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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海关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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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海关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docx

    长沙海关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规范长沙海关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提升长沙海关预防、处置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能力,履行海关国门生物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制度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长沙海关应对进出境植物检疫涉及的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善后处理工作等。本预案指导长沙海关进出境植物检疫涉及的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隶属海关单位可依照本预案制订本级预案并报长沙海关备案。本预案所称的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已经爆发而我国尚未分布或局部分布但正处于官方控制下、有可能或已经传入我国的,境内发生的且与进出境植物检疫相关的,或在进出境植物检疫工作中发现的,可能或已经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威胁国门生物安全,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植物疫情紧急事件。1.4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长沙海关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海关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机制。(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严格进出境植物检疫,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技术加强境内外植物疫情信息监测、收集、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长沙海关、各隶属海关要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预案和制度体系,使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落实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密切协作,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联动配合机制。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1.5.1 突发事件分类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须经应急专家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A类:境外突发的由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发布、通报以及海关监测预警网络收集到的。B类:境内突发的由我国农、林、环保等主管部门发布、通报以及海关监测预警网络收集到的,且与进出境植物检疫相关的。C类:进出境植物检疫工作中发现的,包括以下三种情形:Cl类:进境检疫发现且极易在短时间内传播扩散的。C2类:出境检疫发现进口国禁止输入的,或被输入国家(地区)通报或退货的,且极易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C3类:疫情监测发现且极易对口岸植物疫情防控产生重大影响的。1.5.2 突发事件分级依据SPS准则、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等对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将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分为4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I级(特别重大):A类、B类、C类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级(重大):A类、B类、C类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影响的同种C类突发事件60日内在2个以上(含2个)直属海关关区发生的。In级(较大)C类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的;同种C类突发事件60日内在长沙海关关区内2个以上(含2个)隶属海关发生的。IV级(一般):隶属海关首次发现某种C类突发事件的。2组织指挥机制2.1 应急指挥部长沙海关和隶属海关应分别建立进出境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2.1.1 应急指挥部构成长沙海关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构成如下:总指挥:长沙海关关长。副总指挥:长沙海关分管植物检疫业务副关长。成员:办公室、法规处、动植物检疫处、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口岸监管处、统计分析处、企业管理和稽查处、财务处、科技处、人事教育处、风险防控分局、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缉私局负责人。应急指挥部下设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动植物检疫处,动植物检疫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设立综合协调、业务协调、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网络安全等工作组。具体工作组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承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具体任务。各隶属海关单位的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构成可参照长沙海关应急指挥部的形式组建。2.1.2 应急指挥部职能2.1.3 应急指挥部职责(1)负责统一领导本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确定突发事件处置的各项重大决策;(2)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3)调整、终止应急响应和处置行动;(4)按权限发布相关信息、新闻、公告,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应急工作情况;(4)负责向总署指挥部报告长沙关区内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有关工作建议;(5)负责向省政府报告和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6)负责与海关外部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7)必要时,派出现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有关工作;(8)制定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2.1.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办公室:接报突发事件情报,协调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承办应急指令下达,组织应急工作总结、通报,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等。(2)法规处:负责应急工作的法律支持。(3)动植物检疫处: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境植物及其产品重大疫情突发事件防控工作。(4)进出口食品安全处:负责进出境植物源性食品领域进出境重大疫情突发事件防控、应急处置工作。(5)口岸监管处:负责协调海关各业务现场、监管区域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等。(6)统计分析处:负责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数据统计,分析疫情影响情况。(7)企业管理和稽查处:负责根据长沙海关一类、二类和三类疫情预警,指导对相关注册、备案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采取紧急预防措施。(8)财务处:负责应急物资、资金的保障和调配等。(9)缉私局:负责湖南省打击植物及其产品的走私工作,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防控有关的其他工作。(10)科技处:负责相应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畅通运行,提供可靠的通讯保障等。(11)人事教育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调配、奖惩和培训支持等。(12)风险防控分局:负责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疫情防控需求,调整布控规则、统一下达风险作业指令和风险预警;收集防控信息。(13)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应急物资供应和车辆等生活保障。(14)技术中心:按照长沙海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的现场检疫、鉴定和实验室检测技术储备等相关工作。2.1.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的日常运转、值班、应急处置工作。(2)传达和贯彻落实总署和长沙海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3)负责信息汇总、文件材料汇总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组的组织协调工作。(4)负责组织制定长沙关区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防控技术方案,指导现场的应急防控工作。(5)对各项处置突发事件行动措施进行评估,为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决策依据,起草并发布指挥调度命令。(6)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措施的落实。2.2 日常值守机构2.2.1 日常值守机构构成包括长沙海关总值班室和各隶属海关(包括缉私部门)值班机构。2.2.2 值守机构职责2.2.3 )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实行全年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不得擅离职守;2.2.4 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报送和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上级处置突发事件的决定和指示;2.2.5 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协调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检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指导本级海关日常应急管理工作。2.3 应急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根据需要,长沙海关成立应急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隶属海关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应急处置专家组。2.3.1 应急专家组应急专家组由分管植物检疫工作的副关长任组长,动植物检疫处和技术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关区内植物疫情鉴定、检疫处理、法律等专业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重大植物疫情鉴定评估及突发事件分类分级认定,并为长沙海关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应急行动方案的制定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等提出意见建议和技术支持。2.3.2 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是根据需要,由应急指挥部指定成立并派往事发地的临时机构,主要负责参与事发地海关组织开展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跨关区应急队伍的现场指挥和调度,向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现场有关情况,以及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3监测预警机制长沙海关、各隶属海关要针对可能发生的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与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1 监测长沙海关、各隶属海关建立进出境植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指定负责部门或人员,收集、整理、评估境内外植物疫情相关事件信息。各隶属海关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口岸实际,负责开展进出境植物疫情的日常监测工作。3.2 预警长沙海关、各隶属海关根据监测收集的信息,结合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对经初步判定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须填写长沙海关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信息预警表(附件1)及时做出预警。3.3 预警发布长沙海关、各隶属海关根据职责和权限发布长沙海关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警示通报(附件2)并上报。预警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本预案443确定的措施。3.4 预警响应预警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落实已发布预警规定的措施,必要时启动相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长沙海关、各隶属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向相关政府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众发布。3.5 预警解除预警发布单位经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已经消除,可发布长沙海关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解除通报(附件3)解除预警;已发布的预警超过有效期未重新发布的,预警自然解除。3.6 处置4.1 信息报告4.1.1 报告原则(1广即现艮|报”原则:各隶属海关单位一旦发现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发生,须立即向长沙海关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海关总署。(2)“核实准确”原则: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重点要素要准确,不得主观臆断。(3广双线同步”原则:长沙海关、各隶属海关在按规定向上一级海关单位报告的同时,可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通报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4)“追踪反馈”原则:长沙海关、各隶属海关单位应将突发事件的原因、变化动态、应急措施、处置结果等情况随时向上级海关报告。4.1.2 报告程序I级(特别重大X级(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程序如下:(1)各隶属海关在突发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本关领导、长沙海关及海关总署总值班室。在2小时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长沙海关总值班室和海关总署总值班室。正常情况下,突发事件报告须经隶属海关单位领导审批;关领导来不及书面审批的重大紧急情况,应由关领导口头批准,值班人员直接上报。(2)长沙海关总值班室接报后,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并视情抄报有关部门;办公室主任应视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立即向关领导报告。接报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总值班室应第一时间报告关长和分管关领导,不能按常规逐级上报。(3)长沙海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报告,同时抄报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最迟不得超过情况出现后的3个小时。In级(较大)、W级(一般)突发事件报告程序,参照I级(特别重大X级(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程序。4.1.3 报告要求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后报送。但时间紧急、性质严重的,可边报告、边核实。一般情况下,10分钟内核实不清楚时,可以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专人跟踪核实,及时报告后续情况。4.1.3.1 文字报告要采用固定报送载体,要有领导签发,注明承办人全名和联系电话,标明密级、缓急程度、发送时间和收(发)文编号。内容要条理清楚、语句简洁、重点突出,主要包括:(1)突发事件详细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类型、事件等级、过程、状况、原因、影响等;(2)事发地海关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3)应急资源(应急队伍、应急专家、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需求;(4)事态发展预测和下一步行动计划以及处置建议等。4.1.3.2电话报告(1)电话报告的“六个要素”: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事由、现状、影响、采取的措施。其中,时间报告要精确到分,地点要明确具体口岸或现场。(2)值班人员必须填写完整的电话报告记录。记录中必须记载:本方和对方承办人全名;本方和对方承办事项时间;对方部门和联系电话。4.2 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隶属海关、长沙海关在向上级海关单位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4.2.1 核实信息海关人员赶赴现场,确认事件现场的联系人和事件场所,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发生数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事件发展情况等,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和研判,及时向对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4.2.2 现场管控对携带重大植物疫情或可能传播扩散重大植物疫情的货物、场所、包装铺垫材料及交通运输工具实施封控,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调离或使用。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护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根据需要,协调公安、交通等各相关单位采取警戒措施,防止无关人员和交通工具靠近。4.2.3 标本和样品采集与送检根据相关技术操作规程,现场采集有害生物标本和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样品,按规定送实验室检测鉴定。4.2.4 检疫处理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监督有资质的单位对携带、传播或可能携带、传播重大植物疫情的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场所、人员进行熏蒸、消毒等检疫处理措施。4.3 事件确认海关总署应急指挥部负责I级、级重大植物疫情应急事件的确认。长沙海关应急指挥部、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分别负责In级、Iv级重大植物疫情应急事件的确认。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形,长沙海关可将IV级提升为III级,海关总署可将III级提升为级或I级。湖南省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时,涉及长沙海关重大植物疫情应对职责,部署长沙海关参与处理的,长沙海关应急指挥部对应省政府突发事件分级确定相应的应急级别并启动相应预案。各级重大植物疫情应急事件所涉及的有害生物的检疫鉴定结果须由海关总署或长沙海关指定的专家进行复核鉴定或检测,复核鉴定或检测结果作为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确认依据。确认结果立即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当地人民政府。疫情信息统一由海关总署对外发布,长沙海关和各隶属海关不得对外发布疫情信息。4.4 应急响应4.4.1 分级响应经事件确认,根据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级别,采取相对应级别的响应机制。(I)I级响应:由海关总署负责启动,并根据情况向国务院报告。(2)H级响应:由海关总署负责启动,总署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总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负责综合协调。(3)In级响应:由长沙海关负责启动,并向海关总署报告,长沙海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4)W级响应:由隶属海关负责启动,并向长沙海关报告,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4.4.2 分级处置1.1.1.1.1 I级、级应急处置1.1.1.1.2 海关总署应急处置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指挥;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相关口岸,指导开展应急处置;跨关区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合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1.1.1.1.3 长沙海关应急处置按照海关总署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相关口岸,指导开展应急处置;调集关区内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及时向海关总署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1.1.1.4 隶属海关应急处置按照海关总署的应急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长沙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1.2.2 In级应急处置1.1.2.2.1 长沙海关应急处置长沙海关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告海关总署及省政府;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相关口岸,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关区内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合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1.1.2.2.2 隶属海关应急处置按照长沙海关应急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长沙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1.2.3 IV级应急处置措施事发地隶属海关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告长沙海关及当地政府;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处置措施;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合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1.2 .3分类应急处置措施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时,除考虑突发事件的等级外,还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职责权限和具体发生情形分别对应选择采用下列处置措施:4.431 A类突发事件(1)由海关总署视情况报请国务院禁止运输工具进境或封锁相关口岸。(2)禁止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进境和过境。(3)禁止旅客携带或邮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进境。(4)停止签发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签发的相关检疫许可证。(5)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测项目,发布警示通报加强相关货物、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处理。(6)在入境货物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7)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等违法活动,监督非法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4.432B类突发事件(1)调整出境货物的抽查比例和检测项目,暂停受理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境申报手续。(2)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3)加强出境前检查,或暂停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境、过境。(4)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相关植物隔离检疫圃。(5)加强与当地农、林、环保等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工作。4.4.3.3C类突发事件处置措施4.4.3.3.1 Cl类突发事件处置措施(1)由海关总署视情况报请国务院禁止运输工具进境或封锁相关口岸。(2)由海关总署通报输出国家(地区),要求提供相关疫情详细信息和为之采取的整改措施。(3)及时向省农、林、环保等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共同采取控制措施。(4)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或进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警示通报。(5)禁止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进境和过境。(6)禁止旅客携带或邮寄来自疫区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进境。(7)停止签发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相关检疫许可证。(8)调整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等抽查比例和检测项目。(9)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对控制场所采取封锁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和运输工具出入控制场所。(10)在控制场所及邻近区域开展疫情监测。(11)暂停使用相关植物隔离检疫圃。(12)监督对控制场所内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用具、场地等实施检疫处理。(13)暂停受理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境、过境申报手续。(14)由海关总署暂停或撤销境外相关企业资质。(15)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相关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4.4.3.3.2C2类突发事件处置措施(1)及时向省农、林、环保等主管部门通报,共同采取控制措施。(2)禁止相关批次植物及其产品出境,监督对控制场所内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用具、场地等实施检疫处理。(3)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4)调整出境货物的抽查比例和检测项目,加强出境前检查,暂停受理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境、过境申报手续。(5)暂停或撤销相关企业注册或备案资质。(6)对境外通报情况进行核查,视情况发布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警示通报。发布预警通报。(7)加强疫情监测,开展溯源调查。4.4.3.3.3C3类突发事件处置措施(1)暂停相关植物及其产品出境。(2)对有害生物开展风险评估,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3)暂停或撤销相关企业注册或备案资质。(4)调整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抽查比例和检测项目。(5)扩大监测范围,确定发生区域。(6)根据权限及保密规定,及时将疫情向农、林、环保等主管部门通报。(7)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溯源调查,采取监测、根除等防控措施,并评价根除效果。(8)加强现场查验、检测鉴定、除害处理、后续监管等风险防控措施。4.5 应急结束根据下列情况,长沙海关、各隶属海关按照相应权限终止预案的实施。(1)对境外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并经我国确认。(2)对境内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农、林、环保等主管部门发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解除通报并经海关总署确认。(3)对进出境植物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调查监测,确认疫情已消除。(4)对有关国家或地区通报从我国植物及其产品中检出重大植物疫情的突发事件,经跟踪调查和疫情监测未发现重大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并经调查监测,确认疫情已消除。4.6 评估总结根据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性质、分级,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和总结。必要时,长沙海关应急指挥部可派员参与调查或直接进行调查。4.7 与支持5.1 人员保障长沙海关、各隶属海关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相关办公室及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应急工作联系人。长沙海关、各隶属海关应建立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对处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单位在应急预案实施期间,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障信息畅通。各主要负责人员和各单位之间要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保证协调一致,责任确定到人。5.2 物资与资金保障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所需的物资与资金,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长沙海关、隶属海关分级负担。长沙海关、各隶属海关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物资。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实际应急需要确定、落实资金与物资保障;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应急物资与资金储备情况。科学合理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和数量,同时加强对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5.3 技术保障长沙海关、各隶属海关应加强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实验室建设,长沙海关组建应急专家组负责关区重大植物疫情鉴定、突发事件分类分级认定、应急处置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可请系统外的专家参加相关工作。5.4 管理6.1 预案演练长沙海关、各隶属海关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桌面推演等方式,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6.2 宣传与培训长沙海关、各隶属海关单位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重大植物疫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全社会防疫意识。长沙海关、各隶属海关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人员和组织开展应急培训。6.3 奖惩与责任长沙海关、各隶属海关对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提供疑似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预案,违反预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7.1 预案管理与维护7.1.1 检查评估长沙海关将不定期对关本级和各隶属海关的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查找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7.1.2 修订与更新长沙海关适时组织专家对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1)本预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上位预案等有关规定,或海关总署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发生变化的;(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3)面临的风险、重要应急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日常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5)其他经长沙海关核准需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的情况。各隶属海关单位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报长沙海关主管部门备案。7.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长沙海关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7.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长沙海关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湘关动植发2019118号)同时停止执行。1 .长沙海关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信息预警表2 .长沙海关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警示通报3 .长沙海关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解除通报4 .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长沙海关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信息预警表报告单位:报告时间:编号:重大植物疫情种类信息来源信息发布方式官方网站公告其他:信息具随附信息原译文口检疫情况体内容检疫类别出境检疫进境检疫过境检疫疫情监测其他:随附有关说明报关单号货物种类报关数量报关单位输入/出国/地区样品种类/数量检疫方法现场检疫实验室检验鉴定结果处理意见填报人:签报人:(单位盖章)年月日电话:传真:备注:1、编号原则:直属海关代码十年代后两位数十三位数流水号。2、本表应随附有关内容的原始材料、试验报告等。长沙海关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警示通报编号: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发往单位疫情种类通报内容填报人:签发人:(单位盖章)年月日核报人:电话:传真:备注:编号原则:YQTB十年度后两未数+三位数流水号。长沙海关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解除通报编号: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发往单位疫情种类通报内容填报人:签发人:(单位盖章)年月日核报人:电话:传真:备注:编号原则:YQJCTB十年度后两未数十三位数流水号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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