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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学知识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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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学知识点.ppt

    环境法学,环境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之一。其特点是现实性强,又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同时具备处理实践中出现的环境法律问题。环境法学涉及到人与环境关系的法律规范,既调整当代人与环境的关系、又顾及到后代人与环境的和谐,它是与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法律,是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保障,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本学科内容体系为四大模块,即环境法总论、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国际环境法。,序言 关于环境法学的若干认识问题,一、环境法学的历史环境法学是环境资源法学的简称,是以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现代环境法学兴起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并在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以及国家环境管理、环境立法迫切性的强化下加速发展。尽管环境立法的历史早于环境法学的创设。中国环境立法早于4000年前。从历史计年看,始于上个世纪的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由日、美、英、法起。60年代初,美国科学家卡森写下了寂静的春天,罗马俱乐部发表了增长的极限的报告。70年代初,西方国家的大学校园里和社会上,掀起了声势浩大的环境保护运动。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的孕育和初步发展,是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处初。中国学者开始结合西方国家的环境法理论,编写自己的环境保护法学著作、教材和讲义。从事环境法研究的学者逐渐形成了建立环境法学学科的共识。,二、环境法学的特点和地位环境法学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既是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又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特点。具体而言她以法学为源本、基础,运用法学原理,并吸收边缘相关学科如环境经济学、生态学、环境管理学的学科的成果原理以及环境科学的某些原理,深入研究环境法学问题而形成独立的学科。这种的交叉还为环境保护法、国土法、土地法,自然资源法他们有相互交叉、重叠、渗透的关系问题;但是它们并不能相互取代,一种囊括另一种,各有侧重,各有专司,各有独特的研究领域。(这里有大环境法和小环境法理解的问题)同时,环境法学又是一门综合性法学学科,涉及国内法、国际法以及法理学、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法学学科。但是它的兴起拷问了传统法学的不周延性(法的调整对象、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环境权的创设、行政救济、侵权责任认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刑法违法性的开拓及诉讼理论的改造等等)。,四、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中国环境法、外国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其中中国环境法的研究对象包括:(1)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包括环境伦理、环境道德、环境权、环境政策、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律责任、环境科学、环境管理、环境立法、执法、司法的理论、环境法律制度、原则等。(2)各种污染防治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污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污染防治法;还包括其他公害如放射性、热污染、恶臭、震动、地面沉降、农药、化肥等对大气、土地、水、人体、动植物的污染、损害的法律规定。(3)各种自然资源保护法,以保护和利用改善自然资源和人类可持发展为目的法律、法规。如我国的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等。(4)综合性的或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宪法性规定。我国宪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的基本政策。环境保护基本法,如我国环境保护法。民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相邻权的规定、环境民事责任的规定等等。刑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如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国际与外国环境的研究对象包括:(1)国际环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包括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发展、国际环境组织、国际环境责任。(2)主要外国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要是环境与资源大国的环境法。如美国、德国、瑞典、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各国的环境与资源法的现状、经验、教训,为我所用,以资鉴借。(3)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宣言。特别是我国参加的重要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4)环境外交及WTO与环境政策法律。研究外国、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但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与改善、环境、立法、执法提供参考、指导、借鉴。而且为我国对外贸、环境外交服务。比较环境法包括:(1)各国环境与资源法的比较。(2)中国与外国环境资源法的比较(3)各区域环境资源法的比较,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一节 几个概念,一、不同语境下“环境”的概念:1、一般意义上的“环境”:辞海将“环境”概括为“周围的境况”,环境是指环绕着某一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含义也不同。2、人类环境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人类环境”,得到各国的普遍接受。在环境科学中,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生态学所讲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的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和其他无机物质等,如大气、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生境”或者“栖息地”。它包括了人类环境,但范围要比人类环境广泛得多。3、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法律中的环境概念主要来源于环境科学的定义,即内涵或本质属性上是一致的,但外延是有所不同的。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4、人类环境的分类在环境科学上,一般按照环境的形成、环境的功能、环境的范围、环境的要素等做不同的分类。(1)按照环境的形成,分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在环境科学中最常用的此类分法)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人工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环境条件,如城市、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等。,(2)按环境的功能,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3)按环境的范围的大小,把环境分为居室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等。(4)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质环境等。,5、人与环境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作为一个生物物种的确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体的生命活动始终遵循自然规律。在自然界的长期演化中,人类形成了超越其他物种的智能,并建立起极其复杂而严密的社会组织体系。虽然人类同其他生物和无生命的物质相比具有许多不同的特征,特别具有高度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但是人类本身是自然长期进化的结果,而且始终同自然之间保持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没有人类,自然照样存在,即自然不依存于人类;但是人类只有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中才能生存,即人类始终依存于自然。,另一方面,人类又是环境的创造者。人类出现以后,不像一般动物那样被动地依赖和适应自然环境而生存,而是通过劳动,通过社会性的生产活动,运用不断进步的科学技术手段,有目的、有计划、大规模地改造自然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在依赖自然环境和改造自然环境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种十分复杂的人类环境系统互相作用、互相制约的关系,其中体现着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交织、融合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发挥的作用。人类的经济再生产过程同自然再生产过程是密切相关的。,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果,超过这两种界限,就会打破生态系统的正常平衡,一方面造成资源枯竭,一方面使环境质量恶化。,与环境相关的其他概念,5、与之相关的概念:资源 自然资源 国土资源 资源是指对人有用或有使用价值的某种东西.广义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等各种资源;狭义的资源则仅指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形成的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称.,自然资源可根据人类经济和技术水平而能对其利用的程度,分为”资源”和”潜在资源”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两大类。有限资源又包括两类:一类是可更新资源,另一类是不可更新资源。,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关系.环境主要是指自然因素的自净能力(容量)和景观性.资源则是指自然因素的有用性和经济性.就自然物来讲,环境和自然资源都是通过同一实物载体来显示其性质的,反映着两种并不完全相同的使用价值.从它们的表现形式来看,对人类来说所有的环境因素都是自然资源,自然资源具有两重性。,国土资源的概念:有四种观点:其一,国土资源就是指一国的土地资源。这是最狭义的概念。其二,国土资源单指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能源资源等。其三,“国土资源一般是指一国国家主权支配管辖的自然资源及其决定的环境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其四,蔡守秋教授在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对国土资源给予对广泛的定义,“国土是一个主权国家管辖下的陆域、海域、空城的总体极其间的全部自然资源。”笔者认为,国土资源其实就是领土资源,领土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领空。国土资源的外延应包括一国的领陆资源,即土地资源、领海资源,即海洋资源、领空资源,即空间资源。国土资源(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是指包括自然资源和与之直接相关的社会资源。,第二节 人与环境,一、生态学、生态系统和生物圈生物群落与它的无机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统一整体,叫做生态系统。从海凯尔(Haeckel)于1869年首先创设生态学一词后,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愈来愈引起人们的重视。在本世纪三十年代,生物学家泰斯莱正式建立生态系统的概念.,二、生态系统的组成:是由非生物的物质和能量与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三类生物组成,三类生物的营养结构是食物链和食物网。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是生态系统的两个基本过程,,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是生态系统的两个基本过程,它们使生态系统各个营养级之间和各种组成成分之间组织为一个完整的功能单位。但是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的性质不同,能量流经生态系统最终以热的形式消散,能量流动是单方向的,因此生态系统必须不断地从外界获得能量;而物质的流动是循环式的,各种物质都能以可被植物利用的形式重返环境。同时两者又是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circulation of materials)又称为生物地球化学循环(biogeochemical cycle),是指地球上各种化学元素,从周围的环境到生物体,再从生物体回到周围环境的周期性循环。能量是生态系统的基础,一切生命都存在着能量的流动和转化。没有能量的流动,就没有生命和生态系统。,三、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生态系统的范围有大有小。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是生物圈,它包括地球上的全部生物及其无机环境。生态系统,是反映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生态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生态平衡是整个生物圈保持正常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条件,它为人类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和稳定的物质资源。生态系统能够保持相对平衡是因为内部具有自动调节的能力。一般情况下,生态系统的结构越复杂,生物种类越多,食物链也越复杂多样,物质循环的渠道也越多,这样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就越强,反之,结构越简单,成分单调,调节能力越小。,不管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强与弱,都是有一定限度的。当干扰因素的影响超过调节能力的极限时,调节能力就要降低甚至消失,从而引起生态失调,甚至整个系统的崩溃。破坏生态平衡的因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第三节 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一、环境问题:(一)环境问题的概念及种类环境问题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恶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环境问题可以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环境问题因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由自然本身某些因素变化造成的第一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即人们称之为自然灾害问题;由于人类的生产活动或生活活动的原因造成的第二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人们通常称之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因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将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前者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后者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源,使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这两种环境问题是相互关联的。,(二)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问题是人类与环境对立的产物。人类对环境的利用过程与自然环境的演变规律之间存在着矛盾,而人类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水平在一定时期存在着局限性,只要有人类社会存在,就必然会有环境问题。这种问题又由于人类作为社会化的动物,人类社会的发展又受到社会形态、阶级等政治因素的影响,使的环境问题与政治制度相联系,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特征。1、按人类历史的进程划分(可参见教材P12-14)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以农业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的环境问题;产业革命以后到20世纪50年代的环境问题2、按环境问题发展的阶段:()局部环境问题阶段()全球性环境问题,当代环境问题的六大特点:(一)全球化(二)综合化:(三)社会化(四)高科技化:(五)累积化:(六)政治化:二、环境保护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 环境问题的演进虽然经历了几个世纪,但真正以环境问题为对象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是在20世纪才出现。环境问题的解决根本上就是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人类基于不同的环境观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是悲观论调,认为人口增长和科技进步必然加剧生态恶化,要解决环境问题只能放弃发展,实现人口和经济的“零增长”。另一种是盲目乐观,认为人类不讲环境保护的情况下已生存了几百万年,今后也仍会生存下去.再一种是积极乐观论,认为人类既是自然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予了人类认识合和改造环境的能力,人类只要对这一能力善加运用,是可以取得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的,关键在于人类必须正确认识客观规律,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同自然协调发展。,到了上一世纪六十年代以后,随着环境科学在世界范围内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的对策和方法逐步形成并趋于统一,提出将环境的考虑贯穿到社会生产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采取适当得方针和政策措施,以经济得、行政的、法律的、科技的和宣传教育的手段来管理环境,进行环境保护。,三、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1、人类社会的发展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因素构成,这些因素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物物相关的因果关系的网络。就环境问题而言,它不是孤立发生的,要找到环境问题的根源和对策,必须考察这些复杂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中联系和制约最为密切的环境、资源、人口与发展这四种因素。,2、(1)环境与资源。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为了保证人类的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正常需要,就必须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和养护。但是,随着人口的激增、经济的迅速发展,大大刺激了对资源的需求量,加上不合理的开发与利用,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与破坏;(2)环境与人口。环境总是和人口有着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殖应有一个适当比例。人口增长过快,会刺激需求和生产,从而破坏人类环境系统的总平衡;,(3)环境与发展。发展包括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两方面,而基础是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尤其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活的物质基础。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必须衡量发展与环境互相制约的临界线,把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在不降低环境质量的要求下使经济能够持续发展。我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就是为了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很多自然资源具有两重性,既是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又是环境要素。环境问题和人口问题有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发展包括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两方面,而基础是经济发展。,3、在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关系,从生态学的原理来看实际上是人类环境系统所进行的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关系,又是三种再生产,即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人口增长)、自然的再生产(资源增殖)和经济再生产(经济发展)相互结合和制约的关系。世界各国应当全面研究并从总体上把握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制约关系,才能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提出解决环境问题的正确政策。,第四节 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一、环境科学1、环境科学是在20世纪50年代环境问题严重化背景下诞生的。环境科学是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来系统研究环境问题,有关学科在母学科基础上形成相互交叉、渗透的许多分支学科。环境科学是一门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关于环境法的定义,存在着比环境法名称更多的主张。理解和阐析其定义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立法形式予以颁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规范;环境法调整的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环境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关于“法的性质”的理解有不同的看法.或认为性质即本质;或认为性质不同于本质,是多维度的;或认为本质也是多层次的。金老认为,现代环境法的产生,不是因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而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危害了人类生存环境,也就是说,环境法的产生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环境法任务的实现将给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带来恩惠,不论富人还是穷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因此,环境法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其唯一本质属性。,环境法作为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除具有法律的共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明显特性:一、综合性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保护对象的广泛性。3、保护方法(调整方法)的多样性。,二、技术性 环境法不是单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而是通过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决定了环境法必须体现和遵循自然规律,把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工艺技术要求包括在环境法体系中。环境法上的“科学技术”不仅需要现在的已知的知识及其建议,而且需要在科学的不确定性范围内预测和评价风险的方法。,三、公益性(社会性、共同性)环境法多保护的环境是整个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环境的整体性觉得了整个环境不可能为某个阶级、阶层或个人以及某一国家或某一地区所独占。环境法所保护的权益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同时,与其他法律相比,各国的环境法有许多共同的、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即具有共同性。,第三节 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一、目的:1、当代环境立法的目的 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中心而控制公害转变为以保护自然和环境为中心而控制人类行为。(1)环境保护法第1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2)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本法的目的是,宣示为努力促使推进协调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生产及其享受的国家政策,防止和消除对环境以及生物圈的损伤,增进人类的健康及其福利,使国民深切的理解重要的生态学体系和有关天然资源,以及设立环境问题会议”(3)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年):“本法的目的是,就环境保全规定基本理念,并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者以及国民的责任,规定作为环境保全基本对策的事项,从而综合且计划的推进环境保全对策,以确保现在及将来国民健康、文化的生活,为人类的福利作贡献。”,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可以在理论上把环境法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目的,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又包括两个方面(1)保护人群健康,(2)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的实质意义,在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传统法的伦理观念看来是为了人类的健康。从目前环境立法的现状看,保护环境是为了人类的健康的目的这一点,是各国环境立法的最直接的要求,它也是环境立法最基本的出发点。在现代环境立法确立立法目标时,仍然应当将其作为环境立法的一般目的。在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现代环境伦理观念来衡量,单单为了人类健康而保护生活环境并不是现代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环境保护的目的还必须保护自然的固有价值和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二、未来环境立法的目标 WCED(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就环境立法的目标建议,认为“环境法规必须超越通常的安全规范、区别规范、污染控制法等来制定,在税收、投资和技术选择的审批流程、外贸刺激措施以及发展政策的所有组成部分中必须反映环境目标”,将经济的动态因素结合到法律的决策体系之中,以实现“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这样的可持续发展策略的宗旨。现代环境法的立法目的理念已经由以人类利益保护为中心朝着以人类和地球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全体利益保护为中心的方向发展。尽管现代的环境伦理价值观不可能全面取代传统法律价值观,但是环境的科学观和价值观已经为环境立法奠定了一个充实的理论基础。因此环境法的目的除了为保护人类的健康而保护环境外,还应当包括为了世代间的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保护人类对环境的享受权和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的。,2、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三项任务:(1)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的特殊性:,(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1、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20世纪初至60年代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时期。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在“环境危机”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国家对环境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管理。环境立法趋向完备化并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2、中国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和封建制社会出现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农牧业生产活动引起的对森林、水源及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破坏以及在人口集中的城市市民消费活动造成的局部环境污染。当时已出现了一些保护自然环境的论述和零散的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法律规范。,3、从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兴起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孕育和产生时期。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艰难发展阶段。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并逐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人类生存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把人们在生产、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社会关系作为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定领域。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节 环境法产生的原因,环境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法律原因,且这些原因又是相互联系的。就经济原因方面而言,环境法是克服市场机制的外部不经济性或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动态的经济运作静态管理的缺陷产物;就社会原因而言,环境法是转换人类环境观,转换社会发展模式的结果;就法律原因而言,环境法是对传统部门法的改进与修正。(一)基本法的不足,(二)民法的问题和缺陷(三)传统行政法的问题和缺陷(四)传统刑法的问题和缺陷(五)国际法的不足,第五节 环境立法的指导原则,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将生态学的基本规律归纳为如下六类:物物相关律,相生相克律,能流物复律,负载定额律,协调稳定律,时空有宜律。二、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三、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第六节 环境法律关系之环境权,一、环境权的含义和种类蔡守秋: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是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化,是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环境权不仅是理解为人的权利,而更是人与自然或环境的共同权利。因此,他所主张和支持的环境权的范围基本上包括了个人环境权(公民环境权)、单位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和自然体环境权。,吕忠梅:她认为,如果不实现公民环境权的私法化,则仍然无法解决公民在传统民法原则下不得对与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的问题,公民的环境权益损害仍然无法得到救济。因此,只有在将环境权确立为一项宪法权利的同时,肯定它的私权性质,使其能够得到民法和民事诉讼程序的保护,才能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而环境权的内容则包含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陈泉生: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研究环境权,并试图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来推动整个法律制度的变革,实现法律的“生态化”,使宪法权利、民事权利与环境权利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重新整合。她将环境权问题置放在整个可持续发展法律的中心位置。其环境权种类主要包括公民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及其他组织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二、中国的环境权法律实践 目前国家立法还未直接、明确地宣布和环境权,但已有间接涉及环境权的规定,包括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暗示。地方性的立法相对先进,宁夏(1990年)、上海(1994年)、福建(1995年)通过立法明确、全面规定公民环境权。,三、国外的环境权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权”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频繁 地出现在国际法文献、法学著作和司法著作中,引起了法学界、伦理界、政界乃至宗教界人士的热烈讨论,建立了诸多学说。其中受到中国学者广泛关注的有:美国学者的“环境共有论”、“公共委托论”、“自然体权利论”、和“代际公平论”、“代内公平论”;欧洲学者的:“人权论”、“动物福利论”和“动物解放论”;日本学者的“生存权论”、“幸福追求权论”、“自然享有权论”。,国际社会的认识:1970年东京国际公害会议发表东京宣言:“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利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它标志着国际环境权意识的兴起。,东京国际律师大会:“为了保护环境不受破坏。我们有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基于此项权利,对于那些污染环境、妨害或将要妨害我们的舒适生活的行为,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人类环境宣言:“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目前,已有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以及法国(2003年环境宪章)等36个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环境权的权利。,今天,在西方发达国家,环境权的法律实践已经逐渐显露出了这样一种趋势:注重和强调道德和精神取向的环境共享权,高度关注公共的环境福利,越来越严格地限制财产和物质取向的个人权利,并通过创制一系列新的程序和信息工具如环境知情权、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权、环境诉权等来保障环境共享权的实现。在这一趋势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环境权术语,如洁净空气和水权等。此外,西方国家的环境法学者还普遍从人权的角度来阐释环境权,并使环境权、传统民商法上的个人财产权(如放牧权、山林权、采矿权、水权、土地所有权、他物权等)和人权融为一体,开创了一种新的法律传统。,二、环境权的性质:1、环境权是一项私权。2、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是其他人权的基础,而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权。3、环境权是国家环境行政管理而产生的一种“反射性利益”,它不具有法律上权利的属性,不能成为一项法律权利。4、环境权是人格权。由于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而公民的环境权益包括了人身权益,又由于侵犯 环境权的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身体健康的损害。,5、环境权是共有财产权。6、环境权是人类权。它是人类作为地球上所有的居民或一个整体共同享有的权利。三、环境权的主体 1、纯粹意义或狭义上的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2、国家 3、单位或其他组织 4、后代人,第四章 环境法体系第一节 主要国家的典型体系,关于环境法体系的类型,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划分。例如,按照国别来分,包括中国环境法和外国环境法;按照法律规范的主要功能来分,包括环境预防法、环境行政管制法和环境纠纷处理法;按照传统法律部门来分,主要包括环境行政法、环境刑法(或称公害罪法)、环境民法(主要是环境侵权法和环境相邻关系法)等;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来分,包括国家级环境法和地方性环境法等。,第二节 我国的环境法体系,从法律的效力层级来看,我国的国家级环境法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几个组成部分:1、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环境法体系的基础,是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制度的立法依据。2、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综合性环境基本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立法依据,将环境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加以保护和改善的综合性实体法,它在环境法体系中处于仅次于宪法的核心地位上。3、单行性专门环境立法4、环境标准,二、我国环境立法的不足以及今后立法的方向,1、现行环境保护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它没有规定其他的环境保护法律不得违背该法的宗旨和规定,因此,它与同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各专门环境保护法律在效力方面是平等的,不存在谁隶属谁的关系。2、我国在1989年修改环境保护法过程中并未确立已于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专题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正式形成的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思想。,3、缺乏综合性的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法律,缺乏综合性的生态综合保护与污染综合治理的法律,资源节约、生态综合保护和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的法律要求难以为清洁生产促进法、再生能源法和现在正在起草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所全部涵盖。4、缺乏专门的生态综合整治和污染综合防治立法。5、立法内容的滞后。,6、一些制度的建设不配套,难以满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市场经济和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7、是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大多属于政府的行政监管制度,而在市场运行、环境私益的保护、公众民主参与等方面,制度的建设则很不发达,市场主体利益的保证不力,第四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的辨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穿在整个环境法体系,它们彼此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制约,是认识环境法的性质、准确理解和执行环境法的关键所在。,一、基本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指在环境法中规定或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方针,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穿在整个环境法体系,它们彼此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制约,是认识环境法的性质、准确理解和执行环境法的关键所在。,二、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作用,()由于法律上环境概念的不确定性和环境法调整范围的相对性,具体法律规范对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通过适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予以弥补。()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型的环境关系需要纳入环境法调整范围,而具体立法可能一度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可以推动立法进程,亦可以直接适用有关的法律原则。,()环境法律规范内容非常庞杂,在法律实施中容易产生一些偏差;另一方面,环境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相比较,具有高度科技背景与决策风险,涉及广泛的利益冲突与决策权衡,包括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国际利益冲突、“代际分配”问题等,离开环境法基本原则而片面地运用具体的法律规范,可能减损法律适用的效率,甚至造成法律的滥用,二、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目前法学界观点颇多,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符合当代环境法发展趋势的基本原则。这也反映了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仍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在我国,较具代表意义的观点有(1)陈泉生: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国家干预原则。,蔡守秋:环境可持续利用原则、环境利益与责任原则、环境与发展决策的一体化原则、环境民主原则。金瑞林: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1)根本价值 判断一原则是否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要看这一原则所负载的价值是否是环境法的根本价值或看该原则所揭示的是否是环境法的基本原理。(2)内容体现 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资源法基本原理的直接载体,它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客观规律转换成对环境法的理论和实践具有直接指导意义的法律语言。(3)具有整合和消除、防止内部矛盾的功能,第二节 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原则,一、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含义 该原则在我国又称“三建设三同步三效益”原则。(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二、该原则的产生。,三、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二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是从横向关系对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出要求的,它主张不能为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不顾环境,也不能为了保护环境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把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使它们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显然它更侧重于当代人的发展;求,而后者则是从纵向关系对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出要求的,它主张为了确保人类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必须把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活动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来组织和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显然它所侧重的是当代人及其子孙后代的永续发展。相比之下,后者更能全面体现持续发展战略对环境法的要,这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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