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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联通电信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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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联通电信卡管理办法.doc

    中国联通电信卡管理办法(V2.0版)中国联通市场部2010年7月前 言本办法是以中国联通电信卡管理办法(V1.0版)为基础,根据集团公司重组后对电信卡管理的要求和相关部门职责的变化,对办法进行了修改。本办法对中国联通电信卡分类定义进行了修订。中国联通电信卡分为智能卡、普通电信卡两类。智能卡包括普通智能卡与定制业务卡。普通智能卡分为SIM卡、USIM卡和PIM卡,定制业务卡分为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专用于公众用户的定制业务卡以及行业用户与公众用户共用的定制业务卡。普通电信卡包括有价电信卡和非有价电信卡。有价电信卡按功能分为充值缴费卡和电话卡。充值缴费卡包括全国通用充值缴费卡。电话卡包括IC公话卡、IP电话卡和密码记账卡。非有价电信卡是指客户会员卡等。本办法对电信卡管理职责分工章节进行了修订,新增销售部、集团客户事业部两个单位,并重新明确规定了在电信卡管理各环节中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本办法新增了定制业务卡的管理要求,包括定制业务卡的管理部门、管理原则等内容。目 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电信卡分类与定义2第三章 电信卡管理职责分工6第四章 电信卡业务管理13第五章 电信卡供应商准入管理13第六章 定制业务卡管理.14第七章 电信卡采购管理15第八章 电信卡制作管理16第九章 电信卡数据管理18第十章 电信卡库存管理20第十一章 电信卡销售管理23第十二章 电信卡财务处理24第十三章 电信卡客户服务25第十四章 电信卡稽核管理和会业核对25第十五章 附则2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各类电信卡的基础管理,明确电信卡管理各环节相关部门管理责任,理顺电信卡管理流程,确保电信卡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经营核算的准确、及时,促进电信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了电信卡业务管理职责分工、供应商准入管理、定制业务卡管理、采购管理、制作管理、库存管理、销售管理、财务处理、客户服务、稽核管理和会业核对等内容,适用于中国联通集团总部、省级分公司、省级以下分公司对各类电信卡(包括:实体卡和电子卡)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是中国联通集团总部及各省级分公司发行的各类电信卡都应遵守的基础管理办法,集团总部相关业务部门和省级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所主管电信卡产品的业务管理规范,经同级市场部等相关部门会签后发布。第二章 电信卡分类与定义第四条 电信卡分类如图:中国联通电信卡普通电信卡智能卡非有价电信卡有价电信卡全国通用充值缴费卡(一卡充)电话卡IP电话卡IC公话卡密码记账卡客户会员卡普通智能卡定制业务卡SIM卡USIM卡PIM卡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专用于公众用户的定制业务卡行业用户与公众用户共用的定制业务卡中国联通电信卡分为智能卡、普通电信卡两类。智能卡包括普通智能卡与定制业务卡。普通电信卡包括有价电信卡和非有价电信卡。普通智能卡分为SIM卡、USIM卡、PIM卡。定制业务卡按照用户群分为专用于集团用户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专用于公众用户的定制业务卡以及行业用户与公众用户共用的定制业务卡。有价电信卡按功能分为充值缴费卡和电话卡。充值缴费卡是指全国通用充值缴费卡(一卡充)。电话卡包括IC公话卡、IP电话卡和密码记账卡。非有价电信卡是指客户会员卡等。电信卡按使用范围可分为三类:全国漫游卡、省内漫游卡、本地卡。按卡体形式可分为实体卡和电子卡。第五条 各类电话卡定义(一) 智能卡:是指具有一定存储容量,卡内可存储用户信息和网络信息,并可通过CPU进行用户鉴权等运算的,具有操作系统的用户识别卡。 1.普通智能卡:具备基本的智能卡功能,广泛应用于移动网络各种接入设备(如手机、上网卡、上网本)的具备通用要求,提供基本业务,面向普通公众用户使用的智能卡。(1)SIM卡(Subscriber Identify Module):是第二代移动通信用户识别卡,可供GSM网络对用户身份进行鉴别,同时用户可通过它完成与网络的连接和信息交换。(2)USIM卡(Universal Subscriber Identify Module):是用于UMTS网络(包括GSM、WCDMA和HSPA)的新一代通用用户识别卡,支持用户与网络的双向鉴权,安全性更高。(3)PIM卡(Phs Identity Module):是PHS网络用户身份识别卡,主要用于实现用户身份鉴别、通讯信息加密、数据存储等应用。2定制业务卡是指除普通智能卡(SIM卡、USIM卡、PIM卡)外,应用于某一领域的,在通用要求外还具备特殊功能的智能卡。(1)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2)专用于公众用户的定制业务卡(3)行业用户与公众用户共用的定制业务卡(二)有价电信卡: 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具有一定通信费面值、业务使用量的卡式或者电子数据方式的凭证。1. 全国通用充值缴费卡:为中国联通用户提供的可在全国范围使用的,具有充值缴费功能的,有面值的卡式或者电子数据方式的凭证。(简称“一卡充”)。2. 电话卡:是指具有通信功能的,有面值的卡式或者电子数据方式的凭证。1) IC公话卡:是指卡内预置话费面值,可直接在指定话机上使用,由话机通过预定指令自动削减卡内话费的一种公用电话卡,包括普通IC公话卡、智能IC卡、201公话卡等。2) IP电话卡:是指具有话费面值的,可在指定区域内,拨打IP长途电话的电话卡(包含电子卡)。包括17960 IP电话卡、17908IP电话卡、17968IP电话卡等。3) 密码记帐卡:是指具有话费面值的,可在指定区域内,拨打市话、长途电话的电话卡(包含电子卡)。包括196300密码记帐卡、193300长途电话卡等。(三)非有价电信卡:是指无通话功能、无面值,用于会员身份识别的卡片。第三章 电信卡管理职责分工 集团总部和省级分公司市场部负责电信卡统一管理,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所主管电信卡业务管理,并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业务管理规范。第六条 集团总部市场部管理职责集团总部市场部是公司电信卡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 负责制定公司电信卡业务策略、业务规范和管理办法,指导各级电信卡管理部门做好各类电信卡的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各部门提出的电信卡进、销、存管理BSS需求。(二) 负责公司智能卡和普通电信卡供应商的准入和资质年审。(三) 负责公司电信卡卡面VI规范及卡背文字的制定。(四) 负责审核智能卡业务菜单。(五) 负责“一卡充”的制卡计划和订单管理。(六) 负责电信卡稽核管理工作。(七) 负责公司各部门间电信卡业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八) 负责制定和发布各类有价电信卡漫游使用时的结算比例。(九) 负责协调法律部与普通电信卡供应商签订智能卡除企业标准外的保密协议及知识产权协议。(十) 负责普通智能卡、有价电信卡测试卡管理。(十一) 参与总部发行各类电信卡的采购工作。第七条 集团总部销售部管理职责集团总部销售部是公司智能卡、有价电话卡的销售与推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 负责智能卡、有价电话卡(“一卡充”除外)的制卡计划管理,负责有价电信卡的订单管理。(二) 负责提出和完善智能卡、有价电话卡的进、销、存管理的用户需求。(三) 负责提出所需运营平台的业务需求。(四)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省级分公司日常业务管理工作,配合解决用户投诉问题。(五) 参与智能卡(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除外)的采购,以及供应商的准入和资质年审工作。第八条 集团总部产品创新部管理职责集团总部产品创新部是公司智能卡(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除外)的开发与测试管理部门,是定制业务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 负责受理、汇总、审批省级分公司提出的专用于行业应用定制业务卡外的需求。(二) 负责牵头组织定制业务卡(专用于行业应用定制业务卡除外)的各项评估。(三) 负责智能卡(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除外)的开发与测试管理、技术规范和技术测试规范的制定。(四) 参与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技术评估与技术规范的评审。(五) 负责制定与修订中国联通定制业务卡业务管理规范。(六) 负责提出智能卡业务菜单。(七) 负责智能卡(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除外)业务平台的建设和规范制订,负责归口管理和评估各省级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卡业务平台建设项目。(八) 负责协调法律部与参测供应商签订智能卡(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除外)除企业标准外的保密协议及知识产权协议。(九) 参与集团总部智能卡(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除外)的采购,以及智能卡供应商的准入和资质年审工作,负责根据规范更新业务功能要求,组织功能测试,作为供应商准入和集团总部采购的技术达标依据。(十) 负责集团总部智能卡(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除外)业务平台的运行、维护及数据安全工作,指导省级分公司做好本地智能卡(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除外)业务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并配合解决用户投诉问题。第九条 集团总部集团客户事业部管理职责集团总部集团客户事业部是公司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的专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 负责评估省分公司提出的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的需求。(二) 负责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的开发与测试,负责制定相应的卡业务规范、技术规范和技术测试规范。(三) 负责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业务平台的建设和规范制订,负责归口管理和评估各省级分公司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业务平台建设项目。(四) 负责协调法律部与参测供应商签订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的除企业标准外的保密协议及知识产权协议。(五)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省级分公司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日常业务管理、销售与推广工作,配合解决用户相关投诉问题。(六) 参与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的采购,以及智能卡供应商准入和资质年审工作。第十条 集团总部客户服务部职责(一) 负责制定中国联通会员卡管理办法,负责会员卡管理工作。(二) 负责各类电信卡的业务咨询与投诉处理工作。(三) 参与会员卡的采购,以及会员卡供应商的准入与资质年审工作。第十一条 集团总部财务部管理职责(一) 负责制定各类电信卡会计核算办法(包括漫游结算办法),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省级分公司根据核算办法做好电信卡收入和成本的核算,包括沉淀资金和结算的财务处理规则,提供相关会计报表。(二) 负责制定各类有价电信卡的会业核对办法,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有价电信卡的会业核对。(三) 负责提出与电信卡会计核算及会业核对有关的BSS计费系统用户需求和有价电信卡库存管理用户需求。(四) 参与电信卡供应商的入围及年度资质审核工作。第十二条 集团总部信息化部管理职责(一) 负责各级电信卡进、销、存管理系统的支撑。负责按月提供各种有价电信卡业务数据、会计核算报表、结算报表和稽核管理相关数据。(二) 负责制定一卡充系统技术规范,组织省级分公司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工作,负责系统的运营维护管理,组织分析、解决客户服务部转发的一卡充投诉问题。第十三条 集团总部技术部管理职责(一) 负责组织评审、颁布、归口管理各类电信卡相关企业标准。(二) 参与电信卡供应商准入工作,负责向电信卡供应商提供电信卡相关企业标准,负责与电信卡供应商签订与电信卡企业标准相关的保密协议。第十四条 集团总部物资采购与管理部管理职责(一) 负责归口管理电信卡采购工作,负责制定公司电信卡采购实施细则。(二) 负责牵头组织集团总部发行的各类电信卡的采购工作。(三) 参与电信卡供应商准入及年审工作。第十五条 集团总部法律事务部管理职责负责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对电信卡相关合同进行法律审核、配合业务管理部门制作合同模版;负责审核各类电信卡或新卡产品的背版文字说明。第十六条 网络分公司运行维护部管理职责(一) 负责集团总部骨干智能网卡业务平台运行、维护及数据安全工作,并指导省级分公司做好固网本地卡业务智能平台运行维护工作。根据相关需求,负责骨干智能网卡的相关数据报表,包括负责提供并解释会业核对所需智能网平台数据,负责会业核对过程中本端差异分析及原因查找,并根据差异处理意见,改进完善系统。(二) 配合客户服务部处理中国联通固网骨干智能网上卡类业务投诉问题。第十七条 电子渠道中心管理职责(一) 负责网上销售各类电子卡业务流程的制定、系统支撑和运行维护工作。(二) 负责各类电信卡网上销售、充值、缴费、日常业务稽核等管理工作,负责提供电子渠道各类卡业务相关统计报表、结算报表。(三) 配合客户服务部处理客户投诉工作,解决投诉中的技术或业务问题。(四) 负责提出和完善网上销售各类电子卡进、销、存管理的用户需求。第十八条 联通电信卡制卡中心(以下简称“兴业公司”)管理职责(一) 负责集团总部发行各类电信卡的制作管理。包括智能卡订单管理、数据生成、卡片生产、售后服务等各项工作;负责智能卡卡号(ICCID)编制工作,负责对其制作的各类电信卡数据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各类电信卡主管的业务部门提供。(二) 负责集团总部发行各类电信卡数据的安全管理。包括制定电信卡数据安全管理体制,提出电信卡数据安全管理需求,以及制卡数据的核查及管理,数据生成,安全传输及电信卡相关系统的密钥管理等。(三) 负责集团总部发行各类电信卡质量管理。包括电信卡质量技术规范及标准的制定、质量监督、质量检验、生产过程控制、质量信息备案以及提供电信卡投诉处理的技术支撑等工作。(四) 负责集团总部发行各类电信卡生产技术规范、生产测试规范的制定;负责在总部产品创新部、集团客户事业部的委托和指导下进行电信卡应用功能开发;负责组织芯片及COS备案、产品定型及质量测试,并提供技术支持。(五) 负责对集团批准入围的电信卡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包括电信卡采购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省级分公司开展对电信卡供应商满意度的评价工作。(六) 参与电信卡供应商准入及年审工作和集团总部发行各类电信卡的采购工作,负责采购的启动工作。第十九条 省级分公司应参照集团总部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本省机构设置情况,确定省、地市两级电信卡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四章 电信卡业务管理第二十条 电信卡业务管理是指对某一具体电信卡产品的生命周期管理。包括从产品设计开发到业务开通、销售推广、售后服务直至产品退出的全过程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第二十一条 集团总部各类电信卡业务管理部门应在本办法的指导下,负责制定所主管电信卡产品的业务管理规范。业务管理规范应对产品名称、服务功能、资费标准、面值与有效期、制作管理、库存管理、销售管理、计费结算、收入确认与稽核、客户服务等内容和业务流程做出规定。不同的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各类电信卡业务管理规范涉及本办法已规定的内容,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分公司应在本办法的指导下,制定本省电信卡管理实施细则及省内卡业务管理规范,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地市分公司的各类电信卡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第五章 电信卡供应商准入管理第二十三条 中国联通智能卡和普通电信卡供应商的准入及年审工作实行全国集中管理模式,由集团总部统一负责。第二十四条 集团总部市场部负责组织制定中国联通智能卡供应商入围/年审管理办法、中国联通普通电信卡入围/年审管理办法,并依据上述办法组织进行电信卡供应商入围和年度资质评审工作。第二十五条 集团总部市场部负责发布中国联通电信卡供应商入围/年审结果。定制业务卡归口管理部门、省分公司必须在公司发布的智能卡供应商入围/年审通过的名单内,选取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开展相关测试工作。集团和省级分公司物资采购部门必须在公司发布的电信卡供应商入围/年审通过的名单内,开展电信卡的采购工作。第六章 定制业务卡管理第二十六条 集团总部产品创新部、集团客户事业部按照中国联通定制业务卡业务管理规范的要求,具体实施定制业务卡的各项工作。第二十七条 定制业务卡的管理,分为需求提出与评估、测试试验、试商用、商用四个阶段。第二十八条 省分公司有专用于行业应用定制业务卡需求的,向集团总部集团客户事业部提出,其他定制业务卡需求,统一向集团总部产品创新部提出,集团总部产品创新部、集团总部集团客户事业部牵头组织相关评估后予以批复,省分公司与联通兴业公司根据批复意见开展具体工作。第二十九条 省分公司关于定制业务卡的需求通过相关评估后,如果集团总部对于该类定制业务卡的技术规范尚未颁布,经集团总部产品创新部、集团客户事业部各自批复,可由省分公司自行采购。第三十条 省分公司在自行采购各类定制业务卡时,要妥善处理好与合作方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等问题,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与知识产权协议,必要时还需签订相关免责条款。第三十一条 定制业务卡在测试试验及试商用阶段结束后,省分公司须提交相关测试报告,对于决定推广商用的定制业务卡,集团总部产品创新部、集团客户事业部须制定定制业务卡的卡业务规范、卡技术规范并予颁布,定制业务卡技术规范颁布后,原则上由集团总部统一采购,例外情形参见中国联通定制业务卡业务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 依据评审颁布的定制业务卡技术规范,进行总部层面的各项测试,包括卡功能测试、芯片与COS备案、定型等工作。第三十三条 集团总部各项测试完成后,总部各测试部门须向市场部提供测试报告,集团总部市场部汇总各项测试结果后,形成各类定制业务卡产品的合格供应商名单。第七章 电信卡采购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电信卡的采购原则上采取招标的方式,分集团总部和省级分公司两级管理。第三十五条 电信卡的采购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采购管理与稽核、订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等不相容岗位分离。第三十六条 集团总部物资采购与管理部负责制定中国联通电信卡采购实施细则,并依据该细则负责组织集团总部发行的各类电信卡采购工作。兴业公司负责依据每期电信卡采购结果,与电信卡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第三十七条 省级分公司负责各类电信卡年度/季度需求计划的填报,集团总部发行各类电信卡需求由主管业务部门审批后交兴业公司,作为年度/季度电信卡招标采购的依据。第三十八条 省级分公司应在本办法及中国联通电信卡采购实施细则的指导下,负责省内发行各类电信卡 省内发行各类电信卡是指由省级分公司发行的,仅在省内使用的有价电信卡(如IP卡、密码记账卡等)。采购管理工作。省级分公司应根据集团总部的管理方式,采取岗位分离的原则,组织管理省内发行各类电信卡采购工作。第三十九条 省级分公司省内发行各类电信卡采购管理原则(一) 地市级分公司及下级分公司不得单独进行电信卡招标。(二) 省内发行各类电信卡生产选择的供应商应是通过集团总部年度资质评审的厂家,生产价格必须低于集团总部公布的最新价格上限。第八章 电信卡制作管理第四十条 电信卡的制作根据不同的产品分别由集团总部、省级分公司负责制作。兴业公司负责集团总部发行各类电信卡的制作。省级分公司应区分电信卡类别向集团总部上报制卡需求,兴业公司应以各省上报的订单为依据,负责数据生成、实体卡制作工作。对于专用于行业应用的定制业务卡,省分公司将制卡需求中的新应用和功能需求,报备给总部集团客户事业部、其他智能卡制卡需求中的新应用和功能需求,报备总部产品创新部。省级分公司负责省内发行各类电信卡的制作。省级以下分公司不得擅自制卡,应由相应省级分公司统一制作和配送。第四十一条 各级电信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所主管电信卡卡面/卡背图案管理,主要包括卡面设计委托与审核和卡背设计与审核。卡面图案的设计,应严格遵守公司整体VI规定,确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卡面设计中如涉及政治性题材,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通信管理局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备案。电信卡图案的设计必须经同级市场部VI审定及著作权属通过后方可启用。卡背说明文字应确保所公示内容的准确性。电信卡的卡面或者卡背应当根据业务规范载明电信卡名称、编号、使用方法、使用时限、公司企业标识、客户服务电话等相关内容。卡背上凡是需要用户输入的数字或字符序列,须按照分位印刷方式,46位数字或字符为一个分隔,最后的字段保持在1至6位。集团总部发行各类电信卡启用新图案时,由兴业公司负责安排卡样生产,经过集团总部市场部审定通过后,方可正式生产。制卡样本由集团总部市场部和兴业公司各留存一份。第四十二条 各类电信卡需求填报数量应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合理配置订购量、库存量、发展量、销售量之间的配比关系,增强订卡管理的计划性、科学性,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库存。第四十三条 省级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本省各类电信卡需求审批工作时,应以电信卡库存情况、当期用户发展计划、码号利用等情况作为审批依据。若库存量过大时,原则上不允许地市分公司订卡,节假日和促销期间可适当放宽条件。第四十四条 定制业务卡各类卡产品的首次总部集采的供卡结算价格,由集团总部集团客户事业部、产品创新部负责提出,经财务部、市场部、物资采购与管理部、兴业公司会签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发文执行。第四十五条 集团总部市场部负责根据电信卡采购价格的变化情况,提出向分公司供卡的结算价格,经财务部、物资采购与管理部、各业务管理部门、兴业公司会签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发文执行。第四十六条 每年年底,省级分公司负责汇总省内发行各类电信卡发行情况,并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备案(包括价格、数量、供应商等)。第九章 电信卡数据管理第四十七条 电信卡数据是指以电子信息或保密印刷等形式承载于卡片或系统上的,涉及现金安全或用户使用安全的信息(如密码、用户鉴权密钥等)的敏感数据。第四十八条 电信卡数据管理包括从电信卡数据生成、交接、传输、导入、存贮、下载、激活、延期、注销直至数据删除各个环节的管理。上述环节中所涉及各系统平台的归属部门是电信卡数据管理的各责任部门。第四十九条 电信卡数据管理部门应按公司内控管理要求,加强电信卡数据管理,降低电信卡经营管理风险,确保数据在制作和后续流转各环节中的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和保密性。第五十条 严格管理电信卡数据系统操作权限,指定专人负责有生成、加载和激活电信卡数据权限的系统帐户,要求帐户和人一一对应,做到制作和稽核、加载和激活权限分离。电信卡数据制作人员生成数据后,必须要由独立的稽核人员根据生产工单稽核生产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稽核需要留存记录。电信卡数据的激活(指尚未实现销售同时激活的各类电信卡)、延期、注销、删除等操作应依据业务部门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并严格监督执行。电信卡数据操作工单必须有承办人签字和相关领导审批。第五十一条 电信卡数据生成系统必须具备统计、备份、审核、日志记录,数据防复制等功能。电信卡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必须采取加密的形式。第五十二条 制卡数据的交接与传输必须通过系统采用加密形式传输,不可通过第三方转交,且传输完成后应形成正式的交接记录。第五十三条 各级电信卡数据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所负责的各类电信卡数据管理相关规定和业务流程。第五十四条 电信卡数据安全管理须执行关于印发中国联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四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联通集团2009【208】号)中中国联通电信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第十章 电信卡库存管理第五十五条 电信卡实物库存管理应遵循统一库存管理、统一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分省、市两级管理。第五十六条 各级分公司必须设置电信卡专储库房,库房环境应比照货币资金保管环境,必须做到防火、防盗,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与其他库存材料物资混库存放,保证库存电信卡的安全完好、存放有序。第五十七条 各级电信卡库存管理部门必须设立专门的岗位、安排专职人员对电信卡进行库存管理,严格划分实物保管人员和帐务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遵循帐卡分离、相互制约原则。第五十八条 各级电信卡库存管理部门应通过卡资源管理系统对各类电信卡的进、销、存进行管理。卡资源管理系统应实现对电信卡生命周期的管理,并支撑“销售同时激活”。对于尚未纳入卡资源管理系统的卡品种,其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梳理流程,提出用户需求,统一纳入卡资源管理系统。对于暂时无法实现“销售同时激活”的有价电信卡,应对已激活卡和未激活卡进行分区存放,对于已激活的有价卡应按有价证券进行管理。第五十九条 各级电信卡库存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电信卡请领、复核、审批、登记、收发、交接等手续,并按公司电信卡内控管理相关要求,将数据纳入卡资源管理系统。电信卡入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填写连续编号的电信卡入库单,经业务部门经办人和实物保管人员签字,如发现品种、类型、数量不符或有质量问题的电信卡,应暂缓入库,待该项电信卡业务经办人员与供货单位协调处理后再办理入库手续。电信卡出库应办理出库手续,填写连续编号的出库单,经领用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业务管理部门、电信卡实物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内部非销售领用电信卡应由领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会签并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办理出库手续。非销售的电信卡使用、出账应按财务管理相关办法处理。电信卡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无有效凭证或审批手续不全一律不得进行电信卡实物的收、发;严格禁止“白条抵库”领用电信卡。第六十条 各级电信卡库存管理部门应合理做好电信卡的调配工作。电信卡的调配应经电信卡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电信卡调配手续,减少过期卡导致的成本损失。第六十一条 对于超过有效期未销售的有价电信卡原则上不得延期。库存实体卡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需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应规避经营风险、确保符合公司内控要求;已售出但因卡过期引起的用户投诉,对于过期未超过一个月的有价电信卡可作延期处理。任何电信卡只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未售出的电子卡数据不能延期。第六十二条 对于超过有效期未销售的电信卡,各级电信卡库存管理部门应按业务部门要求进行报废处理。第六十三条 省级分公司统一组织报废卡的销毁工作。报废卡销毁申请由各级电信卡库存管理部门提出,系统数据核对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组织进行。报废卡实物销毁时要做到系统数据、财务数据同步注销。销毁报废卡实物时须有两个以上部门人员监销,经监销人员签字后形成销毁记录。第六十四条 电信卡库存管理部门应于每月月末对库存电信卡进行实物盘点,并与卡资源管理系统中的库存量进行核对。对于尚未纳入卡资源管理系统的卡品种,应对电信卡的实物库存量与库存帐面数量进行核对,并对电信卡的出入库数量与相关单据进行核对,经审核无误后编制月进、出、存报表。每年年终,电信卡库存管理部门必须对电信卡进行全面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对于电信卡盘点、清查中出现的差异,必须搞清差异产生的原因并明确责任。属个人责任造成电信卡盘亏、毁损的,一律依据电信卡面值/销售价格照价赔偿;对于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电信卡较大损失的单位,要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为加强电信卡管理,确保卡类资产的安全、完整,上级库存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级电信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随机抽查,将卡的实际库存同库存明细帐核对,抽查后形成抽查记录,并要求参与抽查的盘点人员签字。第十一章 电信卡销售管理 第六十六条 中国联通电信卡的销售渠道主要包括中国联通自有营业厅、各级代理商及中国联通网上营业厅等。第六十七条 电信卡销售必须遵循“现款购卡、卡款两清,不得赊销”的原则。第六十八条 各级电信卡销售部门要严格贯彻电信卡数据“销售同时激活”的管理原则。对于在营业厅销售的电信卡,应制定数据激活业务流程,明确系统操作人员、操作权限,确保电信卡销售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对于销售给代理商的电信卡,电信卡出库手续办理完成即视为电信卡已销售,须同时进行系统数据激活操作。对于网上销售的一卡充电子卡,在向用户发送卡密数据时进行数据激活操作。第六十九条 全国通用充值缴费卡的代理佣金标准由集团总部统一确定,本地充值卡的代理佣金标准应符合集团总部相关管理规定,由省级分公司确定。第七十条 集团总部发行各类电话卡销售折扣由集团总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省内各类电话卡销售折扣由省级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省级分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各级电话卡销售部门不得违反有关销售折扣的规定。第七十一条 各级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代理商管理,负责制定代理商准入条件,负责与代理商签订电信卡代理销售协议,代理协议的签署应履行公司的合同审批手续。第十二章 电信卡财务处理第七十二条 电信卡应按照公司财务核算办法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收入。智能卡(不含其中包含的预置话费)应在销售并取得收取价款时确认收入,有价电信卡和已预置话费的智能卡中的预存话费应在用户实际使用通信服务时确认收入。对于通信生产测试环节使用的智能卡和有价电信卡中的预存话费不得出账,也不得确认收入。第七十三条 各类电信卡的制作成本于销售或发生时计入成本。电话卡销售时卡面值与实际售价之间的差额,包括折扣和佣金均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充值缴费卡销售时支付给代理商的销售佣金,计入营业费用。对于已售出的充值缴费卡,在用户实际充值时,根据充值计费系统出账数据,减少充值缴费卡预收款,增加相应充值对象的预收款;对于已售出的电话卡,在用户实际使用时,根据卡系统出账的卡面值收入数据和财务账面的卡销售综合折扣率,同时确认卡收入,冲减卡预收款和销售折扣。有价电信卡异地漫游使用或充值按公司确定的漫游结算标准在归属地和发生地之间进行结算。第七十四条 已销售尚未使用的过期电信卡余额应在该种卡业会数据核对一致的基础上确认为收入,一般每半年确认一次。所谓过期电信卡余额是指用户手中持有的超过有效期(含延长期)未使用的电信卡余额。第十三章 电信卡客户服务第七十五条 各级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受理客户故障申告、投诉建议和咨询服务等问题。第七十六条 各级客户服务部应在相关业务部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制定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回复客户,满足公司处理时限要求。第七十七条 客户服务受理部门应统一IVR语音服务流程、规范服务用语,提供7×24小时服务。第七十八条 电信卡业务部门负责定期配合客户服务部进行资料库中电信卡内容的更新,并负责对客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十四章 电信卡稽核管理和会业核对第七十九条 电信卡稽核包括在电信卡业务管理、操作处理以及数据生成与提供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的日常稽核检查以及稽核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的稽核巡检与抽查工作。电信卡稽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电信卡业务各环节的操作处理符合电信卡管理办法、相关业务规范和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确保相关业务处理与数据的合规性、及时性、一致性、准确性。第八十条 公司各级市场部是电信卡稽核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电信卡业务日常稽核情况进行稽核抽查,定期组织销售、系统、实物库存三方数据的稽核,协调解决稽核发现的问题。公司各级相关部门按照电信卡业务管理与操作处理的职责分工以及公司有关稽核管理的业务规范负责电信卡业务日常稽核检查工作,按要求向稽核管理部门提供稽核数据,对于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好整改。第八十一条 电信卡稽核管理涉及电信卡采购、制作发行、卡数据管理、库存管理、销售管理、计费结算、财务处理、客户服务等各环节操作处理及数据,电信卡稽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信卡采购合同或订单签订稽核:检查需求单是否按照审批流程经过完整的审批,签订合同或订单时,价格制定和供应商选取是否在集团指定范围之内,采购合同或订单的种类、面值、数量等是否与需求单一致。卡数据生成及提供稽核:检查当月生成的卡数据与数据生成通知单要求是否一致;检查当月生成的卡数据是否经过加密并及时提供给生产厂家。电信卡验货和入库出库稽核:检查电信卡入库前是否经过验收,是否有未经验收或验收手续不完整已入库的情况;检查电信卡出库是否有出库单,出库单内容是否完整;检查电信卡出库单的种类、面值、数量与出库凭据是否相符。电信卡保管稽核:检查电信卡是否及时进行卡库盘点并填写库存盘点表;检查卡实物与库存台账是否相符;检查卡库的物理环境、人员是否符合电信卡管理办法中关于电信卡库安全管理的要求。过期卡核销稽核:检查过期卡是否已申请限制服务或延期,是否及时进行卡数据处理,是否有相应审批及统计记录,过期卡实物是否及时上缴以及过期卡是否及时销毁等。残坏卡核销稽核:检查残坏卡的退换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批,残坏卡是否及时进行卡数据处理,残坏卡是否有相应统计记录及残坏卡实物是否及时上缴和销毁。电信卡数据激活稽核:检查电信卡的激活是否根据经审批的业务通知单进行以及电信卡是否按业务通知单规定的时限进行激活。电信卡销售情况稽核:检查销售报表中卡的数量及金额与实际发生情况是否一致;检查电信卡是否按照被审批的折扣进行销售。电信卡销售账务处理稽核,主要包括:(1)售卡数量、面值、金额稽核:检查卡管理部门、业务支撑部门是否按规定对售卡数量、面值、金额进行核对;(2)卡账务处理稽核:检查业务支撑部门卡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和及时;(3)卡消费金额异常情况稽核:检查卡消费金额数据是否满足以下公式:卡上期余额现有卡余额+新增卡金额本期消费金额;(4)卡沉淀金收入报表统计和提交稽核:检查业务支撑部门、运行维护部门是否根据卡的剩余通话费余额及时统计数据、编制卡的沉淀金收入报表。第八十二条 每月各级财务部门应组织电信卡库存管理部门、销售管理部门、卡系统数据管理部门,根据电信卡出入库数据、销售数据、系统数据、财务账面数据等进行有价电信卡的会业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库卡面值和系统激活卡面值核对(针对无法实现“销售同时激活”的有价电信卡);系统激活卡面值和销售领用卡面值核对(针对已实现“销售同时激活”的有价电信卡);销售领用卡面值和出库卡面值核对;销售领用卡面值和财务预收款卡面值增加核对;系统出账已使用或充值卡面值和财务预收款卡面值减少核对;检查系统激活卡面值余额是否符合平衡公式:期初余额+本期激活增加+其他增加-本期使用或充值减少-本期过期减少-其他减少=期末余额;系统激活卡面值余额减库存未销售激活卡面值余额和财务预收款卡面值余额核对。发现差异应立即查找原因进行相应的系统、库存或财务处理,以保证有价电信卡系统数据、库存数据、财务数据三者相符。第十五章 附则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和修订权归中国联通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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