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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改革知识问答(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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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改革知识问答(最新).doc

    信用社改革知识问答(最新)1、农村信用社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答:农村信用社是由辖区内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4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26724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存款的11.6%;各项贷款余额1958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11.5%。其中,农业贷款余额861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6%。农村信用社正在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 2、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答: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增加收入,需要在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增加投入。其中资金的投入在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目前情况看,资金投入主要是三个渠道:一是农民自己对生产活动本身的投资;二是增加财政资金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其他有关补贴;三是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在这三个方面,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投入占有很大的比重,有的地方甚至在60%以上。而统计数字表明,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中,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占到8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已达到90%。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1999年以来,为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大力推广信用农户、信用村镇等评定活动,大大简化了农民贷款的手续,方便了农民贷款,也使农民的贷款面有了很大提高,困扰多年的农民贷款难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至2003年年末,全国有32 225家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占机构总数的94.8%,有18 553家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联保贷款,占机构总数的54.6%。2003年当年,全国有6 217万农户获得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64%,占全部农户数的28%。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银行大量撤出在农村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任务更加艰巨,作用更加凸显。 3、为什么国务院决定进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答:农村信用社作为主要服务“三农”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多年来尽管在改革体制、改善管理、改进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相比,在管理方式、经营模式、服务方式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适应,在管理体制、产权制度、风险防范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影响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作用的发挥,需要通过不断地深化改革,在发展中逐步予以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信用社改革问题十分重视。1997年以来,国务院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改革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国务院领导同志也亲自考察农村信用社工作,并作重要指示。2003年以来,中央明确提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 府负责”,强调要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把解决好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东西南北差异较大,各地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水平很不一样,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的要求也不相同。虽然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研究论证了很长时间,并且也在局部进行了多方面的试验,但是,对于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如何因地制宜地改革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结构,如何选择确定适应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服务要求的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等问题,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试验。特别是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两个重点,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责权利关系的调整,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必须积极慎重、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因此,国务院决定选择部分省(区、市)进行试点,在认真实践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 4、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根据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的新要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 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5、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必须坚持哪些原则? 答:做好深化改革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1)必须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原则。农村信用社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无论其所有权结构和管理模式如何改革,其经营的方向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都要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民的增产增收。偏离了这一方向,就背离了改革的宗旨和目标。 (2)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改革试点中,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在产权制度设计、组织形式选择等方面,不搞“一刀切”,而要结合各地不同情况,实施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3)要坚持按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向进行改革。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建国后最早成立的金融机构之一,五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必然留有较重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因此,农村信用社改革更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明晰产权关系,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能够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 (4)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通过改革,要明确监督管理体制,切实发挥省级人民政 府、国家监督管理机构、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以及农村信用社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落实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6、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 府负责。 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因地制宜地确定信用社的组织形式: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二是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三是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四是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2)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交由省级人民政 府负责,国家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对信用社的监管,从而形成“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人民政 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为有效实施对信用社的管理,试点地区可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 府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同时明确,省级人民政 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 府。 (3)国家给予适当政策扶持。为帮助消化信用社历史包袱,促进改革试点的顺利开展,在防范道德风险前提下,对试点地区的信用社,国家给予适当政策扶持。 (4)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改革管理体制、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信用社通过改革建立自身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形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而政策扶持的目的,也在于通过帮助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减轻经营负担,通过“花钱买机制”,使信用社能够得以轻装上阵,转换经营机制,从而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的功能,为支持“三农”提供更好的服务,作出更大的贡献。 7、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如何组织实施? 答: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引导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试点单位的选择由各省(区、市)人民政 府自愿申报,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后报国务院确定。确定为试点单位的省(区、市),应组成由省(区、市)政 府牵头,银监局、人民银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具体实施工作。改革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务院15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提出本省(区、市)试点的具体实施意见,由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8、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应当了解哪些文件? 答:要想了解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应当认真学好以下文件: (1)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 (6)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423号);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量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3号);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操作办法的通知(银发2003181号); (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的通知(银发20044号); (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票据会计核算手续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再贷款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2003160号); (12)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123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9、农村信用社为什么交由省级人民政 府管理? 答:把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人民政 府管理,主要是因为: (1)农村信用社是地方性金融机构,服务对象是农民,服务区域在农村,服务的目标是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离不开地方政 府的支持与指导,地方政 府也有责任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支持力度。 (2)虽然农村信用社作为为社区服务的金融组织,各自都是独立的金融企业法人,但其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还不强,客观上也还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尤其是风险的防范和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的及时查处等。 (3)近年来,随着政 府职能的转换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省级人民政 府也已经初步具备了管理指导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能力。 (4)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人民政 府负责,有利于落实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有利于发挥地方政 府的作用,帮助农村信用社改进经营和发展业务,改善农村信用社的外部环境;有利于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加大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的力度,维护农村金融和社会稳定,因此要将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人民政 府管理。 10、改革后,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框架是什么? 答:通过改革,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将形成“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人民政 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总体框架。具体讲是由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依法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省级人民政 府通过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及服务,农村信用社自身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 11、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如何选择?有哪几种形式? 答:应当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确定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具体形式可以选择省级联社、管理局、协会等多种形式。目前看,建立省级联社对落实政企分开原则,发挥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体制较为顺畅,并且已经有了规范的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采用较多。从试点情况看,8省(市)全部选择省级联社作为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12、省级人民政 府在农村信用社管理中发挥什么作用?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 府负责”的要求,省级人民政 府全面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省级人民政 府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目标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通过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实现对当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二是督促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引导农村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提供地方经济发展政策信息,指导农村信用社搞好金融服务。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及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检查。 三是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依法实施管理,不干预农村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 四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指导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制定当地信用社行业自律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组织落实。 五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推荐,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后,按规定程序产生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六是组织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各类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对省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并督促省级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违法违纪人员作出处理。 七是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为农村信用社发展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八是农村信用社党的关系可实行省委领导下的系统管理,也可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党委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党的领导,做好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省级人民政 府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处置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组织协调银监会、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制定当地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置农村信用社发生的突发性支付风险。 三是指导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做好农村信用社重组和市场退出的有关组织工作。 同时,省级人民政 府在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维护农村信用环境等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所在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的作用,共同营造农村信用社发展的良好环境。省级人民政 府可根据有关要求,制定对农村信用社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明确地、县级人民政 府协助省级人民政 府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具体职责,抄送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在制定上述办法时,省级人民政 府不得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到地、县级人民政 府。地、县级人民政 府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自主权和农村信用社人、财、物等具体管理工作。13、银监会在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中发挥什么作用? 答: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监管职能,承担监管责任。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监管的职责包括: 一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是审批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三是依法组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做好信息统计和风险评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信用社评级状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是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五是向省级人民政 府提供有关监管信息和数据,对风险类机构提出风险预警,并协助省级人民政 府处置风险。 六是对省级人民政 府专职管理人员和省级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七是受国务院委托,对省级人民政 府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报告国务院。 银监会在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中的职责包括: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对信用社的风险状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并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省级人民政 府和人民银行。对风险较高的农村信用社,要提出明确的监管措施和整改要求,并监督省级管理机构制定改进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二是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资本充足率低于2%、存在风险隐患的农村信用社,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三是按上述措施整改后仍难以化解风险的农村信用社,应进一步采取停业整顿、依法接管、重组等措施。具体办法由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是对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已经发生支付风险或预警将发生支付风险,通过外部救助无法恢复其正常经营的农村信用社,可及时予以撤销。银监会作出撤销决定后,省级人民政 府和银监会应联合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 府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 五是农村信用社发生突发性金融事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通报省级人民政 府和人民银行,并协助省级人民政 府按照既定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同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事权划分,并公开监管程序。 14、人民银行在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中发挥什么作用? 答:人民银行在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中主要有以下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应对农村信用社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人民银行特种贷款管理规定、人民币管理规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清算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反洗钱规定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经营。 (2)在改革试点期间,对认购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和使用专项借款的农村信用社,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通报,人民银行应跟踪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了解省级人民政 府、省级联社和银监会对高风险信用社的处置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4)在农村信用社发生局部支付风险时,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资金支持。农村信用社发生支付风险时,实施资金救助的顺序是:县联社按规定程序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省级管理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紧急再贷款。其中,省级联社向人民银行申请紧急再贷款,需由省级人民政 府承诺还款。 (5)农村信用社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时,人民银行应积极配合省级人民政 府制定应急方案,并对发生支付困难县联社提出的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和省级联社提出的紧急再贷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批。 (6)农村信用社撤销时偿还个人合法债务的资金,首先由省级人民政 府组织清收变现拟被撤销信用社的资产;资产变现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部分,由省级人民政 府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临时借款。 15、省级联社与省政 府是什么关系? 答:按照国务院国发200315号文件精神,省级人民政 府全面承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为使这些责任落到实处,省级政 府主要采取组建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以及完善风险处置相关机制等措施。其中,省级联社在省级人民政 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并对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和经营机制负主要责任。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省级人民政 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推荐,并经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后,按规定程序产生。省级联社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也由省级政 府负责。16、省级联社有哪些职能? 答:省级联社的职能在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有明确规定,其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章立制,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当地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核算、劳动用工、分配制度、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2)指导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逐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选举理事和监事,选举、聘用高级管理人员。 (3)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培训、辅导和稽核检查。逐步扩大对外部股东、社员代表、理事、监事的培训,提高其参与农村信用社决策的能力。 (4)改进和完善当地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的技术支持系统,提高资金清算和管理效率。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5)为当地农村信用社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及时提供资金需求信息,鼓励法人之间开展同业拆借等同业融资活动。在平等自愿、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为基层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 (6)代表农村信用社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7)省级人民政 府授权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 17、省级联社履行职责有哪些要求? 答: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工作,尊重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 省级联社调剂当地农村信用社资金余缺,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无偿调动农村信用社资金。 省级联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应指导县联社防范和处置风险。县联社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发生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应迅速启动既定的风险处置预案,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 府、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并在省级人民政 府领导下,配合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组织资金进行处置。 突发性风险较小时,可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直接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如果风险较为严重,仅靠县联社动用存款准备金无法有效遏制风险时,应由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在省级人民政 府承诺还款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分行申请紧急再贷款。 18、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如何改革?组织形式主要有哪几种? 答: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法人为单位,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 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组织形式有:一是组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二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借鉴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三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四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 19、什么是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它们与农村信用社有什么区别? 答: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三农”的概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农业比重很低,有些只占5%以下,作为信用社服务对象的农民,虽然身份没有变化,但大都已不再从事以传统种养耕作为主的农业生产和劳动,对支农服务的要求较少,信用社实际也已经实行商业化经营。对这些地区的信用社,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股份合作制这种产权制度,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制,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制,而是合作制与股份制的有机结合。合作制的特点是“社员入股、一人一票、服务社员”,适合于分散、弱小的个体劳动者的经济互助,是一种劳动的联合;股份制的特点是“大股控权、一股一票、商业经营”,适合于市场经济发达、商业化程度高的地区,是一种资本的联合。与农村商业银行不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遵循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而构建的一种新的银行组织形式,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这种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三农”服务功能和商业功能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对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比较明显的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来说,是一次新的、大胆的尝试。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设立条件、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和服务重点等方面都各不相同。在设立条件上,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等方面均有不同要求(具体参见第20、24题)。在股权设置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农村合作银行股权分为资格股、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每增加一定额度就相应增加一个投票权。在法人治理上,股东大会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农村合作银行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农村信用社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民主管理,社员一人一票。法人治理上,社员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服务重点方面,虽然三者都是主要为辖区内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是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组建,农业比重较低,因此,在满足“三农”需要的前提下,还需要兼顾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则更多地侧重于农户。20、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答: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 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 (4)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量贷款比例15%以下; (5)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1、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由谁批准,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组建程序如下: 第一步,筹建。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应首先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经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步,开业。农村商业银行筹建结束,须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 第三步,办理登记,开始营业。批准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监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2、农村商业银行在服务对象上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农村商业银行要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当地省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3、农村商业银行在股权设置上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商业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实行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 除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将其清产核资、量化后的股金按照自愿原则和农村商业银行股本结构的规定转为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外,其他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必须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一次募足。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24、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答: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不少于1 000人; (3)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 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4)不量贷款比率低于15%; (5)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5、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由谁批准,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组建程序如下: 第一步,筹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应首先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经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步,开业。筹建结束,须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 第三步,办理登记,开始营业。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监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6、农村合作银行在服务对象上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银行在辖区内开展存贷款及其他金融业务,要重点面向入股农民,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银行应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发放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贷款,具体比例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 27、农村合作银行在股权设置上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其中,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又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是取得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份。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自然人股东每增加2 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增加20 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 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农村合作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包括职工)持股比例(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28、农村信用社为什么要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 答:目前,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各县(市)联社各为独立法人,机构分散、弱小,且抗御风险能力较弱。县(市)联社作为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的联合组织,既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能,自身又经营业务,实际上已成为农村信用社的基层管理机构。但是,当前县(市)联社和基层社之间权责不清,矛盾较多。200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进行了改革试点,将信用社与县(市)联社各为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有利于明晰产权关系,有利于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对这种模式,各方面都比较满意。因此,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这种模式作为一种主要方式提出,供各地在改革中借鉴参考。29、农村信用社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 答:按照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具体条件是:(1)全辖农村信用社统算,账面资金能抵债;(2)基层农村信用社自愿;(3)县(市)联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4)统一法人后股本金达到1 000万元以上(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并使核心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2%。30、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在股权设置上有什么要求?答: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实际设立资格股,也可以在资格股基础上增设投资股。资格股是获得社员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是社员获得信用社优先、优惠服务的前提。投资股是由社员中有实力的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大户形成的股份。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根据投资股权大小确定票权。自然人(包括职工)资格股最低1000元,法人最低10000元,投资股额度由投资人自己决定。在股权结构上,单个自然人投资(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下同)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2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单个法人投资最多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31、实行统一法人由谁批准,需要经过哪些程序?答:农村信用社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送银监会备案。主要程序是:(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对辖内信用社进行分类排队,初步选定实施统一法人的对象。(2)被确定为实施统一法人的县(市)联社和农村信用社,要以书面形式达成同意实施统一法人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通过有关决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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