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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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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doc

    信用社(银行)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 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信贷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贷款 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银监会农 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及财政部信用社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第二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 照本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 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 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第四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 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二、真实原则。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以债务人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 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三、审慎原则。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 分析,同时结合担保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内部管 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 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 级档次。四、灵活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债务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 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五、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及时、动态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对风 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第二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第五条 根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 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不同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第六条 信贷资产风险的核心定义分别为:一、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四、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第七条 在充分分析债务人及时足额归还债务可能性的基础上,可参照下列参 考特征对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做出基本判断,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各 类信贷资产的主要参考特征为:一、正常类:债务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按 时还本付息,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债务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二、关注类:(一)债务人财务状况不佳,表现为:关键财务指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 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有大幅度的下降;经营性现金流虽为正值,但呈递减趋 势;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债务人的贷款或或有负债 (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在短期内激增与其业务发展不成比例,且债务人 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以致有理由怀疑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二)债务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 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三)债务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如问题继续存在可能影响贷款的偿还;(四)债务人提供的财务资料存在一定问题,可能影响信用社对债务人还款能 力的评价;(五)债务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 等)对贷款偿还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六)债务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 还的变化;(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八)债务人在其它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九)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及法律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债务 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十)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信用社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 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十一)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含)以内的贷款(不含展期贷款)或表外业务 垫款30天(含)以内。三、次级类:(一)债务人出现持续财务困难,影响到其业务的持续经营,表现为:出现支 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二)债务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 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三)项目长期被延迟或项目原有计划的重大更改对项目产生了负面影响以致 削弱了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四)债务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贷款;(五)债务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 时足额清偿;(六)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七)债务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分为可疑类;(八)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不含展期贷款)或表外业 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四、可疑类: (一)债务人已陷入经营和财务危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 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二)债务人实际已资不抵债,无力还款;(三)债务人进入清算程序;(四)贷款会发生较大损失,但存在债务人重组、兼并、合并、抵(质)押物 处理和未决诉讼(仲裁)等因素,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五)债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 大影响;(六)经多次谈判债务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七)债务人改制后,难以落实信用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八)已采取法律手段,但预计即使执行法律程序仍将发生较大损失;(九)债务人在其它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十)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不含展期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五、损失类:(一)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已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可认定为损失类:1.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农村 合作金融机构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 亡,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 未能收回的债权;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 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其财产进 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 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信用社(银行)金 融机构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5.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 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信用社对债务 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6.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 承担者,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诉诸法律,经法 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 终止或中止执行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仍无法收回的债权;8.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 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 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 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9.由于上述18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取得 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0.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 人由于上述19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 垫款;11.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 债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1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1)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 款项;(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 后,未能还清的款项;(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5)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 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6)5000元以下,经追索二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1)债务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 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 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 未能归还的贷款;(2)债务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 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3)贷款逾期后,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置 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二)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 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第八条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主要依据债务人的农户信用评定等级、担保因素和逾期时 间,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类。其中,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依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 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评定。一、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优秀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贷款档次 担保方式正常关注次级可疑信用贷款未到期或本/ 息逾期60天以内贷款本/息逾期天 数61天90天贷款本/息逾期 天数91天180 天贷款本/息逾期 天数181天以 上保证贷款未到期;本/ 息逾期60天以内贷款本/息逾期天 数61天90天贷款本/息逾期 天数91天270 天贷款本/息逾期 天数271天以 上抵押贷款未到期或本/ 息逾期90天以内贷款本/息逾期天 数91天180天贷款本/息逾期 天数181天 270天贷款本/息逾期 天数271天以 上质押贷款未到期或本/ 息逾期90天以内贷款本/息逾期天 数91天180天贷款本/息逾期 天数181天 360天贷款本/息逾期 天数361天以 上二、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较好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贷款档次担保方式正常关注次级可疑信用贷款未到期或本/ 息逾期30天以内贷款本/息逾期天 数31天90天贷款本/息逾期 天数91天180 天贷款本/息逾期 天数181天以 上保证贷款未到期或本/ 息逾期30天以内贷款本/息逾期天 数31天90天贷款本/息逾期 天数91天180天贷款本/息逾期 天数181天以上抵押贷款未到期或本/ 息逾期60天以内贷款本/息逾期天 数61天90天贷款本/息逾期 天数91天180 天贷款本/息逾期 天数181天以 上质押贷款未到期或本/ 息逾期90天以内贷款本/息逾期天 数91天180天贷款本/息逾期 天数181天 270天贷款本/息逾期 天数271天以 上三、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一般档次的或未参加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按照以下 矩阵分类:贷款档次担保方式正常关注次级可疑信用贷款未到期贷款本/息逾 期90天以内贷款本/息逾期天 数91天180天贷款本/息逾期天 数181天以上保证贷款未到期贷款本/息逾 期90天以内贷款本/息逾期天 数91天180天贷款本/息逾期天 数181天以上抵押贷款未到期或本/ 息逾期30天以内贷 款 本 / 息 逾期天数31 天90天贷款本/息逾期天 数91天181天贷款本/息逾期天 数181天以上质押贷款未到期或本/ 息逾期60天以内贷 款 本 /息 逾 期天数61天90天贷款本/息逾期天 数91天270天贷款本/息逾期天 数271天以上四、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具备“第七条第五项”所列损失类贷款标准情况之一的划为损失类。第九条 信用卡透支可按照以下标准定义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类:逾期天数60天以下61天90天91天180天181天360天361天以上分类结果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信用卡透支具备“第七条第五项”所列损失类贷款标准情况之一的划为损失 类。第十条 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的分类标准。正常类:债务人在贷款期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 关注类:债务人连续违约期数达3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次级类:债务人连续违约期数达46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以内。可疑类:债务人连续违约期数达7次以上;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损失类:具备“第七条第五项”所列损失类贷款标准情况之一的划为损失类。 第十一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在对信用证、承兑、担保等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时,要将该客户近期的表内业务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原则上,对该客户表 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对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业务分类等级。表外信贷资产划入正常和关注的,必须符合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关注类贷款分 类标准。第三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分期还款的自然人消费贷款,如果出现拖欠本息的现象,应视作整 体贷款违约处理,其首次拖欠本息的时间则为贷款逾期的时间;在还清前期所有贷 款本息后,逾期时间可以重新计算。第十三条 如用国债、金融债券、本行社存单作为质押且质押率低于90%或交存100%保证金,质押手续合法、完备、有效,当贷款本息逾期未超过90天(含), 仍可列入正常类。第十四条 票据贴现的分类。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虽有合法、有效手续,但超出银行允许范围的贴现,应当列入关注类;承兑银行经营状况不佳或出现流动性困 难,贴现手续不完备、有重大缺陷并足以造成不能顺利收款的,应当列入次级类。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存在一定风险,分类时除要重点审查票据是否合法、合规、 有效外,还要审查承兑人和贴现申请人的还款可能性,分析贴现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等,严格按照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进行分类。第十五条 在建工程项目贷款的分类。在建工程项目贷款应综合考虑是否符合贷款条件、项目本身是否按计划执行、现金流量是否与预测数一致,以及能否保证 贷款如期归还等因素评估贷款的偿还情况。如出现了不利于偿还的因素,导致预期 经济效益受到一定影响的贷款,可列入关注类;受到严重影响的贷款,至少列入次 级类。第十六条 重组类贷款的分类。重组贷款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对于需要重组的贷款至少应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债务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贷款的分类结果在半年内原则上不 得向上调整,但重组后债务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半年 观察期或正常分期归还本金两次以上、付息正常的,可以不再视为重组贷款。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最终被其他关联或非关联企业接收,如果债务人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其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可以调升至正常或关注类;否 则,至少应被列入次级类。第十八条 借新还旧贷款的分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划为关注类:债务人生产经营活动正 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信贷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基于对债务人清收利息、减息(表外部分)还本、保全资产等目的而实施的 “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对历史遗留的撤乡并镇、撤村改居中为落实债务的借新还旧原乡镇(村)贷 款、乡镇(村)办企业贷款、乡镇(村)办企业改制贷款,能履行还款计划的列入 关注类;不能履行还本付息计划的,至少列入次级类(含)以下。第十九条 循环贷款、展期贷款按核心定义进行分类。第二十条 银团(社团)贷款的分类:对银团(社团)贷款,应重点关注和分 析债务人的经营风险,并根据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进行分类。银团(社团)贷款的主 办行社即牵头行社在贷款的合同与协议安排方面负有管理的责任,如合同与协议条 款的约定本身不利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偿还,该类贷款应至少列入关注类。社 团贷款的风险类别由主办行社认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发放贷款、办理 表外业务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分类结果按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的顺序下调一 级,已经划分为损失类的不再调整。违规信贷资产主要包括:对关系人发放的信用贷款,以优于同类债务人的条件 向关系人发放的担保贷款,违规办理展期、借新还旧的贷款,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 定和利率规定的贷款,债务人不具备贷款通则和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规定的债务 人资格及条件的贷款;超过本社授权(或转授权等)权限办理的授信业务;没有真 实贸易、劳务背景的承兑汇票及贴现,滚动签开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二十二条 贷款逾期时间应作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在执行第六条定义的前提下,考虑以下逾期时间因素进行分类: 一、如用国债、金融债券、本行社存单作为质押且质押率低于90%或交存100%保证金,当贷款本金和/或利息逾期未超过3个月(含),仍可分为正常类。 二、无抵(质)押或只有部分抵(质)押或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贷款本金和/或利息逾期一般未超过3个月(含),全额抵押的贷款本金和/或利息逾期一般未超过6 个月(含),全额质押的贷款本金和/或利息逾期一般未超过12个月(含),可以分 为关注类。三、无抵(质)押或只有部分抵(质)押或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贷款本金和/或 利息逾期一般超过3个月但未超过6个月(含),全额抵押的贷款本金和/或利息逾期 一般超过6个月,全额质押的贷款本金和/或利息逾期一般超过12个月,应分为次级类。四、无抵(质)押或部分抵(质)押或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的贷款本金和/或利 息逾期一般超过6个月,应被列入可疑类,除非符合以下所有条件:1.债务人业务经营基本正常;2.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关于重组贷款谈判仍在进行中,且谈判期间未超过12个 月(包括自贷款逾期日开始的6个月);3.并无欠息或只剩少部分欠息,或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已与担保人达成或正在进 行具体的还款协议,而且担保人具有毫无疑问的偿还能力。第四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方法第二十三条 根据借款对象不同,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资产分为企事业单位 贷款和自然人贷款,不同种类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贷款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的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细则的要求, 在对债务人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状况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 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贴现、表外业务垫款一并参照分类。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贷款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和自然人其他 贷款。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助学贷款,这类 贷款按照本细则确定的矩阵分类。银行卡透支主要依据逾期时间进行分类。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以外的个人贷款。 这类贷款主要以债务人所经营实体的运营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担保情 况、还款记录、付息情况和逾期时间等直观指标作为划分依据,根据企事业单位贷 款的分类标准划分类别。自然人其他贷款中余额在10万元以下(含)的可参照自然 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时应通过各种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债务人财务、现金流量、非财务和担保各方面的信息,并据此分析 债务人还款可能性,在充分分析债务人还款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风险分类的标准和 特别规定判定信贷资产类别。一、财务分析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在对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 了解的基础上,对债务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 析债务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二、现金流量分析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根据债务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 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债务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 判断债务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现金流 量分析的方法和要旨同样适用于对个人债权在其个人及家庭在收入、支出和借款方 面产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能力的分析。三、非财务因素包括债务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 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 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债务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 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债务人组 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 记录(含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情况、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 及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四、担保分析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提供的债权保障措 施进行分析,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 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 还款来源对债务人还款能力的影响。是否考虑动用担保是区分好资产(正常、关注 类)与不良资产的重要分界线。因此,必须对抵(质)押品、保证人进行评估,并 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抵(质)押品的有效性。用于担保的抵(质)押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范围;抵(质)押手续是否完备、有效,是否办理了抵(质)押登记并取得相关登 记证书。(二)抵(质)押品价值的估计。在有市场的情况下,分类人员要按市场价格 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按就低不就高的 原则定值。(三)抵(质)押品价值评估的有效性。抵(质)押品价值已经信用社(银行)金融 机构内部评估或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已经信贷人员审核 确定符合要求,自该评估报告出具日起一年内有效;抵(质)押品价值超出一年时 间内未经外部评估,如该抵(质)押品价值明显升值可以不再评估,但如抵(质) 押品价值下降或者不能确定,需由信贷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重新估计抵(质)押品价值。第五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本资料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准确无误,必须建立完善的信贷档案管 理制度,为每个债务人建立起完整的档案,信贷员有责任保证客户信贷档案的完 整和真实,如有漏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在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之前,应广泛 收集信息,逐步建立信贷资料信息库。信息库由信贷档案和综合经济信息两部分组 成。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信贷客户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一)债务人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贷款卡(证)及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 询系统的查询单、银行分户帐流水帐单、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业务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企业章程、验资报告、产权结构、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 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二)组织结构、业主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职工人数以及附属机构的情况。(三)债务人的经营历史、信用评级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四)客户行业类别。 (五)授信业务背景资料:1.授信申请理由及申请时的还款来源;2.授信业务的审批层次,审批结论的主要内容(应专门说明是否为有条件同 意,条件内容、审批条件落实情况);3.授信协议签订和客户使用情况;4.授信业务担保情况(包括担保有效性情况、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进一步分析, 抵质押物价值变动情况);5.贷后管理的简要情况,要说明近期对该笔授信业务五级分类的结果;6.一个债务人有多笔贷款的,应在债务人的背景材料中逐笔说明。 二、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一)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债务 人的其它财务信息,如在其它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二)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和其它 财务信息(主要包括对外担保、金融负债情况)。三、重要文件。(一)债务人的借款申请。(二)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调查、审贷小组审议、审批表、超权限贷款报审 文件和行社总部贷审委贷款批复等文本文件,包括项目贷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贷 款项目评估报告、上报行社总部的立项文件和批准文件、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抵 押物评估报告等。(三)借款合同、授信额度或授信书、借据。(四)贷款担保的法律文件。包括保证书、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财产所有权证(如:地契、房产证、征地协议(合同)及付款凭证、公证文件)以 及依法办理的有关登记文件等。(五)债务人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往来信函。包括信贷员走访考察书面记录、备忘录,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外询证函、回复函。 五、债务人还款记录和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催收通知。 六、贷款检查报告。包括定期、不定期的各类贷款检查分析报告,内审部门稽核报告。 七、原来的贷款分类资料。包括贷款风险分类报告(主要有:1.影响偿还可能性的各类风险因素分析;2.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3.上一期分类时提出的风险防范 化解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贷款分类认定表及附件材料、申请贷款风险分类复审报 告、贷审会审议记录、批复文件等。 第二十九条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事业单位贷款客户的经营信息,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在贷前调查时,要把能否提供及时、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作为贷款的必要 条件;在贷款合同中,应明确贷款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对于债务人会计规范 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共在贷款期内限期改善;对于不 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会计内部控制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可依据 贷款合同运用提前收贷、减少授信额度、拒绝提供新贷款等措施进行信贷制裁。农 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派驻信贷员、定期现场审查、不定期回访等方式指定专人负 责,以了解、分析、监测债务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第三十条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档案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债务人基本情况及贷款相关文本。包括:债务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 照、税务登记证、借款申请、批复文件、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 借据等。二、贷款使用基本情况信息。包括: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逾期情 况、欠息情况。三、债务人财务信息。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经营收 入、预计年经营收入、年净收益。四、非财务因素信息。包括:经营是否正常、产品需求情况、债务人还款意 愿、税费缴纳情况。五、担保情况。第三十二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收集的综合经济信息。包括国家宏观经济政 策、行业政策、行业信息等。第六章风险分类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三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要求 等进行初分和认定,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第三十四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具体流程:一、档案收集。由信贷经办人员收集、整理信贷档案资料,为信贷资产风险分 类做好准备。二、初分及复审。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由经办行社分类人员对债务人财务、现金流 量、担保、非财务等因素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后,对符合损失类条件和单户金额超 过10万元以上(含)的非损失类信贷资产,撰写分类工作底稿(附件一),并 填写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二)或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三)中,确定初分结果。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由经办行社分类人员逐笔填写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分类 认定表(附表四),据此直接按照本细则确定初分结果。经分管信贷主任(或其他信贷员)复审后,送交经办行社风险管理小组讨论。 信贷员及复审人员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信贷讨论及分类认定。经办行社风险管理小组根据分类资料和信贷讨论意 见,做出分类认定意见。四、分类认定结果审批。经办行社行长(主任)在本级行社贷款审批权限内, 根据分类资料进行综合判断审批,并填写分类审批意见;超出经办行社贷款审批权 限的,填写本级分类审批意见后报法人行社总部风险管理部门。基层行社所有损失类贷款的认定必须上报法人行社审批。 法人行社总部风险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后,提交法人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法人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签署审批意见后,将分类结果批复给基层行社。 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自然人贷款、超过2000万元(含)企事业法人信贷资产,如计入损失类,法人行社填写本级分类审批意见后,上报省联社审批。 省联社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批复给法人行社。第三十五条 在审批权限内,信贷资产类别由上级调至下级的,由经办行社进行最终认定;由下级调至上级的,由经办行社提出调整建议,上报至法人行社审 批。第三十六条 各法人行社对辖内信贷资产应实行实时分类、超权限报批,按季 汇总分析,并将结果上报省联社业务管理处和当地银监局。第三十七条 信贷经办人员应根据影响债务偿还的各因素变化,按分类的标 准、方法和程序及时调整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信息,并及时报有权单位认定、审批。法人行社要于每季末的月底前,将信贷资产分类结果批复下达到基层行社。法人行社每季根据辖内信贷资产分类结果,填制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 信贷资产(表内资产)分类统计表(附件五)、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 资产(表外资产)分类统计表(附件六),并于季后五日内上报省联社业务管理 处。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上级行社审批同意的正常类和损失类贷款,在按季更新客 户信息后,如无余额变动或有利(不利)还款的重大情况变化的,可沿用上季分类 结果半年报批一次;如有重大情况发生,仍应按季重新分类或报批。第三十九条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债务人、担保的全面情况,正确 理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和职责分工,具备必要的信贷资产风险 分析能力。第七章贷款风险分类管理第四十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由各级行社主要领导负责,风险管理部门牵 头,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实施,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第四十一条 贷款风险分类是贷后管理全过程中的一个常规性环节,对分类后的贷款,要根据风险状况及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一、对正常贷款,要注意加强风险预警,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疑因素。 二、对关注贷款,要密切跟踪潜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分析评价其对贷款安全的影响。对于未办理贷款担保措施的,要补办贷款担保或进一步强化原有的担保 措施。在风险因素未好转之前,一般不增加贷款。三、对次级贷款,要加强贷款本息的催收,保证贷款诉讼时效,密切注意贷款 保证及抵(质)押物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对债务实施重组,并尽可能地压缩贷款规模。四、对可疑类贷款,要利用法律措施催收,依法追究担保人责任和行使抵押 权,并加强对债务人资产的监控,密切注意与债务人有关的合并、重组、托管等不 确定因素,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资产的流失。五、对损失类贷款,要及时足额申报债权,依法参与破产清算,采取一切必要 的手段清收,尽可能地减少贷款损失。对确实已造成损失的贷款,按有关规定和程 序予以申请核销。第四十二条 各级行社要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合理地确定各项考核指标。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制定不良贷款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并列入年 度经营考核指标,对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第四十三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信贷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级行社可通过定期现场检查、资料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农村 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质量、贯彻执行分类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一、对日常监督、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电话、下发通知书等形 式,责成被查行社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告上级行社。 二、对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风险分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独立地对抽查的债务人贷款进行分类,对被检查行社风险分类 操作程序、结果和信贷管理水平作出评价,并撰写评价报告,向检查行社的主管领 导报告。三、上级行社稽核部门要按照职责的要求,对贷款风险分类规定、组织实施方 法、程序的执行情况和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四、各级行社要将检查结果作为奖励、技术职务评定和晋职的重要依据;并将 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及其真实性作为干部任期考核、干部离任稽核的重要内容。第八章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与呆帐核销第四十四条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与呆账核销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 完成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分类结果计提信贷资产损失准备金。具体标准、方法和参数另行制定。 二、呆账核销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核销呆账。第九章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用社(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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