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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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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doc

    湘教考自字20094 号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招生考试中心、招生考试管理处、自学考试办公室),各有关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9363号)精神,确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我院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接此通知后立即按照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监管,确保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八月六日主题词:自学考试 清理整顿 方案 通知抄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09年8月6日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工作方案为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规范社会助学行为,维护社会助学秩序,确保自学考试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健康、稳步、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9363号)的精神要求,决定对全省范围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以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中心点,紧紧围绕社会助学机构的登记备案、生源组织、内部管理等重点环节开展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各种乱办班、乱收费、虚假许诺等违规行为,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助学行为,引导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健康发展。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 长:陈最华副组长:蔡柏良、潘送求成 员:余军民、邱业吉、朱天视、吴永安、孙苗、罗英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邱业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姚月玲、张嘉华、刘珍、李欣桥为成员。联系电话: 0731-82289866,0731-82296682(兼传真)。三、工作目标通过对社会助学机构的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进一步推进全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监管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挂证助学、监管到位、行为规范、教学有序”的工作目标。四、工作范围及重点此次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工作的范围包括全省范围内已经面向社会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的各类学校、社会团体、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重点治理各类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无任何办学手续和虽有手续但手续不全或管理不规范的社会助学机构。五、工作方法和步骤清理整顿采取全面整治与重点整治相结合,重新登记采取资格审查与现场查看相结合的方法方式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第一阶段  准备启动阶段(8月初-8月中旬)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下发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并开展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工作的动员、宣传和部署。(二)第二阶段  清理整顿与重新登记阶段(8月下旬-9月下旬)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按照规定向各级自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地按规定程序对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助学机构予以重新登记,并由我院统一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助学机构,不予登记。有关登记的办法如下:1登记范围和时间(1)2009年6月30日以前,经我院审查同意开展自考助学活动的主考院校,以及与主考院校合作举办自考助学班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于2009年9月5日前以学校或机构为单位统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2)虽然未经我院审查同意,但已经面向社会开展自考社会助学活动的各级各类学校、社会团体和教育培训机构等,于2009年9月5日前以学校或机构为单位统一补办登记手续。(3)本次登记工作结束后,需申请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的,应当在每年的4月或10月前办理审查登记手续。2登记条件与材料申请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的助学机构必须具备湘教通2009 363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时须报送以下基本材料:(1)开展社会助学的申请报告(学校正式行文);(2)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申请登记表(一)或表(二)(附件1或附件2);(3)助学工作方案(包括拟开展助学的课程或专业、生源组织计划、教学安排等)及助学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收费标准及广告宣传资料等;(4)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或其它民办教育机构还须提供: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自有房产证、租赁场所的租赁合同等证件的复印件;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专职教师名册(附件3)以及专职教师的学历证书和任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与主考学校联合开展助学活动的,还须提供与主考学校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的复印件。上述材料一式两份,统一按照A4格式装订成册,分别报送市州自考管理部门和省自考管理部门审查备案。3登记程序(1)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省属和部属学校以及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在校内申请开展社会助学的,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我院,我院于9月15日前组织专人采取书面材料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审。(2)主考学校在校外设置的教学点,市州及以下所属学校,以及经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申请开展社会助学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予以初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是否同意开展社会助学的初审意见。9月15日前由市州自考管理部门将初审情况汇总(见附件4)并报我院审查备案。(3)我院将组织专门人员于9月20日前对主考学校、省属和部属学校及各市州自考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助学机构,我院将予以登记备案,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证(有效期2年),并于9月25日前将合格助学机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对未按要求报送登记材料或未通过我院及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审查的助学机构,我院将不予登记。未经登记的助学机构一律不得组织新的生源,同时我院将停止办理该助学机构所有新生的注册、报考手续。(三)第三阶段  总结阶段(9月下旬)对开展清理整顿和登记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清理整顿和登记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认真研究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大对社会助学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社会助学管理的长效机制。六、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社会助学机构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工作,事关我省社会助学的秩序,事关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高等学校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特别是已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的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及时了解清理和登记工作的有关情况和要求。各地自考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安排专门人员,认真研究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工作情况,争取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与支持,确保按照全省统一进度安排完成本地助学机构的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相关工作。(三)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反馈信息。助学机构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随时可能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各级自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防止各行其是,各施其政。同时要及时反馈信息,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互相支持,共同完善实施办法,确保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注重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规范社会助学活动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清理,又要强化日常监管,完善检查评估制度,并定期将结果向社会公示。要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严把助学机构的登记、管理、指导、监督各个环节,及时发现并纠正社会助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附件:1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申请登记表(一)2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申请登记表(二)3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专职教师名册 4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1: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申请登记表(一)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申请机构名称(全称)机构性质(公办/民办)主体类型普通高校 成人高校 其它法定代表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机构负责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助学层次专科 本科助学形式脱 产 业 余 短训机构申请(可附材料单独上报)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省级自考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备 注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机构、省自考管理部门各持一份),适用于省、部属高等院校及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申请开展自考助学时填报。 2、“机构申请” 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助学的宗旨和指导思想;助学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申请助学的专业及层次,助学的形式及方法;教学管理与师资力量,以及教学场所、教学设备设施;办学经费来源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附件2: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申请登记表(二)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申请机构名称(全称)机构性质(公办/民办)主体类型普通高校 成人高校 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其它法定代表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机构联系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办学许可证发证单位办学许可证编号 (附许可证书复印件)助学层次专科 本科助学形式脱 产 业 余 短训机构申请(可附材料单独上报) 盖 章 年 月 日办学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核意见: 盖 章年 月 日市州自考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盖 章年 月 日省级自考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盖 章年 月 日备 注说明:1、本表一式四份(申请机构、机构所在市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以及省级自考管理部门各持一份),适用于地方所属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自考助学机构时填报。2、“机构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助学的宗旨和指导思想;助学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申请助学的专业及层次,助学的形式及方法;教学管理与师资力量,以及教学场所、教学设备设施;办学经费来源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附件3: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专职教师名册助学机构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序号姓 名身份证号码学 历专 业职 称附件4: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初审情况汇总表市州(盖章): 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序号申请机构名称(全称)机构性质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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