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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01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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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0115.doc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1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二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风险的参照体系。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口径同时计算并表的和未并表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五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各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进行水平分析、同组比较分析及检查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核心指标 第六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第七条 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第八条 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一)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 (二)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60%。 (三)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 第九条 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 (一)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 (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 (三)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 第十条 市场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 (一)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 (二)利率风险敏感度为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之比,指标值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确定有关操作风险的指标值。 第十二条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一)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 (二)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 第十三条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 (二)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 (三)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4%;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8%。 第三章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办法相适应的统计与信息系统,准确反映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能力。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将非信贷资产分为正常类资产和不良资产,计量非信贷资产风险,评估非信贷资产质量。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将各项指标体现在日常风险管理中,完善风险管理方法。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定期审查各项指标的实际值,并督促管理层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八条 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及时评价和预警其nbsp; 第十九条 银监会将组织现场检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根据核心指标实际值有针对性地检查商业银行主要风险点,并进行诫勉谈话和风险提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参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本核心指标不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同时废止。相关资料1:“树立科学标杆实现有效监管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银监会2006-1-15)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核心指标)。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在监管实践中,银行监管者需要依据科学标杆评估银行风险。1996年施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包括了若干指标,对加强银行监管、促进银行资产负债协调发展曾经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近年来银行监管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特别是银监会成立后提出了新的管理念和良好监管标准,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监管指引,原有办法已不能适应银行监管要求,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新的、更科学的监管指标。 为更好地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高审慎和风险监管水平,适应当前监管发展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银监会制定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共四章二十三条,包括了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御的三大类指标及指标值,其中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8个。核心指标覆盖了我国银行业最为重要的信用、市场、操作和流动性四种风险。核心指标还规定了相应的检查监督措施,明确了对商业银行的具体要求。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核心指标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在总结试行情况并重新修订后将于2007年正式施行。相关资料2:“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答记者问”(银监会2006-1-15)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日就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核心指标)答记者问。 问:制定核心指标的背景是什么? 答:首先,银行监管需要标杆,如果缺乏科学的标杆体系,监管者就无法判断商业银行的风险程度,也就无法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第二,监管标杆应该与时俱进,应该随银行监管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在我国银行监管史上,监管指标集中于1996年施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中,目前看来其中不少指标和指标值已经过时。第三,监管标杆必须体现监管理念。银监会提出了新的理念,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管风险”,在实践中就是要实行风险监管,但原有指标多数属于合规性指标。最后,监管标杆必须与监管法规相容(compatible)。银监会成立后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规章和指引,迫切需要有配套的具体指标指导实际操作。基于这四点考虑,银监会成立专门小组研究制定了核心指标。 问:发布核心指标的具体意义有哪些? 答:一是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银监法第27条规定,要建立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这从技术角度看需要首先确立一套指标与标准值,否则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就无从谈起。核心指标从覆盖面、科学性和操作性等方面看,能够达到这个目的。二是银行业监管正在从合规监管向合规与风险监管并重转变,核心指标是根据这一思路设计指标的,能够提高我国银行业审慎和风险监管水平。三是适应了当前监管发展。在监管实践中,银行监管内容逐步从过去单一的信用风险监管扩展到流动性、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实行全面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针对这四类风险分别设计了监管指标。最后,核心指标有助于我们的监管技术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其中的一些指标体现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最新技术,比如风险迁徙、新资本协议中预期损失(EL)与非预期损失(UL)的概念。 问:核心指标的基本定位是什么? 答:我们有这样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是替换原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成为银行监管新的指标体系和标杆。第二,核心指标不是现有指标的简单“汇编”,它有自己的逻辑和层次,在三个层次上包括了四类风险的两级指标。第三,为银行监管提供参照系,在实际应用中单项指标不与监管措施直接挂钩,监管措施需要综合考虑各项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第四,在用途上,我们概括为“一套核心指标,多种监管用途”,也就是说,核心指标既可用于风险评级也可用于风险预警,既可用于非现场监测分析也可指导现场检查,既可针对单家机构分析也可进行同质同类分析。 问:核心指标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机构? 答:它主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参照执行。 问:核心指标的基本架构是什么? 答:核心指标共四章二十三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核心指标的法律依据和适用对象;第二章为核心指标,规定了3大类、23个指标及指标值,指标口径作为附件;第三章为检查监督,明确了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及检查监督措施;第四章为附则。 问:具体而言,核心指标包括了哪些指标? 答:风险水平类指标衡量风险水平,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指标。其中,流动性风险指标包括流动性比率、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以及不良贷款率1个二级指标;市场风险指标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利率风险敏感度;操作风险指标为操作风险损失率。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风险变化,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其中正常贷款迁徙率分为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迁徙率分为次级贷款迁徙率和可疑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风险抵御能力,从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方面分析,其中盈利能力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三个指标,准备金充足程度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个二级指标,资本充足程度包括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1个二级指标。 问:总体看,核心指标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相比,在指标及标杆选择上有重大完善。新增了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利率风险敏感度、操作风险损失率以及所有迁徙类指标等13个指标,修改了授信集中度、授信关联度、不良资产率、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6个指标,并根据银行业改革成果和进度调整了部分指标值。二是体现了风险监管的内在逻辑。首先衡量风险水平,然后分析风险迁徙,最后评估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三是覆盖了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领域和风险点。既覆盖了信贷资产风险,也覆盖了非信贷资产风险;既反映了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也反映了市场和操作风险;既反映了各类风险的总体水平,又反映了风险结构与波动性。四是引入“风险迁徙”概念,反映了风险的动态变化。从技术层面看,这种技术以五级分类为基础,同时又弥补了五级分类只能衡量风险静态水平的不足;从应用价值看,这类指标不仅可用于风险水平的评价,也用于对风险变化的预警。此外,核心指标还体现了对风险的抵御能力及两道防线,并兼顾操作性和前瞻性。 问:核心指标指标值的确定依据有哪些? 答:指标值的确定依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确定了流动性比率、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成本收入比等指标值;二是国际同业标准,参考英国、韩国等国家的监管标准,确定了流动性缺口率、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以及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等指标值;三是实际测试结果,根据对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测试结果,确定了核心负债依存度等指标值。 问:下一步有哪些相关的工作安排? 答:我们将及时组织银监会系统和商业银行的培训,同时跟踪试行情况,总结需要修改的指标和指标值,待进一步完善后于2007年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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