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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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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doc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囯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 作,推动我行国际业务的有效拓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 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贸易融资 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是指 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进口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 进口代收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托收押汇、出口押汇、票据贴现、买入 票据、汇款融资(T/T融资)等。信保融资、国际保理项下融资、福费廷及货物质押国际贸易融资等 业务分别遵照其相应的业务管理规定,服务贸易项下融资业务将另行规 定,不在本办法之列。特殊情况下,如经办行超越本管理办法,为优质客户放宽期限或准 入条件等叙做贸易融资业务,应以银行国际业务报审表的形式, 逐笔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第三条本办法所涵盖的与贸易融资业务相关的机构和人员界定 如下:(一)“经办行”指我行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分支机构。(二)“市场人员”泛指经办行的客户经理或承担贸易融资贷前调查职责的产品经理等相关岗位人员。(三)“国际结算人员”泛指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处理中心及分行 的国际结算人员。(四)“放款审核人员”泛指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或国际业务部门 放款(融资)中心的贸易融资放款审查和操作人员。(五)“会计人员”泛指经办行进行贸易融资放款或还款等账务处 理的相关岗位人员。其他与贸易融资业务相关的授信额度审批及贷后管理等人员的界 定及职责分别遵照我行现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涵盖的有关业务定义(一)“进口开证”是指我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落 实足额担保条件后或在我行给予客户的授信额度内,对外开出信用证, 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业 务。(二)“进口押汇”是指我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 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落实了足额担保条件后或在授信额度内,为其 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以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的 销售回笼资金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三)“提货担保”是指信用证项下的进口货物巳到港,而相关的 货运单据尚未寄达,为便于开证申请人提货,我行落实足额担保条件后 或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开证申请人申请向船公司出具提货担保函的业(四)“进口代收押汇”是指我行作为代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 落实了足额担保条件后或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以支付 进口代收项下款项,并以托收项下进口货物的销售回笼资金作为第一还 款来源的融资业务。(五)“打包放款”是指我行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落实了足 额担保条件后或在授信额度内,以信用证为控制手段,以信用证项下的 出口收汇或出口押汇款项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 组织货物出口的融资业务。打包放款期间,受益人应将正本信用证存放 我行,货物出口后,出口交单须通过我行办理。(六)“出口押汇”是指我行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落实足额 担保条件后或在授信额度内,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收汇款项作为第一还 款来源,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根据信用证付款期限不同可分为远 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及即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根据单据是否与信 用证相符,可分为单证相符的出口押汇和单证不符的出口押汇。(七)出口托收押汇”是指我行作为出口托收行,根据出口商的 申请,落实足额担保条件后或在授信额度内,以托收项下的出口收汇款 项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八)“票据贴现”是指我行根据持票人的申请,对经银行承兑的 远期票据进行贴现的业务(不含远期信用证项下已经承兑的票据)。(九)“买入票据”是指我行根据持票人的申请,买入银行出具的 即期票据的业务。(十)汇款融资(T/T融资)是指在汇款结算方式下,我行根据进/ 出口商的申请,落实了足额担保条件后或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资金 融通的业务。汇款融资包括进口汇款融资(进口 T/T融资,含进口货到 汇款融资和进口预付货款融资)及出口汇款融资(出口 T/T融资)。进 口 T/T融资是指货到汇款或预付货款项下,进口商在进口货物销售货款 回笼之前,向我行申请资金融通用以对外支付或预付进口货款的业务。 出口 T/T融资是指出口商在出口货物之后,收到国外进口商货款之前, 向我行申请资金融通的业务。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贸易融资产品开发及其规章制度的 制定,负责贸易融资产品的培训、推广和业务指导,负责部分特殊贸易 融资业务的准入审批。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贸易融资业务规章制度的风险审查,负责对经 办行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检查、指导。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经办行权限以外贸易融资业务的授信审查、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贸易融资业务指导利率的制定、调整和经办行 权限以外部分贸易融资利率的审批,负责贸易融资业务相关会计科目的 设定。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协助制定、修改贸易融资业务配套标准法律 文本。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贸易融资业务会计核算规范。总行同业银行部负责有关贸易融资同业授信额度的管理。经办行负责贸易融资业务的市场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及权限 内业务的审批,负责贸易融资放款,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贷后业务跟 踪、过程管理、风险监控及业务档案管理。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贸易融资业务的所有境内分支机 构,不适用于离岸业务部、纽约分行、香港分行等我行其他海外分支机构。第二章贸易融资业务的基本管理原则第七条真实、合法、合规性原则客户向我行申请叙做贸易融资业务,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贸 易背景真实性是贸易融资发放的基础,贸易项下的回笼货款是我行贸易 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客户申请融资的期限须与贸易周期相匹配,资金用途须与贸易运作 环节的真实资金需求相一致。我行贸易融资业务的融资期限原则上不得 超过180天,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年。贸易背景的合法、合规性是确保贸易融资资金安全的前提,发放贸 易融资前应注意审核,并确认贸易主体、方式、商品,以及贸易地区的 合法、合规性,对于受联合国和我国巳加入国际组织制裁或禁止的业务 不予受理,对于受美国等有关国家制裁的敏感地区的业务,应谨慎受理, 及时向客户提示必要的业务风险,并严格执行我行有关政策。禁止开立 无贸易背景的融资性信用证,以防造成我行资金和政策风险。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和操作须符合监管、外汇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经办行应区分不同业务品种,在业务受理、放款、收付汇环节登录外汇 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客户提交 的单据除了符合外汇管理局要求外,还应符合我行关于货物贸易融资的 单据要求。上述业务受理、放款、收付汇环节,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 在同一天发生,经办行不必重复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以当天 第一次查询结果为准。除业务受理时查询企业名录与分类状态外,其他环节按以下要求办 理:进口开证业务以信用证开出当天企业名录与分类状态为准,后续承 兑、付款等环节(包括该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无需查询;其他进口类 贸易融资以付汇时企业名录与分类状态为准,放款时无需查询;出口类 贸易融资以放款时企业名录与分类状态为准,国外回款归还我行融资时 均无需查询。如相关政策有调整,则按最新要求执行。第八条统一授信原则除第九条(二)1.中规定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的业务以外,其余贸 易融资业务均纳入对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 用和管理应遵循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九条授信区别对待原则(一)区别对待不同客户1. 对于财务状况好,综合实力强,信誉良好的我行国际业务优质客 户,可优先给予贸易融资支持。2. 对财务状况一般,年进出口量较大,进出口渠道较稳定,具有自 主创新能力的客户,我行可适当放宽授信担保条件,积极支持其贸易融 资业务。3. 对于财务实力较弱,但某些贸易项目或产品较好,具有较丰富的 专业经验,供应链核心企业或上下游客户具有较强的付款能力,还款来 源确定,无债权、债务纠纷的客户,对这些特定项目或产品,我行可给 予专项贸易融资支持,封闭运作。(二)区别对待不同业务根据贸易融资品种的风险度及担保条件,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1.以下贸易融资业务为低风险业务,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1)符合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即期或付款期限在90天以下(含90天)远期信用证(包括已承兑和未承兑)单证相符出口押汇业务,对于“开证行”)巳承兑的出口押汇业务不适用第四十五条(一)4.中(1)、(2)、(6)、(7)的要求。上述出口押汇业务,可不占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在我行的同业授信额 度,但上述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权评级应在投资级(BBB-)以上 (含),且上述银行须与我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根据最新银行年鉴(TheBanker s Alamanac ),资产规模世 界排名在前800家以内,或2) 已获得国际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Standard& Poor)、穆迪投 资(Moody s)或者惠誉国际(Fitch)的Baal/BBB或以上的评级。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权评级可通过标准普尔公司网站进行查 询。以上各项信息出现冲突时,以最新的信息为准,但列入总行警示范 围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银行除外,总行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有关信 息。(2) 以全额保证金或以可办妥有效质押手续的国债、我行存单足 额质押的贸易融资业务。(3) 以下贸易融资业务须占用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或承兑行 在我行的同业授信额度。1) 上述1.(1)规定以外的单证相符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2) 票据贴现及买入业务;3) 以我行可接受的银行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足额担保的贸易 融资业务;4) 我行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的贸易融资业务。以上1.中规定的贸易融资业务可按照我行信贷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查、审批,但涉及占用银行同业授信额度的贸易融资业务,应 先向总行同业银行部申请同业授信额度。在开证行或其所属集团等机构 存在资信恶化、破产、合并等经营风险的情况下,经办行不得受理与其 相关的贸易融资业务。2. 以下贸易融资业务为一般风险类业务,须占用客户在我行的授信 额度,根据授信审批授权手册规定的权限,按授信审批规定的有关 程序进行审批。(1 )不符合以上1.规定条件的贸易融资业务;(2 )以上1. (3)情况下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或承兑行在我行 无同业授信额度或同业授信额度不足。第三章贸易融资业务的过程管理第一节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业务受理第十条基本要求贸易融资业务从贷前调查、授信额度的审批及使用、贷后管理至还 款是个连续操作过程,经办行市场人员、国际结算人员、放款审核人员 和会计人员等应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紧跟业务进程,实现全过程管理, 包括认真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合法、合规性审查,授信审查、审 批,贸易融资业务放款操作以及放款后的跟踪管理等工作。第十一条业务受理(一)低风险业务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申请书可代主合同使用。此 时,应要求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而 不得仅加盖预留印鉴;(二)一般风险业务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申请书应与授信协议或国际贸易融资协议结合使用,此时可根据申请人出具的预 留印鉴授权书(见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或在我行的 开户预留印鉴卡(注明可使用该印鉴卡办理的国际业务范围)要求其加 盖预留印鉴。(三)受理业务时经办人员应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或有关法律 文本上的签章是否与在我行预留印鉴相符,如不符应及时洽申请人修 改,经办人员应在巳审核的签章旁签字确认印鉴是否相符。(四)对于申请人签订法律文本只是以法定代表人名章或其授权代 理人名章代替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情况,经办行应事先要求 客户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印模授权书。(五)对于法律文本签署及其审核要求本条未明确的,按照我行信 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和审批 第十二条低风险贸易融资业务的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办理第九条中规定的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的业务时,按 以下流程办理:(一)根据申请的业务品种,申请人须提交我行要求的相关申请资 料,包括业务申请书、信用证和商务合同等具体贸易背景资料。(二)经办行市场人员应认真审核资料,了解有关贸易背景真实性、 合法及合规性。(三)按照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四)经有权人审批后,经办行会计人员配合市场人员落实相关的 担保条件:如申请人提供全额保证金,应落实保证金入账手续;如以我 行存单、我行可接受的国债或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应要求申请人依 法办妥质押手续;如以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应审查担保条款, 并向总行同业银行部申请同业授信额度。(五)申请书和协议的签订。在上述全额保证金、存单、国债或银 行承兑汇票等质物为申请人自己提供,即申请人对该质物拥有合法所有 权或者处分权的情况下,可要求申请人仅签订业务申请书(需选择适用 相关代主合同条款,并加盖公章和有权签字人签名),并办妥相关质押 手续即可;在质物为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业务申请书不能代替主合同 使用,应与授信协议或国际贸易融资协议结合使用,并签订相 应的最高额质押合同或国际贸易融资质押合同。第十三条一般风险贸易融资业务的办理流程如申请人申请的贸易融资业务按照第九条的规定须占用客户授信 额度,申请人应先向我行申请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是否可循环使用,根据审批意见掌握。经我行审批、核定 后,申请人应与我行签订授信协议或国际贸易融资协议。授信额度的申请、核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初次申请、核定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授信额度申请书。主管部门关于进出口经营权的批文(验看原件,收复印件)。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或政府的有关批文(验看 原件,收复印件)。4公司章程(验看原件,收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文件(如法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6.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是否需要 由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和提供 担保的一律需要,原件);以共有财产抵(质)押的,还需提供全体财 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抵(质)押声明。7贷款卡(实行贷款卡的地区)。8验资报告(如有必要须提供)。9.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集团公司需提供年度合并报表及 本部的财务报表)。10抵(质)押品(如有)产权证明(验看原件),必要时提供经 我行认可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原件)。11.申请人在我行叙作相关业务的记录(如有),包括国际结算量、 贸易融资量、贸易融资与国际结算业务量的配比关系、存贷款、账户变 化等。在涉及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也应同时提交以上3. -10. 项资料。(二)重新核定(包括授信额度的延期、增减及审批条件变化等) 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申请书;营业执照、章程未发生变化的须提供相关声明书,如有变化须提 供变更后的新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文件(如法人授权委托书, 如有变动,须提供);上年度(或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有关科目明细表;贷款卡(原件);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7抵(质)押品的变动情况;8.申请人在我行叙做业务情况记录。在涉及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也应同时提交以上2. 7.项 资料。(三)经办行市场人员应认真审核资料,并对有关数据进行必要的调整。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等科目数据应依据企业 提供的明细及分析剔除呆账和坏账部分;如为合并报表,应审查其是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合并范 围是否规范,关联交易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各项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剔除或有资产形成的事实上的负债;关注无形资产、资本金、资本公积和待摊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 并相应调整。经办行市场人员等相关人员应负责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材料、签字、 文本和数据的真实性。(四)经办行进行实地查访。参照我行相关信贷制度的要求,市场 人员对客户和担保人进行实地查访,直接观察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现 场查看抵(质)押品物理状况和权属状况,调查抵(质)押品的价值, 判断评估价值的合理性,特别要关注抵(质)押品的价格变动趋势和可 变现性;与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交谈,做好记录,并 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五)经办行市场人员撰写授信报告。授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授信申请概述:申请人名称、我行受理申请时间、受理行名;申请授信总额度、期限及额度中包含的具体贸易融资品种, 如可用于进口开证、汇款融资等业务;担保条件。授信及银企往来情况: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我行的授信历史,以及目前有效的 授信内容和审批条件,以及授信使用情况。如果是集团客户,应说明集 团客户在我行的总体授信情况,以及授信的切分情况;申请人在我行以及他行的信用情况,在其他银行融资情况;申请人在我行叙做业务记录:国际结算量、贸易融资量、贸 易融资与国际结算业务量的配比关系、存贷款量、目前余额、不良记录在我行国际结算统计数据、业务特点;申请融资原因,申请融资的结构和内容,用途和还款来源分 析。我行对融资用途的监管办法,还款来源和账户管理,我行对货权的 控制方法和程度;进出口贸易基本情况描述。如为单笔授信业务申请,应包括:1)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判断,除了外汇政策要求审核的单证之外, 还应符合我行关于贸易融资各业务品种的审核要求,包括审核合同、发 票、报关单等贸易背景资料。2)结算方式介绍,如存在多种结算方式的,说明其主要的结算方 式及所占比重。(7)如为单笔业务,应对本笔业务的收益及客户在我行的综合收 益进行分析。申请人概况及股东背景:申请人注册登记情况和股权结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出 资方式、持股比例)。股东背景。必须说明申请人的最终股东和最终实际控制人, 以及最终股东和最终实际控制人对申请人的持股状况和控制程度。对民 营、私营和集体企业,尤其需要说明其创业、发展和经营的历史。申请人的企业发展历史,业务概况,说明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及结构分析。申请人经营状况和贸易背景:近三年的经营规模,在同行业中的地位,主要贸易商品,主 要市场、贸易是自营还是代理(或各自比重),贸易往来国家地区,进 出口贸易的结算方式和比例,贸易形式或流程的简单描述,单证业务和 非单证业务情况,主要贸易伙伴(供应商、客户)合作的方式、历史、 资信记录及业务量,是否关联企业等。能够通过海关数据等第三方材料证实的上一年度及近期的进 出口贸易额。特殊商品(原料)的进口是否已取得相关批文、配额、资格 等,货物价格合理性分析,货物转卖难易程度等;特殊商品(产品)的 出口是否容易造成纠纷,有无配额、许可证等。是否转口贸易,如是,详述贸易情况并明确是“先收后支”或“先支后收”方式。是否以衍生产品等作为防范市场风险的手段,如有,具体办 理了哪些产品。财务情况.资产及主要资产构成(包括近年来变化);负债及主要构成(包括近年来变化);流动性指标分析(包括近年来变化)、资产负债率(近年来 的变化);对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的补充说明(如总分公司财务独立 性及控制、资金划拨及利润分配方式等);表外业务分析(包括近年来变化),可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 信系统等渠道采集。根据实地调查和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的结果,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报 表进行必要的审慎性调整。同时,将财务分析的结论同实际调查的有关 定性情况进行比较,财务分析结论不能解释定性分析调查结论的,要进 一步分析原因。现金流量分析:通过计算过去、预测未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 入、现金流出和净流量的情况,分析客户现金流量的历史状况及还款情 况,判断客户的还款资金来源及其稳定性,确定其是否具偿还能力。担保情况分析: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与申请人的关系,提供担保的原因, 或有负债情况;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格式要求参照上述申请人的要求,包括保证人的信用评级情况;抵押和质押品的名称、权属、用途、处所、新旧程度、租用 情况,抵质押品评估机构、评估价值、最初的建购价值、抵质押率、足 值性及可变现性。土地使用权必须说明实际缴付地价的数额和比例,地价的支付计授信风险分析:政策和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主要产品竞争能力及变化预期、行业风险、价格 波动、政局动荡、贸易摩擦等);财务风险(坏账风险、投资项目风险预期及流动性风险);还款来源预期(我行融资按时归还的可能性和可靠性判断);欺诈风险;单笔业务的单证条款风险,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结论:对申请人总体评价;对本次申请额度的可行性评价;具体结论(列明授信品种、币别、金额、期限、授信额度项 下授信品种分配、利率或保证金、用途等);额度使用条件。(六)授信审批人员进行授信审查。根据我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进行授信审查,并重点审查以下 几方面。1.申请人货款回流规模及速度,下游客户按时支付的能力,企业短期内各项债务支付量、支付的集中程度等。在审查申请人核心财务数据基础上,侧重核实企业近几年进出口 贸易情况,主营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企业在本行业的经营经 验,履约能力,其上、下游企业的相关情况等。申请人与我行及他行业务往来情况,包括结算方式及以往业务记 录等。对于单笔授信业务还应审查项目的具体贸易背景情况:了解贸易项下产品的市场情况,包括市场行情、销售前景、 变现能力等,如为管制商品,是否能提供有关许可证明。了解有关单证情况,确认单证条款是否合理。如付款期限是 否与贸易周期吻合,价格条款与要求的单据是否矛盾,有关条款是否将 影响正常的贸易收汇。如有必要,由国际结算人员对单证条款出具专业 审单意见,做为授信审批人员综合判断的参考。(七)授信审批根据授信审批授权手册规定的权限,按授信审批规定的程序进 行审批。重新核定授信额度的程序也应按照(三) (七)的程序办理。(八)签订授信协议或国际贸易融资协议。第三节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和放款第十四条授信额度的使用使用时,经办行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落实授信额度审批条件:落实规定的保证金并办妥入账手续。落实规定的担保条件,保证人须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或国际贸易融资不可撤销担保书并签妥对保书(见附1)。落实规定的抵(质)押条件,与抵(质)押方签订最高额抵押 合同/国际贸易融资抵押合同或最高额质押合同/国际贸易 融资质押合同并办理有关合同公证、抵(质)押登记和保险手续;我行与申请人签订授信协议或国际贸易融资协议。落实审批时规定的其他条件,由经办行放款审查人员对审批的有 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上述涉及的法律文本应以总行下发的最新版本为准。(二)管理额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系统登记或设立额度台账。经办行放款审核人员或信贷业务人员在银行信贷信息管理系 统(以下简称信贷系统)中录入相应的信息。启用额度。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在使用前,经办行市场人员根据客户提交的业务 申请书(按我行规定格式)及有关具体贸易背景资料结合对该客户曰常 业务的监督和考核,详细了解当次融资的具体贸易背景和还款来源,确 定是否受理其融资申请。受理后应填写相应业务审批书,经办行可根据 审批流程对审批书的内容进行调整。对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贸易融资业 务,经办行可根据本行信贷授权规定在国际业务部门或授信审批部门完 成审批。经办行应落实客户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的企业名录 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外汇政策规定审核相应单证。第十五条扣减额度和放款(一)额度扣减额度使用审批完成后,经办行放款审核人员应核查其审批时规定条件均巳落实,从信贷系统中扣减相应的授信额度并完成系统放款操作。如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不敷使用,也可占用客户在我行风险系数 相同或更大的其他信贷业务的授信额度,但不可占用风险系数小的业务 品种额度或专项额度。不同风险系数贸易融资业务品种的额度可按照 1:1的比例进行调剂使用,风险系数以我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准。 额度调剂使用,必须按照权限管理的规定报批或按照授信审批意见执对于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发生进口押汇的业务,进口开证和进口 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开证时签订了国际贸易融资协议 仅给予了客户单笔开证额度,后续办理押汇时无须再签囯际贸易融资 协议。但对于开证后又办理提货担保的业务,则应依据第三十四条(四) 的额度扣减标准要求客户另签国际贸易融资协议(如办理开证时所 签署的国际贸易融资协议给予客户的是多笔不循环额度,则无须另 签国际贸易融资协议,但需扣减相应额度)。对于第九条(二)中规定的低风险贸易融资业务,且系申请人提交 质物情形的,申请人可不必与我行签订国际贸易融资协议或授信 协议,但应使用相应类型代主合同业务申请书,并选择代主合同时应 使用的各项条款。(二)放款经办行放款审核人员通知会计人员办理放款入账手续,经办行核对 借款借据与信贷系统中的放款交易指令信息一致后,在信贷系统中进行 确认操作,系统自动进行账务处理。如货物贸易项下出口贸易融资业务 受理与放款日期不为同一日,则经办行应在放款时再次确认申请人在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外汇政策规定审核相应单证。第四节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和还款第十六条结合具体融资业务品种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跟踪管理。发生具体融资业务后,经办行国际结算人员应对收汇和还款情况进 行跟踪,市场人员应根据不同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进行全面跟踪。第十七条随时关注企业的经营变化,认真做好对授信额度使用的 监控。授信额度审批后,经办行市场人员要严格按照我行相关信贷制度的 要求,进行贷后检查、预警和防范风险。随时记录授信企业变动情况, 如管理层或财务经理变动、申请人重新评估其资产值、债务大幅增长、 资产大量抵押、销售额及利润大幅度变动、坏账增多、无法解释的存货 和应收账款增长、重大项目投资变化、股票价格大幅调整、合并分离或 重组、其他往来银行退出,以及在与我行结算往来中出现资信不氣如无 理挑剔不符拒付、不及时付款、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名录状 态与分类状态发生变化等。如出现以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书 面报告,并依据逾期的具体原因、实际情况,根据我行综合授信的有关 规定及授信协议或国际贸易融资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对其授信 额度进行及时调整或暂停或终止使用,防范我行融资风险。第十八条还款通知融资到期前7天,经办行应通知申请人到期及时还款。第十九条还款和额度恢复经办行相关人员应按我行现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贸易融资 业务的还款手续。(一)出口融资业务还款流程在我行国际结算系统实现“先还融资款后入客户账”的自动控制功 能前,原则上经办行市场人员应以建立相关融资业务台账(T/T项下融 资)或以内部联系单等形式将融资情况通知会计人员,涉及融资客户收 汇时,会计人员与融资台账或内部联系单相核对。原则上T/T项下融资 应经市场人员签字确认该笔收汇与融资相对应后,由会计人员办理相关 还款手续。若有余款,根据外汇局及我行结售汇有关规定和客户要求, 办理结汇入账、原币入账或转汇处理。还款后信贷系统自动恢复或注销 额度,如为可循环额度,并在效期内的,则相应恢复其额度;若为不可 循环额度,则注销该额度。同时,经办行操作应符合现行外汇政策要求。(二)进口融资业务还款流程经办行会计人员扣减客户现汇账户或依据客户申请办理购汇手续 进行还款处理,到期按时还款后,信贷系统自动恢复或注销额度。如为 可循环额度,并在效期内的,则相应恢复其额度;若为不可循环额度, 则注销该额度。第五节贸易融资展期、利率、币种及其他第二十条展期管理进出口押汇、T/T融资原则上不允许展期,特殊情况下只能展期一 次,且不得超过原融资期限。原融资期限与展期期限之和在180天以上 的业务不予受理。原业务申请书及审批书格式可适用于相关展期业务, 同时应与客户签署相应的展期协议。第二 H条逾期管理贸易融资一旦逾期,立即转入相关逾期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额度内融资逾期后,经办行市场人员应及时发出授信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见附2、附3),收回回执。第二十二条贸易融资利率参照总行公布的同档期贸易融资指导 利率执行,展期后的贸易融资利率按原融资期限和展期的期限之和的总 行公布的同档期贸易融资指导利率执行。以人民币发放的贸易融资,逾期罚息参照人民币贷款的有关规定执 行;以外币发放的贸易融资,逾期罚息率按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逾期贸易融资的罚息应在贸易融资的有关业务申请书或开立信用证承 诺书等文本中予以明确。第二十三条除打包放款以外,其余贸易融资业务的放款货币原则 上应与结算货币一致,如不一致,经办行应采取措施,防范我行可能面 临的汇率等风险。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与检查(一)经办行应妥善管理、定期完善贸易融资业务档案材料。除现 行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另有规定之外,贸易融资业务 档案应严格按照我行信用风险管理部门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并在相应的国际结算档案中留存必要复印件或在有关国际结算档案中 编号标注备查。(二)经办行市场人员应及时了解、检查申请人的经营、财务状况 及该笔融资款项的使用情况,对贸易融资业务出现的风险隐患,适时进 行风险预警,并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疑难问题和超过权限无 法决定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行汇报。(三)总、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经办行贸易融 资业务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四)在具体经办贸易融资业务过程中,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根据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第四章各项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第一节进口开证 第二十五条受理、审核和审批(一)额度内的开证,按以下程序办理。受理。申请人须向我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我行格式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承诺书 (首次申请开证时提交后,以后开证时可以免交承诺书。见银行 国际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附10、附9);提交该单贸易项下的背景材料:进口合同、代理合同等;其他我行要求的资料。经办行应查询申请人在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 的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审核。重点审核如下:申请开立假远期信用证,申请人在我行应有相应的进口押汇额度;进口商品不应为市场风险大或销路不旺的商品;进口商品价格不应偏离市场行情;补偿贸易项下条件应对等;远期付款期限不应超过合理业务周转期;代理进口或进口内销,被代理人或国内买家资信应良好;大宗物品,以CFR或FOB成交,原则上应已向保险公司预约保申请人应无不良记录,以往未发生要求我行无理拒付事件;申请人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提交单证应符合其 所属企业分类状态的外汇政策要求;无其他不正常情况,如为付款期限为90天以上(不含)的远 期开证,应向总行国际业务部申请短期外债指标。3.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我行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有权人 审批。(二)全额保证金或以我行存单、我行可接受的国债、银行承兑汇 票全额质押的开证。受理。按照本条(一)1.的有关规定。审核。重点审核如下:开证申请的有关条款是否存在互相矛盾之处。开证保证金币别与开证币别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考虑汇 率波动的幅度,适当增加保证金金额或质押品金额。保证金是否足额,如信用证中规定溢短装条款,应按溢装的 开证金额要求客户提交保证金或落实质押条件,如客户申请开立假远期 信用证,则应按照开证金额加假远期利息落实保证金。如为我行存单、我行可接受的国债及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 的情况下,应审查质押品是否足额,质押手续是否办妥;以银行承兑汇 票质押并占用客户授信额度的,应与申请人签订授信协议或国际 贸易融资协议及相关质押合同。是否需占用短期外债指标。申请人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提交单证应符合其 所属企业分类状态的外汇政策要求。3.审批。审查完毕报所在分行国际业务部门或授信审批部门有权人 进行审批。第二十六条开证操作(一)审批完成后,经办行按照审批意见的有关要求扣收保证金、 办妥抵质押手续或扣减额度(按开证金额扣除相应的开证保证金或质押 金额后扣减额度。开立假远期信用证时,应办妥进口押汇或进口代付申 请手续并按开证金额加假远期利息扣减额度),确保各项审批条件均已 落实后,将有关开证申请资料交国际结算人员操作。(二)国际结算人员根据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的 有关规定办理开证,经办行应确保信用证开立当天申请人按照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提交相应单证,并符合 外汇政策要求。第二十七条开证后的跟踪与管理(一)信用证开出后,经办行应关注企业的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跟 踪掌握进口到货、使用、销售、货款回笼等情况,对于申请人在经营中 出现的负面消息,及时做出反应,釆取相应措施,降低资金风险。(二)经办行应随时关注进口货物的价格变化,对于开证后商品价 格大幅下跌(如跌幅超过10°/。)等情况,须进一步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三)对于申请人的改证申请涉及增额、效期延展、付款期延长、 有货权运输单据改为无货权运输单据等加大我行开证风险的内容,应严 格把关,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必要时应增加相应的担保措施。(四)付款/承兑操作:即期信用证项下:申请人按时付款赎单后,经办行会计人员凭市 场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交的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 款/承兑通知书)、购汇申请书原件(如需)。按系统中查询的 来单待备付情况在业务平台中进行资金备付,相关综合人员或会计人员 准备头寸(对于账户行不能当天起息的小货币付款,应于起息日前1 2 个工作日准备头寸),并按银行外汇头寸管理办法报总行计划 财务部。对外付款后,若为可循环额度并在效期内的,则信贷系统自动 恢复其开证额度;若为不可循环额度,则注销该额度。远期信用证项下.申请人按时承兑赎单后,国际结算人员凭申请 人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对外承兑。 付款到期日前,经办行会计人员凭市场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交的对 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购汇申请书 原件(如需)。按系统中查询的来单待备付情况在业务平台中进行资金 备付,相关综合人员或会计人员准备头寸(对于账户行不能当天起息的 小货币付款,应于起息曰前12个工作曰准备头寸),并按银行 外汇头寸管理办法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对外付款后,若为可循环额度 并在效期内的,则信贷系统自动恢复其开证额度;若为不可循环额度, 则注销该额度。假远期信用证项下:我行即期付款或我行委托他行即期偿付时, 应相应恢复申请人进口开证额度,同时占用申请人的进口押汇或进口代 付额度,到期客户还款,相应恢复或注销其进口押汇额度。(五)如申请人需申请进口押汇付汇,则应按本章第二节进口押汇 的规定处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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