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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doc

    • 资源ID:4159363       资源大小:30.50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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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doc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月7日劳办发1997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个人帐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帐户规模、记帐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街改进完善。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为此,我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帐户。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指标解释3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ZK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3、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在公布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时,个人帐户号码不作变动。    4、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5、1998年1月1日后才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1997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6、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表式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7、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同)。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8、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出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以上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9、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按第7条确定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至少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1%,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1%,最终达到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目前各地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低于或高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向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    10、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帐利率”(以下简称“记帐利率”)计算利息。记帐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1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工基础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要求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    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情况将数据输入微机管理,同时相应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台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相应核定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3、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的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1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15、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积数法。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    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    (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    补缴欠缴的利息或本息和的计算方法见附件3。    1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17、统一制度之前各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息。    18、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算。    19、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    20、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21、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办法按如下规定: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2)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198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3)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帐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4)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转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计算方法按第15条规定执行。    (5)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6)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    (7)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做好个人帐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四、个人帐户的支付    22、当单位离退休人员发生变动时,单位应填写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待遇给付情况应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3、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中支付。    24、职工退休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25、职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终止记录,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结束后按年度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相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方法二:月积数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不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率=个人帐户年初余额×本年记帐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    (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    26、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出现上述情况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封存其个人帐户档案。    五、个人帐户的继承    2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8、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29、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六、其它    30、新安置的军队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及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建立,待国家明确规定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    31、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指标解释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共分八表,供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地进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时使用,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表式的基础上增加栏目或其它所需表式。本表式中的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单位名称,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名称。    2、单位编码,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设置的数字代码。    3、单位地址,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填写的地址。    4、主管部门,指本单位上一级行政主管单位。    5、单位负责人,指本单位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负责人。    6、业务经办人,指本单位具体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业务人员。    7、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日期,指本单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正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日期。    8、上年末职工人数,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在本单位工作的各类职工人数之和。    9、上年职工工资总额,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在本单位工作的各类职工工资收入总额。    10、上年末离退休(职)人数,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从本单位离退休(职)的各类职工人数之和(不含已死亡的离退休(职)人员。)    11、上年离退休(职)费用总额,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从本单位离退休(职)的各类职工在实行统筹项目范围内领取的离退休(职)费之和(不含已死亡的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    12、单位缴费比例,指参加统筹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13、当月养老金支付基数,指实行差额收缴、拨付养老金的地区单位本月应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金额;实行全额收缴、拨付的地区指在实行统筹项目范围内本月应支付本单位离退休(职)费之和(不含已死亡的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    14、姓名,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    15、社会保障号码,共16位数,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16、参加工作时间,指参保职工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17、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18、实际缴费年限,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19、首次参保年月,指参保职工第一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时间。    20、月缴费工资,指参保职工按国家规定统计口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21、变化时间,指参保人员在发生增减变化时到本单位或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的时间。    22、调出单位,应填写参保职工调出前所在工作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单位名称。    23、调入单位:应填写参保职工调入新的工作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的单位名称。    24、截止缴费时间,指参保职工调出原单位时最后一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25、缴费(支付)截止时间,指参保职工最后一次缴费或最后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    26、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含利息),指参保职工最后一次缴费或最后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个人帐户中剩余金额本息和。    27、个人缴费本息,指参保职工最后一次缴费或最后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剩余金额本息和。    28、领取人姓名,指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职工本人或其合法代领人的姓名,领取人所填姓名须与其身份证上姓名相同。    29、有关证件号,指领取人领取养老金时须同时出示的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的号码(若为代领时还须同时出示被代领人的身份证)。    30、签字,指领取人的亲笔签名。    31、离退休时间,指参保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开始离退休的时间。    32、个人缴费首次记入时间,指参保职工在本地区实行个人缴费后,所足额缴费首次记入个人帐户的时间。    33、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指按规定记入的全省或参保职工所在地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34、当年缴费工资,指参保职工按国家规定统计口径计算应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35、当年缴费月数,指参保职工按规定当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基本养老费月数和。    36、当年记帐利率,指每年公布的当年个人帐户的记帐利率。    37、累计缴费月数,指参保职工从当地开始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起,至目前按规定累计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数总和。38、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指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月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39、企业缴费中划转部分(%),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其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划转比例。    40、个人缴费部分(%),指职工个人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金额。“(%)”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附件3: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储存额分为四部分计算:    第一部分:上年底个帐户累计储存额至当年底的本息和(设为A);         第二部分:本年按时足额缴费记帐额的本息和(设为B);    第三部分: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补缴利息(设为C);    第四部分: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本年本息和(以为D)。    1上年底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至本年底的本息和计算公式:    A上年底上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    2本年按时足额缴费记帐额本息和计算公式:     B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月利率    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    本年记帐月利率本年记帐利率×1/12    即:    B本年记帐额本金n月份记帐额×(12?n1)×本年记帐利率×1/12    (n为本年各记帐月,且1n12    3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补缴利息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跨年度补缴利息(设为C1)    第二部分:非跨年度补缴利息(设为C2)。即:    CC1C2    跨年度补缴利息计算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补缴欠缴年度当年欠缴利息(设为C11);    第二部分:补缴欠缴年度后第二年起至补缴年度前一年止的欠缴利息(设为C12);    第三部分:补缴年度当年欠缴利息(设为C13);    其计算公式为:    C1C11C12C13    其中:C11欠缴年度当年欠缴额月积数×欠缴年度当年记帐月利率    欠缴年度当年欠缴额月积数(n月份欠缴额×欠缴年度当年欠缴月数)    欠缴年度当年欠缴月数=12-n+1    欠缴年度当年记帐月利率=欠缴年度当年记帐利率×1/12    即:    C11=n月份欠缴额×(12-n+1)×欠缴年度当年记帐利率×1/12    (n为欠缴年度欠缴时月份,且1n12)    C12=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欠缴年度后第三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一年补缴利息    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二年记帐利率    欠缴年度后第三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欠缴年度后第三年记帐利率    补缴年度前一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二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一年记帐利率    C13=(欠缴额本金和+C11+C12)×(补缴时月份-1)×补缴年度前一年记帐利率×1/12    非跨年度补缴利息计算公式:    C2=n月份欠缴额×欠缴月数×欠缴年度上一年记帐利率×1/12    (欠缴月数=m-n)    即:    C2=n月份欠缴额×(m-n)×欠缴年度上一年记帐利率×1/12    (n为本年欠缴时月份,m为本年补缴时月份)    (4)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本年本息和计算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欠缴年度已缴部分(未足额)本息和(设为D1);    第二部分:补缴部分本金到本年底本息和(设为D2)?    其计算公式为:    D=D1+D2;    D1计算方法参考本办法(1)(2);    D2=本年补缴额本金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补缴额本月积数计算方法参考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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