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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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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

    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版)目 录AVr ,">V.弟一早总则AVr - ,-iV.弟一早定义A-Ap 弟二早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和服务第四章保理条件Afr iV.弟五早费用弟/、早额度核定、变更或到期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保理预付款第八章应收账款回收、担保付款和贷项通知第九章争议及处理第十章应收账款的回购第十一章保理合同的签订、生效和解除第十二章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第十三章责任追究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 理,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 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 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中国银行,由中国银行针对受让的 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 款、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的两项或两项 以上(隐蔽保理除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中国银行境内所属分 支机构向从事国内贸易的境内客户提供的人民币保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银行在分支机构范围内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第四条在国内保理业务中,如果卖方向中国银行提出 由保险公司为国内保理业务提供信用保险,中国银行可以优 先考虑安排国内保理业务。第五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 术语定义如下:(一)应收账款,系指卖方依据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销售货 物后应向买方收取而尚未收取的款项。该款项为扣除中国银 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时买方按照商务合同向卖方已支付的预 付款、已付款、佣金等款项后的余额。(二)卖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提供 保理合同约定的国内保理服务的保理商。一般情况下,卖方所在 地所属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为卖方保理商。(三)买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依据其与卖方保理商之间的 协议,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 保理商。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 为买方保理商。(四)双保理,系指由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分工合作共 同完成国内保理业务。(五)有追索权保理,系指中国银行受让(购买)应收 账款,如果买方到期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卖方无条件按双方约 定的价格回购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六)无追索权保理,系指中国银行受让(购买)应收 账款,如果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足额支付到期应收账款,由中国银行承担全额付款责任的保理业务。(七)信用风险,系指买方因争议以外的原因在应收账款到 期日后90日内未能足额支付到期账款的风险。(八)争议,系指买方不接受货物,或提出抗辩、反索和抵 消,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对应收账款款项提出权利要 求而产生的任何抗辩。(九)销售分户账管理,系指中国银行根据与卖方签订 的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卖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 收、逾期、争议、贷项通知等各种信息和相关资料,协助卖方进 行销售账户管理的行为。(十)应收账款的催收,系指中国银行根据保理合同, 按应收账款的到期前后一定时期,采取电话、书面催收和上门催 收等方式,督促买方支付价款,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 知卖方的行为。(十一)信用销售控制,系指卖方为了获知对特定买方采用 信用销售时能获得多少信用风险担保而向中国银行提出信 用调查申请,由中国银行对特定买方进行调查和资信评估后 将评估结果通知卖方的行为。信用销售控制结果不构成对中国建 设银行的一项有确定约束力的信用承诺。(十二)信用风险担保,也称坏账担保,系指无追索权保理 业务中,中国银行在为买方核定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的基础 上,根据卖方的申请,为买方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如果到期 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足额付款,由中国银行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向卖方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行为。(十三)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系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 中国银行因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而为特定买方(付款人) 核定的最高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十四)保理预付款,系指根据卖方申请,中国银行在 受让的核准应收账款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 向卖方提前支付的价款。(十五)保理预付款比例,系指对于中国银行受让的全 部核准应收账款,中国银行同意支付的保理预付款与受让的 全部核准应收账款金额之比。保理预付款比例不超过核准应收账 款金额的80%。(十六)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系指任何时点中国银 行根据受让的各笔核准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乘以保理预付款比例 所得之积的加总求和值。其计算公式为: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E (每笔核准应收账款金额*保理 预付款比例)(十七)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系指在保理合同有效期内, 中国银行可以向卖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余额的限额。在该额 度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卖方申请支用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卖方 已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该额度由中国建 设银行根据卖方的资信及经营情况核定,而无论某一时点计算所 得的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的大小。(十八)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系指(保理预付款支用核 定额一保理预付款支用余额)与(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一保理预 付款支用余额)相比后的较小值。当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大于零时,系指该时点卖方实际 可以支用的保理预付款金额;当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小于或 等于零时,系指该时点卖方已超额支用的保理预付款金额。(十九)核准应收账款,系指中国银行除可提供销售分 户账管理或应收账款催收服务外,还可以提供保理预付款或(和) 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应收账款。(二十)未核准应收账款,系指中国银行不提供保理预 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仅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或应收账款催收服 务的应收账款。下列情况均属于未核准的应收帐款:1. 受让(购买)时已经逾期或存在争议或瑕疵的应收账款;2. 受让(购买)后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3.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受让(购买)后逾期的应收账款;4.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超出中国银行为特定买方所 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的应收账款;5. 存在欺诈的应收账款。(二十一)贷项通知,系指卖方向中国银行出具的,用 于因退货、货物降价、修正差错等原因而调减原受让应收账款金 额的一种单据。(二十二)应收账款回购,也称反转让,系指当发生了保理 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中国银行将已受让应收账款债权重 新转回给卖方,卖方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款将款项退回给中国银行的行为。(二十三)保理预付款利息(或称保理费),系指中国 银行向卖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后,而向卖方收取的资金占用利息。(二十四)管理费,系指中国银行因向卖方提供销售分 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或信用风险担保等各项 服务,而向卖方收取的服务费用。(二十五)应收账款到期日,系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合 同或发票上所确定的付款日,或经中国银行同意更改后的付 款日期。(二十六)回购宽限期,系指当出现回购情形时,中国 银行给予卖方的自该笔应收账款到期日的次日起至卖方应当回 购该笔应收账款之日止的期间(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或中国建 设银行给予卖方的自中国银行收到争议通知之日的次日起 至卖方应当回购该笔应收账款之日止的期间(无追索权保理业 务)。(二十七)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 常营业日;日:指自然日。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和服务第六条中国银行开办下列国内保理业务:(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包括以下三种:1.服务保理: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和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的有追索权保理。2. 隐蔽保理:仅提供保理预付款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预 先通知买方的有追索权保理。3. 有追索综合保理: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 和保理预付款服务的有追索权保理。(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包括以下三种:1. 到期保理: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 风险担保服务的无追索权保理。2. 封闭保理:提供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无追 索权保理。3. 全保理: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 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无追索权保理。第七条在双方签订保理合同前,经卖方申请并支付相应的 信用销售控制费,中国银行在上述六种国内保理业务中均可 提供信用销售控制服务。第四章保理条件第八条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卖方)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在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 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中国银行建立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三)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申请人(卖方)经中国 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卖方)经中国 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 上;(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 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五)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 的市场需求,已经通过国际或国内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六)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七)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八)中国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卖方与中国银行签订保理合同后,该卖方与某 一特定买方之间自保理合同生效后因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 权原则上均要求无条件地转让给中国银行。卖方转让的应收 账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售、 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赊销是指采取除现金、支票、本票、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方 式之外的以非即时清结支付方式进行的销售。(二)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 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 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卖方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 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四)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发票(如增值税 专用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或定金 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五)应收账款的买卖双方不应互为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 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或为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六)申请转让的应收账款距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付款 到期日不少于15日且不超过4个月,申请人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的不超过1年;(七)应收账款原则上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申请 人与付款人(或其中之一)在我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 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汇率问题比照我行进出口贸易融资有关 规定执行);(八)中国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商务合同买方(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如果买方是非独立法人或分 支机构的,应先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签订商务合同或叙 作保理的授权;(二)原则上在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 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有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三)1、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付款人(买方)的 10 信用等级达到AA级(含)以上;2、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付款人(买方)经 中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具体如下:(1) 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AA级,要求付款人(买方)的 信用等级为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级(含)以上;(2) 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A级,要求付款人(买方)的信 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3) 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级,要求付款人(买方)的信 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4) 如果卖方为小企业评级aaa级,要求付款人(买方) 的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隐蔽保理不适用);(5) 如果卖方为小企业评级aa级,要求付款人(买方)的 信用等级为AAA级(隐蔽保理不适用);3、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如果付款人(买方)未在我行 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则按如下原则比照办理:(1) 付款人(买方)为全球500强企业在我国投资(独资 或合资)开办的企业,或我行总行级重点客户,可比照我行信用 等级为AA级的企业办理;(2) 付款人(买方)为一级分行级重点客户,可比照我行 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办理;(3) 付款人(买方)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与卖 方有一年以上的商务合作且无恶意拖欠货款记录,可比照我行信 用等级为BBB级的企业办理;(四)经营管理规范,经济效益较好,所购商品用途合理明确;(五)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六)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七)原则上要求该买方与卖方客户有一年以上的商务合作 且无拖欠货款记录;(八)中国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卖方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 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基础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组织机 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及按时纳税证 明、公司章程、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两 年财务会计报表、有权机构的授权书或相关决议等;(二)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包括应收账款转 让申请书和转让清单、买方基本情况表;(三)应收账款债权证明文件及辅助材料,如商务合同、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定金证明、 通过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的证明材料等;(四)经过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证);(五)中国银行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一)款中规定的材料如果在办理其他业务时已向中国建 设银行提交并在有效期内,则客户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时不需要再次提供。第五章费用第十二条国内保理业务的费用结构、计收标准及计收方式为:(一)费用结构中国银行根据所提供的保理服务项目向卖方收取保理 预付款利息、管理费、二次保理管理费、逾期违约金等各项费用。(二)收费标准上述收费按照总行下发的国内保理业务利率和费率标准执 行。隐蔽保理管理费的收费按照销售分户账管理费标准收取。(三)计收方式1. 保理预付款利息由中国银行根据卖方支用的保理预 付款日余额和日利率按日计算,由卖方保理商于每月20日收取。 计算公式为:各日保理预付款利息=当日保理预付款支用余额* 保理预付款月利率/30天。2. 管理费由中国银行根据卖方申请的保理服务品种的 收费标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还应加上买方保理商对信用风 险担保费的报价),分项测算、综合报价,在受让时根据受让的 应收账款金额和管理费率计算,由卖方保理商向卖方逐笔一次性 计收。3. 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于卖方申请继续委托中国 银行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和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的,中国银行13 将在申请批准后按该笔应收账款金额和相关费率计算二次保理 管理费,由卖方保理商向卖方逐笔一次性收取。4. 卖方应该回购但未能回购、或应退回多支用保理预付款 项而未能退回的,中国银行将自卖方应当回购之日的次日起 根据该笔应收账款的未支付回购价款、或自中国银行收到贷 项通知之日的次日起按应退回保理预付款金额乘以逾期违约金 率计算逾期违约金,由卖方保理商按月向卖方收取。每个计结日 未收回的逾期违约金作为新增的逾期未支付的款项,并入下一期 逾期违约金的计算。5. 中国银行索偿担保付款款项收取利息的利率与保理 合同中确定的保理预付款利率一致。第十三条中国银行应收取的保理预付款利息、逾期违 约金、管理费、二次保理管理费等先从卖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 如果卖方存款账户不足以扣收,则从后续收回的应收账款款项中 扣收。第六章额度核定、变更或到期第十四条额度核定。根据卖方的申请,中国银行将分 别为卖方核定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为买方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第十五条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分别纳 入卖方或买方在中国银行的一般授信额度中统一管理。为不同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不能串用。第十六条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和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有效 期原则上为1年。在额度有效期内均可以循环使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的有效期内,卖方向买方超限额发货所产 生的应收账款为未核准应收账款时,中国银行对此不承担担 保付款责任。第十七条额度变更(一)额度有效期内,如果卖方经营或财上出现重大不利变 化,或者信用风险担保额度被调整,中国银行将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已核定的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并立即书面通知卖方。(二)如果买方经营或财务上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中国 银行按期回收应收账款,中国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已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并立即书面通知卖方。紧急情况下, 中国银行可以先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卖方,但应在电 话或传真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补交书面通知。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的调整自通知到达卖方时生效,中国 银行对卖方收到通知前已完成发货的应收账款仍按照变更前的 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承担担保付款义务。(三)卖方也可以向中国银行申请调整保理预付款最高 额度和(或)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的大小和期限。经中国银行 批准后并将有关书面通知送达卖方后新额度生效。第十八条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和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有效 期届满后,中国银行可以继续受让卖方申请转让的任何应收 账款,但不再对这部分受让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 险担保服务。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保理预付款第十九条保理合同有效期间,卖方应在履行商务合同交货 等主要义务后向中国银行转让因此产生的应收账款,并按本 办法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如果中国银行在审核后向卖方送达应收账款受让清 单,该清单上所列应收账款的债权转移自该清单送达卖方之日 起在双方间生效。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应协助中国银行向买方代为发 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指示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 款项付至中国银行账户(隐蔽保理中,指示买方付款至卖方 的回款特户)。第二十条保理合同有效期间,卖方可以向中国银行提 出一次或分次支用保理预付款。经审核合格,且原则上在中国建 设银行收到买方的回执后(隐蔽保理除外),中国银行将在 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内向卖方支付保理预付款。第八章应收账款回收、担保付款和贷项通知第二十一条应收账款到期前,卖方保理商向买方提示付 16 款,买方应该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付至中国银行账户。(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中国银行以收到买方付款 为前提向卖方支付款项。(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如果因信用风险买方未能在应 收账款到期日足额付款,中国银行将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第 90日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向卖方足额支付款项。(三)隐蔽保理业务中,卖方应该在中国银行开立回款 特户,用于回收买方支付的款项,并及时将该款项从回款特户转 入中国银行账户中。中国银行将对卖方的回款特户实施监控。在卖方未按时 足额清偿其对中国银行所负债务前,该账户不得撤消或转 移;未经中国银行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该账户内款项用于 清偿中国银行之外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或作其他用途,也不 得再质押给第三人。(四)间接付款。如果买方将款项直接付至卖方的账户,卖 方应在收到该款项当日立即通知中国银行,将该款项全部转 付至中国银行账户。否则,视为卖方违约。第二十二条买方支付的款项(含未核准应收账款回收款项) 或担保付款款项应先用于冲减卖方应付的保理预付款利息、逾期 违约金和管理费等费用(如有)以及全部保理预付款支用余额。 如果经冲减后还有余额,中国银行将余款付至卖方的存款账 户中。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中国银行对该笔已收回的应收17 账款的信用风险担保责任相应减少。第二十三条如果卖方与买方就退货、货物降价、修正错误 等问题进行协商或双方发生争议,经卖方与买方协商一致,并取 得中国银行同意后,卖方向中国银行提交贷项通知, 用于调减该笔已应收账款受让金额。中国银行按照贷项通知金额相应调减该笔应收账款 受让金额,重新计算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 支用额。如果此时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发出保理 预付款调整通知,要求卖方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多支用的保理 预付款,或立即通过转让新的核准应收账款来冲减该部分多支用 的保理预付款,使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恢复正数;中国 银行也可以从卖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不足部分从后续 回收的应收账款款项中扣减。如果卖方未能按时退回这部分保理 预付款,中国银行将自收到贷项通知之日的次日起向卖 方收取逾期违约金。对于服务保理和到期保理,仅需要调减该笔应收账款受让金额。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如果该笔应收账款为核准应收账款, 则中国银行按被扣减金额减少对该笔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 担保责任。第二十四条销售分户账管理保理合同有效期间,中国银行将依据保理合同的约定为 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服务,包括建立销售分户账等相关台账,及时逐笔登记受让应收账款的回收、逾期、争议、贷项通知、 回购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将相关账表及信息提供给卖方。卖方 在收到上述账表后14日内进行对账并作书面反馈,卖方在该期 限内未反馈的视为同意。第二十五条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到期前后一定时期,中国银行将根据保理合同 的约定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催收服务。(一)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中国银行提供的应收账 款催收服务不包括诉讼等法律手段。如果卖方委托中国银行 采取诉讼等法律方式催收,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及其他所有应付未付 款项,中国银行可以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同时向卖方和买方 进行催收。(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1. 如果卖方向中国银行转让的对某一买方的应收账款 中有任一笔被核准,则中国银行为收回对该买方的全部应收 账款可以自身名义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催收,且无需取得卖 方同意,但应及时通知卖方;因该催收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中 国银行和卖方按照该买方的所有未收回应收账款中已核准 部分与未核准部分的数额的相应比例进行分担(即中国银行 按照未收回的已核准部分占该买方的全部未收回应收账款金额 的比例承担上述催收费用,其余部分费用由卖方承担)。2. 如果卖方不同意中国银行采取诉讼等法律方式进行 催收,中国银行将在接到卖方通知后停止诉讼催收,并将对 该买方的全部核准应收账款立即转为未核准应收账款,通知卖方 在5个工作日内立即回购其与该买方的全部应收账款,同时向中 国银行支付因提起和终止该催收方式而产生的全部费用。3.如果卖方转让的对某一买方的应收账款全部为未核准应 收账款,中国银行将在征得卖方同意后采取诉讼等法律方式 催收,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第九章争议及处理第二十六条中国银行收到买方提交的书面争议通知 后,应在知悉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发出争议通知;如 果买方直接向卖方提出争议或提交书面争议通知,卖方应该在知 悉或收到书面争议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国银行。争议通知内容应包括与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有关的所有 情况细节、有关信息和争议内容。第二十七条中国银行收到争议通知后,如果该笔 应收账款在受让时为核准应收账款,应将其立即转为未核准应收 账款。(一)如果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的90日内中国银行收 到争议通知,中国银行对该笔争议应收账款中买方拒绝付款 的那部分款项中止担保付款责任。(二)如果中国银行担保付款后收到买方争议通知或知 悉买方提出争议,且该争议是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180日内提出 的,中国银行将就该笔已担保付款但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中 买方拒绝付款的那部分款项和相应利息向卖方索偿。中国银行应立即按担保付款金额调增受让应收账款金 额,同时按担保付款金额和索偿利息合计金额调增当日保理预付 款余额。向卖方收取的索偿利息计息期间为自担保付款日起至中 国银行调增保理预付款日止间,计算公式如下:索偿利息=担保付款金额*保理预付款月利率/30天*计息天数。(三)对于(一)、(二)两种情况,中国银行都将重 新计算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如果 此时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数,向卖方发出保理预付款 调整通知和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要求卖方按回购价款进 行回购。同时,中国银行可将该笔应收账款债权转回给卖方;也 可以依据卖方申请暂不转回,自申请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出现 提前回购情形除外)继续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和应收账款 催收服务,并在申请批准之日向卖方收取二次保理管理费。第二十八条争议的解决(一)争议发生后,中国银行应负责协助卖方解决争议, 但不介入买卖双方的商务纠纷,通过积极参与协调确保争议尽快 解决。(二)无论此时中国银行是否已将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21 债权转回给卖方,如果以下条件同时成立,则中国银行将对 协议书或裁决书确定的买方应该偿付的那部分款项再次承担担 保付款责任:1. 争议在规定的时限内得到解决;2. 解决结果有利于卖方;3. 采取非法律手段解决争议,标志争议解决的协议书中明 确了买方应在协商解决日后30日内付款。第二十九条上述解决争议的规定时限为:(一)采取非法律手段自收到争议通知日起180日以内;(二)采取法律手段自收到争议通知日起3年以内。如果争议未能在该规定时限内得到解决,中国银行不再承担担保付款责任。但是,如果在此期限内买方已破产或宣告破 产或被他人申请破产,争议解决及判定买方保理商是否再次承担 担保付款责任将不受该时限限制。法律手段是指诉讼或仲裁方式。非法律手段是指除法律手段以外的方式。中国银行担保付款责任终止后,可将该笔应收账款债权 转回给卖方;也可依据卖方申请暂不转回,自申请批准之日起一 年以内继续为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和销售分户账管理服务,并在 申请批准之日向卖方收取二次保理管理费。二次保理一年期届满 或出现提前回购的情形,卖方保理商通知卖方在5个工作日内回 购,并向卖方转回应收账款债权。第三十条争议解决后,如果中国银行需要再次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如果该笔债权已被转回给卖方,卖方应在争议解决后 的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该笔应收账款债权或争议解决后卖方享 有的权利转让给中国银行,再次协助中国银行向买方发 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买方向中国银行付款。(二)中国银行应立即按新的到期日向买方提示付款, 并应在协商解决日或裁决生效日后14日内向卖方担保付款,在 此期限内担保付款的前提条件是:1. 卖方已在此期限内将该笔应收账款债权及时转让给中国 银行;2. 该14日担保付款最后截止日不早于该笔应收账款原来的 担保付款截止日。艮P:(1 )如果协商到期日或裁决到期日在原应收账款到期日后 75日之内,买方保理商应在原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第90日担保付政。(2 )如果协商到期日或裁决到期日超过原应收账款到期日 后75日,买方保理商应在协商到期日或裁决到期日后第14日担 保付款。第三十一条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如果买方在应收账款到 期日后180日以外提出争议,中国银行不再向卖方提出索 偿,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第十章应收账款的回购第三十二条未核准应收账款的回购对于受让的未核准应收账款,如果到期日买方未能付款或未 足额付款,中国银行可在到期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该笔应 收账款债权转回给卖方,卖方无须支付回购价款。中国银行也可依据卖方申请暂不转回该笔应收账款债 权,自申请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出现提前回购情形除外)继续 为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和销售分户账管理服务,并在申请批准之 日向卖方收取二次保理管理费。第三十三条核准应收账款的回购(一)核准应收账款的回购情形:1. 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到期但买方未付款或 未足额付款;2. 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因争议导致买方未付款或未足 额付款。(二)当出现上述回购情形时,重新计算后该时点的保理预 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值时,中国银行将向卖方发出的保 理预付款调整通知书和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要求卖方按 照通知书中规定的回购时间和回购价款进行回购。(三)回购时间和回购宽限期中国银行也可以决定是否给予卖方回购宽限期,该宽限 期最长为30日,但发生需要卖方提前回购的情形除外。如果没 有宽限期,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回购时间为应收账款到期日的次 日;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回购时间为中国银行收到争议通知 之日的次日。如果中国银行同意给予卖方回购宽限期,回购 时间为宽限期届满日。(四)回购价款,系指卖方在购回应收账款债权时应向中国 银行支付的相应对价。1. 对于卖方已支用保理预付款的核准应收账款,且重新计 算后该时点的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为负值,回购价款的计算 公式为:回购价款=该时点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I2. 对于服务保理和到期保理,卖方回购时无需支付回购价政。第三十四条回购期限(含宽限期)届满前,卖方可以通过 主动支付回购价款或转让新的核准应收账款来冲减其多支用的 保理预付款额,中国银行也可从后续回收的应收账款款项中 扣收。第三十五条宽限期届满的处理(一)卖方足额回购应收账款后,中国银行将该笔应收 账款债权转回给卖方;中国银行也可依据卖方申请暂不转回 该笔应收账款债权,自申请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继续为其提供应 收账款催收和销售分户账管理服务,并在申请批准之日向卖方收 取二次保理管理费。如果二次保理届满一年或出现提前回购的情 形,卖方保理商通知卖方在5个工作日内回购,并将债权转回给卖方。(二)宽限期届满,卖方未能或未足额回购,中国银行 将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如果其存款不足以扣收的,中国银 行将采取法律诉讼等方式向卖方、买方进行催收,并自宽限期届 满日的次日起按尚未支付的应收账款回购价款和逾期违约金率 向卖方收取逾期违约金。第三十六条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提前回购(一)如果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中国银行可以将卖方的 全部核准应收账款立即转为未核准应收账款,卖方应该在接到通 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前回购其转让的全部应收账款;中国 银行也可从卖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卖方已支用的全部 保理预付款和保理预付款利息、管理费。卖方未能按时回购时, 中国银行将自其应当回购之日的次日起向卖方收取逾期违 约金。1. 卖方生产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其履行回 购应收账款义务。2. 卖方或任何第三方依据法律规定对卖方申请任何破产、 重组、托管或其他类似法律程序。3. 卖方出现的其他可能影响中国银行及时足额收回应 收账款的情形。(二)如果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中国银行可以将卖方对 该付款人的全部核准应收账款立即转为未核准应收账款,卖方应 该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前回购其转让的与该买方有关 的全部应收账款;中国银行也可从卖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 接扣划卖方已支用的与该买方有关的保理预付款和保理预付款 利息、管理费(如有)。卖方未能按时回购时,中国银行将 自其应当回购之日的次日起向卖方收取逾期违约金。1. 买方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主营业务或收入来源发生实质 性变化,有可能出现支付困难。2. 买方发生合并、分立、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财产被或 即将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形。3. 买方出现的其他可能影响中国银行及时足额收回应 收账款的情形。第三十七条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提前回购。如果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中国银行可以将卖方的全部核 准应收账款立即转为未核准应收账款,卖方应该在接到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提前回购其转让的全部应收账款;中国银行也可 从卖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全部已支用保理预付款款项 和利息、管理费(如有)。卖方未能按时回购时,中国银行 将自其应当回购之日的次日起向卖方收取逾期违约金。(一)卖方生产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在发生 争议时其履行回购应收账款义务。(二)卖方或任何第三方依据法律规定对卖方申请任何破 产、重组、托管或其他类似法律程序。(三)卖方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中国银行及时足额收回应 收账款的情形。第十一章保理合同的签订、生效和解除第三十八条中国银行为卖方提供保理业务需与卖方 签订保理合同。无追索保理业务中,卖方保理商原则上应与买方 保理商签订保理合作协议。第三十九条中国银行与卖方均可依据双方约定提前 解除保理合同。保理合同解除后,保理合作协议也同时终止。第四十条在保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中 国银行可以立即解除保理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卖方。(一)卖方生产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其履行 回购应收账款义务。(二)卖方或任何第三方依据法律规定对卖方申请任何破 产、重组、托管或其他类似法律程序。第四十一条在办理保理业务的过程中,卖方有欺诈行为 的,中国银行可以立即解除保理合同,要求卖方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保理合同解除后,对于中国银行已受让但 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到期,中国银行均要求卖方 立即全部回购,并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同时,中国银行将这 部分应收账款的债权全部转回给卖方。第十二章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第四十三条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呆账准备提取和 呆账核销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 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 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章责任追究第四十四条各级行的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经办人员办理 国内保理业务的责任认定和处罚措施适用中国银行下发的 中国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建总发2002) 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第十四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各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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