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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CIRA-自体颅骨组织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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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CIRA-自体颅骨组织库.docx

    ICS11.040.40C45(待定)备案号:团体标准T/CIRA-STD2102自体颅骨组织库AutologousCraniumBank(征求意见稿)2021-00-00发布2021-00-00实施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发布前言4自体颅骨组织库51 范围52 规范性引用文件53 术语和定义64 总则75 基本要求75.1 ACB的管理机构75.2 ACB的人员要求75.2.1 ACR负责人75.2.2 ACB工作人员85.3 ACB的质量管理体系85.3.1 ACB的组织机构85.3.2 质量管理部门85.3.3 质量管理PDCA循环.86 环境要求96.1 ACB的布局96.2 ACB工艺流程的环境要求96.3 人员的净化要求和管理96.4 物料及洁具的净化要求107 设备要求108 运行管理108.1 颅骨的筛选108.2 颅骨的检测、收集、转运、处理、灭菌、储存、放行、运输和复温118.2.1 检测和收集118.2.2 转运、处理和灭菌118.2.3 储存118.2.4 放行118.2.5 运输118.2.6 复温118.3 颅骨的回植119 质量管理129.1 文件管理129.1.1 质量体系文件.129.1.2 技术文件.129.1.3 记录的保存.129.2 收储颅骨的过程管理129.3 颅骨的检验139.4 包装和标识139.4.1 包装139.4.2 标识139.4.3 颅骨的可追溯性.139.4.4 标识的随附文件.139.5 不适合回植颅骨的处理149.6 质量追溯14附录A(资料性)ACB的布局15附录B(资料性)ACB洁净区的环境要求和监测16附录C(资料性)颅骨辐照灭菌剂量的确定及维持17参考文献20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部分或全部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及中国生物医药技术协会提出。本文件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文件中使用如下助动词:“应”表示要求;“宜”表示建议;“可”表示允许;“能”表示可能或能够;“注''的内容是理解和说明有关要求的指南。本文件起草单位:。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自体颅骨组织库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自体颅骨组织库(AutologousCraniumBank,以下简称ACB)的基本要求、环境要求、设备要求、运行管理和质量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自体颅骨组织库。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木文件。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28232-2020臭氧消毒器卫生要求GB/T19973.2-2018医疗器械的灭菌微生物学方法第2部分:用于灭菌过程的定义、确认和维护的无菌试验GB/T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633.1-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GB/T19633.2-201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的确认的要求GB18280.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GB18280.2-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GB/T31995-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证实选定的灭菌剂量VDmaX方法GB/T19973.1-2015医疗器械的灭菌微生物学方法第1部分:产品上微生物总数的测定GB50457-2019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50333-201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19258-2012紫外线杀菌灯GB/T16292-2010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16293-2010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GB/T16294-2010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50591-201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15981-1995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YYfT0513.1-2019同种异体修复材料第1部分:组织库基本要求YYfT0287-2017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1 自体颅骨AutologousCranium来源及应用于患者本人同一部位的颅骨组织,以下简称为颅骨。1.2 自体颅骨组织库AutologousCraniumBank,ACB收集、检验、处理、储存和发放颅骨的系统,缩写ACB。1.3 收集Collection用于回植,从患者本人获取颅骨的过程。1.4 转运TranSPort将手术中取出的颅骨,包括其无菌容器,置入快速转运接口(RaPidTranSferPort,RTP)装置内密封后送至ACB的过程。1.5 储存Storage通过改变环境条件,最大程度保留颅骨的原始性状,以防止或延迟其生物或物理改变。1.6 收储过程CollectionandStorageProcess任何对颅骨进行的操作,包括收集、转运、处理、包装、储存、辐照,或从储存条件下转移,以确保其质量的过程。1.7 发放Distribution收到颅骨同植中请,ACB向申请机构交付颅骨的行为。1.8 召回Recall当判定颅骨不适合回植时,由ACB发起,将已发放且未完成回植的颅骨以任何方式返回ACB的行为。1.9 自然复温SpontaneousThaw将冷冻的颅骨转移至室温环境,使其温度自然恢复至室温的过程。1.10 回植Replanting申请机构将ACB发放的卢页骨用于患者本人颅骨缺损的手术修补过程。1.11 包装单元PackageUnit从患者一个手术切口内取出的所有需要同植的颅骨,包装为一个单元。1.12 生物负载Bioburden包装单元内活微生物的总数。1.13 最大耐受剂量MaximumToleratedDose用于颅骨灭菌,不影响其预期使用的最大辐照剂量。1.14 无菌保证水平SterilityAssuranceLevel,SAL单个颅骨残存单个活微生物的概率。注:SAL使用量值表示,通常是104或03.1.15 灭菌Sterilization使颅骨不含活微生物的操作过程。注:在灭菌过程中,微生物灭活的性质呈指数级关系,因而可用单个颅骨上微生物的存活概率来表示杀灭程度,其SAL值为10-6o1.16 灭菌剂量SterilizationDose达到颅骨灭菌规定的无菌保证水平的最小剂量。1.17 剂量分布测试DoseMapping在规定条件下检测颅骨辐照剂量的分布与变化。4 总则ACB应按GB“19001-2016和YY/T0287-2017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ACB的文件控制、人员控制、基础设施控制、环境控制、设备控制、运行过程控制、质量控制、颅骨发放、回植和随访跟踪等全过程,以保持并持续提高ACB运行过程及各环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5 基本要求5.1 ACB的管理机构5.1.1 ACB应建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按照本文件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实施管理;任何机构申请成立ACB应经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遴选的有关专家现场考察和审核,专家委员会应按照本文件对ACB的环境、设备、人员配备、质量管理进行考察和审核。审核后的ACB还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5.1.2 对ACB的审核和重新审核前应发出书面通知,对未满足本文件要求的ACB,宜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整改后审核仍不合格,应取消ACB资格。5.2 ACB的人员要求ACB应配备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既有颅骨回植技术的专业知识,又有颅骨质量管理的经验和能力,而且熟悉国家的有关规定。5.2.1 ACB负责人TCIRA-STD2102ACB应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ACB安全有效运行的领导者,应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和高级职称,能负责本文件的实施和质量管理,指导颅骨回植技术的临床应用。负责人应全面负责ACB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定期检查ACB运行状况,审核ACB质量体系文件,监督制定ACB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领导及组织ACB的培训和科研,并对ACB颅骨的质量负责。5.2.2 ACB工作人员从事关键技术岗位的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应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过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5.3 ACB的质量管理体系ACB应建立与颅骨同植要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收集外来文件等,并按GB/TI.1-20209.5.4.4.3要求严格加以实施,保持其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持续改进ACB运行过程。5.3.1 ACB的组织机构a) ACB应建立与颅骨回植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其职能和相互关系,包括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以有效保持质量管理。b) ACB应在管理层中指定一名负责人,规定其在质量方面的职责和权限。c) ACB可涉及临床神经外科、临床医学研究、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后勤保隙、手术室、护理部、检验科、病理科等相关学科或职能部门,临床神经外科或颅骨制备等执行部门与医院感染管理或质量控制等监督部门的领导不能互相兼任。5.3.2 质量管理部门a)ACB应指定质量管理部门b)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ACB所在机构应有与颅骨回植的规模、检验和检测要求相适应的检测仪器及设备。c)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颅骨回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根据颅骨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制定检验规范,赋有颅骨质量的裁量权。d)质量管理部门应按规程进行每例颅骨的检验并形成记录,记录应有执行检验和颅骨放行的责任者签字。e)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并保存由临床医师提供的不良反应的记录。5.3.3 质量管理PDCA循环a)策划(Plan):ACB应以临床实际需求为导向,设立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策划其实现的过程,制定相关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识别和应对相关的风险和机遇。b)实施(Do):严格按要求执行所做的策划,如规定有关颅骨筛选的条件,管理颅骨检测、收集、转运、处理、储存和发放的过程,以及评价颅骨回植的效果等。检查(Check):应根据ACB目标、要求和所策划的内容,对其运行过程及服务进行检查及监测,并报告结果,同时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专家的监督、评价和建议。d)措施(Act):ACB应根据检查结果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以完善其运行过程及各环节的相互作用。同时,为持续提高其有效性而策划更高层次的质控要求。6 环境要求6.1 ACB的布局a) ACB应按颅骨工艺流程合理布局,设立不同等级的洁净区和缓冲区,人与物应各行其道,并符合ACB无菌管控的要求,参见附录A,b) ACB各等级洁净区和缓冲区,应设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c)按百级洁净区要求布置。6.2 ACB工艺流程的环境要求a)ACB各洁净区的环境应符合GB50457-2019要求,应根据GB/T16292-2010>GB/T16293-2010和GB/T16294-2010定期检测并报告,参见附录BCb)包装和处理颅骨的设备应保持洁净状态,具环境洁净程度应满足内部不低于百级和外部不低于万级的条件。空气消毒方式宜按照GB28232-2020实施。c)ACB洁净区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人流、物流分开并固定走向,应配置与其洁净度相匹配的空气调节净化系统。d)物料等应经双层传递窗进入洁净区;传递窗的设计要求应符合GB15981-1995和WS/T367-2012的标准,紫外线消毒时间应符合GB19258-2012的要求。e)洁净区应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f)洁净区与其周围的空间,应按ACB工艺要求维持一定的正压差或负压差。g)不同等级的洁净区之间,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压差不应小于5Pa,洁净区与室外的压差不应小于IOPa0h)洁净区维持不同的压差值所需的压差风量,宜根据洁净区特点,采用缝隙法或换气次数法确定。i)送风、回风和排风系统的启闭宜联锁。正压洁净室联锁程序应先启动送风机,再启动回风机和排风机;关闭时联锁程序应相反。负压洁净区联锁程序应与上述正压洁净区相反。j)非连续运行的洁净区,可根据ACB工艺要求设置值班送风。k)ACB应预留维修和保养的工作通道,维修和保养时,不宜降低各洁净区的洁净等级。6.3人员的净化要求和管理a)人员进入ACB的工作区应经ACB授权;工作人员应通过培训后方可上岗。b)人员进出ACB洁净工作区,应经净化的缓冲区和更衣区,按净化程序着装,进出净化工作区。TCIRA-STD2102c) ACB应制定工作人员卫生守则并定期检查,包括勤理发、勤洗澡、勤剪指甲、不化妆、不佩戴饰物、不将个人物品带入洁净区等。洁净工作服应选择质地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物的材料制作。工作服和帽应能有效遮盖内衣和头发。d) ACB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直接接触物料和颅骨的工作人员至少应每年体检1次,患有传染性或感染性疾病活动期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6.4物料及洁具的净化要求a)进入洁净工作区的物料,应按净化程序、经过净化设施进入洁净区。b)净化设施可以是含有紫外线消毒功能的双层传递窗或气闸,洁净区可包括超净台。c)洁净区内应设置独立的通风良好的洁具间,用于清洗工具的洗涤、干燥及存放。洁净区与非洁净区的洁具不可混用。.7设备要求a)ACB应有颅骨处理和包装的核心设备,简称设备。b)设备或设备关键部件的性能应达到ACB无菌管控的要求,并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验证。c)设备的结构应符合ACB操作流程,并能与颅骨的RTP转运装置通过阻菌阀门对接;RTP转运装置应能容纳含有颅骨的包装单元,其内径宜225cm,高度宜210cm。d)直接接触颅骨及其包装单元的设备,其内部环境应达到百级,应具有防尘和防污染设计,且内部各构件表面应无毒、耐腐蚀、易清洗、易消毒和易灭菌,与物料或颅骨无理化反应;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或清洗剂等液体,应严格按设计的流程使用且无微生物污染。e)设备的运行宜采用信息化智能控制,避免人为操作,并能对流程信息进行追溯和管控。D洁净区内的操作工具宜使用纯化水清洗,并与非洁净区的操作工具有明显的标记区分,不可交叉使用。g)设备的外部应定期清洁及维护。h) ACB的各类监测仪应按规定定期检定及校准,以保证其有效性。i) ACB应建立设备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档案,并保存设备使用、维修、保养和改进的记录。8 运行管理8.1 颅骨的筛选a)临床医生应详细询问患者的病史,严格体检,完善相关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排除不适宜储存颅骨的疾病或情况;b)应建立颅骨筛选的排除标准,如严重的骨质疏松、全身性严重感染、颅骨或其周围存在感染或污染等,并保存相关评价记录;c)拟储存的颅骨,长度或宽度宜23cm、碎裂程度宜W4块;8.2 颅骨的检测、收集、转运、处理、灭菌、储存、放行、运输和复温ACB应有颅骨的检测、收集、转运、处理、灭菌、储存、放行、运输和复温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编制控制文件,记录并存档。8.2.1 检测和收集颅骨的收集过程应在手术台受控环境下进行;手术取出颅骨后,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并收集冲洗液检测生物负载;直接接触颅骨的容器应满足无菌要求;颅骨及其无菌容器应放入已灭菌的RTP转运装置内密封。8.2.2 转运、处理和灭菌应按照YY/T0513.1-2019,在要求时限(72h)内,以冷链方式(0°C10°C)转运。转运时,RTP转运装置应保持平稳,避免摇晃或碰撞等有可能损坏颅骨的情况。负责收集和转运的人员应接受ACB的培训,记录相关流程并存档。RTP转运装置经颅骨专用通道的双层传递窗送入ACB的万级洁净区,通过RTP阀门对接设备的百级洁净区,经过颅骨含水量控制和三层包装等处理后,转送辐照灭菌。颅骨宜采用辐射灭菌法,按医疗保健产品的标准GB18280.1-2015管控,灭菌剂量的设定参照附SCo辐射灭菌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辐照后的颅骨转运至ACB,放入冷冻设备,梯度降温至-70C以下,再转移至独立位置深低温储存。冷冻后的颅骨应保持-7(TC以下的深低温状态。灭菌后的外包装表面应有灭菌标识,标识内容应至少包括:患者信息、灭菌日期、灭菌方式、灭菌失效日期。8.2.3 储存每个包装单元应有独立的储存位置。颅骨的储存条件应有记录,储存时间应能满足颅骨同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以Wl年为宜。储存设备的外部环境应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并有完备的消防设施。8.2.4 放行ACB应建立颅骨放行程序。质量负责人首先应审核患者信息,确认颅骨用于患者本人的回植;其次应全面审核对应颅骨的收集、转运、处理、储存、灭菌和检验等质量记录,确认符合颅骨放行质量要求后,再签署放行记录单。颅骨应与其合格性证明文件一同发放。8.2.5 运输放行颅骨应放入保温容器中,在W10C的温度环境下于48h内运输至患者所在医院,如不能在24h内回植的,应置入20°C环境暂存,暂存时间宜W3d,或回存ACB。8.2.6 复温卢页骨回植前,应自然复温至室温,并有记录存档。8.3 颅骨的回植在充分评估患者状况和颅骨质量信息的基础上,按无菌手术要求实施颅骨回植手术,宜注意以下手术禁忌:a)患者存在可能增大的颅内占位性病变;b)患者的颅内压明显偏高或脑组织膨出骨窗;c)患者生理状态不佳,如存在严重营养不良或感染等;d)患者存在严重系统性疾病,无法耐受手术或全身麻醉;e)患者颅骨缺损处的头皮存在大面积疤痕挛缩、缺损、炎症或明显菲薄等缺陷;f)患者存在严重后遗症及其他不适宜颅骨回植的情况;g)患者手术前未进行感染因子检查;h)颅骨信息不能证明其安全有效性。9 质量管理9.1 文件管理9.1.1 质量体系文件a) ACB应编制描述其质量体系及各质量要素间相互关系的质量手册。b) ACB应编制质量体系要求的程序文件、管理文件、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c)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及修改应经过审评并保留记录。9.1.2 技术文件应根据ACB的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的一般原则建立自己的技术手册或操作手册,对颅骨的收集、检验、转运、处理、储存和发放等全过程中的每个重要操作程序加以限定,以保证颅骨及其相关服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9.1.3 记录的保存a) ACB应建立记录保存制度。关于颅骨的基本信息、检测结果、收集、转运、处理、储存、发放、回植、随访、召回和废弃等情况,相关仪器和设备的运行、保养、维修和改进等信息,以及操作者的签名和日期等,应有相应的记录档案。通过记录可对每例患者颅骨的来源、去向和质量控制等情况进行追溯。b) ACB应制定书面程序管理记录文件,规定记录的标识、检索、存档、保管、保存期和处置等。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力2年。9.2 收储颅骨的过程管理a)应制定收储颅骨的操作手册,并严格按手册的要求对颅骨的收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b)应制定颅骨收储过程的质量控制标准,设置质量控制点,并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c)应有与颅骨相关的验证,包括环境验证、设备验证、收储过程验证、包装验证、保存温度验证和灭菌过程确认等;d)应在手术室受控环境下收集颅骨,手术室的环境应符合GB50333-2013的要求;e)颅骨的转运宜采用RTP转运装置,实现颅骨从手术室百级环境到ACB百级环境的对接,接口的设计宜采用RTP阀门,并符合ACB无菌转运的要求;f)颅骨的处理和包装应在百级洁净环境下进行,包装耗材应满足无菌要求;g)包装后的颅骨,应梯度缓慢(23h)降温至-70C以下储存;h)颅骨辐照时,应送交有资质的企业,其能提供有效的确认文件,包括:灭菌装置确认、灭菌剂量确认、灭菌剂量分布测试、ACB产品的包装确认、辐照加工工艺的确认等。9.3 颅骨的检验完成所有颅骨收储过程后,应按确定的质量要求对颅骨进行检验并形成质检报告。至少应包括包装完整性、标识准确性、产品外观、颅骨数量、辐照证明书。9.4 包装和标识9.4.1 包装a)颅骨应按无菌医疗器械包装的要求GBrr19633.1-2015和GB/T19633.2-2015包装;b)c)来源于患者同一切口内的颅骨包装为一个单元;d)颅骨的包装单元应采用三层封装,包装热熔宽度宜26mm,包装打开后应有不可复原的痕迹;e)包装设备应定期维护和监测;f)每一个颅骨包装单元,均应标注“包装破损禁止使用”;g)在包装的适宜位置,应粘贴辐照变色指示片,以区别是否完成辐照。9.4.2 标识颅骨包装的外或内面应有标识,标识内容应符合颅骨收储和回植的要求。且标识应清晰和牢固,不因灭菌、运输和储存等过程而脱落或模糊不清,标识信息应能正确指导颅骨的运输、储存和使用。标识因位置或大小受限而无法标注全部信息时,至少应含有:患者的姓名、住院号和储存期限,并在标识中标注”其他内容详见标识的随附文件”。标识通常应包括:a)ACB名称和地址;b)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和住院号等;c)颅骨唯一识别码;d)颅骨灭菌信息及储存期限;e)颅骨储存方法、拆包方法和运输注意事项等。9.4.3 颅骨的可追溯性a) ACB应对每个颅骨的包装单元进行标识。每张标识均应记录颅骨的基本信息及处理流程,并含有唯一的标识码,以确保其可追溯。b) ACB应制定颅骨标识管理的控制文件,每个包装单元均应有识别颅骨信息的标识,并能通过该标识检索到颅骨的详细信息,包括:患者的临床资料,颅骨的收储过程,ACB的环境监测,包装材料和无菌管控的参数信息,颅骨的检验结果,以及操作及复核人员的签名等。9.4.4 标识的随附文件发放颅骨时应同时提供标识的随附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a)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和住院号等;b)颅骨收集的部位和数量;C)颅骨转运和储存的条件及方法;d)颅骨入库日期和使用期限;e)颅骨一次性使用的说明;f)颅骨的使用方法以及注意事项、警示或提示内容等;g)颅骨回植的适应证和禁忌症;h)ACB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i)标识上使用的图形、符号或缩写等内容的说明;j)辐照证明书;k)以及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9.5 不适合回植颅骨的处理a)应制定不适合回植颅骨的控制程序及文件,以防止非预期发放及回植;b)不适合回植的颅骨,应按控制程序进行标识、登记、评价、隔离和处理;c)不适合回植颅骨的处理应按照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销毁;d)ACB应利用各种信息来源,发现和分析不适合回植颅骨的潜在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并实施控制。9.6 质量追溯a) ACB的颅骨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发放和回访。颅骨发放应有记录,并有发放和领取颅骨的人员的签名。记录应保留到颅骨回植后2年。b) ACB应建立颅骨可追溯的档案系统,可定期与回植颅骨的手术医生联系,回访并接收与回植相关的各种反馈。c) ACB应处理用户投诉,对用户投诉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记录。d)发现已发放的颅骨不适合同植,应立即召回,并按不适合同植颅骨的控制程序进行处理。附录A(资料性)ACB的布局ACB各洁净区按GB50591-201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设计,其功能布局、空气洁净度等级和静压差应达到设计要求,见图AL图Al.ACB的布局附录B(资料性)ACB洁净区的环境要求和监测ACB洁净区的环境,要求定期检测与其等级相匹配的悬浮粒子、沉降菌和浮游菌的数量,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GB/T16292-2010、GB/T16293-2010和GB/T16294-2010,见表B1。洁净区在静态条件下的环境要求,参考GB50591-2010,包括:温度为18°C28°C,相对湿度为45%65%,不同级别洁净区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的静压差25Pa,洁净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210Pa,百级洁净区水平层流风速204ms,垂直层流风速20.3ms°其他技术指标和检测频次见表里。表BlACB洁净区空气洁净度级别洁净度级别尘埃最大允许数(个m')微生物最大允许数(个/!HD»0.5Pm>5m沉降菌浮游菌100级3,50001510,000级350,0002,0003100100,000级3,500,00020,00010500300,000级10,500,00060,00015表B2ACB洁净区的环境要求及监测监测项目技术指标标准检测频次100级10,000级100,000级300,000级温度CC)GB505911次/班相对湿度(%)GB505911次/班风速(ms)GB505911次/月换气数(次h)>20>15>12GB505911次/月静压差(Pa)GB505911次/月20.5Um尘埃数(个)3f500350,0003,500,00010,500,000GB/T162921次/季25UnI尘埃数(个府)02,00020,00060,000GB/T162921次/季浮游菌数(个m')W5100W500GB/T162931次/季沉降菌数(个m')131015GB/T162941次/周附录C(资料性)颅骨辐照灭菌剂量的确定及维持C1范围本附件描述了确定ACB生物负载水平的实践和操作程序,用于颅骨辐射灭菌剂量的确定及维持。C2ACB样品的选择与验证鉴于自体颅骨具有“唯一”的特殊性,无法直接用于试验性验证,因此,选择ACB等同产品(废弃颅骨)和/或模拟产品(替代物)为样品来确认灭菌过程。通过对样品生物负载的测试分析,验证ACB微生物的管控水平。产品族、主产品、等同和模拟产品的评审周期Wl年,评审过程需文件化。C3生物负载的确定生物负载的确定包括对需氧菌、抱子、酵母菌、霉菌和厌氧菌的计量。无菌手术取骨、无菌转运等过程控制决定了颅骨在微生物学上的高洁净度,即较低的生物负教,因此,检测方法宜参照GB/T31995-2015选择薄膜过滤法,而不宜使用样品份额(SIP)法。其中,至少应含需氧菌和真菌的计数。确定生物负载的目的:a)确定颅骨内部和/或表面及其包装的活性微生物总数;b)作为ACB无菌管控的早期预警;c)建立和验证辐射灭菌剂量。生物负载测试方法按照以下步骤验证其有效性和可重复性。C4建立灭菌剂量为建立达到10-6SAL值所需的灭菌剂量,常用方法有VDmaXl5、VDgX25和基于生物负载水平的方法一。基于GB/T31995-2015中针对较小样本量的修正统计方法:(1)VDmaJ5法:在微生物抗力标准分布(Standarddistributionofresistances,SDR)条件下,当微生物水平1.5CFU/产品单元时,选择15kGy作为灭菌剂量;(2)VDnm25法:在微生物抗力标准分布条件下,当微生物水平IoOOCFU/产品单元时,选择25kGy作为灭菌剂量。此外,也可通过生物负载测试结果查表验证并建立最低灭菌剂量。鉴于自体颅骨“唯一性”和“稀少性”的特点,宜采用样本用量少、单批次模式的VDmaXl5或VDmaX25法来建立灭菌剂量,同一批次的10件样品用于生物负载测试,另10件样品用于剂量验证;如有足够数量的样品,也可采用ISOllI37-2:2013中的方法一建立灭菌剂量,同一批次10件样品用于生物负载测试,另I(X)件样品用于剂量验证。实验过程中的样品来源于等同产品(废弃颅骨)或模拟产品(替代物),实验前,它们应经历与回植颅骨灭菌前的相同环境和工艺处理。建立灭菌剂量的方法,参考GB18280.2-2015和ISOllI37-2:2013叫建立灭菌剂量实验过程中的生物负载测试,参考GB/T19973.1-2015和ISO11737-1:2018。】;无菌测试,参考GB/T19973.2-2018和ISO11737-2:2019网。C5灭菌剂量的维持一旦建立了灭菌剂量,需进行周期性灭菌剂量的审核,其目的是确定灭菌剂量的持续适宜性。灭菌剂量审核的所有措施须应用于ACB所有产品族。实施灭菌剂量审核的周期按照ISO11137-1:2013中的12.1确定。灭菌剂量的审核应与ACB环境、过程管理以及生物负载的检测相结合,如日常监测结果显示超过控制限,应采取恰当的措施,如增加剂量审核频次或重新建立灭菌剂量等。通常情况下,采用VDmaXI5作为灭菌剂量时,批次平均生物负载测试的周期最长为1个月,每3个月需执行一次剂量审核;采用VDa25或方法一时,批次平均生物负载测试的周期最长为3个月,每3个月需执行一次剂量审核。C5.1选择3个月为剂量审核周期。制定灭菌剂量审核周期的依据并文件化;在制定时,需考虑并记录以下内容:a)生物负载限值的规定;b)获得生物负载数据的时期和构成生物负载的微生物特性;(注:微生物特性可以基于,如:菌落或细胞形态,菌种特性,选择培养)c)生物负载中微生物抗力的数据;d)建立灭菌剂量的方法及其稳定性;e)用于常规加工的剂量与灭菌剂量的差异及其差异的稳定性;f)对获取颅骨的手术室环境的监控;g)颅骨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影响生物负载或其抗力的处理步骤;h)处理过程的控制与监测程序;i)颅骨批的处理周期;j)提供ACB环境及设备运行的阶段性测试数据,以确保设备和体系持续有效运行;k)对处理区域工作人员的健康、清洁和着装的控制;1)同一产品族中,其他产品微生物特性的有效数据。C5.2符合以下情况时,可延长剂量审核周期。C5.2.1在初定的周期内,连续执行了至少4次剂量审核,且审核结果未要求增加或重新建立灭菌剂量。C5.2.2与C5.2.1相同的周期内,有数据证明生物负载的稳定性,包括:a)生物负载的确定(至少每3个月执行1次):b)生物负载的特征描述(例如:菌落或细胞形态、菌种特性、选择培养):c)与生物负载相关的ACB处理过程需文件化并确保其过程受控。C5.3除非C5.4适用,剂量审核的周期应W12个月。C5.4如果ACB批次的周期大于C5.1和/或C5.2确定的周期,则对于每个ACB批次都应执行灭菌剂量审核。如审核不成功,按照ISOlII37-2:2013中第10章采取措施,灭菌剂量审核的周期W3个月,直至:a)完成审核失败原因或生物负载增加原因的调查并纠正;b)完成该周期的依据的评审,必要时规定新的剂量审核周期;c)延长灭菌剂量审核周期满足C5.2的要求。参考文献1 ISO11737-1:2018(en),SterilizationofhealthcareproductsMicrobiologicalmethodsPart1:DeterminationofapopulationofmicroorganismsonproductsS.2018.2 ISO11137-2:2013,SterilizationofhealthcareproductsRadiationPart2:EstablishingthesterilizationdoseS.2013.3 ISO11737-2:2019(en),SterilizationofhealthcareproductsMicrobiologicalmethodsPart2:Testsofsterilityperformedinthedefinition,validationandmaintenanceofasterilizationprocessS.2019.1UNIENISO11137-1:2013,Sterilizationofhealthcareproducts-Radiation-Part1:Requirementsfordevelopment,validationandroutinecontrolofasterilizationprocessformedicaldevices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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