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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科诊疗技术准入与管理规范(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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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科诊疗技术准入与管理规范(附件.doc

    儿科诊疗技术准入与管理规范(附件 作者: 日期: 儿科诊疗技术准入与管理规范 安徽省儿科专业质量控制中心 目录新生儿病房及NICU管理规范1儿童重症监护病房(PICU)管理规范6儿科肺通气功能诊疗技术管理规范9儿科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1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6儿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2儿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8儿科神经电生理诊疗技术管理规范33科血液净化技术准入标准38儿科肾穿刺技术准入标准41小儿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43新生儿病房及NICU管理规范 一、新生儿室 (一)布局新生儿室应有独立的区域,设置床位不少于6张。需设置接待室、配奶间、沐浴区、隔离间、有条件者可设置早产儿间。可根据条件选择有陪或无陪管理两种模式。无陪病区每床使用面积不低于3 m2,床间距不小于1米;有陪病区实施母婴同室者,每床使用面积不低于6 m2。 (二)设施设备1、基本设施 每个房间至少设1套非手触式的洗手设施及干手设施,及连续24小时不间断的空气消毒设备。2、诊疗设备 暧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经皮胆红素测定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监护仪、氧浓度监测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低负压吸引器等。 (三)技术指标1、病人收治范围 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在2000g以上的新生儿;不需呼吸机辅助呼吸的各类新生儿呼吸系统疾患;不需静脉营养的低出生体重儿;不需换血的新生儿病理性黄疸。2、转诊指标 胎龄小于34周,出生体重在2000克以下的低出生体重儿;需要呼吸机辅助呼吸及合并器官功能损害的重症疾患;先天畸形等需外科诊治者;其他需要转诊的患者。3、诊疗技术要求 应具备新生儿复苏术及气管插管术、新生儿氧疗(FiO2可调)、nCPAP技术、静脉途径建立(含静脉留置)、无创监测技术、蓝光治疗、新生儿听力筛查、疾病危重程度评分、出院病人管理等。 二、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新生儿病区 (一)布局为独立设置的医疗护理单元病区,设置床位在20张以上。需设置早产儿室、隔离室和抢救室,设置接待间、配奶间、沐浴区、治疗间、处置间、仪器间等辅助用房。 (二)设施设备1、在新生儿室的基础上配备中心供氧设备、中心吸引设备(终端数床位数)。2、诊疗设备 暖箱和辐射式抢救台1/2床位数,配备有创呼吸机、血气分析仪、新生儿专用抢救车等。 (三)技术指标1、病人收治范围 胎龄32周以上的新生儿;出生体重在1500克以上的低出生体重儿;各类新生儿常见疾病;因严重疾病在三级NICU中治疗后处于恢复期的新生儿。2、诊疗技术 要求掌握新生儿科医师必须掌握的临床常用诊疗技术外。还要求开展以下10项技术中的8项:(1)肺表面活性物质(PS)治疗RDS;(2) ROP筛查;(3)新生儿换血术;(4)新生儿全静脉营养技术;(5)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技术、有创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6)心包穿刺术及胸腔闭式引流术(7)新生儿常频机械通气;(8)新生儿高频通气技术、(9)吸入NO治疗新生儿严重呼吸衰竭;(10)新生儿神经行为测定、危重新生儿出院后随访门诊。 三、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 (一)布局 1、在新生儿病区内设置NICU,床位20-30张,设置6个以上的抢救单元,实行全无陪管理模式。每床使用面积不低于5m2,床间距不低于1.5m。提倡设计单间或家庭式NICU,每床使用面积不低于12m2。 2、设置化验室。 (二)设施设备1、每一个抢救单元的设备要求 新生儿专用多功能多参数监护仪每床1台;辐射式抢救台和/或暧箱1台;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各1-2台;有创呼吸机或无创CPAP装置1台。2、其它须配置的设备 血气分析仪;能行高频通气或一氧化氮吸入治疗的呼吸机;床旁X线仪及X线屏蔽设备1组。3、选配设备 有条件者可选配如下设备:床旁B超仪;亚低温治疗仪;床旁脑电图机;体外膜肺;设备齐全的新生儿专用抢救车;其他:新生儿转运车、新生儿纤支镜。 (三)技术指标1、病人收治范围 (1)胎龄32周以下或出生体重在1500克以下的早产儿;(2)需要机械通气在24小时以上者;(3)窒息、严重感染合并多器官功能障碍者;(4)昏迷患儿,频繁惊厥;(5)有换血指征的高胆红素血症;(6)低血压、休克、严重心律紊乱、心力衰竭;(7)重度贫血,各部位严重出血,DIC,严重溶血;(8)严重先天畸形(如气管食道瘘、胃肠道闭锁,膈疝、脊髓脊膜膨出、脐膨出等)、坏死性小肠结肠炎、胃肠穿孔、输尿管异位或狭窄、先天性心脏疾患等)需要外科治疗者;(9)严重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及糖代谢紊乱等;(10)重度硬肿症,体温30 或 > 41者;(11)原因不明需要进一步诊治的病例。2、诊疗技术 除要求掌握新生儿科医师必须掌握的临床常用诊疗技术以及上述二级新生儿病区要开展的技术外,还要求开展以下17项技术中15项:(1)能开展危重新生儿的转运工作;(2)持续血液净化技术;(3)配备PACSX系统;(4)相关小儿外科可以开展严重先天畸形(如气管食道瘘、幽门肥厚、胃肠道闭锁,膈疝、脊髓脊膜膨出、脐膨出、输尿管异位或狭窄、坏死性小肠结肠炎、胃肠穿孔、先天性心脏疾患)等外科手术,NICU中可以提供专科护理。(5)新生儿呼吸机(常频和高频)的临床应用;(6)微泵控制外周动静脉同步换血术;(7)新生儿肺表面活性物质治疗新生儿呼吸窘迫;(8) NO吸入治疗新生儿严重呼吸衰竭;(9)头部亚低温防治新生儿缺血缺氧脑病;(10)早产儿PICC技术的应用;(11)头颅B超在新生儿脑损伤中的应用;(12)振幅整合脑电图在新生儿脑损伤中的应用;(13)新生儿神经行为测定技术的应用;(14)新生儿全静脉及部分静脉营养;(15)高危新生儿随访及早期干预;(16)早产儿鸟巢式管理及水床应用;(17)经皮氧/二氧化碳分压监测在新生儿临床中的应用、新生儿重症监护等技术。 (四)重症监护新生儿科人员配备 NICU应当根据床位数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定期参加新生儿专业知识的培训。NICU医师与床位的比例不低于0.3:1.各级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其执业范围为儿科,方可执业。护士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方可执业。主治医师应熟练掌握心肺复苏、各种呼吸机应用、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插管、脐动静脉插管、胸腔引流、换血等技术。住院医师应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等基本技能,具备独立处置常见新生儿疾病的能力。应确保在病房中随时有至少一名住院医师在岗,能立刻处理NICU的突发事件,并确保有一名能胜任NICU各项工作的二线医师随时待命,负责处理各项临床一线医师不能处理的事件。护士与床位的比例不低于1.5:1,护士应熟练掌握新生儿常见疾病的护理技能,熟悉新生儿急救操作技术和NICU医院感染控制技术。应配置熟悉新生儿X线透视技术的放射技术人员,并建立X线防护设施,使重复的X线暴露最小化,摄片时应适当使用性腺挡板。(1)人员资历 科主任 要求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三级医院具有正高技术职称。 三级学科学术带头人 要求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级医院具有本科学历、三级医院具有硕士学位。 护士长 要求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护师工作8年以上及大专以上学历。 专科人员:三级学科人员需要进行准入培训,需要有半年以上专科进修经历。(2)学科梯队 专业技术职务 二级医院高级:中级:初级=1:3:6;本科以上学历者须达到80%。三级医院为3:4:3;本科以上学历者须达到100%,研究生学位人员比例达到30%。 人员数量 病床与护士人数比例要求1:1,逐步达到1:1.5;医师与护士的比例1:2,NICU医师与护士的比例1:3,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护理员、陪检人员、工人及保卫人员等。 (五)其他1、承担高等医学院校学生新生儿学授课和临床带教实习。2、接收二级以下医院的新生儿科进修医师。3、举办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或承担省级以上学术会议。4、指导下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推广适宜卫生技术。5、有一定的临床科研能力,承担市以上各类科研课题和合作项目,获得院内外科研经费,积极参与多中心临床科研协作,发表一定数量的统计源期刊专业论文。6、科室内至少1/2医师(1/5护士)接受过半年以上的进修学习或在职研究生培养(包括全日制)。年度内主任(护士长)参加2次以上的省级或全国性学术交流,1/2以上医师(1/5护士)参加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或学术交流。 儿童重症监护病房(PICU)管理规范 (一)布局1、重症医学科位于方便患者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并宜接近手术室、医学影像学科、检验科和输血科(血库)等。重症医学科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床间距大于1米;每个病房最少配备一个单间病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用于收治隔离病人。 2、病床数量应符合医院功能任务和实际收治重症患者的需要,重症医学科床位数为医院病床总数的2%-8%,床位使用率以75%为宜,全年床位使用率平均超过85%时,应该适度扩大规模。重症医学科每天至少应保留l张空床以备应急使用。 (二)设施设备 1、每床配备完善的功能设备带或功能架,提供电、氧气、压缩空气和负压吸引等功能支持。每张监护病床装配电源插座12个以上,氧气接口2个以上,压缩空气接口2个和负压吸引接口2个以上。医疗用电和生活照明用电线路分开。重症医学科应有备用的不间断电力系统(UPS)和漏电保护装置。 2、应配备适合的病床,配备防褥疮床垫。 3、每床配备床旁监护系统,进行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有创压力监测等基本生命体征监护。 4、原则上应该每床配备1台呼吸机,每床配备简易呼吸器(复苏呼吸气囊)。为便于安全转运患者,每个重症加强治疗单元至少应有1台便携式呼吸机。 5、每床均应配备输液泵和微量注射泵,其中微量注射泵原则上每床4台以上。另配备一定数量的肠内营养输注泵。 6、其他必配设备:心电图机、血气分析仪、除颤仪、心肺复苏抢救装备车(车上备有喉镜、气管导管、各种管道接头、急救药品以及其他抢救用具等)、纤维支气管镜、升降温设备等。三级医院必须配置血液净化装置、血流动力学与氧代谢监测设备。 (三)技术指标 一、重症医学科收治以下患者: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4、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二、重症医学科医护人员基本技能要求 (一)医师 1、经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2、掌握重症患者重要器官、系统功能监测和支持的理论与技能,要对脏器功能及生命的异常信息具有足够的快速反应能力:休克、呼吸功能衰竭、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急性肾功能不全、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严重肝功能障碍、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急性凝血功能障碍、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镇静与镇痛、严重感染、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免疫功能紊乱。要掌握复苏和疾病危重程度的评估方法。 3、除掌握临床科室常用诊疗技术外,应具备独立完成以下监测与支持技术的能力:心肺复苏术、颅内压监测技术、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机械通气技术、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技术、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持续血液净化、纤维支气管镜等技术。 (二)护士 1、经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2、掌握重症监护的专业技术:输液泵的临床应用和护理,外科各类导管的护理,给氧治疗、气道管理和人工呼吸机监护技术,循环系统血液动力学监测,心电监测及除颤技术,血液净化技术,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监测技术,胸部物理治疗技术,重症患者营养支持技术,危重症患者抢救配合技术等。 3、除掌握重症监护的专业技术外,应具备以下能力:各系统疾病重症患者的护理、重症医学科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重症患者的疼痛管理。 (四)人员配备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8: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3:1以上;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医院还可配备相关的设备技术与维修人员。 重症医学科至少应配备一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主任,全面负责医疗护理工作和质量建设。 重症医学科的护士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重症监护领域工作3年以上,具备一定管理能力。(五)其他1、接收进修医师。3、举办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或承担省级以上学术会议。4、指导下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推广适宜卫生技术。5、有一定的临床科研能力,承担市以上各类科研课题和合作项目,获得院内外科研经费,积极参与多中心临床科研协作,发表一定数量的统计源期刊专业论文。6、科室内至少1/2医师(1/5护士)接受过半年以上的进修学习或在职研究生培养(包括全日制)。年度内主任(护士长)参加2次以上的省级或全国性学术交流,1/2以上医师(1/5护士)参加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或学术交流。儿科肺通气功能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加强儿科肺功能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儿科肺通气功能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儿科肺功能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儿科肺功能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肺功能诊疗技术相关的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儿科呼吸专业组,专科医院(儿童医院或妇儿医院)设有儿科呼吸科。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儿不少于500例,完成儿科肺功能检查不少于200例。2.肺功能工作室(1)场地不宜过窄过小,肺功能室面积大于10m2,不同检查仪独立放置;肺功能室环境参数:温度18-24,湿度50%-70%。(2)有满足儿科肺功能检查工作需要的肺功能仪及相关检测设备。(3)需配备急救设备(复苏气囊、吸氧、吸痰设备)及急救药品。 (三)有经过儿科肺功能检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儿科肺功能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肺功能室通风良好,或有通风设备;使用肺功能检查专用呼吸过滤器;有肺功能仪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二、人员基本要求(一)医师开展儿科肺功能检查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的儿科呼吸疾病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2) 具有5年以上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相关工作,累计完成儿科肺功能诊疗操作不少于200例。(3) 经过儿科肺功能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儿科肺功能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规范、肺功能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儿科肺功能检查技术的适应证。(二)儿科肺功能检查技术由具有儿科肺功能检查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实施支气管激发试验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操作者由符合相关要求的医师担任。(三)实施儿科肺功能检查操作前,尤其在支气管激发试验检查前,应当向患儿家长、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诊疗目的、诊疗风险、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加强儿科肺功能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肺功能检查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四、培训拟从事儿科肺功能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上级医院等有相关肺功能检查经验及资质的地点培训并考核合格。 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加强我省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我省儿科支气管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我省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本规范所称的儿科支气管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儿科(0-18岁)可弯曲支气管镜、硬质气管/支气管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儿科呼吸专业组,专科医院(儿童医院或妇儿医院)设有儿科呼吸专业。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1000例,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不少于200例。2、儿科支气管镜工作室。 (1)满足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 (2)配备满足儿科支气管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吸氧装置、负压吸引器、复苏气囊及加压面罩、各种型号的气管插管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儿科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儿科支气管镜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1)有经过儿科支气管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儿科支气管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2)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3)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三级医院,开展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支气管镜诊疗不少于5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支气管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2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儿科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1、开展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的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具有5年以上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相关工作,累计参与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操作不少于50例。 (3)经过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开展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操作不少于2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儿科支气管镜诊疗工作。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支气管镜诊疗工作。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三级医院从事儿科支气管镜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累计完成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操作不少于500例,其中独立完成的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3)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儿科支气管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规范、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由具有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术前应当确定技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法定监护人或授权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加强儿科支气管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儿科支气管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准予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需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四、培训拟从事儿科支气管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中从事按照三、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支气管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分别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四级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辖区三级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工作。四级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三级甲等医院。2、开展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儿科呼吸内科(或者结核病科)和胸外科实际开放床位总数不少于80张。3、近3年累计收治儿科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6000例;每年完成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50例。4、有不少于3名具备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有与开展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6、近3年举办过全国性的与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相关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 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医师培训要求。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操作至少50例,并经考核合格。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诊疗操作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危重患者的诊疗操作后监护管理和术后随访等。3、在境外接受儿科支气管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附件1四级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目录一、经支气管镜热消融技术(包括电烧蚀、激光、氩等离子体凝固、微波等技术)二、经支气管镜冷冻切除术三、气管/支气管内支架植入术四、气管和支气管瘘封堵术五、深部支气管异物取出术六、急重症患儿气道清理术七、3个月以下婴儿支气管镜诊疗术八、气道球囊扩张术九、硬质气管/支气管镜诊疗术十、儿科胸腔镜诊疗术十一、经支气管镜肺活检术十二、经支气管针吸活检术(TBNA)和超声引导下的支气管针吸活检术 (EBUS)附件2三级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一、支气管镜下黏膜活检术及刷检术二、经支气管镜肺泡灌洗术 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加强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儿科消化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儿科(0-18岁)胃镜、结肠镜、十二指肠镜、小肠镜、胶囊内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目,有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儿科消化专业组,专科医院(儿童医院或妇儿医院)设有儿科消化科。每年收治消化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完成儿科消化内镜诊疗不少于200例。 2、消化内镜工作室。(1)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2)有满足儿科消化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及必要的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三)有经过儿科消化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三级甲等医院,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5年以上,同时具有儿科消化内科专业,近5年累计完成儿科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2500例,其中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附件2)病例不少于4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和外科。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医师。1.开展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2)具有5年以上儿科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儿科消化系统疾病诊疗相关工作,累计完成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200例。(3)经过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开展儿科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250例;其中参与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不少于3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工作。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工作。(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2)在三级甲等医院从事儿科消化内镜诊疗工作8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累计完成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200例,其中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3)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儿科消化内镜诊疗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儿科消化系统疾病诊疗规范、消化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由具有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操作者由符合相关要求的医师担任。操作前应当确定诊疗方案、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操作前,应当向患儿家长、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诊疗目的、诊疗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加强儿科消化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消化内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四、培训拟从事儿科消化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中从事按照三、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分别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四级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辖区三级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工作。国家四级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三级甲等专科医院或具有儿科消化专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2.开展儿科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具有小儿消化内科开放床位不少于30张。3.近5年内累计收治儿科消化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4000例,其中,每年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4.有不少于2名具备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有与开展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6.近3年举办过全国性的与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医师培训要求。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60例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操作,其中,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20例,并考核合格。2.在指导医师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儿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消化内镜诊疗操作、消化内镜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在境外接受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附件1 四级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目录一、胃镜诊疗技术 (一)门脉高压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的内镜治疗技术 (二)胃镜下上消化道狭窄扩张或切开术 (三)经皮内镜下胃(空肠)造口置管术 (四)胃镜下胃黏膜剥离术 (五)胃镜下食管支架置入术 (六)经口内镜下环形肌切开术 (七)婴儿内镜下取异物技术二、结肠镜诊疗技术 (一)婴幼儿结肠镜诊疗术 (二)结肠镜息肉摘除术(>2cm) (三)结肠镜下结肠支架置入术三、新生儿胃肠镜诊疗技术四、超声内镜诊疗技术五、小肠镜诊疗技术六、十二指肠镜诊疗技术 (一)内镜下逆行胰胆管造影术 (二)内镜下乳头括约肌切开术 (三)内镜下胆管括约肌切开术 (四)内镜下胰管括约肌切开术 (五)内镜下壶腹气囊成型术 (六)内镜下胆管结石取石术 (七)内镜下胰管结石取石术 (八)内镜下胆管结石机械碎石术 (九)内镜下胆管扩张术 (十)内镜下胰管扩张术 (十一)内镜下胆管支架植入术 (十二)内镜下胰管支架植入术 (十三)内镜下副乳头括约肌切开术 (十四)内镜下副乳头支架植入术 (十五)内镜下鼻胆管引流术七、内镜下钛夹放置术八、内镜引导下置管技术附件2 三级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一、内镜下息肉摘除术(<2cm)二、胶囊内镜技术三、婴幼儿(<3岁)胃镜诊疗技术四、结肠镜检查技术五、非静脉曲张消化道出血止血术六、内镜下取异物技术 儿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儿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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