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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第二卷:中国联通EPON设备集中采购商务规范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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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第二卷:中国联通EPON设备集中采购商务规范书.doc

    2009年中国联通EPON设备集中采购招标文件第二卷商务规范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六月2009年中国联通EPON设备集中采购项目框 架 协 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XX公司签署地点:中国.北京签约时间:2009年 月目录第一条 定义1第二条 陈述、声明和保证1第三条 采购标的1第四条 采购方式1第五条 采购期限1第六条 采购数量1第七条 采购价格及付款方式1第八条 交货1第九条 包装,标识,运输和保险1第十条 标准质量与检验1第十一条 安装、测试、初验、试运行及终验1第十二条 技术保证和保修1第十三条 备品备件1第十四条 索赔1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1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1第十七条 通知1第十八条 转让1第十九条 保密1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1第二十一条 商标1第二十二条 修改和变更1第二十三条 终止1第二十四条 税务1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1第二十六条 生效及其它1签 字 页1本集中采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由下述各方于2009年 月 日在北京签订:买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邮政编码:100140法定代表人:常小兵 职务:董事长电话: 传真: 卖方:XXX公司公司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职务:电话: 传真:鉴于: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北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且持续合法存在。2. XXX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系依据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且持续合法存在。3. 卖方参加了2009年中国联通EPON设备集中采购项目,并已中标。4. 买方根据卖方的中标范围与卖方签订本框架协议,并将由买方和/或分公司依照本框架协议与卖方签订具体的采购合同,向卖方采购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约定的设备及服务。5. 卖方同意并愿意向买方提供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所约定的设备及服务,且卖方有能力完成本框架协议所规定全部卖方义务。如涉及代理商时应增加:6. 卖方同意并愿意向买方或其分公司提供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所约定的设备及服务。卖方将通过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分公司、销售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经销商(详见【附件十】卖方指定的供应商明细表。卖方指定的分公司、销售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经销商以下统称为“供应商”)履行本框架协议并向买方或其分公司提供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所约定的设备及服务。卖方保证供应商有完全的履约能力,能够根据买方和/或分公司的要求及本框架协议的规定与买方和/或分公司签订具体的采购合同并履行其义务。卖方确认和承诺:卖方就上述卖方指定供应商向买方或其分公司提供本协议及其附件所约定的设备及服务的义务和责任承担不可撤消的及不可转让的连带义务和责任。7.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一致同意按照中国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签订本框架协议。第一条 定义1.1 除非在使用时另行说明,本框架协议所使用的下列词语仅具有本条款所述之含义。1.1.1 “框架协议”:指双方签订的买方向卖方采购2009年中国联通EPON设备集中采购清单中所涵盖的设备及服务的书面框架条款。1.1.2 “设备”:指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中所列明的且满足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所有技术指标和功能需求的设备、软件、安装材料和备件等。1.1.3 “服务”:指由卖方根据本框架协议及随后不时与买方和/或分公司根据本框架协议签订的采购合同的规定向买方和/或各分公司提供的与设备相关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软件的安装、督导安装、测试、督导测试、检验、系统运行、项目管理、技术支持包括软件的使用和升级维护保养、修理和保修等。1.1.4 “采购合同”:指买方和/或其分公司根据本框架协议的规定与卖方签署的采购设备及服务的合同。1.1.5 “现场”:指由买方和/或分公司确定的对设备进行安装和设备运行的场所。1.1.6 “技术文件”:指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中规定的与设备及设备运行,维护,调试和检验有关的以及与合同设备制造有关的所有技术指标,手册,图纸,说明和数据等相关文件。1.1.7 “技术培训”:指卖方根据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向买方和/或分公司提供的培训。1.1.8 “初验”:指买方和/或分公司与卖方根据本框架协议附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书和初验测试标准,对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及服务进行的初步验收测试。买方和/或分公司将在设备及服务初验测试合格后向卖方签发初验合格证书。1.1.9 “终验”:指买方和/或分公司与卖方根据本框架协议附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书和终验测试标准,对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及服务进行的最终验收测试。买方和/或分公司将在设备及服务终验测试合格后向卖方签发终验合格证书。1.1.10 “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向买方和/或分公司提供的,用来更换受损的设备部件的零件或辅配件。1.1.11 “重大通信故障”:指在正常运行时间内,由于设备及服务的质量原因导致通信中断四(4)小时以上或引起火灾等事件或造成其它设备损坏为重大通信故障。1.1.12 “一般通信故障”:指第1.1.11项规定的重大通信故障以外的其它通信故障。1.1.13 “工作日”:指星期一至星期五,所有中国公共节假日除外。1.1.14 “协议一方”:指本框架协议买方或卖方中的任何一方。1.1.15 “双方”:指本框架协议买方和卖方的合称。1.2 本框架协议的标题仅供方便使用,将不影响本框架协议及各条款内容的含义和解释。第二条 陈述、声明和保证2.1 框架协议一方向框架协议的另一方陈述、声明并保证如下:其签署本框架协议的代表已获得了充分有效的授权,有权签署本框架协议。2.2 卖方陈述、声明并保证如下:卖方拥有设备和技术文件的所有权或已得到所有权人的合法有效授权,能够向买方和/或分公司提供本框架协议规定的任何设备及服务并保证所供设备及所提供的服务的技术指标、功能和水平能够满足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的全部要求。2.3 卖方保证,在本框架协议的有效期限内,只要买方和/或其分公司向卖方提出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及服务的要求,卖方将按照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中规定的条件与买方和/或其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2.4 卖方保证,卖方向买方和/或分公司提供的设备及服务将满足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和功能。2.5 各方保证,各方签订和履行本框架协议不违法中国法律,法规和各方的有关章程的规定,也不会与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发生抵触。2.6 各方同意,各方将就上述陈述、声明或保证的虚假或错误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 采购标的3.1 本框架协议的采购标的为本框架协议附件中列明的且能够达到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所有技术指标和功能需要的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第四条 采购方式4.1 在本框架协议的有效期限内,如果买方和/或分公司向卖方采购设备及服务,将根据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与卖方签署正式的采购合同。4.2 双方同意,在本框架协议的有效期限内,买方和/或分公司均可作为采购合同的买方依照本框架协议的规定直接与卖方签订采购合同。4.3 双方确认,买方和/或分公司与卖方不时签订的采购合同均将作为本框架协议的附件并适用本框架协议的规定。4.4 卖方保证,在买方未宣布本框架协议所涉及的设备及服务的中标结果前,卖方不得在未取得本框架协议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单独与买方的任何分公司签订违反本框架协议规定的、涉及任何本框架协议所涉及的设备或服务的采购合同或类似文件,否则,卖方将被取消参与买方2009年和2010年任何采购项目的资格,且在此情况下,卖方须向买方支付相当于卖方私自与买方分公司所签订的,包含有本框架协议所列的设备或服务的合同或类似文件总价金额的违约金。第五条 采购期限5.1 在买方宣布2010年度下一次EPON设备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之前,买方和/或分公司均可根据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向卖方采购设备及服务。5.2 自买方宣布2010年度下一次EPON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之日起,卖方无权要求买方和/或分公司按照本框架协议的约定向其采购任何设备及服务。第六条 采购数量6.1 在本框架协议有效期限内,买方和/或分公司将在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设备及服务的数量的范围内向卖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采购设备及服务。6.2 双方同意,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规定设备及服务的数量为估算数量。在实际采购中,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设备及服务的数量。6.3 双方同意:在本框架协议的有效期限内,如果买方和/或分公司合计向卖方采购的设备及服务的数量超出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相应预计数量的,该等设备及服务的采购价格应按照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确定的相应单价执行。第七条 采购价格及付款方式7.1 双方确认:本框架协议规定的设备及服务价格已包括相应设备及其相关附件、辅件和与之相关的全部技术服务的全部对价。上述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卖方以安全的方式将合同设备和材料运至买方和/或分公司指定地点的运输及其卸至该等指定地点内的费用,以及为合同设备和材料卸至该等指定地点起至买方和/或分公司签发初验合格证书之日期间投保保险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10的保险的投保费用。7.2 双方确认:本框架协议附件中所列明的设备及服务的单价是符合报价模型的设备中标价格,即为本框架协议规定的设备及服务单价,各方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严格执行该等价格。7.3 在本框架协议的有效期限内,买方和/或分公司与卖方应按照本框架协议第7.2款规定的设备及服务价格签订采购合同。除非本框架协议另有规定或双方共同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对设备及服务的价格做出任何调整。(本条不可偏离)7.4 买方和/或分公司与卖方签订采购合同后,将由买方和/或分公司按照以下付款比例和付款方式向卖方支付相关合同价款:(本条不可偏离) 7.4.1 自采购合同全部设备到达现场之日(如果设备系分批交付的,则应在卖方交付了最后一批设备后)起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且卖方向买方和/或分公司提供了买方和/或分公司签发的全部到货证明;注明付款金额的到货付款通知书;金额为采购合同规定的合同总价100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发票后,买方和/或分公司将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采购合同规定的,相当于合同总价60的合同价款。7.4.2 自全部设备及服务初验测试合格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且卖方向买方和/或分公司提供了买方和/或分公司签发的初验合格证书;注明付款金额的初验合格付款通知书后,买方和/或分公司将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采购合同规定的,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合同价款。7.4.3 自全部设备及服务终验测试合格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且卖方向买方及其分公司提供了买方及其分公司签发的终验合格证书;注明付款金额的终验合格付款通知书;合同总价10%的保修期银行保函后,买方和/或分公司将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采购合同规定的,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合同价款。7.5 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各方因执行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它费用均由各方分别承担。7.6 卖方指定收款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地址:7.7 如果卖方的开户银行和/或帐号发生变更,卖方应在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规定的买方和/或分公司相关付款期限十五(15)日前,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其发生了此种变更。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买方和/或分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买方和/或分公司将不承担逾期付款的任何责任。7.8 如果卖方违反本框架协议第7.3款的规定提高价格,则买方和/或分公司有权拒绝与卖方签订采购合同,且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框架协议。在此情况下,卖方须向买方支付相当于买方和/或分公司依据本框架协议向卖方提出拟采购设备及服务的总价的5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买方和/或分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7.9 在本框架协议的期限内,如果卖方提供给其它客户的,本框架协议【附件一】所列的设备或服务的价格低于本框架协议所确定的价格,卖方应当立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买方。双方应当在五(5)日内将本框架协议所确定的价格调整至该等较低的价格,且该等较低的价格将适用于所有尚未签订的采购合同或虽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交付义务的部分。如果卖方违反上述规定,则应向买方和/或分公司支付相当于卖方依本框架协议所确定的价格向买方和/或分公司已供的所有设备和服务的总价减去如果卖方依上述较低价格向买方和/或分公司提供已供的所有设备和服务的总价的价差金额的违约金。(本条不可偏离)第八条 交货8.1 卖方应按照采购合同或买方和/或其分公司向卖方发出的发货通知单(或订单)所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全部相关的设备及有关的材料和资料。卖方交付全部相关设备及有关的材料和资料的时间不应晚于其与买方和/或其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或其收到买方和/或其分公司发出的发货通知单(或订单)之日起的三(3)周。全部设备及有关的材料和资料的交付最多不得超过两(2)批。卖方应保证全部设备按照站(局)成套发运,其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应与设备同时到货。8.2 在交付的同时,卖方应向买方和/或分公司提交两(2)份到货证明原件。买方和/或分公司的代表将根据到货证明核对到货的箱数,在两(2)份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并将其中的一(1)份原件退还给卖方。买方和/或分公司的代表在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将仅具有证明在某一日期所收到的设备箱数以及箱体是否严重破损的作用。8.3 本框架协议设备的所有权和货物风险将在下述之日转移至买方和/或分公司:本框架协议设备的所有权和货物的风险将在买方和/或分公司就卖方所交付的设备、材料和技术资料签署到货证明之日起转移至买方和/或分公司。8.4 买方和/或分公司有权在设备出厂前派遣技术人员前往卖方工厂进行厂验和/或参与出厂测试。买方和/或分公司的上述行为并不免除卖方根据本框架协议、采购合同及其各自附件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8.5 卖方应就设备进行出厂前的测试和验收,在交付设备时向买方和/或分公司提供单机出厂测试记录、相关测试证明、质量合格证和产地证明。8.6 为保证按时交货,在交货前,卖方将派工程技术人员在买方和/或分公司的配合下对现场进行勘测。第九条 包装,标识,运输和保险9.1 卖方所交付的设备包装应采用坚固的材质,适宜于长途运输,防湿、防潮、防锈、防蚀、防震荡。卖方将承担因包装不当导致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受损的责任。9.2 包括松散附件在内的所有包装箱将由卖方做出标记,注明合同号且应在包装箱的两侧显著标明下列内容:1)合同号,货物名称及件数2)运输标记3)收货人 4)目的地5)箱号6)毛重净重7)尺寸(长X宽X高)9.2.1 按运输中每个集装箱的特性及不同要求,包装还应标明“小心轻放”,“此面向上”,“保持干燥”等中文字样。9.2.2 内陆运输应采用中文标识。9.3 卖方应对包装箱内的每种附件和辅料进行标签,注明“备件”或“工具”,并注明合同号、箱号和安装站名,如任何附件与设备分装,则该附件须注明附件名称、相应的设备名称及其在安装图纸的编号。9.4 每个包装箱应由卖方附装箱单。第十条 标准质量与检验10.1 质量标准卖方依据本框架协议交付的设备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强制性的相关标准,全部满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产业标准,满足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采购合同及其附件所规定的各项技术参数、要求和对产品技术性能的各项描述和ISO9001国际标准(2000)。10.2 买方和/或分公司将对卖方所交付的所有设备在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开箱验收,卖方应当派遣其检验员到现场参加开箱检查,其费用将由卖方自行承担。在开箱验收的过程中,如发现有短缺,损坏或不符合本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及其各自附件规定的情形,各方应作详细的记录并签字。该记录应被视作买方和/或分公司向卖方提出更换、修理、补充或索赔的有效依据。如发现因非买方和/或分公司的原因导致的短缺、损坏或不符合本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及其各自附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情形,卖方应给予更换、修理或补充。如卖方未能在交货期内更换、修理或补充合同标的物,则被视为迟延交付,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更换,修理或补充合同标的物所发生的所有运输费、风险和检验费用均将由卖方承担。在出现微小的物项遗失和微量的短缺,且不影响安装有关设备的情况下,可不视为迟延交付,其前提条件是卖方在现场正确安装和测试设备的时间内补齐该等不符、遗失或短缺物项。如果不符、短缺或破损物项被证明是由于买方和/或分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则买方和/或分公司应重新购买或由卖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有关物项进行修补,费用将由买方或其公司承担。10.3 如果不是在到货时当场开箱检验,买方和/或分公司应提前三(3)个工作日通知卖方预计的开箱检验日。如果卖方不能在开箱检验日参加开箱检验,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开箱检验的权利并认同买方和/或分公司单方开箱检验的结果,买方和/或分公司将有权单方开箱检验。10.4 如卖方对买方和/或分公司提出的索赔要求有异议,应在收到索赔通知的五(5)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如卖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卖方将被视为接受了买方和/或分公司提出的上述索赔要求。10.5 买方和/或分公司有权要求商检机构对卖方依据采购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所交付的所有设备进行商检。商检费由要求方承担。如果商检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则商检费用由卖方承担。10.6 买方和/或分公司将与卖方共同按照采购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程序对卖方交付的所有设备及服务进行验收。第十一条 安装、测试、初验、试运行及终验11.1 买方和/或分公司与卖方将根据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进度和分工界面进行从设备的安装、测试到验收的各项工作。各方将在本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内,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与本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有关的技术事务,其工作计划将由各方代表协商制定。当发现技术问题或就技术问题发生争议时,各方代表应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协商解决。设计、安装、调试及验收期间的工作进度、发现的问题、每天的主要工作及解决方法均须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工作日志每天的记录将由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各方保留一份。11.2 卖方将负责合同设备的督导安装、督导调测、开通,买方和/或分公司的技术人员应予以协助。11.3 测试和验收应符合本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及其各自附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参数和标准并满足初验及终验验收程序及测试标准。11.4 初验11.4.1 初验测试将根据本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及其各自附件规定的时间,在本框架协议设备经安装、测试与开通并稳定运行后进行。除非买方和/或分公司另行同意与卖方共同确定初验测试的方案及其日期,初验测试的方案及其日期将由买方和/或分公司确定并通知卖方。11.4.2 买方和/或分公司代表将于本框架协议设备及服务初验测试合格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签发初验合格证书。11.5 试运行及终验11.5.1 本框架协议设备的试运行期为自初验合格证书签发之日起的一百八十(180)日。如本框架协议设备及服务在试运行期间因卖方的原因发生重大通信故障,则试运行期计算中止,试运行期将在卖方排除了重大通信故障并对本框架协议设备、进行修复后重新计算。如系非卖方的原因,则试运行期计算中止,待卖方排除了重大通信故障并对本框架协议设备、进行修复后继续计算。卖方对买方和/或分公司在试运行期间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本框架协议设备的操作及维护应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11.5.2 除本框架协议另行规定的情形之外,本框架协议设备及服务的终验测试应在自初验合格证书签发之日起的一百八十(180)日之后的十五(15)日内进行。除非买方和/或分公司另行同意与卖方共同确定终验验测试的方案及其日期,终验验测试的方案及其日期将由买方和/或分公司确定并通知卖方。11.5.3 买方和/或分公司代表将于本框架协议设备及服务终验测试合格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签发 终验合格证书。11.6 如果初验/终验测试未能达到本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及其各自附件规定的全部参数和指标要求以及性能,且并非买方和/或分公司的原因,卖方应负责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解决存在的问题。自卖方针对性地更换了设备部件和/或解决了存在的问题之日起,未通过初验的可再次进行初验测试;未通过终验的,本框架协议设备将重新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限届满后进行第二次终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再次进行初验/终验测试的费用将由卖方承担。如果初验/终验测试未能达到本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及其各自附件规定的全部参数和指标要求且系买方和/或分公司的原因,则买方和/或分公司应负责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再次进行初验/终验测试。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再次进行初验/终验测试的费用将由买方和/或分公司承担。11.7 如因卖方的原因使得本框架协议设备及服务经两(2)次初验/终验测试时仍未能通过验收,则买方和/或分公司有权解除该份采购合同。在此情况下,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和/或分公司关于解除该份采购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该份采购合同价款并赔偿买方和/或分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11.8 如果上述检修及更换部件的工作在买方和/或分公司的工作地进行,卖方技术人员可以使用已交付的备件,但所有费用,包括备件费和人工费等将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应在最终验收结束前把与使用的已交付的备件相同的备件交还给买方和/或分公司。11.9 因卖方的原因进行设备或部件更换、部件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部分设备或部件运出买方和/或分公司工作地维修和运回买方和/或分公司工作地的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1.10 本框架协议设备及服务的最终验收测试合格并不免除卖方在本框架协议规定的保修期内的责任。第十二条 技术保证和保修12.1 卖方保证,其向买方和/或分公司提供的设备为全新、完整和未使用过的,其向买方或其分公司提供的软件为全新、完整、其拥有所有权或有权许可买方或其分公司使用的软件,并且保证其性能和质量符合本框架协议、采购合同及其各自附件的所有技术标准和功能需求。12.2 为保证设备的质量,卖方同意,买方和/或分公司有权指定第三方测试机构随时到生产设备的工厂对设备进行抽验。相关费用将由卖方承担。如果经抽检发现设备不能满足本框架协议、采购合同及其各自附件规定的任何技术指标和功能需求,则买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框架协议,买方和/或分公司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相关的采购合同。卖方应承担因此给买方和/或分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12.3 卖方保证,其将对所提供设备提供保修。保修期限为买方和/或分公司按照技术规范书、本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及其各自附件的规定就设备和服务签发终验合格证书之日起二(2)年。(本条不可偏离)12.4 当发生部件损坏返修的情况时,该部件的保修期将重新起算。返修部件的保修期为返修后的十二(12)个月或其原保修期的剩余期间,以两者中较长者计。12.5 在本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的保修期内,如果卖方决定将损坏的部件收回,买方和/或分公司应当按照卖方指定的地点和方法将部件退回,并填写卖方提供的维修递送单,技术服务单和故障报表。退回损坏部件的费用将由卖方承担。在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的有效期内,卖方就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坏损件的修理或更换期的期限为十(10)个工作日。12.6 自初验合格至保修期结束,因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及服务存有缺陷、瑕疵导致的一般通信故障和/或重大通信故障应按照本框架协议的规定处理。12.7 如果买方和/或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卖方必须派技术人员协助买方和/或分公司到本框架协议设备安装现场检查或修复坏损部件,其费用在保修期内由卖方承担。12.8 在保修期结束后,买方仍可在保修期结束之日起的60日内对保修期内发生的问题提出索赔。12.9 上述保修不适用于下列情况:12.9.1 对系统和设备的错误使用或滥用而造成的损坏。12.9.2 卖方或其代理以外的任何一方对设备进行改线、修理或改变。12.9.3 由卖方或其代理以外的任何一方对设备和材料进行了不适当的安装,存放,操作或维修。12.9.4 未经卖方同意,自原安装地拆移。12.10 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规定的保修不适用于对卖方以外的任何一方提供的设备,不论这些设备是否与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的设备相组合或连接,即本保修只适用于卖方依本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提供给买方和/或分公司的设备。12.11 在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的有效期内,对设备的损坏部件的维修及返修费用(包括运保费)将由卖方承担。在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的有效期后,买方和/或分公司将只承担维修成本费及国内的单程运保费。12.12 在保修期满后,卖方有责任继续对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项下的设备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对于需要进行更换,修理的设备以及续保服务,卖方将按照当时的市场优惠价核收合理的费用,其折扣率将不低于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的折扣率、价格将不高于本框架协议及其附件的价格、或当时的市场优惠价,取三者最低价。12.13 在保修期届满后,买方和/或分公司有权要求卖方另行签订保修协议,卖方应保证同等保修服务内容下价格不应高于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中规定的保修服务的价格。第十三条 备品备件13.1 卖方保证自终验合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少十(10)年内向买方和/或分公司提供其所需的设备备件;若卖方决定停止生产某种备件,应至少提前六(6)个月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买方和/或分公司,以使买方和/或分公司有机会购买足够数量的该种备件。13.2 卖方保证其向买方和/或分公司提供的备品备件的价格将不高于采购合同及其附件中规定的该备品备件的成交价,折扣率将不低于本框架协议中的折扣率,或当时的市场优惠价,取三者最低价。13.3 卖方应对设备备品备件的采购数量提供建议,并保证该建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如在保修期内发生所建议备件不足的情况,卖方应免费补足。13.4 卖方应自费建立相应的备品、备件库,以保证买方和/或分公司所购买的设备在保修期内外的正常运行。第十四条 索赔14.1 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卖方原因造成迟延交货,每迟延交货七(7)日,卖方应向买方和/或分公司支付相当于该份采购合同总价的0.5的违约金,迟延交货不足七(7)日时按七(7)日计算。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解除卖方的发货/交货责任。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发货/交货期内按时交货,从而使买方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则该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如果在合同规定的发货/交货之日起五周内,卖方仍未发货/交货,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全部款项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利率计算),并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14.2 若由于卖方原因,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设备初验并取得买方的初验证书,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每迟延初验七(7)日,卖方应向买方和/或分公司支付相当于该份采购合同总价的0.5的违约金,迟延交货不足七(7)日时按七(7)日计算。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解除卖方的发货/交货责任。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发货/交货期内按时交货,从而使买方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则该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如果在合同规定的发货/交货之日起五周内,由于卖方原因不能取得初验证书,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全部款项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利率计算),并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14.3 若由于卖方原因,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设备终验并取得买方的终验证书,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每迟延初验七(7)日,卖方应向买方和/或分公司支付相当于该份采购合同总价的0.5的违约金,迟延交货不足七(7)日时按七(7)日计算。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解除卖方的发货/交货责任。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发货/交货期内按时交货,从而使买方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则该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如果在合同规定的发货/交货之日起五周内,由于卖方原因不能取得终验证书,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全部款项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利率计算),并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14.4 买方根据13.2-13.4的约定有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买方未行使该项权利,合同继续有效,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还应在买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应当根据卖方实际违约情况累计计算。14.5 若卖方未能在交付合同标的物之前或交付合同标的物时提供系统所有软件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使用证明文件,买方有权拒付货款直至卖方提供所有证明文件或买方解除合同,卖方应按延迟初验违约金计算方式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4.6 如果因为买方原因,工程进度表未能得到执行,则在得到买方书面确认后,工程进度表将相应顺延。14.7 自初验合格至保修期结束,当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或服务存有缺陷、瑕疵,或因卖方违约、卖方承诺保证无法实现,而导致一般性通信故障时,卖方应当自买方通知卖方上述缺陷之时起在二十四(24)小时之内免费采用修理、更换和提供相关的服务等方式消除上述缺陷、瑕疵或恢复业务。如果卖方在二十四(24)小时之内未能消除上述缺陷、瑕疵或恢复业务,则从第二十四(24)小时后开始,每迟延消除上述缺陷、瑕疵或恢复业务一(1)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卖方将向买方支付相当于本框架协议总价万分之一(0.1)的违约金。自买方通知卖方之时起,卖方因一般性通信故障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应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14.8 自初验合格至保修期结束,当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或服务存有缺陷、瑕疵,或因卖方违约、卖方承诺保证无法实现,造成买方设备或系统出现重大通信故障的,卖方应自买方或最终用户通知卖方上述重大通信故障之时起在十二(12)小时之内采用免费修复和/或更换故障设备或系统以及提供相关的服务等方式排除上述重大通信故障或恢复业务。如果卖方在十二(12)小时之内未能消除上述缺陷、瑕疵或恢复业务,则从第十二(12)小时后开始,每迟延消除上述缺陷和瑕疵或恢复业务一(1)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卖方将向买方支付相当于本框架协议总价万分之一(0.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对买方予以赔偿。自买方通知卖方之时起,卖方因重大通信故障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应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14.9 在因卖方原因而发生重大通信故障(包括停机现象)的情况下,卖方赔偿损失的起算时间将自买方和/或分公司通知卖方出现重大通信故障时起开始。14.10 本框架协议项下卖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对买方予以赔偿。14.11 卖方指定的供应商依据本框架协议与买方和/或买方分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卖方应对其指定的供应商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承担全部连带责任。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15.1 本框架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的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15.2 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七(7)日内通知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的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三十(30)日内向其他方出具由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不可抗力证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5.3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中止履行三十(30)日或三十(30)日以上时,双方均有权终止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当一方因上述原因终止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时,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其他方。通知送达其他方时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终止。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凡因本框架协议引起的或与本框架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本框架协议当事人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均应提交至买方所在地法院诉讼。第十七条 通知17.1 各方因执行本框架协议或与本框架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框架协议文首所述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各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或快递信函/邮件的方式进行。17.2 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快递信函/邮件方式,通知日期为快递信函/邮件寄出日期后的第二日。第十八条 转让未经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各方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本框架协议和/或采购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均不得转让。第十九条 保密19.1 本框架协议一方(“资料披露方”)保证对其向本框架协议另一方(“资料接受方”)按照本框架协议(或就本框架协议)所提供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 (简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或者有权提供给资料接受方使用。19.2 除本框架协议授权实施的行为外,资料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视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且不得将该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复制或向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框架协议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章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接受方仅得为执行本框架协议下义务的目的对保密材料进行复制,本框架协议终止或解除后,接受方必须将保密材料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接受方应当妥善保存保密材料,并对保密材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不慎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材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19.3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a)并非资料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b)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资料接受方独立开发的;c)由资料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资料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取得的;d)法律要求资料接受方披露的,但资料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资料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19.4 本框架协议保密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10年。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20.1 卖方保证买方拥有合同设备软件的永久使用权。买方不得为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目的使用上述软件,买方为了运行或存档的合理需要,可以对有限的目标码进行复制,所有拷贝件都将标上与原件相同的专有参考标记,且买方对上述系统软件,包括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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