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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专科统计法基础知识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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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专科统计法基础知识复习资料.doc

    统计法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一、统计和政府统计的概念、政府统计的特征和基本任务统计是一种调查研究活动,或者说是一种认识活动。研究如何进行统计调查研究活动的科学,就是统计学。统计具有综合度量、比较的功能。政府统计:国家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政府统计的特征有: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具有强制性其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二)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三)实行统计监督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二)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统计法律(二)统计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四)统计行政规章四、统计法的作用 (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再次,赋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统计资料的提供能够准确、及时和全面。 最后,统计法明确要求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五、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我国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二)、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之一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受法律保护。 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2)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4)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三)、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1)应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2)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手段应当是多样的,以便于用户查找和利用统计信息(3)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四)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五)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六、 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是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统计活动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该法于1938年修正公布。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发布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指示和决定。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同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充实中央财经各部统计机构的通知。(一)统计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并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统计法就统计的基本职能和任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统计调查、统计资料、民间统计调查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为贯彻落实统计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统计局起草的统计法实施细则。此外,国家统计局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统计行政规章。比如,1988年颁布的统计检查特派员委派办法、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1999年颁布的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颁布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重新修改制定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4年颁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5年颁布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以及1995年国家统计局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铁道部、公安部、卫生部等部委根据本系统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也制定了本部门的统计规章。与此同时,地方统计立法工作也迅速开展起来。截止到1999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颁布了地方性统计法规。(二)统计执法工作(三)统计法制宣传工作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统计调查是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任务,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只有搞好统计调查,才能提高统计对客观事物规律性的认识,进一步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服务。统计调查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如根据调查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登记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根据调查对象法定义务的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调查和自愿性凋查;根据调查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等。一、政府统计调查政府统计调查,是指由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实施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二、民间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自愿性。二是营利性。目前,我国对民间统计调查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对涉外调查的管理方面。所谓涉外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调查。涉外调查具体包括: (一)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二)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三)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四)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三、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等。 我国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三类,即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为了搜集和了解全国性的基本情况,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其业务管理的需要而拟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比较而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专业性较强。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搜集和了解本地方的基本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这类调查的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其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只能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组织实施。此外,统计法还规定,在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原定计划以外进行临时性调查。四、统计调查项目的拟订及审批 (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其中,新的、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五、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一)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二)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四)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五)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六)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六、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广义的统计制度,是指统计工作的各个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即统计调查制度。我们通常所说的统计制度,是指狭义的统计调查制度。 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三个部分。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七、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统计标准,分为广义统计标准和狭义统计标准。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狭义统计标准,仅指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法规定的统计标准是指前者。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使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其他标准。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根据统计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目前已经制定的国家统计标准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三次产业分类标准、城乡划分标准、经济类型划分标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划分标准、职业分类标准、大中小城市划分标准、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沿海和内地划分标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划分标准等。 部门统计标准,是在一个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统计调查的需要制定部门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只是对国家统计标准的补充,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矛盾。八、 统计调查方法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我国的统计调查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普查建国以来,我国已开展了五次人口普查、两次农业普查、三次工业普查、一次第三产业普查、两次基本单位普查和一次经济普查。200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性安排的通知,确立了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三项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 (二)、抽样调查抽样调查是指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观察。(三)、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全面定期统计报表,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进行填报,由统计调查者予以汇总的一种统计调查方法。(四)、重点调查 九、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务,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 统计调查证件的管理工作的意义:首先,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其次,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和发放范围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有: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根据统计调查证件种类的不同,其发放范围为:1统计调查证,2临时统计调查证,3工作证。4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 (二)统计调查证件的发放机关和程序 (三)统计调查证件应当标明的内容 (四)持证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职责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 一、统计资料的特征(一)、客观性。这是对统计资料质量的要求。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在实际的统计工作中体现为统计资料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二)、合法性。这是对统计资料生产程序的要求。统计资料的搜集、加工、整理和公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相关性。这是对统计资料内容的要求。二、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我国对统计资料的管理采用了“谁组织统计调查,谁管理统计资料”原则。(一)根据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分别由组织调查的国家统计局、省(区、市)统计局、地(市)、县统计局统一管理。乡、镇一级统计资料也应由统计机构或统计员负责进行统一管理。(二)根据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以及由部门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允许其将统计调查对象扩大到管辖系统外的调查,其统计资料由组织调查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三)根据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所形成的统计资料,以及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经营管理需要组织统计调查所形成的统计资料,由该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三、统计资料的审核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此款规定可分为两部分: 1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一)统计资料的提供,是指统计机构将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统计报告和统计公报刊载于公共媒体,或放置开放场所,以便于各级党政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以及根据各级党政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特殊要求,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汇总后供其使用的活动。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根据以上规定,统计机构为资料的使用者提供统计资料的目的主要有: (1)为党政机关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2)为社会公众服务(二)公布统计资料,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 (1)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由此确立了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除了属于国家秘密、私人和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以及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的统计资料都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五、 统计资料的保密按照统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统计资料的保密分为对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和对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及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一)、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保密 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 一、统计机构的设置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三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 二、对统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二)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 三、统计人员的职权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一)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二)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三)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四)统计人员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四、统计人员的职责 第一,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第二,统计人员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五、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及其意义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和最基本的要求。 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与统计专业职务是不同的。六、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案例分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一)申请。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申请统计从业资格,除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外,行为人还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其合格成绩在二年内有效,逾期成绩自行作废。 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的人员,应当自收到领取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通知之日起二年内,向承办机关提出统计从业资格申请,逾期成绩自行作废。 (二)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承办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对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终审。初步审查完毕后,承办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的时间为二十日,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算。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不能在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审查期限再延长十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决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可分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还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的特征有: (一)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三)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十五类统计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统计资料最基本的特征是“实少报多”。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与虚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相反,瞒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实多报少”。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伪造统计资料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无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相关的凭证,不能对统计数据的出处作出合理的解释,就可以认定为伪造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已有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在已有的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非法修改。这里讲的“非法修改”,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不合法,如非统计人员修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和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的行为等。二是程序不合法,即未按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的程序,依法对现有的、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进行核实订正。三是内容不合法,即不是对现有的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进行核实订正,而是擅自对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修改。 (三)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置之不理的行为。在统计执法实践中,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2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3经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4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四)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逾期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屡次迟报认定问题的复函 (国统字1998113号),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不论所发生的迟报行为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均构成屡次迟报。 (五)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六)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七)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八)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九)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十)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十一)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的行为 (十二)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规定的行为 (十三)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行为 (十四)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 (十五)违法进行涉外调查活动的行为三、 统计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1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案例分析) 我国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属申诫罚的一种)。在统计法律规范中,警告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违反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行为:企业事业组织、个体经营户拒绝或妨碍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行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此外,警告还适用于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以及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为。 (2)罚款(属财产罚的一种)。 罚款除主要适用于以上警告适用的至种情况之外,还适用于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行为。 (3)没收违法所得(属财产罚的一种)。没收违法所得主要适用于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第六章 统计执法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一、统计执法检查的概念及特征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统计执法检查的特征有:1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2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二、统计执法检查方式 统计执法检查方式,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对参与统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按不同标准可作如下分类: (一)根据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 (二)根据检查涉及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 (三)根据检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 二、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调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步骤和先后次序。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一)听证 1听证程序的概念所谓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2启动听证程序的条件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启动统计执法中的听证程序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对单位罚款超过了一定数额;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3有关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有关听证程序和事项作了以下规定: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三)处理 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1销案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2作出处理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通知有关部门落实。 (2)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人员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3)一些违法案件需要公开曝光、宣传的,进行通报。 (4)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体现了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表现为统计执法机关对统计法律责任的追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3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统计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 统计行政复议,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统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在我国,统计行政复议机关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人民政府。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3)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便民原则,向其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二)统计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分析题) 1统计行政诉讼的概念 统计行政诉讼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2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 (1)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根据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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