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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洗钱调研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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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洗钱调研资料.doc

    离岸金融市场作为金融市场国际化的一个历史性创新,给世界上许多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和便利,有的甚至成为一国金融业腾飞的起点,从而带动了该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众多离岸金融市场的相继建立使得原本相对隔离的各国金融市场紧密地连成一体,从这个意义上说,离岸金融市场才是真正的国际金融市场。可见,随着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推进,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竞争的焦点。因此,我国适时地利用自身的优势和条件,创建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势在必行。但是,我们也要对离岸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给日渐猖獗的洗钱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本文的研究目的就在于在总结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对在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过程中防止洗钱犯罪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文章首先从离岸金融市场的基本知识入手,全面了解其形成过程、原因与其发展趋势;随后文章分析了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问题,开门见山地提出了离岸金融市场与洗钱的关系,前者为后者提供了方便之门,后者破坏了前者的健康发展。针对离岸金融市场可能被洗钱活动利用的弊端,笔者又介绍了洗钱的基本知识和国内外及国际上与洗钱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建议应该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吸取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全面地履行国际法义务。而且,结合离岸金融市场在我国目前的状况,笔者又对我国创建离岸金融市场提出了一系列可行的做法。最后,笔者提出了构建我国应对离岸金融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及相关措施的建议。离岸金融中心以欧洲美元市场为例,它是一种非常典型的离岸金融中心,它是一种自由交易、不受管制之自由的国际金融市场。离岸金融业务是属于批发性银行业务,存贷款金额大,交易对象通常是银行及跨国公司,其业务通常为引进外来资金,再将资金贷给外国。个人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机构进行投资。一般来说,各国的金融机构只从事本币存贷款业务,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金融 机构从事本币之外的其它外币的存贷款业务逐渐兴起,有些国家的金融机构因此成为世界各国外币存贷款中心,这种专门从事外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活动统称为离岸金融(offshorefinance)。也就是说,任何国家、地区及城市,凡主要以外币为交易(或存贷)标的,以非本国居民为交易对象,其本地银行与外国银行所形成的银行体系,都可称为离岸金融中心。目前比较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西萨摩亚、安圭拉群岛等等。 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 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除了有税务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另一优点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等。“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立账号,在财务运作上极其方便。 这类“离岸”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良好的贸易关系。因此,海外离岸公司是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拥有高额资产的个人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 理论上主要离岸金融中心可分为三类: 1、以伦敦为代表的伦敦型离岸金融中心。其特点:经营的货币是境外货币,市场的参与者可以经营离岸金融业务,又可以经营自由市场业务。在管理上没有什么限制,经营离岸业务不必向金融当局申请批准。 2、以纽约为代表的纽约型离岸金融中心,经营离岸业务的本国银行和外国银行必须向金融当局申请。经营离岸离岸金融业务可以免交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金的优惠,享有利息预扣税和地方税的豁免权。离岸业务所经营的货币可以是境外货币,也可以是本国货币,但离岸业务和传统业务必须分别设立帐户。 3、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一般设在风景优美的海岛和港口,政局稳定,税收优惠,没有金融管制。这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离岸金融中心。 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纷纷以法律手段揣摩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离岸金融市场也叫新型国际金融市场,是指同市场所在国的国内金融体系相分离,既不受所使用货币发行国政府法令管制,又不受市场所在国政府法令管制的金融市场。 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有: (1)业务活动很少受法规的管制,手续简便,低税或免税,效率较高; (2)离岸金融市场借贷货币是境外货币,借款人可以自由挑选货币种类。该市场上的借贷关系是外国放款人与外国借款人的关系,这种借贷关系几乎涉及世界上所有国家。 (3)离岸金融市场利率一般来说,其存款利率略高于国内金融市场,利差很小,更富有吸引力和竞争性。 梅新育:天堂里的罪恶 离岸金融中心成避税天堂梅新育对于离岸金融中心,一般人原本并不熟悉,但近几年来它却“小有名气”,可这名气又是同“洗钱”、“腐败”、“资本外逃”、“逃避监管”等词汇连在一起,也就是说,它的“名声”不太好。2004年,在中国内地十大外商直接投资(FDI)来源地中,离岸金融中心就占了三席。其中,那在地图上很难发现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居然连续四年位居第二,这似乎是 件不可思议的事情。通过以下这组文字,我们来认识一下离岸金融中心,看看它怎样成了“避税天堂”、“洗钱天堂”离岸金融中心带来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以及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开始采取措施。挡不住的爱与恨离岸金融市场(off-shore market)又称境外市场(external market),是指经营非居民(指外国贷款人、外国投资者和外国借款人)之间融资业务的市场。现代离岸金融市场大致是在近50年里发展起来的。1968年10月1日,设在新加坡的美洲银行首先获准设立一个亚洲货币单位;至1970年,新加坡又批准花旗银行等16家银行经营境外货币业务,亚洲离岸金融市场由此开始形成。此后,香港、马尼拉、东京、纳闽( 马来西亚)、曼谷相继设立了离岸金融市场。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联储允许美国银行在加勒比地区的巴哈马和开曼群岛建立只有一个信箱的“贝壳”分行(shell branches),并藉此参与欧洲美元市场,加勒比地区的离岸金融市场开始形成。虽然离岸金融市场起初是为逃避监管而产生的,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的情况下,不少国家政府开始有意识地在本国设立离岸金融市场,试图获得提高金融服务收入、资本流入以及增加本国金融服务业就业等利益。不仅马来西亚、泰国、韩国等发展中国家如此,就连美国也于1981年在纽约、底特律等地设立了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国际银行设施”,试图将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美国银行吸引回老家。1989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先后批准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在国内试办离岸金融业务。离岸金融中心的三种类型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离岸金融中心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内外混合型、内外分离型和避税港型。在内外混合型离岸金融中心,离岸金融业务与国(地区)内金融业务不分离,资本流动高度自由化。这类离岸金融中心通常是自然形成的,其典型为伦敦和香港,前者充当世界资本市场中心长达数百年,后者则有长期充当华侨资产管理中心的历史。在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中心,离岸金融业务与国(地区)内金融业务分离,监管当局对非居民交易给予税收优惠,对境外流入资金不实行国(地区)内的税制、利率管制和存款准备金制度,但非居民交易必须与国(地区)内账户严格分离,禁止非居民经营在岸业务和国(地区)内业务。这类离岸金融中心一般是所在国(地区)政府专门为非居民交易而人为创设的,其典型为新加坡、纽约、巴林、东京、纳闽(马来西亚)、曼谷等。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拥有大批注册金融机构和公司,这些公司通常被称作离岸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但这些机构通常并不在这里设立实体,实际业务都在母国进行,只是通过注册的机构在账簿上进行境内和境外交易,以求享受该地区的税收优惠,其典型为加勒比地区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哈马、开曼群岛、百慕大,南太平洋上的瑙鲁、萨摩亚,英吉利海峡上的海峡群岛以及地中海上的塞浦路斯。其中,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全世界最大的离岸公司注册地之一,其离岸金融服务业从1984年重新起步以来就一直发展迅速。据英国经济学家情报组织统计,2001年末,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就超过了47万家,其中仅2001年一年就新注册5万多家,金融和商业服务创造了该岛2001年GDP的一半。而据香港殷诚国际公司统计,全球注册的离岸公司80%90%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避税港型”最具吸引力加勒比地区的离岸金融中心之所以能够吸引众多公司前来注册,是因为它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便于企业开展跨国经营 开展跨国经营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但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往往要受到母国政府的种种限制,而这点在发展中国家尤其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一家海外离岸公司也就成为企业走向世界、开展跨国业务的捷径。利于企业规避贸易壁垒 企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向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口产品,通常需要申请配额及一系列的相关手续,为此需要多花费一两倍的成本。如果该企业拥有一家海外离岸公司,由企业向离岸公司出口产品,再由离岸公司向发达国家出口,就有可能规避关税壁垒和出口配额限制等。尽管美国拥有严密的原产地规则,但其实施成本较高,而且发达国家外贸货物流量极大,要想有效监控全部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规避外汇管制,便于企业开展资本运作 加勒比地区的离岸金融中心没有外汇管制,在此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资金转移不受限制,这对于来自实行外汇管制国家的企业具有很大吸引力。法律环境宽松 国际商业实践中往往实行英美法系,而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的公司法也都以英国商业公司法为基础,因此有利于吸引海外公司前来注册。信息披露上要求极少,保密规定相对严格 加勒比地区的主要离岸金融中心分别对在本地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实行以下有利于保密的规定:或无需出示经过 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审计的账目报表;或允许发行不记名 窗体顶端窗体底端股票;或不必拥有在本地活动的记录;或不必登记股东信息;等等。当地法院甚至屡次阻止银行向外国法院、政府提供客户资料,给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了良好的隐蔽条件。税负轻微且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加勒比地区的离岸金融中心对各类离岸公司的税负极为轻微,而且,几乎所有该地区的离岸金融中心都与主要经济大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如,百慕大对收入、利润和岛内分配不征税;英属维尔京群岛规定,非居民只需就来自本岛的收入纳税,没有资本利得税,国际商业公司可享受包括预提税在内的税收豁免;开曼群岛规定,不征收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公司税和遗产税。注册程序简单,维持成本甚低 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有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代为完成,不需要注册人亲自到注册地进行操作,还可以进行网上注册。注册周期很短,通常当天就可以完成。在萨摩亚,注册离岸公司可以在1个小时内完成,其名称可以在5分钟内获得批准。一些律师事务所等代理机构甚至采用类似装配流水线的方式“制造”各种“规格”的离岸公司,供客户选择、订购。在巴巴多斯注册离岸公司只需支付初始执照费10美元,另外每年支付100美元。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离岸公司和维持成本相对较高,最低注册费750美元,每年费用650美元。公司管理简便 离岸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即使召开,地点也可任意选择,自由度较大。许多离岸金融中心对国际商业公司没有最低资本要求。各离岸金融中心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国际商业公司的上述权益,并不断完善配套服务体系。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离岸金融中心对国际资本市场发展以及世界金融体制演变的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从积极方面看,在战后世界金融的发展上,离岸金融市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仅降低了国际资本流动的成本、强化了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便利了跨国公司的业务活动,而且用利率自由化、零准备金率等重新塑造了许多国家金融管理体制的面貌。从消极方面讲,且不提那些带有“洗钱”色彩的避税港,仅是通过离岸金融市场进行的资本流动,就曾经一次又一次地冲击各国乃至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随着金融自由化的深入发展,资本项目自由化、利率自由化、零准备金率等昔日离岸金融市场吸引资本流入的“卖点”正在成为越来越多国家金融体制的特征,内外混合型、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对国家经济的冲击削弱,因而,对离岸金融市场的非议也就日益集中于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首先,它给予国际游资逃避监管以及操纵资本流动的机会。现代机构投资者通常要接受严密的监管。以美国的共同基金为例,它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在组织结构和经营的所有方面几乎都要接受严格的监管,包括可投资证券的类别、比重等。相反,对冲基金大部分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无需接受上述监管要求,并可以在大多数市场参与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奉行极为激进乃至不无操纵市场色彩的投资策略,而它们的这些策略在20世纪90年代的历次大的金融危机中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其次,为逃税、资本外逃和洗钱犯罪创造了机会。资本外逃是世界性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尤其突出。当今15个重债发展中国家中,有9个曾经出现大规模资本外逃。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和前苏联东欧转轨经济体的资本外逃问题也极为引人注目,以至于出现了这种说法:“俄罗斯惟一的资本形成发生在塞浦路斯的银行账户上。”这些外逃资本,就有相当一部分流入离岸金融中心。乌克兰前总理拉扎连科在任期间,利用职权从俄罗斯低价购买石油,然后在乌克兰市场上高价出售牟利,所得非法收益中相当一部分流向离岸金融中心。1999年8月,瑞士调查人员在日内瓦某家银行发现拉扎连科1996年设立的私人账户,该年流动在这些账户上的资金总额有7200万美元,其中约4400万美元流向加勒比地区的银行。尤科斯、秋明石油、西伯利亚石油公司等在私有化浪潮中涌现的俄罗斯巨型企业集团,其法定注册地均不在俄罗斯国内,而是选在塞浦路斯、直布罗陀、英属维尔京群岛等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在这些莫斯科力量不及的地方,正在忙于化公为私的人可以合法洗钱,已经化公为私者则可以大幅度避税。离岸金融中心在协助逃税、资本外逃和洗钱犯罪中的作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感。2000年6月21日,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宣布了与打击洗钱活动合作不力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巴哈马、开曼群岛、库克群岛、多米尼加、列支敦士登、马绍尔群岛、瑙鲁、纽埃、巴拿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等离岸金融中心名列其中。给中国带来麻烦离岸金融中心对中国内地展开大规模投资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此前在中国内地所吸引的FDI中所占份额甚微。1993年,巴哈马、巴拿马、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对中国内地直接投资合计4898万美元,在当年我实际利用FDI总额中只占0.17%。此后,离岸金融中心对中国内地的投资增长相当迅速。到2000年,主要离岸金融中心对中国内地直接投资已近50亿 美元,约占当年我实际利用FDI总额的12%。由于离岸金融中心的有关数据和公司信息不透明,这些地区究竟有多少与中国内地有关的离岸公司,迄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众所公认的统计,不同来源的数字相差非常大。据香港殷诚国际公司统计,截至2003年初,50多万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企业中,大约近20万家与中国内地企业有关。真外资与假外资在离岸金融中心对中国内地的投资中,有一部分属于真正的外资,即其最终所有者是中国内地之外的居民和企业,这些外资之所以要绕道通过离岸公司开展对中国内地的投资,除了避税之外,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投资流动性、隔离在华子公司经营活动对母公司的不利影响、规避其母国(来源地)的管制措施等。如,从规避来源地管制方面讲,由于台湾当局对两岸经贸往来横加干预,尤其反对台商对大陆投资,因此,到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离岸公司,通过该公司投资大陆,借助离岸金融中心优越的保密条件,隐瞒其真实股权结构、资金来源,令台湾当局无法获得足够证据“依法”处置自己,就成为众多台商的理性决策。然而,有大量实质上的内资企业选择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然后对中国内地投资、开展业务。内资选择外流离岸金融中心,同样有着多方面的考虑。剥离 窗体顶端窗体底端不良资产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内地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较高,资本充足率较低。为了使资本充足率能达到要求,尽快应对入世和未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实施之后国际化竞争加剧的局面,内地金融机构近年来掀起了上市热潮。然而,处置不良资产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和较高成本,为了赢得投资者信任、取得较为理想的股价,欲上市银行必须剥离其不良资产。借助母子公司之间的有限责任关系以及离岸金融中心对离岸公司资产质量要求极为宽松的特点,将不良资产剥离到离岸子公司,不失为一个“高招儿”。曲线海外上市1993年7月15日,青岛啤酒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被视为第一只真正的内地注册企业海外上市 窗体顶端窗体底端股票。十几年来,内地企业海外上市几度掀起高潮,截至2005年8月,共有117家在境外上市的内地注册企业,而注册地在境外而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的海外上市公司更多。公司跨境上市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对于中国内地企业而言,海外上市更具有多方面的吸引力。长期以来,政府对中资企业直接海外上市及其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要求非常严格,如,要求内地注册企业海外上市所筹资金必须全部调回内地。此外,对于民营企业还存在一些具有不确定性的额外限制。这无异大大提高了内地企业赴海外上市的难度,对于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尤甚。在这种情况下,鉴于百慕大、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是纳斯达克股市上市公司的合法注册地;香港联交所1992年7月颁布的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一条也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合法注册地除了中国内地、香港之外,还包括百慕大、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采取“造壳上市”(海外曲线上市)策略,即在拟上市的海外证券市场所在地或其允许的国家(地区)成立一家中资公司的控股公司,进而以控股公司的名义申请上市,就不失为一条规避有关管制的可行道路。与此同时,由于离岸金融中心对在本地注册的离岸公司资金转移几乎没有任何外汇管制,对公司资金投向、运用的要求也极为宽松,通过离岸公司上市的企业可以将在海外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先放在海外的离岸公司,然后再根据中国内地企业经营的具体需要逐次将资金汇回内地,这对于企业自身经营也是有利的。十余年来,许多内地企业通过这一方式实现了海外上市。内地资本“曲线”获得与外商同等的待遇给予外资超过内资的待遇,这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发展中国家是常见现象,我国对外资的优惠通常包括低税率、低廉的土地和基础服务价格,较为宽松的审批限制以及外汇管制要求,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内资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然后以离岸公司名义回中国内地投资,享受外商投资的“超国民待遇”,无疑是一项理性的选择。如,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全资附属公司“北京燕京啤酒公司”(简称燕京BVI公司),2003年1月17日,上市公司燕京啤酒与燕京BVI公司合资设立北京燕京饮料有限公司,从而得以享受中外合资企业的优惠待遇。隐瞒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内资公司往往在多个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多家“壳”公司,在中国内地的资产注入海外“壳”公司的过程中,控股关系纵横交错,资产置换扑朔迷离。如上面所述,各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极为宽松,对离岸公司的业务、资产负债、股东与董事会构成等情况给予良好的保密条件,非核心层内部人都很难知道各家离岸公司之间的真实关系及其实际控制者,从而有利于企业进行关联交易,也有利于内部人员出于某种目的而刻意模糊公司的真实产权归属。市场参与者往往称之为“越复杂就越安全”。合法避税迄今,我对外投资企业多属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竞争力主要来自价格策略,因此,在我企业的全球投资战略中,成本因素的重要性极高。相应地,合法节税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就成为我企业对外投资策略中的首要问题。如上所言,设立离岸公司有助于企业降低纳税额,这一优势理所当然要引起中国内地企业的关注并加以充分利用。地位上升,风险加大离岸金融中心在中国内地跨境资本流动中地位上升,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首先,使我得以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巨额金融资本而不至于过度加剧风险。近20年来,国际资本流动出现了证券化趋势,国际资本市场上最大的投资主体不是工商企业,而是各类投资基金。我国要进一步扩大利用国际资本,就必须正视这类投资主体,当然,这类投资主体也不会无视中国市场的存在。然而,投资基金惯常从事的证券投资方式又与我国所偏好的直接投资方式相互冲突。为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红利,同时尽可能在不违背中国外资政策的前提下提高资产流动性,西方投资基金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离岸公司,然后以此为载体开展对华直接投资。其次,这一趋势有助于我国利用外资方式的创新,如,利用投资基金开展企业并购,进行以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为基础的资产支持证券融资(如重庆ABS项目)。然而,离岸金融中心在我跨境资本流动中地位的上升,也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为腐败分子、不法商人提供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的途径 大多数规模庞大的现代企业都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企业,经营者或者完全没有企业股权,或者并不占有全部股份,因此存在代理风险。掌握经营权的经理人有可能侵占股东资产,掌握控股权的大股东也有可能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由于目前中国商业法规不够健全,这种代理风险相当高,而离岸金融中心恰恰为这种侵占行为提供了便利的资产转移渠道。这种资产转移方式有两种: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资产;隐蔽公司股权收购方的真实身份,低成本占有公有股权。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资产在中国股市上,大股东利用控股权侵占小股东权益、管理层利用管理权侵占股东权益的手法很多。如,大股东把本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广告费、公关费等)纳入控股上市公司支出;大股东或管理层通过操作向大股东自己或管理层的私人公司转移利润,套取中小股东的应得收益;操纵会计账目,导致其控股的公司账目虚亏实盈,剥夺中小股东的红利,逃避税收;等等。随着股市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警惕性日益提高,单纯通过境内注册关联公司从事此类游戏的风险上升,意欲从事恶意关联交易的股东、管理人员日益倾向于通过离岸公司进行。如中川国际案例。据经济观察报报道,2000年4月11日,中川国际把本公司拥有的价值1.4亿港元的广州泰康城权益作价1.02亿港元“卖给”原中川国际董事长丛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GTTL公司。隐蔽公司股权收购方的真实身份,低成本占有公有股权中国正在进行公有(包括国有、集体)资产的重新布局,在这个过程中,一批居心叵测的企业管理人员和政府官员企图借机低成本甚至无成本侵吞公有资产,通过关联交易将自己管理的公有资产廉价“出售”给自己所有、控制的关联企业,就是一种近年来比较常见的掩人耳目的手法,胆大妄为者甚至直接篡改公有企业的初始产权归属。离岸公司的发展给内部人员创造了更多的机会。正如上面所言,内资公司往往在多个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多家“壳”公司,其初始产权、资产负债、相互之间的资产与人事关系错综复杂,而且不为非核心层内部人所知,这就加剧了企业股东与管理者、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内部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适合充当上述廉价“收购”公有资产的关联企业。目前,中国内地的企业并购浪潮正在发展,而入世之后,我对外资在并购方面的限制正在放松,这就大大便利了借助离岸公司“收购”公有股权的行为。而且,由于政府监管部门紧急禁止通过管理层收购(MBO)转让国有股权,某些企业管理层便通过信托公司、离岸公司等其他表面上的非关联企业收购国有股权,从而规避监管。前苏联东欧转轨国家和我国的教训表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时最容易发生严重腐败行为。推动资本外逃规模的进一步膨胀,进而对 窗体顶端窗体底端人民币汇率安排和货币政策运作产生巨大压力国际财经界和经济学界一致公认中国资本外逃(capital flight)的规模极为可观。我国政府比较认可的1997年1999年中国内地资本外逃额为530亿美元。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加勒比地区离岸金融中心是中国内地资本外逃然后回流的“中转站”,这已是公开的秘密。外逃资本是套利游资(热钱)的重要来源,而套利游资已经多次对人民币汇率产生了巨大压力。如2002年下半年以来,国际游资大规模内流对人民币汇率施加了沉重的升值压力,并对国内货币供给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产生了巨大干扰。另外,便利公司欺诈(虚增资产和业绩)、转嫁金融风险、造成潜在投资争议等,也都是离岸金融中心带来的负作用,这方面的案例也非常多。怎样进行监管随着离岸金融中心对国际经济生活的影响日趋显著,国际社会已经难以容忍离岸金融中心完全游离于监管之外,对离岸金融中心的国际监管趋向强化,监管的目标是改进其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国际经济组织的全球监管协调目前,最重要的全球性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是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以及“G7”1999年2月建立的金融稳定论坛。该论坛建立后,陆续吸收了澳大利亚、香港特区、荷兰、新加坡金融监管当局的代表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国际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专家组成委员会,从而大大增强了自身的影响力。虽然这些机构发布的准则并无强制效力,成员国可选择实施,但为了表明本国金融稳健,成员国通常会竞相实施这些准则,甚至执行更严格的规定。1999年4月,金融稳定论坛成立离岸金融中心工作组。在2000年3月发布的报告中,该工作组建议离岸金融中心实施国际认可的标准,特别是关于监管、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的标准,并建议国际 窗体顶端窗体底端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其他标准制定机构开展合作,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正式的程序来评估离岸金融中心遵循国际标准的程度。由于各离岸金融中心对国际标准的遵守程度不同香港、新加坡等离岸金融中心拥有颇为完备的监管体制,而加勒比地区、太平洋岛屿离岸金融中心则几乎是没有任何监管措施的“避税天堂”,为激励离岸中心遵循国际标准,离岸金融中心工作组按照金融监管质量和国际合作程度将各离岸金融中心分类,实行区别待遇。其中,开曼群岛、萨摩亚、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于“根本不合作者”。来自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压力欧盟要求离岸金融中心加强监管的努力是围绕推行新的“储蓄税收法”(今年1月1日升效)展开的。由于西欧各国税率较高,欧共体欧盟国家一直有大量的居民资产存放在瑞士、卢森堡以及加勒比地区和太平洋岛屿离岸金融中心,从而侵蚀了欧共体欧盟国家的税基。“地下经济”发达的意大利和高税收高福利的德国税源所受侵蚀尤其严重。2002年1月,欧盟通过新的“储蓄税收法”,目的是清除银行保密制度,保证欧洲各国政府能从本国公民的存款利息及投资收入中获得相应的税收。2003年2月,欧盟通过了制止资金外流的草案,规定从2004年起,除卢森堡、比利时和奥地利之外的欧盟成员国都必须采用银行信息交换机制,以便存款人居住国政府了解本国居民在海外的存款利息收入,并对其征税。瑞士不愿意放弃银行保密制度,但在欧盟的压力下与之达成协议,向欧盟公民的银行账户征收特别税。欧盟推行新“储蓄税收法”的努力重创了欧洲各避税地的离岸金融业务,从而促使资金流向欧洲以外的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因此,欧盟及其成员国向欧洲以外的离岸金融中心施加压力,要求其配合新“储蓄税收法”。由于加勒比地区离岸金融中心很多是欧洲国家的属地,因此成为欧盟及其成员国施加压力的重点。在国际压力下,离岸金融中心相继或多或少强化了对离岸公司的监管,尤其是金融机构。中国的政策选择我国内地与离岸金融中心之间跨境资本流动规模上升,也具有正反两方面意义,所以,有关离岸金融中心资本流动的政策也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无序的离岸金融中心资本流动给我国经济生活造成的混乱,要加强对其监测和监管;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内资企业大量赴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固然部分动机是为了逃税、财务造假乃至侵吞公有资产,但也有部分动机是为了满足跨国经营在资金跨境调度等方面的需求,或是为了取得与外商平等的待遇。对这些正当需求,政府应当努力予以满足,从而削弱其赴离岸金融中心的内在动机。企业通过离岸公司隔离风险和提高资产流动性的期望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借此逃税和侵吞资产的动机则是需要提防的。可供选择的具体政策措施如下:改进对资本流动的监管 迄今,我国的资本项目监管还是一种不对称而且不全面的监管:对资本外流的监管严于对资本内流的监管,对内资机构的监管严于对外资机构的监管。有鉴于此,应将资本内流与资本外流、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体纳入监测范围。其中尤其重要的一点是,内地外经贸和证券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在实质上属于内资企业的离岸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尤其是对同时在海外上市的公司,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003年开始执行,是这个方面的重要进展。只有在弄清楚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之间资本流动的真实规模、构成、资本来源的基础上,才能提出适当的政策,这是工作的重点,也是工作的难点。加强对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离不开国际合作。我国目前还缺乏足够的实力要求离岸金融中心为我国而提高其资本流动的透明度,但我们有能力通过推进国际组织的监管而从中受益。要充分重视香港的特殊作用。适度限制有关机构在内地开展离岸金融服务 目前,已经有公司在中国内地开办了代理注册离岸公司业务,如巴拿马摩根摩根律师事务所、离岸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鸿基国际商务等,其主营业务中均包括“注册离岸公司或提供离岸金融服务”等业务。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许可”的原则,政府不宜明确禁止它们开办这类业务,这样做反而可能使它们和有意注册离岸公司的企业转入地下市场,更加难以监管。但是,政府应当限制这些企业的业务宣传,如在其广告刊登方面做出限制等。实际上,美国也限制在美国出版的报刊上刊登宣传离岸金融服务的广告。整顿国有资产转让和改制工作 目前,离岸金融中心对我国的最严峻挑战就是可能助长国有资产改制转让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为此,政府应当大力整顿国有资产转让和改制工作。加强对离岸公司投资企业的金融监管,防范其从境外转嫁金融风险 首先,银行业协会应当推动各家银行改善信息交流,包括本地和异地的信息交流,以便掌握离岸公司投资企业的整体资产负债状况。尤其是对属于同一集团的多家离岸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努力掌握集团总体资产负债结构。其次,通过各种方式改进与离岸金融中心之间的信息交流,尽可能提高离岸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放松资本流动管制,便利企业跨国经营 一些企业之所以热衷于注册离岸公司,原因之一就是想借此规避现行外汇管理制度中的某些过度管制措施,取得资金运用的更大主动权,满足本公司开展跨国经营的需要。鉴于我国目前已经不存在外汇缺口,适度放松企业海外投资的外汇管制、满足企业的上述正当需求正当其时,政府在这方面的改革应当继续下去。取消对外资的过度优惠,实现内外资待遇平等 企业注册离岸公司的动机之一是享受对外商的“超国民待遇”。目前,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遭到的反对日益强烈,从税收、审批、土地、借用外债等方面减少直至完全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时机正日益成熟。论利用离岸公司进行洗钱犯罪的现状、成因和对策 离岸金融中心投资迅速增长也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外流中的突出现象。由于注册时的隐秘性,完整的数字还没有。但肯定的是,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中国离岸公司已经数以百计,其中不乏一些知名大公司和企业,如金蝶、联通等知名公司。 本文由 美国沃顿集团有限公司 American Wharton Group  发表 国际金融组织关注的42个离岸金融中心,中国离岸公司所注册的包括英属维京群岛、巴哈马百慕大在内已占九个。实际上,离岸公司的运作方式通常是花500美元到1000美元,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一个公司,完成离岸公司注册之后又以“外资身份”回到国内从事经营活动。离岸金融中心投资迅速增长是近年来各国资本回流的主要原因。2004年第一季度,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在中国外资来源地中分别排行第二、第七、第九。中国自1985年以来的资本外逃占外债增长比例超过50%,已成为世界上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与阿根廷的第四大资本外逃国。同时,离岸金融中心回流的投资资金不通过正常渠道进入,躲过政府监控,不仅干扰了中国银行目前遏制信贷资金规模增长的货币政策,更为严重的是干扰了中国经济的正常发展。不法离岸公司的危害性1为侵占行为提供了资产转移渠道。多数国家的大型现代企业都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这其中存在代理风险:掌握经营权的经理人可能侵占股东资产,掌握控股权的大股东也可能侵犯其它股东的权益。由于商业法规不够健全,这种代理风险相当高,而离岸金融中心恰恰为这种侵占行为提供了资产转移渠道。这种资产转移方式有两种: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以及隐蔽公司股权收购方的真实身份,低成本侵占公有股权。2扩大了资本外逃规模。当前,各国资本外逃规模极为可观,而英属维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则是资本外逃然后回流的“中转站”,这在国际财经界已是公开的秘密。以中国为例,2002年以来3为公司欺诈提供便利。如企业为上市恶意“圈钱”往往虚增业绩,但这通常需要支付较高的税收成本。如果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对离岸公司的免税待遇,就可以低成本虚增经营业绩。近年来,一些民营企业纷纷通过在百慕大等地注册离岸公司的方法曲线海外上市。2001年末以来,中国多家海外上市内地民营企业相继遭受财务造假质疑,有些已被证实有商业犯罪行为,而遭到质疑的民营企业全部是海外注册的离岸公司。4产生潜在金融风险。对有的企业而言,若能隐瞒其真实负债水平,将有助于扩大融资规模而不至于提高贷款利率。借助离岸公司,一家整体债务水平很高的集团公司,可将信息披露义务要求较高的子公司的账面债务水平保持在低水平,而集团的高负债却不为人知。利用离岸公司资金外逃的原因(一)各国不完善的征税制度是导致资金外逃的经济原因。例如,外国资本在中国受到种种优待,其中包括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外资公司的平均税率为17%,而中资公司的平均税率高达33%。这样,一些人通过离岸公司资金外逃然后回流。(二)各国打击贪污腐败是资金外逃的政治原因。近年来,各国加大打击政府官员腐败和洗钱犯罪,由于法律和政策的震慑作用,使那些腐败官员和犯罪分子感到不安,这个不安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怕制度严厉和全面的惩治腐败行动,把他们的劣迹查出来。二是怕自己的腐败继续下去,引起群众的不满,怕被举报;也怕同伙落网后,“出卖” 自己。因此,一些腐败官员和犯罪分子,纷纷逃亡国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约有4000名腐败官员逃亡国外,带走了530多亿美元的资金,其中许多大案和要案都是通过离岸金融口岸发生的。他们利用离岸中心的便利条件,把国有资产和国内资金打往海外公司账号,非法转移到国外。这些高官的资金一般都是通过“可信赖”的公司向外转移的,其中一部分是离岸公司。通过这些公司在海外的业务,官员们将自己手中的钱存到该公司境外的账户上。有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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