视频监控等手段和方式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监测覆盖体系。(4)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森林火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及时向社会发布高森林火险等级等有关信息。重点加强对旅游景点、林区内设施、坟山墓地,以及林区居民聚集区、村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对象的监测监控。3.3预警响应发布蓝色预警时,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1)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等有关情况。(2)及时查看蓝色预警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3)街道森防办、街道办事处安排24小时值班,预警地区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各类扑火资储备到位。发布黄色预警时,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黄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2)预警地区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预警地区要组织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森林景区、林区、林区坟场墓地、群众生产用火等区域的巡查巡护,并做好设卡检查工作。(3)预警地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真检查相关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专业(半专业)森林防火分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4)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布橙色预警时,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橙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2)预警地区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办法规定,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切实做好设卡检查工作,并派出工作组对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3)各有关单位认真清理掌握装备、物资等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4)适时采取森林消防应急分队靠前驻防等措施,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5)街道应急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掌握各村居的装备、物资及应急队伍驻防等情况。发布红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I)协调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2)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红色预警信息及响应措施。(3)预警地区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卡点值守和瞭望监测时间,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办法规定,加强火源管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产生活用火进行严格管理,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进行严防死守。(4)预警地区应急指挥部确保装备、物资、人员落实到位,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并派出工作组对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不间断巡回检查。(5)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检查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检查,实时掌握预警地区装备准备情况及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支援准备;督促预警地区森林消防应急分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应急战斗准备。(6)街道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分队进入戒备状态,全镇民兵、派出所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战斗准备。(7)做好赶赴火场工作组的有关准备。四、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1.1 信息报告森林火灾发生后,村居、街道生态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县指挥部报告森林火灾的情况,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及时限要求如下:(1)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后,必须立即向街道办事处及其街道生态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报告。(2)发生森林火灾,街道办事处第一时间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半小时。(3)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街道办事处、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半小时。1.2 先期处置森林火灾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村委应急队伍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及时报告,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在县应急指挥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由街道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必要时由县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县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发生危险性较大森林火灾或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以及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规定由省、市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处置。五、应对处置5. 1应急响应森林火灾事件发生后,根据危害程度、受灾面积、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等,分别由国务院、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认定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件(I级)、重大森林火灾事件(II级)、较大森林火灾事件(In级)和一般森林火灾事件(IV级)。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分别启动I级、II级、III级、W级应急响应。(镇森林火灾事件应对处置流程图见附件2)发生在特殊时间、重要区域的森林火灾事件,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当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必要时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6. 1.1I级、II级、In级和IV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事件,按照程序逐级报上级部门批准,启动相应的I级、II级和In级应急响应,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7. 1.2V级应急响应按照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参照IV级响应措施,制定本级响应措施。发生森林火情时,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及县森防办将对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进行调度跟踪,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在本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1)立即查清火灾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场面积、火情态势、周边森林情况、是否有重要物资库、是否威胁群众安全、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等情况,绘制火场态势图、扑火兵力部署图,准确分析判断火灾性质、发展趋势,提出处置意见。(2)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森林火灾、火情动态,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3)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扑救,采取紧急措施,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4)迅速执行上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各项指令。5.1.3信息发布特别重大、重大级别森林火灾事件信息分别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省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发布,较大、一般级别森林火灾事件信息分别由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或其受权的机构发布。事件发生后,通过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我街道应急指挥部及相关单位配合上级的工作。5.1.4应急响应终止当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明火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火、无烟、无气”等相应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经分析评估认为可终止应急响应的,由前线应急指挥部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后,适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的森林防火工作秩序。5.2善后处置街道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好火灾中的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和灾民的补助、补偿、抚慰、抚恤、救济、安置等善后工作和灾后重建工作,必要时根据处置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支持,保障灾民正常生活需求,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派出所和街道生态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要积极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街道应急指挥部对火案的侦查、处理有监督指导权。5. 3处置评估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估调查组,赴现场进行调查评估,对森林火灾发生和应对处置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回顾和总结,及时将火场面积、森林资源损失、森林火灾处置过程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并在3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关部门。5.4处置奖惩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报告、调查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个人给予罚款、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调查处理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在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及县生态局的指导下,组织事发地村委及相关部门对火灾发生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及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七、应急保障7.1 队伍保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急分队由各部门抽调组成,每个小分队由班子领导带队。村级应急人员由村委组建,主任带队。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带队领导的指挥,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各应急人员值班期间务必保证24小时电话畅通。7.2 物资保障防火物资(灭火机、灭火拖把、弯刀、灭火水枪等)由街道生态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统一购买存放管理和使用,在应急队伍出发前统一发放。保障物资(矿泉水、毛巾等)由党政办统一购买发放,保证扑火工作顺利进行。7.3 资金保障森林防火专项经费预算纳入街道预算范围,由财政分局审核把关,保证后勤资金充足。7.4 其他保障7.4.1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以及宣传媒体要协助做好对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和宣传报道工作。1.1 4.2村寨或城镇居民紧急避难场所由当地村委负责安排落实。重要设施内人员和物资的紧急避难场所由镇森林办与当地村委共同负责安排落实。7.5 科普宣教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和村委要广泛宣传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知识,充分利用标语、横幅、电视、报刊、广播、微信、开展宣传活动、印发资料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强化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强森林防火安全扑救和紧急避险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公众森林防火安全意识。7.6 应急演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每年配合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森林火灾应对处置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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