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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慈善组织监督审计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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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慈善组织监督审计指引.doc

    广州市慈善组织监督审计指引组织编写:广州市慈善组织社会监督委员会 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承办单位:广州市华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5一、制定目的和依据5二、相关定义5三、监督审计目标6四、适用范围7第二章 初步业务活动7一、初步业务活动的目的7二、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7(一)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7三、监督审计业务约定书9(一)监督审计的前提条件9(二)监督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10四、对小型慈善组织监督审计的特殊考虑11(一)确定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是否属小型慈善组织11(二)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需考虑的特殊事项12第三章 监督审计计划工作13一、总体监督审计策略13(一)监督审计范围14(二)监督审计的时间安排14(三)监督审计方向15(四)监督审计资源调配16二、具体监督审计计划17(一)风险评估程序17(二)计划进一步实施的审计程序17(三)计划实施的其他监督审计程序17三、慈善组织监督审计业务的补充考虑18四、对小型慈善组织监督审计的特殊考虑18第四章 风险评估19一、了解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及其环境19(一)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19(二)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的基本情况20(三)目标、战略以及运营风险22(四)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与运用23(五)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24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4(一)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24(二)可能表明慈善组织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况和事项25(三)识别与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6(四)需要特别考虑的重大错报风险27(五)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的重大错报风险28(六)对风险评估的修正28三、对小型慈善组织监督审计的特殊考虑29(一)总体要求29(二)了解小型慈善组织及其环境时的特殊考虑29第五章 了解内部控制30一、内部控制要素30(一)控制环境31(二)风险评估过程32(三)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包括相关业务流程)与沟通33(四)控制活动33(五)对控制的监督34二、识别和评价业务流程中的内部控制34(一)了解业务流程的主要步骤35(二)确定错报可能发生的环节36(三)了解和识别相关控制38(四)执行穿行测试40三、对小型慈善组织监督审计的特殊考虑40(一)、总体要求40(二)了解小型慈善组织内部控制的特殊考虑41(三)小型慈善组织因控制环境薄弱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42第六章 进一步监督审计程序42一、控制测试42(一)一般要求42(二)控制测试程序44二、实质性程序46(一)实质性程序的一般要求46(二)实质性程序审计目标47(三)重要项目实质性程序48三、对小型慈善组织监督审计的特殊考虑59(一)、总体要求59(二)、考虑主要采取实质性审计程序60(三)、实施实质性程序时应当特别关注的情况60第七章 审计报告61一、完成审计工作61二、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62第一章 总则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广州市属范围内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和社会监督审计组织开展对慈善组织进行慈善活动、使用慈善资金的监督审计业务,为具体执行审计业务提供参考,同时也为了明确监督审计工作要求,统一规范及保证对广州市属慈善组织的监督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监督审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本指引由广州市慈善组织社会监督委员会和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制订,提供给广州市属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慈善组织审计业务时中参考,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本工作指引是按照风险导向审计思路,着重突出对广州市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募集及使用慈善资金、政府扶持资金监督审计工作的特殊方面。对于未在本工作指引中予以规范的广州市属范围内慈善组织监督审计工作所涉其他事项,慈善监督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需要遵守相关审计准则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相关定义本指引所称慈善组织指广州市属范围内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的主要特征是:中介性与服务性,公益性与社会,非营利性。主要包括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本指引所称慈善组织监督审计是指广州市政府慈善组织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慈善组织监督机构利用自身力量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等第三方审计机构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广州市属范围内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包括募集和使用慈善资金进行外部或第三方审计监督活动。其意义在于通过对广州市慈善资金监督审计来评价慈善事业的发展环境,健全相关的慈善法律、法规制度;促进广州市属慈善组织查漏补缺,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反映广州市属慈善资金在组织、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纠正慈善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错误行为,对涉及到违纪、违法的行为还必须移交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最大程度防止社会慈善资产的流失,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对策;帮助广州市属范围内的慈善组织及时总结经验,促进广州市属范围内的慈善组织进一步管理好、使用好慈善资金,提高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益。本指引所称政府慈善组织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慈善组织监督机构是指广州市依法对非营利性社会组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管理部门。本指引所称社会审计组织是指依法可在广州市属范围内承接受托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及其承接慈善组织监督审计业务后成立的项目组。本指引所称慈善组织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的内容,对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本指引所称小型慈善组织是指资产总额或业务活动收入较低,专兼职人数较少,管理权和执行权集中于少数个人,并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慈善组织:(1)业务活动范围有限,收入来源单一;(2)会计记录简单;(3)内部控制有限,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三、监督审计目标通过计划和执行监督审计工作,对慈善组织的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对其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以及对慈善组织所募集慈善资金管理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适当发表监督审计意见,出具监督审计报告。四、适用范围本指引仅供广州市属范围内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以及受托社会审计组织执行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审计业务时进行参考。第二章 初步业务活动一、初步业务活动的目的开展初步业务活动有助于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识别和评价可能对计划和执行监督审计工作产生负面影响的事项或情况,有助于其在计划监督审计工作时达到下列要求:(1)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2)不存在因社会审计组织、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管理层诚信问题而可能影响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承接该项业务意愿的事项;(3)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与社会审计组织、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之间以及社会审计组织与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之间不存在对业务约定条款的误解。二、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一)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针对委托和承接具体监督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并且根据实施相应程序的结果作出适当的决策是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与社会审计组织控制监督审计风险的重要环节。在接受监督审计委托时,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与社会审计组织均需要执行针对委托和承接具体监督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与社会审计组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获取必要的信息,以确定委托关系和监督审计业务的接受是否恰当。下列信息可以帮助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与社会审计组织作出判断:1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项目组可以考虑的事项包括:(1)慈善组织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的身份和信誉;(2)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性质,包括其收入和公益活动的特征及规模;(3)慈善组织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制度等的态度;(4)监督审计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5)慈善组织可能涉嫌舞弊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迹象;(6)经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7)关联方的名称、特征和商业信誉。在实务中,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与社会审计组织获取信息的来源包括以下主要方面:(1)通过与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沟通获取的财务和其他信息,如年度报告等;(2)从监管机关(如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第三方获取的信息;(3)询问法律顾问和慈善组织的同行等第三方;(4)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慈善组织的背景信息;(5)其他方面获取的信息。2社会审计组织是否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可以考虑的事项包括:(1)社会审计组织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熟悉慈善组织的行业特征或业务对象;(2)社会审计组织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或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3)社会审计组织及项目组成员是否拥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4)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5)如需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6)社会审计组织及项目组能否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3以前监督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收到投诉和举报等以及其可能对保持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和慈善组织关系的影响。(二)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初步业务活动。社会审计组织及其项目组应按照行业职业道德守则对包括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良好职业行为在内的职业道德的要求执行。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在选择社会审计组织时应对其是否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守则情况进行了解,并对其独立性作出必要的判断。(三)就监督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社会审计组织达成一致意见在作出委托或接受监督审计业务的决策后,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需要按照合同法和审计准则的规定,在监督审计业务开始前与社会审计组织就监督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规范双方的责、权、利,以避免双方对监督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三、监督审计业务约定书(一)监督审计的前提条件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需要执行下列程序,以确定监督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1确定被监督慈善组织属于慈善监督审计的监督范围;2就被监督慈善组织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对其进行监督审计以及其管理层责任与被监督慈善组织达成一致意见。被监督慈善组织管理层的责任包括:1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3向社会审计组织及项目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提供监督审计所需要的其他信息,允许在获取监督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如果监督审计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与社会审计组织需要进行沟通,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本项委托监督审计业务是否适当。(二)监督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1监督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需要包括下列必备条款:(1)慈善监督审计的目标和范围;(2)社会审计组织的责任;(3)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的委托责任;(4)明确被监督慈善组织管理层的会计责任范围;(5)被监督慈善组织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6)提及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监督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出具的监督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传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对监督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7)详细说明监督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提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审计准则,以及所适用的职业道德守则和其他公告;(8)由于监督审计测试的性质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未被发现的风险;(9)执行监督审计工作及时间的安排,包括审计报告出具的时间;(10)明确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有义务督促慈善组织管理层为社会审计组织监督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11)被监督慈善组织管理层建立和维护有效内部控制的责任。(12)审计服务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13)违约责任;(14)解决争议的方法;(15)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签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公章。2如果情况需要,监督审计业务约定书也可列明下列内容:(1)在某些方面对利用其他审计结果和专家工作的安排;(2)对监督审计涉及的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员工协调;(3)向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监督审计工作底稿的义务;(4)预期向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提交其他函件或报告。除对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监督审计外,为满足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的需要,社会审计组织还应当在对慈善组织年度财务报表进行监督审计的基础上,对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中载明的当年公益事业支出占上年度总收入的比例(或占上年度基金余额的比例)、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等专项信息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对专项信息发表审计意见。对此,社会审计组织应当与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就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意见的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专项信息内容、形式等在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以避免双方对此的理解产生分歧。四、对小型慈善组织监督审计的特殊考虑(一)确定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是否属小型慈善组织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应当会同社会审计组织运用职业判断,综合考虑规模和性质两个方面,确定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是否为小型慈善组织。对慈善组织是否为小型慈善组织的判断结果,并不改变监督审计目标及应当承担的审计监督责任。1、从规模方面,主要考虑了解慈善组织的收入规模,资产规模和人员规模,本指引所指小型慈善组织并非按有关法规或标准所确定的小型单位。2、从性质方面,主要充分了解慈善组织的有关情况,包括所有权结构和管理权分配、收入来源、会计系统、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等。对于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而言,对上述情况的了解,既要依赖业务承接时进行前期了解的过程中从网络等渠道获取的公开信息、与慈善组织交流中获取的信息,也要充分利用在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时所获取的信息。(二)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需考虑的特殊事项1、小型慈善组织监督审计业务的承接小型慈善组织可能具有所有权和管理权过于集中、缺乏充分的分工和牵制、没有正式的控制程序、会计记录不够完整等特点,可能使社会审计组织及其项目组无法设计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难以降低的审计风险。因此,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充分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进行监督审计以及若进行监督审计后可能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后果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1)评估对小型慈善组织监督审计的可行性所谓监督审计的可行性,是指拟进行的监督审计业务具备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必备基础和特征,预期通过执行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可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双方均应当了解被监督审计的小型慈善组织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充分关注监督审计的可行性,以确定是否继续委托进行监督审计。 在评估小型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的可行性时,着重要考虑几方面的因素:会计记录的完整性。会计记录的完整性,是指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应当在初步了解小型慈善组织情况和初步评价审计风险的过程中,保持应有的关注,尽可能充分地了解有关情况,密切关注可能表明会计记录不完整的迹象,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体系不健全;某些业务活动在会计账簿、报表中没有体现;会计处理上不当导致少计相应的收入、费用等,以适当评估小型慈善组织会计记录的完整性。内部控制的存在性。通过询问、观察等程序初步了解小型慈善组织是否存在内部控制。当小型慈善组织缺乏成文的内部控制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监督审计的可行性。如果仍然确定存在可行性,通常应当在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时直接运用实质性方案。管理层的诚信度。如果管理层缺乏诚信,小型慈善组织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的可信度就比较差,发生因舞弊导致的风险就比较高,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从而导致较高的审计风险。可通过了解小型慈善组织管理层是否存在如下诱因来评价管理层的诚信度,这些动因主要包括:希望通过降低收益使税负最小化;倾向于把个人费用记入慈善组织账户;出资者本人或管理者本人的个人财务状况面临困境;出资人或管理者将慈善组织视为牟利的机构等。2、针对评估确认存在监督审计可行性应采取的措施经过评估,如果认为小型慈善组织监督审计具有可行性,决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监督审计,签订委托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应考虑增加载明慈善组织管理层和社会审计组织双方责任和审计结果不可预测性两个方面的内容。(1)载明双方责任小型慈善组织的出资人和管理层更有可能不能正确地理解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的监督责任和审计责任,甚至会错误地认为经过监督审计之后,就可以解脱或减轻出资人和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2)载明审计结果不确定性由于对小型慈善组织监督审计的可行性的判断来源于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对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的初步了解,在监督审计实施过程中,若其实际情况同前期了解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将可能导致出据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结果,甚至于出现社会审计组织中断审计程度的问题,因此应当于业务约定书中载明如出现无法实现审计目标的情况下,双方认可社会审计组织可根据其专业判断出具审计结果。第三章 监督审计计划工作监督审计计划工作包括针对监督审计业务制定总体监督审计策略和具体监督审计工作计划。社会审计组织监督审计计划工作十分重要,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在接受委托后,在现场审计工作开始前作出并提交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审阅讨论,以提高计划过程的效率和效果。一、总体监督审计策略社会审计组织应当为受托慈善监督审计制定总体监督审计策略,以确定监督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和方向以及审计资源的调配,并指导制定具体的监督审计工作计划。(一)监督审计范围社会审计组织需要根据慈善组织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法律法规规定、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的监督要求以及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的具体业务活动分布等情况,确定监督审计范围。在确定监督审计范围时,可以考虑下列事项:1慈善组织编制财务报表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的审计要求;3预期监督审计工作涵盖的范围,包括业务活动涉及的分支机构、业务活动数量及地点;4慈善组织与发起人或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的控制关系的性质;5由其他第三方审计机构已审计部分及范围;6慈善组织使用服务机构的情况(如会计服务、代发工资服务等),以及社会审计组织如何取得有关服务机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证据;7预期可利用的在以前监督审计工作中或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从其他途径获取的监督审计证据;8信息技术及第三方数据平台的使用对监督审计程序的影响,包括对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对使用计算机辅助监督审计技术的适用性;9与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人员及其他志愿人员的时间协调和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二)监督审计的时间安排总体监督审计策略的应当制定明确的监督审计业务的报告目标,以计划审计的时间安排和所需沟通的性质,包括现场审计的时间安排、提交审计结果的时间以及与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沟通的重要日期等。为明确审计报告目标、时间和与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慈善组织所需沟通内容、范围等,社会审计组织和项目组可以考虑下列事项:1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监督结果的现场监督和对外公布监督结果的时间表;2协同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与被监督慈善组织管理层和治理层举行会谈,讨论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3与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讨论拟出具的报告的类型和时间安排以及沟通的其他事项(口头或书面沟通),包括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向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及被监督慈善组织通报的其他事项;4预期与被监督慈善组织讨论就整个监督审计业务中对监督审计工作的进展进行的沟通;5与其他可利用的审计结果沟通所需的时间安排,以及预期利用专家工作进行的有关沟通;6项目组成员之间沟通的性质和时间安排,包括项目组会议的性质和时间安排,以及复核已执行工作的时间安排。(三)监督审计方向在确定监督审计方向时,可以考虑下列重要因素:1重要性在制定总体监督审计策略时,需要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慈善活动的性质以及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的重大关注,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可考虑下列事项:(1)为确定重要性与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就其关注事项进行沟通;(2)初步识别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3)在审计过程中就业务活动的性质、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重新考虑重要性。2存在的可能有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在慈善组织监督审计中,通常被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主要包括:(1)慈善资金可能被发放给不符合条件的甚至是虚构的受助人;(2)慈善资金收入可能被募集者蓄意隐瞒或占用;(3)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收入和净资产可能被错误划分;(4)费用支出可能未恰当分类或完整反映。社会审计组织及项目组需要运用职业判断,考虑在较高风险领域所需获取的监督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以及需投入的监督审计资源。3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对指导、监督和复核的影响;4就项目组成员选择及工作分工,包括向重大错报风险较高的领域分派具备适当经验的人员;5以前监督审计中对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评价的结果,包括识别出的缺陷的性质和应对措施;6与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讨论其他收到的投诉、其他部门反馈等可能对监督审计产生影响的事项;7慈善组织管理层对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重视程度的证据,包括有关这些内部控制得以适当记录的证据;8募集慈善资金量及规模,以确定若信赖内部控制是否使监督审计工作更有效率;9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全体人员(含志愿人员)对内部控制在业务活动中有效运行重要性的认识;10. 影响被审计慈善组织业务的重大发展变化,例如公开信息要求和业务流程的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及志愿人员大量流失等;11社会公众对行业认识及政府法规对慈善组织要求的重大发展变化情况,如行业法规(包括税法的变化)和公众对审计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的变化;12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变化;13.其他相关重大变化,如影响行业发展的其他法律、法规变化。(四)监督审计资源调配在审计策略中应明确说明审计资源调配情况,主要包括:1向具体审计领域调配的资源,包括项目组人员的选调以及将具备适当经验的人员分派到可能存在的高风险领域、就特殊和复杂问题利用专家等;2项目预算,包括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在预算工作时间时适当倾斜,以及审计过程中何时调配监督审计资源;3如何管理、指导和监督对这些审计资源的利用,包括对指导、监督项目组成员的工作以及对其工作进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进行预算等。二、具体监督审计计划项目组需要为监督审计工作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具体监督审计计划要比总体监督审计策略更加详细,其内容包括项目组成员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具体包括风险评估程序、计划进一步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其他程序:(一)风险评估程序项目组需要按照规定,为了识别和评估存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项目组还需要兼顾针对特定项目(如舞弊、关联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等)在计划阶段拟实施的程序。(二)计划进一步实施的审计程序项目组需要按照规定,针对识别和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等确定拟进一步监督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完整、详细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计划会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列报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包括抽取的样本量等等。项目组可以统筹安排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先后顺序,如果对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列报已经作出计划,则可以安排先行开展工作,与此同时再制定其他交易、账户余额和列报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三)计划实施的其他监督审计程序项目组需要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需要实施的其他监督审计程序。计划实施的其他监督审计程序可以包括上述进一步监督审计程序中没有涵盖的、根据审计准则以及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的要求需要执行的既定监督审计程序(如阅读含公开信息或开展业务活动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等)。需要注意的是,审计计划工作并不是监督审计业务的一个孤立阶段,而是一个持续的、不断修正完善的过程,计划工作贯穿整个监督审计业务的全过程。例如,由于非预计事项的出现、条件的变化或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等原因,项目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总体监督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进行更新和修正,包括相应对原计划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作出修改。三、慈善组织监督审计业务的补充考虑由于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监督审计,不具有连续审计的前提,多数情况下社会审计组织及其项目组缺乏在对该慈善组织可借鉴的前期经验,因而可能需要向其他方面扩展计划活动。因此在制定总体监督审计策略和具体监督审计计划时,项目组可额外考虑的事项有:(1)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对慈善组织已报送管理机构的审计、报表信息等进行查阅,如查阅以前年度的审计报告、报备的业务活动情况等;(2)与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以及通过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与管理层沟通慈善组织本身存在的可能接受监督审计涉及的有关重大问题,以及这些重大问题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的造成的影响;(3)针对以前年度慈善组织管理过程中出现在问题设定追踪审计程序;(4)为达到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对审计质量控制的要求在审计业务中需要实施的其他程序。例如,复核慈善组织的活动内容是否与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一致,慈善业务活动预期效果与实际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等。四、对小型慈善组织监督审计的特殊考虑(一)较少项目组成员在对小型慈善组织监督审计中,全部审计工作可能由一个很小的审计项目组执行,项目组成员间容易沟通和协调。需要提示的是,尽管针对小型慈善组织的特殊情况,审计工作由一个很小的项目组执行,但是依然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和相应的督导,坚持项目组内部的讨论,以及遵循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控制规范的有关要求。(二)审计计划的适当简化在对小型慈善组织监督审计中,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可以相对简单,或将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合二为一。第四章 风险评估了解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及其控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是实施进一步监督审计程序的基础。一、了解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及其环境(一)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社会审计组织及其项目组可能需要通过了解和分析下列主要情况:1.慈善组织所处的行业状况,包括(1)所在地区慈善组织的类别和数量,慈善组织及其公益活动发展水平和业务活跃程度。(2)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对慈善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的影响。(3)同类、同级别、同地区慈善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的竞争情况。(4)可获取的社会资源分布是否合理,募集资金的规模、来源、途径、类型。(5)慈善组织本身的行业信誉和媒体关注度。2慈善组织整体所处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包括:(1)了解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是否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2)慈善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受到的法律规范及监管了解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完善程度、发展变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监管制度要求。(3)税收法规政策了解慈善组织目前执行的税收法律环境,特别是慈善组织本身适用的税种及相关税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以及慈善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规定等。(4)对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产生影响的政府相关政策了解目前国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及变化,包括对慈善组织设立的限制条件,对慈善组织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具体规定,财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为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而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补贴的规定,以及这些因素对慈善组织所产生的影响。(二)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的基本情况慈善组织应当以公益性、社会效益性为原则,不以营利性为目的。应当从下列方面从发起人或主要资金提供者结构、治理机构、内部组织结构、业务活动、投资活动等了解慈善组织的基本情况。在了解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基本情况时,需要注意上述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并考虑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1发起人(主要资金提供者)结构应当了解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的慈善组织发起人或主要资金提供者结构与主要控制者或主要资金提供者,识别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募集资金或吸收社会公益资金的情况,并分析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否会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产生不利影响。2治理结构应当了解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落实情况、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发起人、主要资金提供者与慈善组织管理者的责权。慈善组织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设立包括理事会、监事和执行机构在内的治理结构,理事会成员和监事在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任职和领取报酬情况,是否为主要捐赠人。考虑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治理层是否能够在独立于管理层的情况下对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业务活动及事务(包括财务报告)作出客观判断。3内部组织结构(1)慈善组织内部部门设置及分布。包括: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是否有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设立专项基金或合作执行机构募集资金或开展公益活动,相对来讲,慈善组织设立比较复杂的内部组织结构容易产生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问题。(2)慈善组织各部门的职能及其业务流程:包括职能设置是否清晰、业务流程设置是否有相互牵制。 (3)是否建立了科学的决策机制,开展重大公益活动、重要人事任免、大额慈善资金的使用是否经集体科学决策,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备案或公示。4业务活动情况(1)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募集资金的规模、主要来源和募集成本,特别是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现金收入、来源于其他慈善组织的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的主要捐赠人,资金募集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章程的规定。(2)业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特别是重大公益项目的开展情况,是否具有持续性,是否形成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公益品牌。(3)由分支机构、专项基金或合作机构执行的公益项目的开展情况。(4)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的价值确认及管理情况。(5)承担政府购买服务及财政资金支持社会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6)承担突发事件紧急救助能力,是否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能否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是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及执行情况。(7)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有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8)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员工薪酬及管理情况(如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以及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情况)。(9)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是否存在募集资金不足及存在对外不规范融资方面的风险。(10)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现金收取或支付方面的情况,是否存在风险。(11)资金提供者对慈善组织开展业务活动设置的限制。(12)在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的慈善组织评估中所取得的评估等级,获得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奖励及处罚情况。5投资活动(1)对外投资的发生与处置方面,了解拟实施或已实施的对外投资活动,是否遵循了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是否做到符合慈善组织的宗旨,维护慈善组织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的约定,是否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以及是否涉及对关联方投资或向关联方借款,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用于捐赠人约定用途或慈善活动,是否存在用投资收益对发起人或主要资金提供者分配等情况。(2)资本性投资活动。包括重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投资,以及近期或计划变动情况。(3)其他投资。6信息公开发布情况(1)是否以从慈善业务活动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性考虑,大力推进业务活动、财务收支、慈善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系统建设,通过构建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大力推进阳光慈善的信息公开化;(2)信息公开系统的公开信息是否符合慈善组织业务活动、资金规模的需要,并满足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和捐赠人的需要;(3)信息公开系统运行是否真实、及时和适当,是否可连续、系统、准确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和捐赠人等所需要的信息,是否能够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慈善组织实现信息共享;(4)是否实行信息公开系统操作权限分级管理,保障网络安全,保护捐赠人、受捐人隐私。(三)目标、战略以及运营风险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的运营风险源于对实现定立切实可行的目标和战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状况、事项而导致的风险。监督审计应考虑与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的目标、战略和运营风险相关下列事项:(1)因经济环境不良导致社会捐赠额及捐赠意愿下降,以及以前期间已承诺的捐赠事项无法兑现或全额兑现。(2)未能保持从政府机构或其他社会公共机构获取拨款所需达到的特定条件,导致退还拨款或申请被拒。(3)主要出资人自身经济环境或战略出现重大变化。(4)对部分主要捐赠者过度依赖,普通公众捐赠数量和金额出现大幅下降。(5)失去重要资源或关键员工,难以应对业务活动的需要和变化。(6)被政府监管机构调查或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7)注销或被撤销。(8)现金流入存在滞后性,如来重依赖支出发生后才得以报销方式从捐赠者或主要资金提供者获取资金补偿。(9)自有资金或资源,以及非限定性资金不足以为业务活动提供持续支持。(10)收入下降可能导致慈善组织管理层采用激进的方式获取资金。(四)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与运用了解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的具体情况的需要,是否能体现到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1慈善组织会计核算的特点慈善组织是公益组织,会计核算应体现其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慈善组织在某些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收入的确认特殊性: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收入分为交换交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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