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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doc

    • 资源ID:4220672       资源大小:693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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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doc

    (绩效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于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壹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且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能够由所于的省、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壹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第六条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第七条所有身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规则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评定考核等次:(壹)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二)上壹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三)上壹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第八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壹)律师于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第九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壹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第十条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壹)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第十壹条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壹)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壹)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十三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于每年第壹个季度集中办理,且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第十四条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壹年度执业情况总结,且填报、提交下列材料:(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壹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于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壹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关联材料报送所于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关联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于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和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关联投诉、举报的,能够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第十八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结果于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能够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且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于的律师事务所。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所于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其通过备案审查后,于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第二十条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于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于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第二十壹条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方案,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第二十二条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于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且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俩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能够建议律师事务所和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第二十三条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完成本区域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于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将本区域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方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按年度编制全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报司法部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于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执业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于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能够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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