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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信贷政策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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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信贷政策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信用社信贷政策委员会工作规则为提高信贷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联社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信贷政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一条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政策委员会(以下称信贷政策委员会)是直接对省联社理事会负责的工作机构。信贷政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贷货币政策及农村信用社经营方针,研究制定一定时期的信贷政策、信贷业务发展规划、信贷管理制度,分析信贷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状况,审议特大金额及特别指定信贷业务,为省联社理事会提供决策建议。第二条 信贷政策委员会正式委员9名,省联社主任任主任委员;主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任常务副主任委员;主管其他相关业务的副主任任副主任委员;计划信贷部部长任秘书长;省联社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正式委员,副职为备案委员。信贷政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参加信贷政策委员会的部门由省联社理事长、主任决定。信贷政策委员会下设信贷咨询中心,为常设机构,负责审查下级上报咨询的各类信贷业务(信贷咨询中心工作规则另行制定)。信贷政策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组织处理信贷政策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计划信贷部。第三条 信贷政策委员会职责。(一)审议制定一定时期的信贷政策、信贷业务发展规划。(二)审议一定时期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管理架构方案及信贷政策。(三)审议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发展情况报告和风险管理状况报告。(四)审议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信贷分析报告及信贷指导意见。(五)审议各项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办法和信贷新产品开发方案及服务方案。(六)审议一定时期的信贷市场营销战略、重点客户营销策略及服务方案。(七)审议大额对外授信方案及内部咨询、授信限额。(八)审议1亿元以上的信贷业务(以下称较大金额信贷业务)以及理事会确定由信贷政策委员会审查的特别指定的信贷业务。(九)负责领导和指导省联社信贷咨询中心的工作。(十)负责审查理事会要求信贷政策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第二章 信贷政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条 信贷政策委员会审议事项,一般采用集体审议、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第五条 信贷政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时,授权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责和权利。信贷政策委员会举行会议,须有7名(含)以上委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委派备案委员出席。备案委员参加信贷政策委员会会议,具有与委员同等的表决权。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需要决定省联社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接受咨询,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第六条 信贷政策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审议事项具体情况,经秘书长建议,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可以决定随时召开信贷政策委员会会议。第七条 信贷政策委员会会议的一般程序。(一)信贷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会议,秘书长报告到会委员人数及议程安排。(二)信贷业务主审查人(或报告人)向委员介绍提交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初审意见、建议。(三)委员发表意见,提出质询,进行讨论。信贷业务主审查人(或报告人)回答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四)主持人综合审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表决并确定表决条件。(五)委员表决(投票或举手)。(六)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第八条 信贷政策委员会表决票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再议3种。委员会审议事项表示赞成的,投“同意”票;不赞成的投“不同意”票;委员认为报审材料不足以支持其结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补充资料后再行审议和表决的,可投“再议”票。第九条 信贷政策委员会对付诸表决的事项,必须有符合规定到会人数的70%(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第十条 信贷政策委员会审议信贷政策、管理制度、客户营销策略等事项的工作程序。(一)省联社有关部门对报审事项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上报主管副主任审核。(二)主管副主任审查确定是否提交信贷政策委员会审议。(三)信贷政策委员会开会进行审议,形成会议纪要。第十一条 报请信贷政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原则上均应按照先审后批的程序办事,即先由信贷政策委员会会议审议,报有权签批人审批、签发。第十二条 报请信贷政策委员会审议信贷政策、管理制度、客户营销策略等事项时,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一)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分析报告。(二)审议事项有关附件资料。(三)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报请信贷政策委员会审议较大金额信贷业务和特别指定信贷业务,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一)主审查人审查报告。由主审查人和信贷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州市联社、办事处咨询请示(三)信贷业务调查报告及审查审批(咨询)表,由上报单位填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署意见。(四)客户近三年财务报表。由申报单位和信贷部门审查后提交。包括前三年和本年度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其中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距信贷政策委员会会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成立未满三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时间报送财务报表。(五)法律意见书。由省联社聘请的法律事务所出具并加盖公章。(六)评估报告。由省联社评估咨询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七)省联社信贷咨询中心信贷审查会议纪要。(八)其他要求上报的文件和资料。以上文件格式和基本要求由省联社信贷咨询中心工作规则规定(法律意见书和评估报告格式及基本要求由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咨询部门规定)。经信贷咨询中心信贷审查会议审议后报请信贷政策委员会审议的信贷业务,由信贷政策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已报送信贷咨询中心的有关资料报送信贷政策委员会。第十四条 报审材料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式样实现格式化报送和存档。第十五条 信贷政策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对报审的事项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报审程序的合规性、报审材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者予以受理,安排列入信贷政策委员会审议议题;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报审部门补正(特殊、紧急事项经理事长、主任同意受理的除外)。第十六条 信贷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确定受理的项目,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内向信贷政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报告,提请会议审议,同时将报审事项有关材料发送给信贷政策委员会委员,供委员预览。第十七条 信贷政策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信贷政策委员会会议,做好会议纪录,整理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签署。第十八条 信贷政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特大金额信贷业务和特别指定信贷业务,由信贷政策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填写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中有关内容,连同会议主持人签署的会议纪要一并报主任或理事长审查签批。第十九条 经主任或理事长审查签批同意的特大金额信贷业务和特别指定信贷业务,信贷政策委员会秘书处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信贷咨询通知书并加盖省联社公章,正式通知报审单位。未获批准的,处理程序亦同。第二十条 信贷政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信贷政策、管理制度、客户营销策略等重大事项,信贷政策委员会秘书处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整理后提交会议主持人审查签字。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有权否决信贷政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但信贷政策委员会审议否决的事项,理事长一般不予变更(特殊情况除外)。第二十二条 信贷政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理事长审查签批同意的信贷业务,在具体办理时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导致风险增加,则应重新报审。第二十三条 信贷政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理事长审查签批同意的信贷业务,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咨询意见掌握。业务办理前需落实附加条件的,必须先落实附加条件;业务办理过程中才能落实附加条件的,必须事先取得包括借款人在内的有关方面同意落实附加条件的承诺或其他必要保证,方可办理业务。在附加条件可以落实时,承办单位必须及时落实,如需变更执行,执行条件比咨询条件风险减少的,应报省联社备案。执行条件比咨询条件风险增加的,必须事先报请信贷政策委员会咨询同意。第二十四条 经信贷政策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理事长审查签批同意的信贷业务,承办单位要实施重点监测,加强检查监督,落实各项贷后管理措施。已办理的信贷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较大风险,承办单位应及时逐级向省联社报告。第四章 责任和纪律第二十五条 信贷政策委员会委员、秘书处工作人员以及列席信贷政策委员会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贷政策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委员表决情况及有关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第二十六条 报请审议信贷业务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核实情况,保证报送或提交审议的各种文件、报表、资料真实可靠,并具有较高的时效性。第二十七条 信贷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报审项目有关材料的程序性审查,如实记录会议情况,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做好各种文件的收发、保管和归档工作。第二十八条 未经信贷政策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批准,报审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及外部人员不得列席信贷政策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九条 违反以上条款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委员会资格、行政警告、记过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除名。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信贷政策委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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