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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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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docx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落实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根据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标准第二条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的资助对象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625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的资助对象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寄宿生中的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312.5元。第三章资助程序第三条每学期开学后,学校召开会议对本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并通过主题班会、家长微信群等方式,将政策告知每一位学生和家长,使每一位学生和家长对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及实施程序都应知尽知。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第五条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召开由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学籍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评审会议,依据本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义教学籍系统信息,审核确定本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象名单;评审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并对评审场景拍照,用A4纸打印存档。第六条学校对审定的本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象名单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对公示场景拍照存档,公示场景中须有学生围观,照片分远景和近景,用A4纸打印存档;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学校要及时予以答复或调整。第七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年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审批表(学校)(附件3)、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汇总表(寄宿生)(附件4)和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汇总表(非寄宿生)(附件5),连同工作安排会议记录复印件、评审会议记录复印件、评审会议场景照片、公示名单、公示照片报所在乡镇教育工作站审核;乡镇教育工作站审核无误后,汇总填写年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审批表(乡镇教育工作站)(附件2)、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汇总表(寄宿生)和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汇总表(非寄宿生),连同学校其他资料报县教育局审核。县直学校直接报县教育局审核。第八条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按照受助学生户籍所在地,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名单分解至各乡镇教育工作站;各乡镇教育工作站会同乡镇财政所,将受助学生信息及时录入“惠民资金直发系统”。第九条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通过“惠民资金直发系统”,将生活补助发放至受助学生家长的“一折统”账户。第十条学校通过班会、家长微信群等方式,将政策落实情况告知受助学生和家长,并通知受助学生家长到银行查收,无误后组织受助学生在年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签收表(附件7)上签字确认。签收表一式三份,学校存档一份,报教育工作站和县教育局一份。第十一条学校依据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汇总表(寄宿生)和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汇总表(非寄宿生),将本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象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做好系统数据的维护和更新。第四章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和教育工作站要加强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落实中各环节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收集齐全、装订规范、保管有序,以备查阅和检查。学校:按照县级工作安排文件、县级资金下达文件、学校工作安排会议记录复印件、学校评审会议记录复印件、学校评审会议场景照片、公示名单、公示照片、年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审批表(学校)、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汇总表(寄宿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汇总表(非寄宿生)和年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签收表等资料顺序按学期规范装订,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按班级按学期另行装订。教育工作站:根据以上资料内容,按照县级文件在前、学校资料在后的顺序,以学校为单位依次排列装订成册。档案资料相关签字、盖章要完整有效,不得伪造、篡改。第五章工作保障第十三条各站、校要按照最新政策要求,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规范落实。第十四条各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及时维护、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对提供和上报受助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对于因工作疏漏,出现漏报、错报或上报不及时等问题,造成上级部门资金预算出现缺口或符合条件学生不能享受政策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第十五条各站、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好受助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制资助信息系统的使用权限范围,妥善保管学生资助系统的用户名、密码等重要信息资料。第十六条各站、校要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和发放等工作,不得套取、截留补助资金,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七条各站、校要不断创新宣传工作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应知尽知,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和资助工作满意度。第十八条各站、校要充分发挥资助育人的功效,把资助工作与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学生的思想教育结合起来,与校风学风结合起来,开展形式多样的资助育人活动,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成长,努力实现资助工作由济困型向发展型转变。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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