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报备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4127678       资源大小:76.50KB        全文页数:31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报备管理办法.doc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正确引导信贷投向,优化信贷结构,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有关职能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联社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在评定各联社信贷管理等级的基础上,核定大额贷款和特殊行业贷款的报备额度,实行信贷业务的报备管理。第三条 特殊行业类别由省联社每年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及市场变化情况等进行调整并公布。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人民币保函、国际贸易融资等表内外信贷资产业务。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今年2月1日以后发放的信贷业务(不含今年2月1日以前发放,今年2月1日以后展期、借新还旧、转换主体、重组等转化贷款)。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质量指标均以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口径计算。第二章 信贷管理等级评定第七条 省联社每年根据各联社在上年末的信贷资产质量、新账不良贷款比例以及信贷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信贷管理等级评定,据此核定各联社信贷业务的报备额度。第八条 信贷管理等级评定程序。(一)初评:省联社对各联社进行信用管理等级初评,原则上不良贷款比例控制在20%(含)以下的为A级,20%30%(含)的为B级,30%40%(含)的为C级,40%以上的为D级。(二)动态调整:(1)新账贷款不良比率控制在2(含)以内的联社可上调一个等级,超过5(含)的联社下调一个等级,超过8(含)的联社直接列入D级联社;(2)上一年度发生重大信贷违规事件或违法案件的联社下调一个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列入D级联社。(三)相关指标说明: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新账不良贷款比例=新账不良贷款余额/新账各项贷款余额第三章 报备制度的执行第九条 各联社按省联社公布的信贷管理等级评定结果履行报备制度。第十条 报备制度执行方式:(一)随机抽查。省联社根据各联社的信贷业务台账,随机抽查部分业务。有关联社收到省联社发出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抽查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有关资料上报省联社,同时抄报办事处。(二)按月报备。信贷管理等级评定为A、B级的联社,对属于向省联社报备范围的信贷业务仅需按月填制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统计表(附件1),并于月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联社信贷管理与资产保全部,同时抄报办事处。(三)单户报备。信贷管理等级评定为C、D级的联社,对属于报备范围的信贷业务,应在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表决通过、联社主任签署审批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报省联社信贷管理与资产保全部备案。省联社信贷管理与资产保全部在收到报备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存在问题的信贷业务做出风险提示,书面反馈报备的联社,并抄送办事处。第十一条 向省联社单户报备信贷业务的C、D级联社,报备时需提交的资料及具体要求:(一)送审报告及复印资料采用A4纸,并按以下顺序整理装订成册。调查报告中的文字、数字均定义为仿宋-GB2312小三号、单倍行距。1、送审资料清单;2、贷前调查报告;3、信贷业务审批资料;4、信贷业务报备情况表;5、借款人、担保人贷款卡查询信息。贷款卡查询信息(详细版)内容包括:贷款卡年审信息,当前(X年X月X日)负债信息、历史负债信息、不良贷款负债信息、大事信息查询,财务信息,对外担保和抵质押信息。(二)贷款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1、申请人的借款要求,包括借款主体、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发展历史、关键管理人员情况、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等。3、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分析,包括主营业务市场营销情况、经营风险、行业风险、经营前景分析和经济实力、经营活动,资产负债结构及现金流量分析等。4、对担保人情况进行分析。5、借款用途合法合规性及还款来源分析。6、对申请人前景及合作空间进行分析。7、对贷款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8、调查结论。第十二条 向省联社报备的信贷业务范围:(一)广州、东莞、中山、珠海、佛山、江门等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向省联社报备的信贷业务范围:1、今年年末全辖贷款余额在80亿(含)以上的联社、单户授信余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以及单户授信余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特殊行业贷款,须向省联社报备;2、今年年末全辖贷款余额在80亿以下的联社、单户授信余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以及单户授信余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特殊行业贷款,须向省联社报备。(二)粤东、粤西、粤北等地区的联社向省联社报备的信贷业务范围:1、今年年末全辖贷款余额在10亿(含)以上的联社、单户授信余额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以及单户授信余额超过800万元以上的特殊行业贷款,须向省联社报备;2、今年年末全辖贷款余额在10亿以下的联社、单户授信余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以及单户授信余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特殊行业贷款,须向省联社报备。第十三条 省联社针对联社报备的信贷业务资料,根据有关信贷政策、法规和制度,并依据上报联社的信贷管理等级和信贷资产经营管理等情况,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分析、评价其信贷投向是否合法、合规、合理;(二)分析、评价信贷业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三)分析、评价信贷业务的重大风险点、潜在风险因素以及风险防范控制措施能否到位;(四)分析、评价信贷业务操作程序的合规性;(五)其他省联社要求审查的情况。第十四条 各联社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须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比例发放大额贷款。各联社对于今年2月1日以前已形成的单户超比例贷款户,不得新增加贷款,要制订贷款压缩计划,逐步达到监管要求。第四章 报备制度的管理第十五条 各办事处参照省联社信贷业务报备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辖内联社信贷业务报备制度(报省联社备案),自行核定辖区内联社的报备额度,并对报备信贷业务做出风险提示,书面反馈报备的联社,同时加强对省联社及办事处所作风险提示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第十六条 联社收到省联社或办事处对报备信贷业务的风险提示后,应根据实际切实加强信贷管理,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七条 省联社从各联社报备信贷业务的质量、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省联社对联社信贷业务管理综合评价的内容之一,定期通报。第十八条 每季度末,各联社应对报备省联社和办事处的信贷业务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各办事处。没有办事处的联社于季后1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省联社信贷管理与资产保全部报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报备信贷业务资金使用、贷后检查及按期还款能力的分析;(二)风险提示的落实及借款人的经营变化分析;(三)对于出现风险隐患或形成风险的报备信贷业务,需逐笔说明情况和分析原因;(四)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 各办事处对辖内联社报备信贷业务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于季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信贷管理与资产保全部报送。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条 各联社对属于报备范围的信贷业务,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报省联社或办事处备案,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或化整为零等手段,逃避监督和管理。对于不按规定和要求备案或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省联社将严肃追究有关联社、信用社决策人及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管理尽职不力导致信贷业务形成不良的,一经核实,省联社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联社、信用社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报备管理办法(暂行)(粤农信联发200587号)同时废止。附件:1、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统计表2、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报备情况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暂行)(修订第一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授权行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辖内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县(市)联社(以下简称联社)。被授权人为联社所辖的农村信用社、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信用社)。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授权,是指联社对其所辖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授权。信贷业务授权是联社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信用社所确定的信贷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直接授权,是指联社对辖属信用社授权。转授权,是指信用社根据联社的授权并在本社被授权范围内,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第五条 直接授权包括对信用社的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基本授权是指在符合授权标准的前提下,联社对信用社授予的所有信贷业务(特别授权除外)审批权限。基本授权采取分类授权的原则。特别授权是指联社针对个别特殊业务对信用社单项授予的审批权限。主要包括:(一)处于试点阶段的新业务;(二)信用社具有特殊的管理优势、市场优势的业务或其它业务。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和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人民币保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和授信额度等所有表内外信贷业务。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质量指标均以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口径计算。第二章 信贷业务授权原则第八条 信贷业务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主要根据信贷管理等级、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等确定授权权限。(二)“低风险业务适度授权、高风险业务适度集中”的原则。(三)“弹性授权、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信贷及产业政策、市场经营环境变化和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适时调整授权权限。原则上半年调整一次。第九条 联社应在信贷业务经营范围内对所辖信用社进行授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授权。第十条 信用社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信贷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严禁越权从事信贷业务。第三章 信贷管理等级第十一条 信贷管理等级是衡量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的标准。联社每年根据辖内信用社在上年末的信贷资产质量、新账不良贷款比例以及信贷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信贷管理等级评定。第十二条 联社可参照以下标准划分信用社的信贷管理等级。(一)信贷管理等级为A级的信用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资产总额高于20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低于20%,连续三年账面盈利。(二)信贷管理等级为B级的信用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资产总额高于10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低于30%,当年账面盈利。(三)信贷管理等级为C级的信用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资产总额高于1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低于40%。 (四)信贷管理等级为D级的信用社,A、B、C级条件均不满足的信用社。(五)动态调整。等级评定期间,各信用社在信贷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上调、下调其信贷管理等级:1、新账贷款不良率控制在2以内的信用社可上调一个等级,超过5的信用社下调一个等级, 超过8的信用社直接列入D级信用社。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越权操作的;4、严重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六)相关指标说明: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新账不良贷款比例新账不良贷款余额/新账贷款余额。新账贷款是指信用社今年年1月1日后发放的新增贷款(不含今年年1月1日以前发放,今年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展期、借新还旧、转换主体、重组等转化贷款)。第四章 信贷业务授权条件第十三条 联社根据信用社的信贷管理等级,综合考虑信用社的内部、外部条件后,分别制订和调整不同信贷业务的授权权限。第十四条 内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和客户结构;(二)信用社资产规模、资产质量和盈利等整体状况;(三)信用社信贷员和主要风险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及风险控制能力;(四)信用社内控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第十五条 外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信用社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特点;(二)信用社所在地区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管理水平;(三)信用社所在地区的社会信用环境;(四)信用社所在地区的金融总量、同业状况和金融秩序。第五章 信贷业务授权的范围第十六条 信贷业务授权范围包括中长期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业务、票据承兑业务、信用担保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单户授信总量、个人小额贷款等信贷业务的审批权。联社应对不同业务品种按风险高低授予不同的审批权限。第十七条 联社对信用社授予的审批权限为最高上限,原则上对单一客户发生的授权信贷业务金额不得超过最高上限,超过限额的须报联社审批。第十八条 信用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内部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对个人小额贷款、足额货币存单质押、提供10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等低风险业务进行转授权。转授权必须遵循有限、公开原则,采用书面形式,上报联社备案。转授权不当时,联社可撤销原授权。第十九条 联社对下列信贷业务不得授权予信用社:(一)异地贷款(联社所在行政区域以外为异地);(二)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外);(三)特殊行业贷款;(四)具有贷款承诺性质的函件。第六章 信贷业务授权管理第二十条 联社应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授权,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用书面形式,具体权限和额度通过文件等其他书面形式进行基本或特别授权。第二十一条 信贷业务授权书是指授权机构制作的向被授权机构授予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权限的书面文件。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二)被授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三)授权范围;(四)授权期限;(五)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有权在被授权的范围内自行审批信贷业务,但联社保留对信用社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否决权。第二十三条 联社对信用社在授权权限内自行审批的业务建立备案制度,加强对信用社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信贷业务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联社指定一个部门专门负责本社信贷业务授权方面的法律事务。第二十五条 联社将信贷业务授权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同时每年至少对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依据考核和检查结果对各信用社授权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 建立授权监控报告制度和报备制度。各联社必须在每季末和年末对信贷授权的执行及风险情况进行监测或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每半年书面报省联社。第七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 被授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发生滥用权利、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信用社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被授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被授权机构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开展业务活动,影响信用社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被授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如授权不明确,被授权机构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影响信用社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被授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条 各联社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实行两级法人体制的农村信用社参照本办法核定辖区信用社的贷款审批权限。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暂行)(粤农信联发200584号)同时废止。附件:1、信贷业务授权书(格式)2、今年度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授权上限参考标准附件1信贷业务授权书(格式)授权人:被授权人:一、根据 县(市)联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授权人根据有关授权条件授予被授权人:1、基本授权:2、特别授权:以上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二、被授权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遵守工作纪律,按照 县(市)联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信贷资产质量,做好经营管理工作。三、授权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被授权人的授权类别及权限。授权人印章: 被授权人印章:授权人代表(签字) 被授权人责任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2今年度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授权上限参考标准信用社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流动资金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个人消费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抵质押 保证 A 500 300 500 100 30B 300 200 500 100 30C 200 100 300 50 20D 100 50 200 50 10注:1、开出承兑汇票、信用证开证、进口押汇业务的减免保证金敞口部分参照流动资金贷款权限;2、其它业务品种审批权限由各联社按各种信贷业务不同的风险度自行确定。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使用及处置行为,有效地维护农信社的利益,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农信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管辖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联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在符合本办法规定前提条件下,由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非货币财产抵偿债务人所欠农信社债权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针对农信社的债权或担保物权主张,被用于抵偿农信社债权的,原属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所有的非货币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性权利等。本办法所称农信社债权是指农信社使用信贷资金发放各类贷款和办理其它信用业务而形成的债权。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农信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抵债金额是指被抵债资产实际抵偿的农信社债权的金额。接收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农信社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的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资产评估费、交易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登记费、测绘费等直接费用。第五条 农信社以物抵债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逐级审批、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一)严格控制原则。农信社的债权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实现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无法实现或以物抵债比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更优化时,可接受以物抵债。(二)合理定价原则。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接收和处置价值,评估程序必须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三)逐级审批原则。农信社接收或处置抵债资产的,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逐级申报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四)妥善保管原则。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的权利和物理状况安全、完整和有效,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抵债资产的保值、增值。(五)及时处置原则。接收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六条以物抵债应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信社的损失为前提条件,即:如不实施以物抵债,有可能导致农信社的资产遭受更大的损失,接受以物抵债是农信社可采取的各种资产保全措施中损失最小的一种方式。具体为:(一)根据债务人(含保证人)的状况足以判断其无力以货币形式清偿所欠农信社债务,如: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已宣告破产,农信社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二)虽有抵押物或质物,但由于客观原因短期内不能变现,或虽可强制变现但经综合评估确定变现损失大于以物抵债后的损失的。(三)经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货币资产,在执行非货币资产过程中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裁定以非货币资产抵债的。(四)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地保全农信社债权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以物抵债包括协议抵债和裁定抵债两种方式。(一)协议抵债是指经农信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一致,自行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的以物抵债。在诉讼、执行或仲裁程序中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一致抵债的,视同协议抵债。(二)裁定抵债是指借款人以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照有关规定以民事裁定书方式确定的以物抵债。第八条 农信社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抵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第九条 下列资产一般不能作为抵债资产:(一)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物。(二)拟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三)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它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农信社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八)法律禁止转让或未符合有关转让条件或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九)已确定要被征用或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十)其它无法变现的资产。第十条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债务的,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第十一条 接收抵债资产的审批、备案权限。通过协议抵债方式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凡信用社接收抵债资产,均须县(市)联社审查、审批,并报市办事处(或湛江、茂名、韶关市联社,下同)审核后报省联社备案。县(市)联社理事会可授权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对一定金额范围内的抵债资产接收进行审批,超出一定金额的抵债资产接收须提交联社理事会决策。第十二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程序。农信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以物抵债的,应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农信社调查。办理以物抵债前,经办社资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务人进行实地调查,并前往国土等有关主管部门核实有关情况,了解拟抵债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的形态、价值及变现可能,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征地款、工程款、土地出让金、税款及其它费用,是否存在其它法律纠纷或瑕疵,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于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形成以物抵债的可行性报告,交信用社审贷小组或资产管理小组审议。(二)农信社提出以物抵债申请报告,呈报县(市)联社资产管理部核审。申请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及抵债人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清收情况、贷款风险的形成原因、抵债理由及可行性分析、税费分担情况、抵债物现状、接收价格的初步意见、抵债物预期损失、变现能力、发展前景、抵债利弊等,并附债权发生的证据材料、清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司法文书、不良贷款认定资料、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情况材料及抵债物情况的相关资料。(三)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由县(市)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对以物抵债项目的可行性进行核查、复查,其主要内容包括:债务人情况;清收过程;以物抵债必要性和可行性;拟抵债资产的权利和物理状况,市场价格,处置前景;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其他情况等。(四)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组织资产评估,并根据评估价及市场价合理确定抵债金额。(五)联社审批。经办社填写农村信用社接收抵债资产审批表(见附件1),连同上述审查资料,并附评估报告书、公证书、以物抵债协议书(草案)、权属证明等有关资料上报县(市)联社,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并评估定价后,出具审查意见并提交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由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工作程序进行审批,超出理事会授权范围的,提交理事会审批。对2000年12月31日后初始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施以物抵债必须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各联社在审查、审批此类以物抵债项目的过程中,除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外,还应着重审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同时,应将以物抵债的申请报告、责任追究材料及以物抵债方案等提交联社理事会审议通过。(六)经联社理事会审议通过或由理事会授权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联社将以物抵债申请报告、审批表、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情况材料及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审批文件等材料报市办事处审核后报省联社备案。经办社和联社必须保证报送省联社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七)省联社在收到以物抵债项目的备案申请后,应根据报送材料审查以物抵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规性。在审查具体项目的过程中,省联社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调查。复查完毕后,省联社应就是否同意备案出具反馈意见。农信社或联社收到省联社同意备案的批复后,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签订经法律人员审查通过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书,办理以物抵债的合法手续并予以接收。对于抵债数额较大或债务涉及多个农信社的,可由联社资产管理部门代替经办社进行协商、调查和办理申报手续,报县(市)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第十三条 农信社应合理确定抵债金额。(一)协议抵债的,农信社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选择评估机构时,应选择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且信誉好、资质优、职业道德良好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二)司法机关裁定抵债的,农信社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确定抵债金额。(三)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诉讼费、执行费用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第十四条 接收的抵债资产需尽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各种原因暂时未能过户的,应积极完善有关手续,加强管理,防范产权风险,防止损失。第十五条 停息日。属于协议抵债的应以生效的“以物抵债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权利转让日期作为停止计息日,属于法院裁定抵债的应以相关法律文书生效日期作为停止计息日。会计部门应据此停止计算应收利息,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第十六条 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抵债人支付差价。如有关法律文书规定须支付差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接收、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后,将实际超出债权的部分退给对方。第十七条除法律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抵债金额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农信社应继续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第十八条 法院裁定抵债的,如法院在作出抵债裁定前征求农信社意见的,经办农信社应比照本章规定在法院要求的时限内逐级报至联社理事会审批后回复法院。此类情形可不用报省联社备案。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管理第十九条 农信社要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每项抵债资产的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责任。第二十条 农信社取得抵债资产后,应对抵债资产妥善保管,并根据抵债资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的类别、特点选择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保值。(一)建立抵债资产台账和卡片账,对抵债资产的来源、名称、数量、存放地点、抵偿贷款情况、管理情况、变现情况等进行登记造册,以加强对抵债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向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台账式样见附件2)。(二)建立抵债资产定期盘点制度。一是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一旦发现隐患、问题,及时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二是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抵债资产进行盘点,盘查要有记录,并与账表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三)农信社应按规定缴交管理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为抵债资产办理相关保险。(四)建立健全抵债资产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抵债资产取得、处置的审批文件、评估报告书、协议书、判决书(仲裁裁决书)、裁定书、产权证明文书或办理产权手续资料、抵债资产入账凭证、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等资料(详见附件3)。第二十一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由农信社自行管理,对部分确需委托他人管理的,应订立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证抵债资产完好无损,对须保养、维修的要及时保养、维修,对管理期间抵债资产价值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在保管过程中,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毁损、丢失的,应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非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视同贷款呆账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销。第二十三条 农信社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临时租用系统内的抵债资产的,要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制订方案并报联社审核批准后执行。对需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第二十四条农信社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具体的抵债资产接收日。抵债资产自接收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不动产和股权原则上应自接收日起2年内予以变现处置;除股权外的其它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变现处置,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自接收日起的2年;动产原则上自接收日起1年内予以变现处置。第二十五条 农信社抵债资产的处置必须坚持集体决策、集体审批的原则,并严格履行以下程序:(一)逐级审批程序:1、信用社资产管理人员应首先制订资产处置方案,提交信用社资产管理小组或审贷小组讨论并出具意见,再由信用社主任或主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主任签署意见。以上程序完成后,信用社将有关抵债资产处置报告、审批表等材料呈报联社审批;2、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对信用社上报的资产处置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进行现场勘查,重点审查处置方案、处置价值的确定是否合规合理,是否完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并出具审核意见;3、联社分管主任进行审批并签署有关意见后,提交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有关工作程序进行审议表决并形成表决意见;超出理事会授权范围的抵债资产处置须提交联社理事会决策。4、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或理事会决议填写资产处置审批表,并按要求将有关审批材料报市办事处审核后报省联社备案,报送部门必须保证报备省联社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5、省联社依据报送的书面材料对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必要性和合规性进行复查,并在复查完毕后向联社反馈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二)抵债资产处置前,必须对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进行认定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或相应处罚,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未进行责任追究的要说明原因。第二十六条 处置抵债资产的审批权限。抵债资产处置一律报县(市)联社审批,变现处置的,必须报市办事处(或市联社)审核后报省联社备案。县(市)联社理事会可授权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对一定金额范围内的抵债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对于有损失的处置项目应提交联社理事会决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处置方式农信社可根据抵债资产类别、特点和变现可能,采取变现、出租、承包经营、委托经营或其它合法有利方式进行有效处置,降低保管、维修费用和损耗,尽快回收信贷资金。第二十八条 农信社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出售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变现处置。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农信社在采用拍卖以外的其它方式处置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第二十九条 对拟近期变现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处置的抵债资产,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前提下可暂时出租,以避免抵债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但出租期限不宜过长,一般控制在3年以下。对外出租前,农信社要将承租人的情况、拟出租抵债资产的状况及抵债价值、出租协商情况及拟签订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报县(市)联社审批,县(市)联社审批后由经办社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除租金、租期、租金递增率等基本要素外,还必须明确租金的保证方式、财产合理维护、物业管理、租赁期满后装修或设备处置、水电费缴交保障措施、财产安全保险责任、承租者违约责任等保障农信社权益的措施。第三十条 对抵债资产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社会机构或个人通过合法途径代为处置,但事先必须签订委托或代理协议。第三十一条 处置抵债资产应提供以下审批材料:(一)抵债资产的处置报告,内容包括:抵债资产接收经过情况、抵债物现状、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处置方案、处置价值的确定情况、处置方式、中介机构的选择情况、税费分担情况、对方付款方式、处置可行性分析、预计损益等;(二)抵债资产接收的有关资料:如以物抵债申请报告、以物抵债协议或法院的有关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接收抵债资产的审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审批文件和审批表、抵债资产入账凭证;(三)抵债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件4)(四)资产评估报告、协议转让抵债资产的意向书或拍卖、招标方案等;(五)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情况材料或相关说明;(六)其它有关材料。第三十二条 处置抵债资产时,原则上应要求买受人一次性付款,付款期限控制在一个月内。成交金额较大的项目,如买受人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也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成交金额的30%,

    注意事项

    本文(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报备管理办法.doc)为本站会员(laozhun)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