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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合建人事[2015]7号)、《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人事[2015] 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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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合建人事[2015]7号)、《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人事[2015] 9号).docx

    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合建人事【2015】7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住建、建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不断提高我市建筑工人的从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建筑业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134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建人函201511050号)要求,实现国家和省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预定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配套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本市各等级各工种建筑工人职业培训、高级工以下各工种的考核工作;负责本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试点、认定、示范引导及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培训考核维护所需题库;负责本市建筑工人培训合格证书统一编码、发放及培训考核信息汇总、上报和发布工作;争取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减轻企业负担等。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人职业培训制度,对企业自有工人进行相应职业培训;逐步建立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等级与基本工资挂钩制度、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具有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原则上均应建立培训考核机构,自主开展本企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其它具备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可建立培训考核机构,自主开展本企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委托的方式开展培训考核相关工作。三、我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分为企业培训考核机构、社会培训考核机构。1、培训考核机构应在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并按规定向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负责将参加本机构培训考核人员的信息按要求汇总上报,按照要求做好培训考核相关信息的记录保存。(一)凡工商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均可按照合肥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认定条件(附件1)要求申请设立企业培训考核机构。(二)申请社会培训考核机构除满足合肥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认定条件要求外,还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按规定取得培训收费许可证,职业院校应设置有土木或工程类专业。(三)申请设立培训考核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执行:2、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合肥市建设行业培训考核机构申请表(附件3);(2)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设立培训中心及聘任管理人员的文件,社会培训机构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培训收费许可证明文件;(3)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培训师资名单及其证书复印件;(4)机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和机具等设施证明材料;(5)培训机构规章制度;(6)其他相关材料。上述申报材料均用A4纸,按前后次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应加盖公章。3、申报材料受理:市城乡建委人教处负责受理社会培训考核机构申请;市城乡建委建管处负责受理市本级建筑业企业申请。四县一市住建(建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初审所在地建筑业企业申请,并将初审后相关资料统一汇总报送人事处。4、市城乡建委人事处、建管处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实地核查。5、发文公布审定合格培训考核机构名单。四、培训考核机构申报时间(一)第一批培训考核机构申报时间为即日起至8月10日。请各建筑业企业和有关社会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程序和申报材料受理要求于8月1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四县一市住建(建管)部门应将初审材料汇总后于8月15日前报送至市城乡建委人事处。(二)第二批培训考核机构申报时间将视第一批认定情况另行通知O五、不具有培训考核资格的企业应委托社会培训考核机构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视同其具备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能力水平。六、培训考核机构开展建筑工人培训,可结合工程实际,充分利用工人空闲时间,充分发挥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作用。职业(工种)操作技能培训可采取基地集中培训与施工现场培训、分阶段培训与一次性培训、师傅带徒弟与集中辅导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由企业或培训考核机构负责实施。鼓励企业组织开展建筑工人技能竞赛、岗位练兵等活动,并将参与人员的成绩运用到培训考核工作中。鼓励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效果。七、考核发证(一)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内容包括应知(理论)和应会(实操)两部分,分值比例分别为30%和70%,合格分数为60分。应知(理论)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工种)理论知识二个科目,应会为职业(工种)技能操作科目。应知部分考核原则上采取笔试方式,由考核单位集中组织阅卷评分,应会部分一般应采用特定场地或结合工程进度实施。中级工及以下工种45周岁以上考生应知考核可采取口头问答的形式,但要做好记录。(二)培训考核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并于考核实施前10日通过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明确培训考核时间、地点、工种及数量、师资等情况,申领应知考试内容,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培训和考核应全过程视频采集存档,考核相关材料应整理归档。(三)各培训考核机构将培训考核成绩合格人员信息按格式要求及时录入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提交技能人员基础信息汇总表(附件2),市城乡建委统一编码并申领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和编号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加盖培训考核机构印章。合格证是建筑工人具有相应等级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和建设行业求职、任职、单位确定劳动报酬的主要依据。八、培训考核机构监管对培训考核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培训考核机构应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发现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注销其违规发放的合格证书,同时视情节可分别给予警告、暂停培训考核直至取消培训考核资格等处理。我市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信息均通过市城乡建委信息系统录入管理,并可公开查询。企业以前取得的社会各类机构培训发放的人员职业培训证书均需将持证人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系统实行统一管理。九、工作要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是一项新的重要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培训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强化管理,不断提升培训考核工作水平。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筑市场监督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营造重视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重点加强对企业依托农民工学校建立的培训考核机构等的日常管理,督促企业加大投入,充分调动建筑工人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各级领导重视、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建筑业企业和建筑工人积极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特此通知联系电话:0551-62672758(人教处)、62640559(建管处)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7月27日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人事20159号各相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落实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合建人事【2015】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证书)由我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领并统一编号,各培训考核机构应将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名单信息,通过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填报并经审核通过后即可领证,证书加盖培训考核机构的印章。技术工种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名称(代码)分为38个专业(附件1)。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等相关事项时,所需技术工人应持有职业培训合格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实施之日前,凡持有省市人社部门批准的技能鉴定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省住建部门签发的国家住建部印制的证书自9月10日起30日内,由持证单位通过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集中统一填报,履行审核确认手续。三、为确保培训质量,我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实行考、培分离,培训、发证工作由各培训考核机构(第一批见附件2、3)负责组织实施,考试考核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协会负责。各培训考核机构应在培训开班前10日内向我委提交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开班申报表(附件4)电子版,培训考核后应提交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基础信息汇总表(附件5)电子版及纸质表格。企业培训考核机构在各工种培训结束后一次集中申报考核。根据我委统一计划安排,本年度自9月中旬起每半个月我委组织一次考试,从业人员少的工种定期集中考核。为便于开展工作,成立合肥建筑工人培训工作群,QQ号:232692129o四、根据建筑工人培训要求,建议各培训考核机构使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或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建筑行业培训教材,培训、考试需满12学时。五、相关培训费用收取:企业自主培训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社会培训机构按物价部门相关规定合理收取,杜绝发生恶意高价买卖证书的虚假培训行为。六、对培训考核机构申报认定的相关条件要求:1、专职管理人员即非兼职人员,应与培训考核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培训机构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须经人社部门签发(外地或央企等大型企业职称证书须经市人社部门备案),涉及专业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人L20121151号文件规定;从事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师应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是一项新的重要工作,涉及面广,也是一项培育建筑工人队伍的长期工作。各培训考核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完整采集培训视频,切实做到培训、考试人岗合一,确保培训考核工作质量。对发现有弄虚作假,出卖证书行为的培训考核机构,我委将在全行业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其清除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名单。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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