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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付款外债登记操作指引及问题解答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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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付款外债登记操作指引及问题解答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doc

    延期付款外债登记操作指引及问题解答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原则第一条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企业进口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第二条自年月日(含,下同)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仅指和托收,不包括信用证和海外代付)超过天(不含,下同)的延期付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年月日之前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的对外付汇,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第三条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一定比例(以下简称“延期付款基础比例)。企业本年度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的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和国际收支形势,确定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的核定原则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的核定工作,并视情况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内,对已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企业只能为确认后的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手续。第五条因生产经营及自身结算特点,企业预计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超出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的,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和实际情况为其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或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外对已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第六条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超过天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核对该笔延期付款是否经过外汇局确认。银行为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对该笔延期付款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第七条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超过天的延期付款登记、付汇和注销环节的非现场及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企业延期付款登记与对外付汇操作指引第八条自年月日起,已办理过预收货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原密码进入系统。首次登陆系统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系统将初始密码统一设定为:)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建立档案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待基本信息导入系统后,即可登陆系统。第九条自年月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如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过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约后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第十条自年月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提款登记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海关签发日期后天起个工作日内。无进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不超过天的,但在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天仍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同时办理延期付款合同和提款登记。第十一条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等除外。系统初始将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统一设定为,即企业超过天的延期付款的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第十二条企业每日进行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外汇局通过系统于当晚时对其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延期付款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不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单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等于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将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该笔延期付款中其余金额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每年度结束时,企业上年度“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总金额转入下年度计算,占用下年度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外汇局按照上述逐笔确认原则,对转入的上年度“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第十三条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后天(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或“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为红色(其他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第十四条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核准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二)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三)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四)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外汇局核准同意后,应在系统中将该笔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企业方可对该笔延期付款进行对外支付。第十五条对于天以下的延期付款,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对于超过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企业只能为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为黑色的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手续。第十六条企业在办理超过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前,须在系统中为该笔延期付款指定对外支付银行。企业可为同笔延期付款先后指定一家以上的对外支付银行,但不能为同笔延期付款同时指定一家以上的对外支付银行。第十七条对于已办理合同登记的延期付款,企业可自行修改该笔延期付款合同登记信息。对于已办理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如企业没有对该笔关单办理超过天的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企业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的提款登记信息。如企业对该笔关单办理了超过天的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企业如对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进行修改,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二)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合同;(三)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四)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购付汇明细;(五)系统中该笔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第十八条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核准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或核准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的书面申请。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个月。第十九条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或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的书面申请。经外汇局核准,该延期付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即可显示,企业可为其办理对外支付手续。第二十条企业申请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二)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延期付款)情况;(三)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四)企业已签订未履行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企业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二)企业上年度进口、购付汇(含延期付款购付汇)情况;(三)企业已签订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等。 第三部分银行延期付款对外付汇与注销操作指引第二十二条自年月日起,外汇指定银行及分支机构凭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延期付款对外付汇与注销的系统登陆手续(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第二十三条自年月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收到企业进口货到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申请时,如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在年月日之后,且该笔进口报关单项下申请付汇日期晚于海关签发日期超过天以上的,应先登陆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第二十四条银行在系统中查询到企业超过天以上延期付款的进口报关单后,再进入海关电子口岸“进口购付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如核查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或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为,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第二十五条银行分别在系统和核查系统中查询到上述报关单后,可为企业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对外购付汇金额为企业此次申请该笔报关单项下对外付汇金额、系统显示该笔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金额和核查系统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三者中最小值。第二十六条银行办理上述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对外购付汇手续同时,应在系统中按此次对外购付汇金额为该企业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第二十七条银行办理企业进口服务贸易、非货到付款和天以下货到付款的购付汇手续,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银行在核查系统中对企业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的手续,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部分外汇局延期付款登记与对外付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二十九条外汇局在系统中设定自动确认功能,即每日晚时系统对当日企业已办理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自动确认。根据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确认后的延期付款分别进入系统的“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或“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第三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调整、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已对外支付的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的修改和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的确认。各分局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外汇局应严格按照本指引上述有关条款的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第三十一条对于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长期、稳定使用延期付款而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能满足其需求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核准调整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和核准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大型成套设备生产企业的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最高不超过,其他企业的延期付款比例最高不超过。除特殊原因外,外汇局核准同一企业调增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距上次核准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个月。第三十二条对于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或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核准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第三十三条外汇局在核准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和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的申请时,应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对申请调增延期付款基础比例的企业,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当前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延期付款登记规模及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使用情况;对申请确认延期付款的企业,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是否办理该笔延期付款合同和提款登记。第三十四条外汇局应从以下几方面对该企业进口与未来实际付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评估:(一)该企业过去若干年的实际付汇和实际进口情况;(二)该企业已签约未履行的进口合同的规模与付款计划;(三)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付款比例、金额是否符合行业结算惯例或产品的市场特征。第三十五条外汇局在核准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的申请时,应审核企业基本档案信息和延期付款登记情况,计算企业延迟登记的时间,要求企业说明延迟登记的合理原因。外汇局可按以下几个方面对核准与否进行评估:(一)企业第一次超期限登记的,说明合理原因的,予以核准;(二)企业再次提出核准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申请的,应在移交检查部门后,再予以核准。第三十六条外汇局在核准修改已对外支付的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的申请时,应审核企业基本档案信息和延期付款登记情况,审核企业修改内容,要求企业说明修改信息的合理原因。外汇局可按以下几个方面对核准与否进行评估:(一)企业提出增加或减少延期付款提款登记金额的,除提供能够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外,不予核准;(二)企业提出修改延期付款提款登记其他信息的,如能作出合理解释,予以核准。第三十七条外汇局应按照贸易背景真实性与一致性原则,在既不影响企业正常贸易融资需求,又能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异常资金流出的前提下,认真审核企业提出的申请,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外汇局核准企业申请后,应分别在系统中调整基础比例界面、核准提款超期限登记界面、核准修改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界面或确认延期付款界面完成操作(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操作手册)。第三十八条外汇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号)规定,根据企业申请,将从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查询出的企业基本信息导入系统,以便企业能及时登陆系统(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操作手册)。外汇局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要求提取、计算企业的上年度进口项下对外付汇数据,并导入系统。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应按照外债管理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延期付款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建设,防范内控风险。第四十条外汇局应对调增延期付款基础比例企业的对外付汇规模进行不定期事后核对,如发现调增后的基础比例与实际需求明显不符的,应及时调减基础比例,同时告知企业。外汇局应对确认延期付款的企业的对外购付汇情况,进行事后逐笔核查。第四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应对其延期付款的登记、使用和注销情况进行定期事后监督和非现场检查:(一)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超过的企业;(二)延期付款确认申请频率较高(每月超过次)、规模较大(每次申请额度超过万美元)的企业;(三)预计延付期限超过年且延期付款余额规模超过万美元的企业。第四十二条对于超过延期付款登记的对外付汇时间天(含)企业仍然没有办理注销手续的,外汇局应进行重点关注,必要时可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分析情况并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企业、银行和各分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关于进口延期付款核准事项的申请函(参考格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中心支局、支局):我公司主要经营等业务,上年度货物进口项下对外付汇总额为元(币种:),现向你局申请如下事项:我公司根据现行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核定的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为美元,预计本年度延期付款对外付汇累计发生额为美元,现申请调整进口项下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至。我公司已办理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笔,合计元(币种:),因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美元未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现申请核准确认。我公司年月日已办理提款登记延期付款元(币种:),在海关签发日期后天办理延期付款登记,因超期限登记不能对外付汇,现申请予以核准。我公司年月日已办理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项下等信息有误,现申请核准修改提款登记信息。我公司郑重承诺,严格按照汇发号文规定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申请事项及附件所列说明材料属实。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特此申请。(另附:有关进口合同、贸易结算方式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说明材料) 公司(公章)二年月日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问题解答 1、 什么是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答: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出口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进口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2、 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预收货款登记? 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登陆后在左上角“类型”选择“企业”,然后在“企业代码”栏输入本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在“密码”栏输入密码,初始密码统一为“12345678”。登陆后应及时修改密码。详细操作内容可从网上服务平台下载操作手册。3、 企业输入后,为什么打不开网页? 打不开网页的主要原因是域名解释有一段时间开销,尤其是内网建立了DNS服务的企业。若出现这种情况,可直接输入IP地址:http:/202.99.27.45/。4、 企业输入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后,为什么提示无此企业代码的信息? 一是企业必须确保已经在所在地外汇局完成了出口收汇核销的登记备案,二是要在登陆界面的机构“类型”中栏选择“企业”。因为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对银行、企业、外汇局、证券机构等开放,必须区分性质登录。5、 企业是否应该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需要提交哪些书面资料? 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可以不到外汇局,而直接通过互联网办理。登记环节无需向外汇局提供书面资料。6、 企业非贸易项下预收款是否需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本次要求登记的预收货款仅指货物贸易项下,不包括非贸易项下的预收货款。7、 7月14日之前签约的预收货款合同,在7月14日后收到预收货款,是否需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其中,登记日期该写什么时间? 应该办理预收货款登记。登记日期为企业实际登记的日期。8、 企业在7月14日前收到的预收货款是否需要进行登记? 不需要。9、 预收货款合同计划收回的预收货款金额与实际收回的预收货款金额不一致,在提款登记时,应登记合同预定的预收货款金额还是实际收到的预收货款金额? 应登记实际收到的预收货款金额。10、 企业办理提款登记后,为什么不能查询已登记提款信息? 在试点阶段,外汇局未做日结处理,所以只能在登记界面查询所登记的信息。待系统日结处理后,便可查询。正式运行后,每日日结;试运行阶段,只在向海关交换数据的当天做日结。注意:做完日结的登记,不能再修改和删除了。11、 进行预收货款登记时,由于预收货款资金仍存放在企业待核查账户中,因此不能获得水单号,企业该怎么录入? 企业资金入帐后,只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就会有相应的水单号,就可以凭此水单号办理提款登记。12、 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后,对应收到的预收货款是否能马上使用?若不能,应过多长时间才能使用?收到预收货款后,企业应进行提款登记。提款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信息将传送到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企业和银行按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等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后,即可从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外汇。13、 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是否影响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外债的登记?答: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是单独的外债管理、统计,与外商投资企业其他类型的外债之间不存在互相影响的问题。14、 由于企业收到出口报关单的日期较晚,一般要超过30天,因此要求15个工作日内就注销登记的预收货款,难度较大,该怎么办? 用于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的报关单指电子关单。电子关单由海关在结关后第二个工作日传送给电子口岸,即可用于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15、 有的企业在核查系统中查到的预收货款额度为什么是0?外汇局根据该企业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的出口收汇额的5计算出该企业在政策过渡期内的预收货款初始值(B)。同时,外汇局根据企业2008年1至6月期间的出口未核销(以及企业2007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远期收汇备案情况)和收汇未核销情况,轧差计算该企业的出口可收汇额初始数据(A)。如果该企业的A0,则A计入核查系统的“关单可收汇”额的“其他”栏目下,B计入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栏目下。如果该企业的A<0,则需计算AB的值(此时A为负值):如果A+B>0,则AB的结果计入核查系统的预收货款栏目下;如果AB<0,则联网核查系统中的关单可收汇额的“其他”栏目和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均为0。换一种理解方式,当A为正数时,说明该企业存在出口未收汇净额,则当前可用出口可收汇额初始值为A;当A为负数时,说明该企业存在收汇未出口净额,即该企业上半年收到的预收货款已经过多。16、 保税区内的企业是否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保税区内的所有企业,如果有预收货款的,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17、 企业从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到的预收货款额度与核查系统中的额度为什么不一致? 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预收货款控制规模”是按企业前12个月的出口收汇总额的10计算出来的参考值。电子口岸核查系统中显示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是企业当前可用的预收货款实际控制规模。18、延期付款登记规定是否适用于海外代付?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 延期付款规定适用于除信用证以外的其他所有结算方式下的对外付汇。海外代付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可在TT、托收、信用证下办理,银行已代进口商完成对外付款,境外出口商实际已办理即期收汇,境内进口商只需在融资到期时偿还境内银行外汇贷款,因此只存在境内银行对外负债或境内进口商对境内银行的负债问题,因此企业不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19、贸易外债登记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其从事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或转口贸易、保税货物贸易等其他特殊方式贸易时发生的预收货款或延期付款,无论企业注册地是否在特殊经济区域,无论货物是否进出关,无论出口收入是否纳入联网核查,均要办理贸易项下外债登记。 一、新设企业如何办理预收货款结汇? 答:总局于2008年7月23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号),允许新设外贸企业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办理预收货款结汇,具体要求是:月日后发生的预收货款,企业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书面申请、已签订的出口合同及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时,应首先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若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无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应要求企业按有关规定在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开户,并填报基本信息)。其次,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时审核其贸易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和划转手续。 二、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比例办理预收货款收结汇的,能否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号),对于已开办外贸业务的企业,如需超出规定比例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或资金划转的,企业应向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书面申请、企业前个月出口和收结汇(含预收货款收结汇)情况、已签订的出口合同及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在审核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 三、企业向外汇局提出超规定比例预收货款结汇申请时,如何证明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答:预收货款的真实性最终要看与预收货款相关的货物是否可能在将来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实际报关出口。在提出超规定比例办理预收货款结汇申请时,企业至少应当向外汇局说明以下情况:(一)该企业过去一年的境外收汇和实际出货情况,以证明该企业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和履约能力。(二)该企业未来一段时期的出口合同签约、期限情况。(三)该企业的生产、采购或经营能力与其签定的合同规模相适应。(四)该企业是否属于船舶、大型成套设备、新兴鼓励行业或政府重点扶持企业等。外汇局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决定该企业超规定比例办理预收货款结汇的规模。 企业应当主动适应当前的预收货款结汇管理政策,严格控制自身的预收货款规模,审慎提出结汇申请。 四、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初始值为0或很小的企业,近期能否办理预收货款的结汇? 答:为了解决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初始值为0或很小的企业在过渡期内的结汇困难问题,总局从近期开始每天向电子口岸核查系统传送企业前一天在贸易外债登记系统实际登记的预收货款累计发生额,作为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的调增额度。但是,在过渡期内,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初始值与每天调增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的10%。因此,企业只要及时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就可以在上述额度内办理预收货款划转和结汇。总局同时向外汇局各分局发送企业预收货款登记确认清单,企业对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有疑问时,可向当地分局查询。 五、从网上服务平台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时,实际签订的出口合同编号多于系统要求输入的14位编号,该怎么办? 答:企业可以摘取出口合同编号中的一部分输入,摘取输入的合同编号易于企业识别即可。 六、企业收到的预收货款被银行扣除了手续费,则提款登记时是以未扣除手续费的预收货款,还是以扣除手续费后的预收货款作为提款登记金额? 答:以未扣除手续费的预收货款金额作为提款登记金额。 七、出口合同约定以人民币计价,而实际结算货币为美元,企业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时,该选择哪种货币? 答:选择美元。 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的“.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以及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预收货款原路退回,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企业预收货款最长期限是否最多不得超过90天? 答:不是。上述第三条款和第七条款相关要求是指企业在网上服务平台登记了某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的预计时间,只有超过该预计时间30天及以上仍未出口的,企业须携相关材料向外汇局书面说明货物未出口及登记的预收货款未被注销的原因;只有超过该预计时间90天及以上未出口的,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企业预计的预收货款货物出口时间,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特点和生产计划确定,因此上述条文中30天、90天的时限要求并非指企业预收货款的最长期限。 九、7月14日至10月1日间,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采用何种管理方式? 答:10月1日前,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仍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企业易货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是否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进行登记? 答:如果企业易货贸易项下不发生资金收付行为,则发生的货物贸易债务可以不登记;若企业易货贸易项下预收现汇资金或延期支付现汇资金,则应该按照汇发200830号文的要求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和延期付款登记手续。 十一、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是否需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答: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或非保税货物出口项下预收货款,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1、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该如何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 答:企业可登录进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2008年7月14日后已办理过预收货款登记的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原密码进入系统;首次登录系统的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初始密码设定为:12345678)进入系统。 2、企业登录系统时,若出现“无此机构”这一错误信息,该怎么办? 答:企业应首先确认企业档案是否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建立。若尚未建立,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并要求将企业基本信息导入系统中;若已建立,则可直接申请将企业基本信息导入系统中。 3、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该如何办理延期付款该登记手续? 答:企业进口延期付款登记包括合同登记、提款登记两个步骤,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由银行为企业办理。(1)合同登记。10月1日起新签约进口合同,如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应在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手续;(2)提款登记。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登录系统办理提款登记手续,提款登记时间自海关签发之日起至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无进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不超过90天,但在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超过90天以上仍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 4、2008年10月1日前发生的进口但在10月1日后形成的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企业是否需要办理登记? 答:海关签发关单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之前的延期付款,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进口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之前但海关签发关单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的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企业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 5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哪些类型的延期付款需要办理登记? 答:10月1日起企业新发生的T/T、托收项下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需办理登记手续。90天(含)以下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海外代付项下延期付款无需办理登记。 6、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是如何确定和管理的? 答: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指本年度企业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可对外付汇额,该额度一般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 7、若企业按上年进口付汇总额的10%计算的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够使用,该怎么办? 答:因生产经营及自身结算特点需要,企业预计本年度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将超出上年进口付汇总额10%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或对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外的延期付款进行核准确认。 8、企业在系统中登记的延期付款,能不能修改? 答:对于延期付款合同登记信息,企业可自行修改。对于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若没有对该笔关单办理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企业可自行修改删除;若已办理该关单项下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经企业申请及外汇局核准,方可修改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 9、企业在系统中对某笔关单办理了90天以上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但在90天以内对该笔关单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办理了对外支付手续,企业该怎么处理? 答:如果企业在90天(含)内对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办理了对外支付,但没有对该笔关单办理90天(不含)以上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企业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提款登记。 如果企业在90天(含)内对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办理了对外支付,且对该笔关单办理90天(不含)以上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企业需到外汇局申请修改原有提款登记。 10、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后120天(含)后才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会产生什么问题,该怎么办? 答: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后120天内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该笔延期付款即使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内也不能对外付汇,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准申请。经核准后该笔延期付款才可以对外付汇。 11、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款登记的,会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不按规定对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办理登记,对外付汇时银行将不会为其办理对外支付手续;企业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对外付汇也将受到影响;企业恶意利用虚假信息进行延期付款登记的,外汇局将通过海关进口关单信息与企业登记信息进行比对监测,一旦发现将根据现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2、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为企业办理90天以上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是否需要登录系统,如何登陆? 答:银行在为企业办理90天以上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需登录系统。自2008年10月1日起,银行及分支机构凭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延期付款对外付汇与注销的系统登陆手续 13、银行可以为哪些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 答:银行只能对企业已在贸易信贷系统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并且该笔提款登记已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的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14、银行如何利用系统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手续? 答:自2008年10月1日起,银行收到企业进口货到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申请时,如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之前,银行可直接为其办理对外支付手续,无需登录系统。 如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但该笔进口报关单项下申请付汇日期晚于海关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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