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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水利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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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水利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贵州省水利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水农(2022)28号)各市(州)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能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效,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贵州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附件:贵州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能源局2022年12月29日附件贵州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推进小水电站绿色发展,改善河流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也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21)38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对全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推进长效生态电价机制;财政部门将生态流量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包括水资源费)中列支;林业部门负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小水电站落实下泄生态流量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监控的责任主体,承担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信息报送,接受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二章生态流量核定及调整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小水电站坝(堰、闸)下游河道内生态保护要求、维持河道内水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所需要的流量及其过程。第六条生态流量核定应当以小水电站拦河设施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断面。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当分别核定。第七条生态流量的确定应当根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T712-2021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35091等技术规范,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结合河流特性、水文气象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确定生态流量。确定生态流量时应当体现流量过程,反映河道天然来水丰枯变化。第八条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文件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均未作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其中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或位于自然保护区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组织专题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第九条因生态保护需求、取水口水文情势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生态流量核定值时,按照生态流量审批管理权限,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第三章生态流量泄放第十条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标准。建设、运营等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改造电站引水系统、泄洪闸门、溢洪道闸门、大坝放空设施、冲砂设施,增设专用生态泄水设施或生态机组等措施,确保小水电站稳定足额泄放生态流量。完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还可在下游受影响河段,因地制宜地采取河床清淤整治,或修建亲水性堤坝、生态跌坎、生态堰坝、过鱼设施等生态修复措施,改善拦河闸坝下游河湖水资源条件,恢复河流连通性,为水生生物营造栖息环境。第十一条小水电站应根据核定的生态流量,结合工程实际制定生态流量泄放方案,报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流量泄放方案应明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监控设施及安装位置、监测原理、运行调度方式等,确保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一)防洪、抗旱、应急调度等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相关调度要求暂停泄放或分时段泄放。(二)当小水电站拦河设施处的天然来水小于或等于生态流量时,天然来水流量应当全部泄放。当来水小于生态流量与最小引水发电流量之和时,优先保障生态流量,必要时应当停止发电。(三)具有综合利用功能的小水电站,应当统筹供水、灌溉等用水要求,将生态流量泄放保障措施纳入运行管理调度方案,科学合理泄放生态流量。第十二条按照“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电调服从水调”原则,建立健全干支流梯级小水电站联合调度或协作机制,统筹协调上下游水量蓄泄方式,协同解决好全流域基本生态用水问题。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的小水电站,要统筹供水、灌溉用水要求开展生态调度运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以河流或县级区域为单元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效果可对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进行动态调整。第四章生态流量监测监控第十三条实时监测监控小水电站泄放生态流量的设备,包括视频图像监控设备、流量监测设备和数据传输设备等。第十四条信息集成应用平台由监测监控设备、接收系统、后台小水电站管理与预警系统等构成。第十五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的安装应当位置合理、易于维护,能准确全面监测生态流量数值和泄放过程,视频图像监控应能看清生态流量泄放情况。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应当符合水文测报、监控数据传输等规范,具备数据(图像)采集、保存、上传、导出等功能,其数据采集装置应当具备断点续传、数据补发、远程管理、在线升级等功能。涉及多个取水口时,应分别确定监测点位置进行监测及监控。第十六条生态流量泄放的数据采集应根据生态流量泄放方式、地理位置及网络信号等,采用实时流量、动态视频或图片的方式,及时准确上传至监管平台。实时流量监测数据(图像)上传时间每小时一次,暂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采用人工上传方式上传,上传时间间隔不超过30天。动态视频监视实施全天候监控。第五章生态流量的评价第十七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执行评价管理。省级监管平台依据每月自动获取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数据的合格率、完整率等指标进行统计评价。对月度评价不合格的小水电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督促整改。第十八条属于下列特殊情况的,由小水电站业主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同时还应加强监管,执行差别化评价,该特殊情况时期,不影响生态流量泄放的仍需按照规定泄放:(一)小水电站取水处的天然来水小于或等于生态流量时,已按天然来水量全部泄放,该时段可认定为达标。(二)因防汛抗旱、应急调度、工程建设和运行等需要,县级以上的应急管理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要求停止泄放生态流量的小水电站,相应时段不列入评价。(三)以供水、灌溉为主的小水电站,因优先保障供水、灌溉等功能,确实无法执行生态流量的,相应时段不列入评价。(四)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备损毁、破坏、被盗等原因,无法正常执行生态流量泄放监测监控的,经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限定时间修复,修复前的时段可不列入评价。(五)小水电站设施设备检修、工程损毁、施工、停电或电网运行特殊工况等,无法执行生态流量下放的,该时段可不列入评价。(六)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执行生态流量规定的,可不列入评价。第十九条各年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考核结果纳入州(市)、县(市、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湖)长制等考核。第六章生态流量监管责任及监督检查机制第二十条小水电站业主职责主要包括: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制定生态流量泄放方案和下泄生态流量运行管理巡查制度,加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装置运行维护,落实运维单位和运维资金,保障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正常运行,不得故意损坏或蓄意破坏。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监管平台的下泄流量数据、图像、视频和预警信息等,如实反映小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和安全稳定传输至监管平台;定时进行巡视检查,收到平台预警信息、发现故障或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确保正常下泄生态流量,并在48小时内通过平台或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第二十一条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的监管。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分级建立重点监管目录,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责任,督促调度预警电站即查即改,全方位开展生态流量泄放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采用线上核查和线下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线上核查通过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开展,现场检查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开展。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二十三条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监督检查主要内容:1 .生态泄流设施:已投入运行的生态泄流设施完整性、运行维护情况等;2 .生态流量下泄状态:是否按规定泄放到位等;3 .生态流量监测监视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生态流量数据(指静态图像、动态视频及实时流量)的真实性和连续性等。第二十四条省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10%,市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15%,县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全面检查,检查频次每年每座小水电站不少于一次。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规定下泄生态流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执行。第二十六条小水电站业主应在现场设立生态流量公示牌,公开电站名称、泄放设施类型、责任单位、监管单位、生态流量核定值、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群众举报、信访的,应当及时开展线上核查和线下现场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反馈给举报人或信访人,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小水电站业主有配合检查、落实整改、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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