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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rd 保险中介机构违规经营现象及对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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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rd 保险中介机构违规经营现象及对策分析.doc

    保险中介机构违规经营现象及对策分析,口险市场中介既包括活动于保怵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的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人,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有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估等机构.保险中介是连接保险公司和广大投保人的桥梁和纽带,是保险业服务社会的窗口.但在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险中介机构的违规现象也屡见不鲜.对其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并探究相应的对策,十分必要.一,保险中介违规经营现象简析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很不成熟,与保险业发展和经济社会需要还有很大差距,还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中介市场更好更快地发展.从外部看,保险中介的社会认知度不高,保险公司专业化,社会化经营意识比较差.从自身看,保险中介与经济社会和保险业发展需要还很不适应.保险中介专业标准尚未确立,专业人才缺乏,整体服务水平低;保险中介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还比较落后,监管的有效性有待提高,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亟待进一步规范.(一)保险中介机构违规受罚的总体情况2010年前1O个月,全国共有70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受到监管系统的公开处罚,其中包括专业保险代理公司64家,专业保险经纪公司5家,专业保险公估公司1家.31名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管直接被罚,其中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直接负责人达27名.(二)保险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1.虚开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协助保险公司套取手续费.这也是当前保险中介机构最大的顽疾.在7O家受罚的保险专业机构中,有23家因此受罚,仅公开的数据涉及金额就达2096.59万兀.2.提供虚假材料或对产品作不实宣传.如山西晋城市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2009年11月提交的任职资格审核请示补正材料中,毕业证书及毕业学院证明均为虚假材料.有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变更高管.如江苏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此外,有的中介机构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的客户联系电话,对保险产品作不实宣传,甚至违规承诺保证收益.3.经营数据不真实.有的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财务数据,监管报表不真实,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构销售人员等手段套取资金,虚列业务管理费,私刻投保单位印章.部分保险中介机构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也未缴存营业保证金.42上海保险20i年第3期4.非法开展保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个别保险中介机构假冒保险公司名义,招募业务人员时进行虚假宣传,采用涉嫌传销的手段开展业务,甚至涉嫌非法集资.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代替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擅自修改保险单证.5.无证经营或委托无证,非法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个人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如广西某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仅向从事保险个人代理业务的97人发放了执业证书,尚有309人未发放执业证书.6.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有的保险中介机构冒用客户的名义申请批单退费并据为己有,或者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骗取保险金.7.兼业代理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一些兼业代理机构参与制造假赔案牟取非法利益.如2010年8月份广东雷州市某邮政储蓄所,湛江市邮政局某支局等7家邮政分支机构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某支行被取缔非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并被罚款人民币5万元.同时,也有的保险公司委托不具备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与中介机构的财务和业务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受处罚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还有理财顾问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物流公司,航空服务公司等各类公司.(三)保险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1.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不规范.经纪公司和公估公司发展相对滞后,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发展不够.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很不均衡,鱼龙混杂,恶性竞争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为违规经营提供了可能和动机.现行营销佣金提取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引发中介机构的短期行为.佣金递减支付,主要与保费收入挂钩,售后服务与其收入关系不大,客观上使其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发展.有的兼业代理机构甚至放弃主营业务,把代理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2.保险双方代理关系模糊.保险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授权性质的委托代理关系,即保险代理法律关系.保险代理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客体是主体在履行权利与义务时的代理行为,内容是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无序竞争的环境下,作为保险代理关系主体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错位.出于扩大市场份额的需要,保险公司之问的激烈竞争使保险代理人实际掌握了保险代理关系的主动权.保险代理人关注的重点不是在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人开展业务,而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强调行使索要报酬的权利,却没有尽法律要求的相应义务.3.保险公司疏于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不少保险公司自身管理模式粗放,重承保,轻服务,疏于对与之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与监督,尤其是没有切实承担起对自身兼业代理机构的管控职责.保险公司依法经营意识不强,内控制度不严,为中介违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对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兼业代理申报把关不严,也导致兼业代理机构质量不高.为了谋求保费规模的迅速增长,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利用兼业代理机构违规走账,通过支付手续费等形式违规退费,不建立专门的代理业务台账.4.保险中介机构合规意识薄弱.中介机构内部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缺乏,员工整体综合素质偏低,整个保险中介行业目前仍处于低层次的展业水平.虽然专业中介机构经营和管理比较规范.但专业化优势还没有充分发挥,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展业宣传行为不规范,单证和发票管理不严,出单等重点环节管控不力,为违规经营行为提供了孳生的温床.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经营数据真实性不高,也使得问题不容易及时发现.5.保险中介机构违规经营成本低.此前,我国针对保险中介机构监管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管不足,执行力和处罚力度不够,处罚手段往往限于通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保险中介违规成本低,从而敢于铤而走险.保险监管力量的不足也使得违规行为发生后,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部分中介专业机构将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业务混合经营,经营风险大;专业代理机构,公估机构进入门槛较低,也在S日AA2fNS己次A(EA2oi1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难度.二,促进保险中介依法合规经营的对策近年来,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市场主体迅速增加,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市场体系初步建立,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有所增强,在促进保险产品销售,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完善保险市场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发展初期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各种违规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保险公司要落实管控责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是当前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不仅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也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影响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1.规范代理协议管理.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必须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授权范围,代理险种,手续费比例,保险费解付时限,单证核销,展业宣传,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重点内容;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同时,保险公司也不得与未取得许可证的保险中介机构签订保险代理协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针对当前商业银行网点部分销售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为防止由于片面追求短期收益而引发销售误导,在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不再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2.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所委托的中介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展业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对保险代理机构在展业过程中的虚假陈述,销售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不得唆使,诱导,纵容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违规行为.(1)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2)加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公司要监督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办理的业务,使其完整地进入本公司的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不得纵容或默许保险中介机构账外经营.(3)3H强单证管理.对保险中介机构发放的保单,保费发票,保费暂收收据等重要单证应严格执行发放,领用,核销登记制度,并定期与保险中介机构核销保险单证,不得授权保险中介机构印制保险单证.(4)加强资金管理.一方面,要定期与保险中介机构结算保费,严禁与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串通,截留,侵吞保费.另一方面,严禁与所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串通,侵占,挪用,骗取保险赔款.3.加强手续费(佣金)管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列支渠道,发票管理,档案管理等必须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1)明确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和方式.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只能支付给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不得对直接承保业务提取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其他非法利益.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代理手续费(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2)加强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账务管理.严禁以直接冲减保费或现金,现金支票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对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杜绝假发票人账,不得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手续费(佣金)必须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3)把握关键环节,加强基础工作.保险公司要高度关注是否存在虚假批单退费,虚假赔案,贴补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坐扣保费等方式支付手续费(佣金)的行为.建立保险中介业务登记簿,详细记录保险中介业务保费收入,手续费(佣金)金额等情况.不得以保险中介机构未回销单证,未解付或拖欠,侵占,挪用保费等为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赔付义务.(二)保险中介机构要规范经营行为.保险代理公司要努力成为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的重要网络平台,保险经纪公司要努力成CL海保险)2011年第3期为全社会的风险管理顾问,保险公估公司要努力成为公正专业的保险理赔专家.1.规范展业宣传行为.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非法保险公司或非法中介机构发生保险业务往来;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责或者职业便利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私自印制保险宣传资料,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保险代理机构不得以保险公司名义办理业务,或采取类似于传销,非法集资的手段进行违规营销.在经营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客户行贿或支付任何形式的回佣.2.加强保险单证和发票管理.保险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保险公司的单证印制,领用,使用,核销等制度,与保险公司按时交接,核销有关单证.严禁伪造或变造保险单证,严禁私刻保险公司印章,不得虚开,套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为保险公司套取资金提供便利.3.加强出单环节管控.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遵循保险公司规定的业务流程,自觉接受其业务指导,监督和核查;业务处理必须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现实时对接,不得撕单,埋单,系统外出单和出具”阴阳保单”.4.及时解付保险费.保险中介机构要在约定期限内交付代收保险费,严禁挪用,截留,侵占,拖欠代收的保险费.取得手续费或佣金的方式要依法合规,不得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不得冒用客户的名义申请批单退费并据为己有,或者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骗取保险金.5.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确保经营数据的真实性.保险中介机构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要及时,完整,准确,真实,杜绝擅自迁址,擅自任命高管,擅自开设分支机构等行为.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收入,夸大支出,要建立完整规范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业务档案的内容要涵盖投保人姓名或者名称,被代理(经纪)保险公司名称和代理险种,保险费的代收时间和交付保险公司的时问,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金额和收取时间等内容.6.按时足额缴纳监管费,按照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不得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中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动用保证金.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三)保险监管机构要提高监管效率.保险监管机构要理顺内外部关系,切实把主要精力放在关注市场,关注风险和加强监管上来,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1.坚持同查同处,突出监管重点.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风险的大局下,保险监管机构要在重点查处保险公司的前提下,坚持对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根据客观既有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2.注重以点带面,维护监管权威.通过典型案件的处理,增强威慑力,防止保险中介机构挪用保费成为行业潜规则.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中介业务管控不力,引发或者纵容挪用侵占保费行为的保险公司和挪用,截留保费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恶意挪用侵占保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完善手段机制,强化监测预警.要切实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的管控责任.坚持从源头抓起,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和完善委托保险代理机构收取保费业务的管理.发现保险公司以委托代理机构收取的保费未到账为由,拒绝承担保险合同义务,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应予以严惩.强化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监测预警,定期收集,分析相关数据,查找中介机构挪用SAGA2fS次ACEA2011侵占保费等风险隐患,及时跟进和处理,防止恶意违法案件频发.4.健全规章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根据对保险中介机构的摸底普查情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以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和网络保险业务监管规定为重点,构建符合市场实际,简洁,有力,有效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加大对同一股东投资或控制的不同中介机构的审查力度.明确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审核流程和要点,启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管理子系统,非现场监管子系统和分类监(上接第36页)于讲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三)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在费用政策上,保险公司应给予充分的资金保障,建立专项讲师培训基金;在教育模式上,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保证专职讲师每年一定时间下基层锻炼,交流与实习,着力培养懂理论,通业务的专职讲师队伍;在培训体系上,要根据讲师层级的不同,授课课程的不同,设置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培训课程,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对专职讲师所授课程实行”授权制”,通过专项科目培训与考核的讲师方可获得讲授某个或某类课程的资格.(四)推动产险公司加强专职讲师队伍建设.推动产险公司加强保险专职讲师队伍建设,政策推动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措施.现阶段,可充分利用继续教育政策对产险公司进行推动和引导.例管子系统的推广上线和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协调,使产,寿,中介领域监管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各保险行业协会,中介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自律公约的检查与管理力度.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强化诚信意识,自觉遵守行业协会组织签订的各项自律公约.三,结语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满足全社会的保险需求;有利于完善保险市场机制,促进保险业创新发展;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转换经营机制,促进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如,变无条件认可产险公司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为”有条件认可”;对产险公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做出限制,如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设立独立的培训部,专职讲师达到一定数量,专职讲师数量与营销员数量达到一定比重等,以此推动产险公司切实加强专职讲师队伍建设.广西保监局曾在辖区内进行过此类试点,政策推动效果明显.(五)在行业内建立统一的专职讲师资格分级考试.在行业内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专职讲师资格分级考试,对专职讲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考试可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参加各层级考试,需完成指定课程的学习.通过初级考试的人员,方有担任专职保险讲师的从业资格.专职讲师资格分级考试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在人口环节对专职于发挥保险在综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提升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水平.构建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诚信规范,核心竞争力强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保险中介市场,对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必须通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保险中介的专业化水平,规范发展保险兼业代理市场,优化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结构,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湖北保监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设置必要的素质门槛,保持专职讲师队伍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通过”资格分级”,引导保险专职讲师不断更新和丰富知识储备,推动职业素质的持续提高.此外,建立行业内相对统一的标准,也有利于专职讲师的合理流动与职涯发展.(六)加大行业交流力度.一是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建立省级专职讲师库.通过专职讲师备案制度,全面掌握全省专职讲师队伍状况,挖掘优秀人才,为行业内培训交流提供师资保证.二是保险行业协会可通过开办培训班,组织座谈,举办竞赛及评先活动等方式,为各公司专职讲师搭建交流平台,通过行业交流,促进专职讲师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作者单位:广西保监局,广西大学,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上海保1)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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