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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设计(论文)浙江省民间金融及其规范化发展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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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设计(论文)浙江省民间金融及其规范化发展研究.doc

    本科毕业论文( 2014届 ) 题 目: 浙江省民间金融及其规范化发展研究 分 院: 商学分院 专 业: 金融专业 学生姓名: 学号: 10856118 指导教师: 职称: 副教授 合作导师: 职称: 完成时间: 2014 年 2 月 16 日 成 绩: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正文目 录摘 要1关键词1英文摘要1英文关键词1前 言2 一 浙江省民间金融的概况2(一)民间金融的概念3(二)民间金融的兴起与发展现状31 浙江省民间金融发展过程42 浙江省民间金融现存模式4 二 浙江省民间金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6(一)浙江省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监管存在盲区6(二)浙江省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缺乏渗透性7(三)浙江省内对民间金融存在制度性歧视7 (四)浙江省民间金融资金投资渠道缺乏 8 三 浙江省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问题的原因分析8(一)浙江省民间金融形式隐蔽8(二)浙江省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设置不合理8(三)浙江省民间金融会带来社会危害9 (四)浙江省民间信用创造能力不足.10 四 国外非正式金融规范化发展的经验.10(一)日本的非正式金融规范化发展的经验101 完善中介机构102 正视其法律地位103 重视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发展并辅之间接调控10(二)德国非正式金融规范化发展的经验111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112 政府设立专门的金融管理机构113 多种措施并举促进非正式金融规范化发展12 五 借鉴国际经验以推进浙江省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对策12(一)引导浙江省民间金融阳光化操作12(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加强监管力度13(三)制定法律促使民间金融合法化13(四)加强浙江省民间金融的信用建设13结束语14参考文献15浙江省民间金融及其规范化发展商学分院 金融学专业 陈科(10856118)指导老师:麻勇爱(副教授)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完善,浙江省的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都得到了一定幅度的提升。作为一个民营经济大省,中小企业数量不在少数,而正规金融部门较高的门槛准入,阻挠了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因此转而向民间金融等民间组织获得贷款。发展民间金融作为拉动中小企业经济的主力军,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民间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散漫的组织,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管体制和外部控制体系,大多数浙江省民间金融机构都缺少一种有效的引导、监督和规范,这就直接导致了浙江省的民营经济增长出现偏差,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也是迫在眉睫。本文首先阐述民间金融发展的现状,接着提出浙江省民间金融在规范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对其进行原因分析,最后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了完善浙江省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对策。关键词:民间金融;规范化Informal Finance and Its Standardization Development in Zhejiang ProvinceCHEN Ke Director:MA Yong-ai(College of commerce,Finance,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he financial market, Zhejiang province formal finance and private have improved. As a big province of private economy, there are a few number of SMEs. Then they turn to private finance as the main force drives the SME economy, playing a huge role in the national economy. But priv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s a loose organization are lack of effective internal supervision system and external control system. The majority of private sect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Zhejiang province are lack of an effective guidance, supervision and norms, which led directly to the private economy in Zhejiang Province deviation of growth. The 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of the private financial sector is imminent. Then writer puts forward a Zhejiang private finance, 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problem and its cause analysis. Finally the writer learns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and gives the advice of Zhejiang private financial standardized the development of countermeasures.Key words: informal finance ;standardization前言近些年来,随着浙江省民营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在促进社会稳定与确保国民经济增长等方面越发显示出其作用,更有称是“新发展现象”。但是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必要的品牌效应,有效的抵押担保,和较低的资金保障,难以在正规的金融部门得到足够的融资,正规金融部门的贷款大多面向大型的、国有的、信誉较高的企业,而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往往具有流动性很强的特点,当今的银行贷款程序使得它们难以及时获得资金,反而还需要相抵的物资抵押,抵押贷款的费用颇高堪比民间金融,但取得贷款的速度却比不上民间金融。再加上最近物价上涨的压力,政府实行的紧缩性货币政策,使得浙江省的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更加尖锐,不少都纷纷倒闭,据统计,浙江省中小企业的数量相比最高峰时已经减少了几万多家。但是与此同时,浙江省也蕴藏着大量的闲置的资金,如何合理利用这些资金,同时规范浙江省的民间金融市场,来使之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难的困境,成了浙江省民间金融的所面临的新的课题。在如此严峻的浙江省民间金融现状下,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政府也相应的出台了一些政策来支持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例如,中国人行于2008年发布了相关的文件报告,着重研讨了“民间金融”这个话题,对于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深入研究,这就说明了我国政府也在正视民间金融的问题。2012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确定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在这十二项任务中,以温州为试点的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占据了主体内容。2012年1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又印发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构建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民间金融体系。所有的一切,都可以看出,政府在应对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问题上给予了积极的政策支持。一、浙江省民间金融的概况 浙江经济一向以民营经济著称,民营经济的发展与浙江省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而民营经济的发展大部分又来源于民间金融,因此民间金融的发展状况不仅关系民间金融的秩序和其后期的发展,也直接影响到浙江省经济发展后劲和其创新力,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浙江省民间金融规模逐渐庞大,从2005年的8亿左右资本到2012年35亿左右资本,短短的6年之间,就增加了4.375倍。但是,随着2008年全球危机的影响,再加上民间金融自身体制的不完善及其隐蔽性,使得吴英案、杜益敏案、王菊凤案等等常有发生,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迫在眉睫。如图1-1所示,是2007-2013年浙江省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图1-1 2007-2013年浙江省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资料来源:中财网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2008.01-2013.06)(一)民间金融的概念民间金融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其产生于我国特有的社会体制。对于民间金融的定义,理论界集中于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宽派观点。其观点认为除政府资本以外的所有资本都为民间金融,包括国有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等非国有经济资本。第二种是中派观点。将民间金融定义为除政府资本和国有企业资本以及外资和外资企业之外的民营企业资本。第三种是窄派观点。其认为民间资本专指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资本。本文所指的民间金融,遵从宽派的定义,即非政府资本的统称,是指一个国家内部或地区内部的非国有资本的总和,是民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中属于私人股份和其他形式的所有私人资本的统称。(二)民间金融的兴起与发展现状民间金融,主要是指在民间进行的资金融通的经济活动。这主要是从金融组织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结构的合法性、完善性角度来讲的,由于没有没有正规的体制安排,常被成为“地下金融”或是“体制外金融”。但是这是不正确的,扭曲了“民间金融”的本意,民间金融有两大类别,一类是脱离国家政策保护的城市商业银行,另一类则是非法金融组织,这是国家严厉打击的。民间金融的出现已接近中国四千多年的历史,曾经繁极一时,最为典型的是近代山西的金融业,主要以当铺、票号等形式存在,在当时的世界金融中也占有不凡地位。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渐成熟,正规金融出现并走上规范化道路,但是与历史悠久且生存空间广泛细致渗透的民间金融相比,它们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相当有限,尤其是在小微企业数量剧增、资金需求激增的时代,民间金融始终占据金融市场很重要的位置,发展相当迅速。民间融资主要表现为亲戚朋友等小圈子熟人范围内的家庭和个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拆借,以及私募筹集资金等。可以看出浙江省民间金融的发展市场前景广阔,但是我们也不能无视其中的问题,由于民间金融纪律散漫、法制不全,所能提供的金融服务有限,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亟需解决。 以民营经济带头拉动经济发展的浙江省,具有产业集群效应明显、民间资本雄厚、县域经济发展活跃等区域经济特色。浙江省民间金融融资成本比较低、效率高,不仅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的“两难”等问题,也填补了国有银行机构的空缺,提高了金融体系的运转。现在的浙江省民间金融主要呈一下两种情况:1. 浙江省民间金融发展过程 随着经济的发展,浙江省民间金融规模经历从长期小规模存在到大规模扩展的阶段,在紧缩性的货币政策背景下,民间金融借贷市场利率节节升高,随之而来的是民间金融规模的扩大,从2009年的6000亿投资总额到2012年的破万亿,浙江省民间金融不断壮大。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浙江省民间金融由于管理松散、法制不全,而且长期处于隐蔽分散状态下,近些年来渐显弊端,一些地方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主跳楼、“跑路”事件屡见不鲜,据法院调查表明,2008年以来,浙江民间借贷案数量和金额都呈快速上升趋势,更是在2012年到达了近五年来最高点。2012年上半年,受部分企业债务危机影响,全省法院全年收案58037多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之多,令人发指,民间金融岌岌可危。基于以上两种现状,浙江省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亟待解决。2003年,在党的大会上,国家首次在政策方面给予民间金融支持,力图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一部分企业融资问题。2008年,放贷人条例草案提上议程,给民间借贷参与者带来信心,期待条例的正式出台。2012年11月23日,政府颁发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力图建立新的民间金融体制,全面推进民间金融创新改革,重点在于突破浙江省温州市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中小企业多但融资难、民间资金多但投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政府在政策上都给与了浙江省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支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浙江省民间金融会朝着规范化发展的道路更上一层楼。2.浙江省民间金融现存模式浙江省民间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资金通过民间金融中介机构或是直接在资金供需者之间完成资金流动的借贷活动。民间金融的显存模式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社、私人钱庄、小额信贷等等。1.农村信用社。一般官方界定农村信用社为合作金融组织。从信用社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上看,所有者权益里没有国家,实收资本均由合作社社员股金、企业股金构成,由此看来信用社产权是明晰的,属于入股的社员、企业共同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社应属于民间金融。现实中,信用社有的属于国有金融(仍由国家控制),有的属于民间金融(实际被民间接管),有的介于二者之间。农村信用社目前在农村金融实践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力军作用是无庸置疑的。至于它是否能真正转变为符合国际通行的合作金融原则的机构,一段时期以来,一直争论很大。长期来我国农村信用社自成立之初就一直向集体所有、向国有靠拢,“官办”的意识和表现非常强烈,为股东负责,其合作金融的“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资金和金融服务的性质体现不多。合作社社员不仅享受不到贷款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以及股金分红权,反而还要接受比基准利率高得多的贷款;社员大会、董事会、鉴事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干部是任命制而非选举制。因此失去了农村的信任和支持。我国的合作金融实践一直是与农村信用社联系在一起的,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农村信用社就从来没有真正成为过合作金融组织,由此引起人们对合作金融存在的基础产生了怀疑。应该看到,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背离合作制原则是有其产生的客观原因的:政府干预、立法空白、产权制度缺陷、历史包袱沉重等等。 2.农村合作基金。农村合作基金最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组织,后演变为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从性质上看,农村合作基金会并非真正意义的金融机构,而是一个社区性金融系统的补充形式。1983年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用活和清理整顿集体积累资金,将集体资金由村或乡管理并有偿使用而设立基金会;1984-1986年处于萌发阶段;1987-1991年处于改革试验阶段,逐步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鼓励和支持;1992以来,开始处于推广和稳步发展阶段,在1995年前,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全国农村相继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区级的、乡镇的、村级的。 3.合会。合会是各种金融会的通称。这是在我国有着较为悠久历史的民间金融形式,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互动、合作性质的自发性群众融资组织。在国外称为“轮转基金”,在国内包括轮会、标会、摇会等。虽然叫法有多种多样,具体做法也五花八门,本质上都是入会成员之间的有息借贷。这是民间盛行的一种互助性融资形式,集储蓄和信贷与一体。一般有若干人组成,相互约定每隔一段时间开会一次,每次聚集一定的资金,轮流交给会员中的一人使用,基本上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中,事先固定使用次序的称为“轮会”,按照抽签方式确定使用次序的叫做“摇会”,以投标方式决定使用次序的属于“标会”。这些合会一般以地缘、人缘、血缘为纽带,处于地下状态。合会的名目虽多,但都不外乎遵循一套简单规则:一个自然人作为会首,出于某种目的(比如孩子结婚上学、造房子、买生产原料等等)组织起有限数量的人员,每人每期(每月、每隔一月、每季、每半年、每年等)拿出约定数额的会钱,每期有一个人能得到集中在一起的全部当期会钱(包括其他成员支付的利息),并分期支付相应的利息。谁在哪一期收到会钱,由抽签或者对利息进行投标等方式来确定。在我国,就规模而言,融资数额较大的合会多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尤以浙江、福建为多。合会是农村金融运作中一种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合会适合于一个流动性较弱的熟人社会。它依靠非正式的社会关系、信任关系,还依赖非正式的制裁机构,比如社会排斥。在一般情况下,会员不选择诉诸于法律而是对违反标会还款规定的会员进行社会排斥。只有在大规模“倒会”现象出现后,农民才不得不诉诸法律。正是由于民间金融的现存模式比较松散,资金来源良莠不齐,自然人、法人、上市公司兼而有之,巨额民间资本并未向表面显示的那样流向实体经济,而是大量转向房地产、煤炭等高利润行业或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除此之外,民间金融的主体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体制,还存在这一定的违约风险。民间金融模式的多样性虽然能更好的满足浙江省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但同时带来的巨大的隐性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二、浙江省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浙江省民间金融以其较低的成本,灵活的借贷手续,较大的利率弹性,较低的门槛准入,使其在浙江省经济发展中占有一席之地。但是万物都有其两面性,民间金融也是一把双刃剑,不仅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提高了金融企业的运行效率,同时也加大了浙江省金融市场的风险,对待这些民间金融的问题,我们应该谨而慎之。(一)浙江省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监管存在盲区虽然经过长久的发展,浙江省民间金融的监管体制不断在完善,现有的一些的法律法规,在借贷利率、资金筹集等方面初步界定了民间金融合法性的判定标准,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有标准已无法满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分析。相关的立法大都以国家的利益为出发点,很少能具体针对某个地区或是某个问题,因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显得很是重要。而我国在民间金融的相关立法之中,大多切入点与国家人民的利益,做出的规则也是大条大纲,对于一些细微之处仍欠妥善,对于一些犯罪定义模糊,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再加之浙江省民间金融发展的快速性和特殊性,都使得这些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偏颇性,使之与浙江省民间金融的现状脱节。例如东阳吴英案在审判过程中,吴英的辩护律师就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打擦边球,使得吴英案迟迟未定。毋庸置疑,居于主导地位的正规金融监管体制完备,政府支持和监管力度都比较强,但是游离于正规金融部门之外的民间金融却缺乏这个完备的监管体制,而民间金融的众多弊端却要求民间金融马上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来规避这些问题。像是东阳吴英案,其实都是浙江省民间金融问题的缩影,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一些法律边缘来与社会正义力量相抗,没出事就存在侥幸心理,下回继续;出了事,就钻法律的空子,开始狡辩。若我们有一个专门针对浙江省民间金融问题的法案,并谨而详之,相信浙江省民间金融市场也不会如此杂乱。(二)浙江省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缺乏渗透性长期以来,政府对浙江省民间金融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禁止,或者很多都是流于形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浙江省民间金融以往风险虽然不小,但也控制在管理者手中。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危机的爆发,民间金融的弊端已经完全暴露。从东阳本色集团吴英案中,可见一斑。东阳吴英在2006年成立本色商贸有限公司,为了扩大商业版图,大肆借贷,在负债高筑的情况下,仍然高息揽储,大量非法集资,利用法律的漏洞,非法集资款先后注册了多家公司,后来为了掩盖这个事实,又周而复始的利益高息集资,进行虚假宣传,购置房产、投资等,向社会公众全力营造有个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7.7亿元。其实,吴英案是当前经济体制转型的缩影,是民间金融监管体制缺失的写照。民间金融在金融市场中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单是禁止已经不能够很好地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关部门亟需建立新的监管体制和出台适应的政府政策来引导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2009年的吴英案正是由于民间金融没有强有力的监管体制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才会使得这么多不法分子钻了民间金融的空子为非作歹,使国家的经济遭受巨大损失。(三)浙江省内对民间金融存在制度性歧视 由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是非常特殊的行业,一是杠杆率很高(一般都有10倍左右的杠杆),二是外溢性很强(其经营好坏对社会及其他行业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因而是风险极高的。因此,国际上在总结历史上频繁发生的银行业危机的基础上,对银行业准入设立了很高的门槛。比如对银行资本、发起人条件、公司治理、高管任职资格、规范经营等多方面都做出了严格规定。国际上,相对其他国家而言,美国历史上对银行业准入门槛的要低一些,但现在要求也越来越高了。但国际上准入门槛这块没有所有制的限制。 (四)浙江省民间金融投资渠道缺乏 民间金融的投资因为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所以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加上民间信用机制不成熟,导致民间投资只是在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存在,而在大型企业,民间资本还是无法直接投资。三、浙江省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问题的原因分析 在数十年的发展道路中,浙江省民间金融的各种形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都曾引发了不计其数的民间借贷纠纷,还有些有着很坏的影响,像是“王菊凤案”、“东阳本色吴英案”和“杜益敏事件”都说明了浙江省民间金融的发展还是存在问题的,我们需要深入研究,认真剖析。 (一)浙江省民间金融形式隐蔽在浙江省民间金融悠久的发展历史中,由于政策体制的不完善和监管力度的软弱,导致民间金融一直与地下活动的界定模糊不清,而且渗透性较强,范围较广,这都给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带来了不利。典型的事例就有王菊凤案。有非法经营前科的王菊凤利用民间金融的隐蔽性,谎称自己与市领导是同学,与领导秘书经常合作,拥有一张严密的高层关系网,同时王菊凤虚构政府建造、房产投资、环保项目等活动,以高息吸引更多的人借款,民间借贷的隐蔽性使得王菊凤非法集资4.7亿元,而这部分资金绝大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个人挥霍和 “六合彩”赌博,仅“六合彩”王菊凤就挥霍了2700万元。由此可见,浙江省民间金融一般都非常隐蔽、地下、分散,这些原因都直接导致了政府至今都无法对民间金融进行有效的管理。当资金出现空洞时,纸终究包不住火,面对四面八方的追债,民间借贷资金链条断裂,终究难逃法网。值得深思熟虑的是,民间金融往往只是一些口头协议或是借条,一旦遇到纷争是,难以真正起法律证明作用。再加上由于民间金融的“地下性”,一些金融数据并不能在官方统计网站上体现,因此民间金融的具体规模、金额、利率等数据情况也难以调查清楚。这些都使浙江省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成为一个大难点。 (二)浙江省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设置不合理浙江省民间金融以其特殊的性质,游离在正规金融部门之外,资金实力又较小,法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管理体系,经营者往往欠缺风险控制意识,难以在利润最大化与风险控制方面很好的权衡,容易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成为犯罪的工具。正如王菊凤案,王菊凤本身资金力量不够,稍加利用民间金融的地下性,便可瞒天过海的编织自己的关系网,虚构工程项目,这些都是由于浙江省民间金融的设置不够合理的缘故。由于民间金融的相关设置不合理,导致了民间金融部门内部的监管体系不完善,形同虚设。在加上浙江省民间金融大多是以亲戚间的借贷或是一些口头协议,这些加剧了信息不对称。本来民间金融就缺乏正规金融部门严谨的信贷调查程序和严格的监管体制,再加上不合理的设置,更是加剧了民间金融的风险,那么民间金融就更加需要隐蔽,开展地下活动,这样才能维持自身的发展,而不被取缔。最终阻碍了浙江省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进程。(三) 浙江省民间金融会带来社会危害一直以来,民间金融都带着“非法”身份,因为缺少金融监管和法律约束,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第一,民间金融影响到国家金融安全,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极大威胁。一方面,民间金融扩大了货币供应量,导致流通中的货币量无法准确计量,央行因此难以把握货币总量的变动。民间金融的存在,让金融调控当局很难判断应增加(减少)多少货币供给以刺激(紧缩)经济,因此降低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另一方面, 民间金融建立在非制度信任之上, 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因此其自身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如果一个较具规模的民间金融组织崩盘,必然会导致一定程度的货币供给的波动,对整个国家金融秩序必然产生一定的冲击。第二,民间金融组织的存在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首先,一些企业利用国家政策投机,将本企业的资金通过地下金融组织转到国外的账户,再以外资的形式对自己的企业投资,以骗取国家的政策优惠。其次, 一些外企则利用地下金融组织逃税,他们将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收入通过地下钱庄等地下组织汇到自己的国家,造成我国财政收入的减少。再次,我国有大量的黑钱通过地下钱庄流向国外。据统计,近年来中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 亿元人民币。(四)浙江省民间信用创造能力不足 正规银行借贷除了有大规模的储蓄存款作支撑外, 还有灵活的派生存款创造能力做补充, 可以放大资金实力, 充分发挥媒介流通能力; 而民间借贷必须以原始存款或现金作保障, 不具备存款派生能力。因此, 民间信用的信用创造能力受限, 难以将其信用品质高的优势发挥出来。四、国外非正式金融规范化发展的方法与借鉴 虽然浙江省民间金融的发展历史悠久,但一直未得到政府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其弊端已经渐渐显露。与此同时,在国际上的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也在如火如荼的开展着,以下几个国家的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比较完善,可以为我国所借鉴。(一)日本的非正式金融规范化发展的经验二战后的日本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在国内广泛推广合作金融服务业务,替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关政策,在非正式金融规范化发展方面的控制手段可以说是十分完善的。1.完善中介机构日本积极建设完善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有三个机构:企业调查机构、研究咨询机构和日本企业协会,它们是连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主要桥梁和纽带。它们主要是因企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而应运而生的民间经济组织。这些中介机构可以很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并帮助中小企业进行调整和改造。同时政府为了中小企业能更好的利用这笔资金,还特意成立了“产业技术研究所”,先对贷款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和项目审查,再决定是否发放资金,以使得资金能更好的得到利用。2.正视其法律地位日本的民间金融十分繁荣,其形式主要包括互助银行、农业协同组合、农林中央金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地方银行、私营银行等等,可以说日本是非正式金融规范化发展最完善的一个国家,从政府主导的合作金融组织,到非政府的自主合作金融组织,到合作性质的农业保险,再到民间私人银行,各种形式兼而有之。为此,日本政府专门成立了中小企业厅,这是中小企业规范化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政治后盾;1949年,日本设立国民金融金库,这也替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道路;1951年,日本政府也通过了互助银行法。这些都在法律上为日本的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发展铺平了道路。3.重视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发展并辅之间接调控市场经济固然有其优越性,但是非正式金融所蕴含的巨大的金融风险确实不容忽视的,仅凭市场经济来调节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要辅之国家的间接宏观调控。日本中央政府负责宏观调控,主要有两大着力点,产业政策和税收、金融政策,两者同时并进。政府和银行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和设备更新、产品开发、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立足点,调控和引导中小企业的经济发展。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日本着力打造区域经济,发展产业集群和知识集群,因而日本政府把间接调控的重点放在了支持中小企业等非正式金融发展上面。日本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调控,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主要在市场宏观调节和市场竞争领域做方针政策的指导和监管。(二)德国非正式金融规范化发展的经验德国是信用合作社的发源地。1846年德国舒尔茨开始建立了城镇信用合作社,被称为“人民的银行”;与此同时,另一个德国人雷发胜与1864年,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德国作为非正式金融的诞生地,其规范化发展程度历来受到各国赞誉。1.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德国的非正式金融历来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作用,德国政府也正是意识到了这一点,给与德国中小企业在法律制度上的支持。1957年德国开始颁布反对限制竞争法,随后又颁布联邦银行法。1976年又颁布中小企业机构政策的专项调理,这些都为德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方便之门,同时也活跃了德国的非正式金融,为德国的非正式金融规范化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2.政府设立专门的金融管理机构德国政府专门为那些资金紧缺但是从银行获取不到资金的企业,建立了能够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功能的民间金融机构,比如储蓄银行、合作银行、大众银行等等,这些以后提供的贷款大多是低息贷款,通常贷款利率要比市场利率更划算。例如,对于中小企业,可以得到投资额80%的低息贷款,偿还期长达9年之久。同时德国政府还成立信贷担保机构,储户可以安心存款,而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这些信贷担保机构顺利及时的得到贷款。与此同时,德国政府还专门为中小企业设立了基金中心,直接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或是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行补贴。再者,德国联邦教育科研部、联邦卡特尔局、国家托拉斯局也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的有关机构单位。德国联邦教育科研部着力为非正式金融提供科学和教育领域的常住,协助联邦经济技术部制定促进非正式金融规范化发展的一系列计划。3.多种措施并举促进非正式金融规范化发展随着全球化的金融危机,德国的中小企业面临背部资金流动困难等情况,为了引导德国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发展,德国政府允许中小企业推迟支付税款。在2008年,德国推出减负法,以此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德国复兴银行还设立了一项总额达150亿欧元的临时性融资工具,促进非正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除此之外,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非正式金融发展,由国家研究技术部、经济部设立奖金制度,以此来为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而提供相应的专项贷款和补贴,德国政府通过提供专项基金的方式来加强这些企业的资本充足率、提高他们的经营能力,降低非正式金融发生偏离轨道的概率。五、借鉴国际经验以推进浙江省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 从国际上对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研究来看,一些发达国家都及其重视中小企业的规范化发展,都在政策上、法律上给与一定的支持和补贴,政府在中小企业的发展都起到了引导、监督、规范的作用,这对于浙江省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有着十分深刻的借鉴意义。(一)引导浙江省民间金融阳光化操作基于浙江省民间金融长期不规范发展,再加之民间金融的隐蔽性、地下性、分散性,这些都导致浙江省政府不能很好地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督管理, 也不能好的进行数据调查和分析研究。为此,我们应该立即推出有关政策,以促进浙江省民间金融阳光化操作的进程。浙江省民间金融的历史悠久,因此不能急于猛打,而是应该一步一步深入人心,从思想上开始灌输对民间金融健康的思想,然后再是进行监督管理。具体步骤如图5-1所示:图5-1 浙江省民间金融阳光化操作步骤资料来源:根据各国经验并结合个人观点整理而成(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加强监管力度作为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民间金融的有效运行离不开法律的保证、规范和约束。纵观世界各国与地区在民间金融发展中所采取的措施,必不可少的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规范化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浙江省政府首先要创建一揽子领导体系,成立民间金融创新体验区领导班子,完善一个民间金融创新体制的方案;与此同时,还可以引进一批高端专业人才,发挥人才效应,营造一个规范合法的的民间金融环境;也可以开展中介机构服务试点活动,为民间融资提供资信查询和法律顾问服务;浙江省政府还应该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及推出机制,严格把关,控制民间金融组织的不合法的进入市场,对于一些不合体制的民间金融组织严以打击,坚决抵制,促进优胜劣汰,合法经营。除此之外,浙江省政府可制定完善的放贷条例,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行为。明确放贷人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制度所成立的法人、自然人或是非法人组织,同时明确借贷的原因,建立严格的贷款人审核机制;同时制订适合浙江省的民间金融法律法规,防止不法分子打擦边球;而在合会的合法化问题上,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必须与实体经济相联系,将民间金融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可以从立法上保障个人和企业应用合法权利是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三)制定法律促使民间金融合法化合法化将使民间金融浮出水面,更有利于国家金融监控和金融风险防范。同时,民间金融身份得到认可,其“非法”身份带来的社会危害自然会消失。民间金融合法化之后, 市场上的正规放贷机构数量将明显增加, 必然大大拓宽市场上的投融资渠道。此外,将民间金融纳入正规金融体系, 更有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目前,央行正在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社会关注已久的民间借贷问题有望得到重大突破, 企业和个人都可能成为“只贷不存”的放贷人。放贷人条例的推出,意味着民间金融合法化之路已经启程。(四)加强浙江省民间金融的信用建设说到底,民间金融就是借贷关系,而借贷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信用关系,由于不需要任何物品的抵押,因此相比于其他商品交易,就需要更加注重信誉,浙江省民间金融这么多起非法集资案件说穿了就是信用缺失,信用缺失,从而导致了民间借贷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如果集资者都按时付息,就不会有那么多的案件发生了。因此,加强信用建设迫在眉睫。最重要的是要在交易的过程中签订合约,当今的法治社会讲究的是有法可依,有证有据就可以较好的约束集资者的行为。同时民间金融组织也要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则,双发必须履行契约的诚信理念,规范交易。此外,还可以建立一个由政府带头、由各民间金融组织参与、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组成的征信系统,完善信用数据库,向储户在进行民间借贷之前提供各个集资者的信用情况,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发生概率,提高市场效率,规范浙江省民间金融的发展。当前,中央政府也重视对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深刻了解到社会信用体系对于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因此,浙江省政府应该抓好这次机会,促进浙江省民间金融的征信制度繁荣建设。结束语 浙江省作为一个民营经济大省,存在着大量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这使得民间金融在这个地方盛行一时。由于浙江省民间金融始于中小企业不能顺利从银行等金融部门获得贷款而衍生的,其生长有其必然性。但是浙江省民间金融机构长期处于地下,体制不健全,又缺乏政府的严格监管,长此以往暴露出不少的缺陷,像是吴英案、杜益敏案、王菊凤案等等屡见不鲜。为此,国务院批准在浙江省温州市设立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构建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促进浙江省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使民间金融业成为浙江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近期看,随着经济体制的完善,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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