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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版《合同法》自考复习资料已整理 小抄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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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版《合同法》自考复习资料已整理 小抄版.doc

    合 同 法 整理人:北京小欣 xinxin024 整理于2013.10.15根据老师讲义、历年真题和书本整理,包过。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民事合同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则不然。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政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尽管行政主体也表现为行政级机关法人,但是该机关法人不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在行政合同关系中,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合同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协议具有合同性质,但是身份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又称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权利:为债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合同权利主要内容:受领给付的权能、请求给付的权能合同权利的效力:受领力、保持力、请求力、处分力、保全力合同义务的种类:主给付义务。是决定合同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随附义务。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不真正义务。合同当事人的不真正义务是指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附随义务的特点: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附随义务的种类:维护合同当事人缔约利益、履行利益的附随义务;维护合同权利人固有利益的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的特点:属于一种法定义务;具有拘束力,属于义务主体应为之行为,该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履行该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既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不履行义务的将给不履行义务的合同主体带来不利益,如保险合同中扩大的损失不能要求赔偿。合同的标的必备的条件:合法性和社会安妥性、可确定性、可能性债的相对性的例外:债的相对性是债的本质。涉他契约制度的产生,并没突破债的相对性。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未突破债的相对性。买卖不破租赁以及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并未使债权具有物权效力。债权的不可侵性,并不表明债权及于不特定之任何人。合同的分类: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束已合同与涉他合同;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预约与本约;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无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无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合同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有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较无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为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无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进行纯获利益的行为,而无须他人代理,也无须征得监护人同意。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撤销有偿合同与撤销无偿合同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不同;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诺成性合同:又称诺成合同,指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践成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施实践行为后才能成立的合同。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其中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的合同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中,各方都有向对方或其他方为给付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有息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有偿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有偿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无偿合同包括:赠与合同、无息借款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诺成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实践性合同包括: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代物清偿合同并非所有的有偿合同均属于双务合同,并非所有的单务合同均属于无偿合同。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的双务合同抗辩规则。双务合同的抗辩,是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效力之一,其适用于守约方尚未履行合同义务之情形。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一方因财产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法律允许双务合同的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无此合同抗辩规则之适用。双务合同发生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其他效力。如果双务合同的另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相对方因种种原因不为对待给付,履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束己合同:是指不对外发生效力的合同。涉他合同:是指以第三人为给付或以第三人受领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分为利他合同与负担合同利他合同的效力: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负担合同:又称“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第三人给付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权利人为给付的合同。负担合同的效力:第三人不受合同约定的限制;约定人无义务向相对人为给付,但是第三人拒绝为给付的约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约定人有权利向相对人为给付。有名合同:合同名称为法律所规定,且法律对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的合同无名合同:合同的名称未被法律规定,且法律也未对其权利义务作专门规定的合同混合合同:即内容包括两个以上有名合同的事项或者兼有有名合同事项与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附合合同:合同内容为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对方只得根据既定内容参加合同关系的合同非附合合同:合同条款内容由双方协商而成的合同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某一合同的协议预约的效力:预约双方必须在预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本约内容的磋商。预约双方必须按照预约的内容订立本约。预约双方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磋商。继续合同的特点:合同签订时往往不能确定给付的总量,时间因素对于决定给付的总额有着积极意义。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合同法的含义: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关系法律规范合同行为的目的:为了充分尊重行为人的意志,体现私法自治;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流通。合同法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并不意味着其没有任何强制性规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主体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鼓励交易原则合同自由的内容:缔约与否自由、选择对象自由、选择缔约方式自由、决定合同内容自由、确定违约责任自由、确定解决争议方式自由合同自由的限制:为了公共利益,合同法确立强制缔约规则。合同法的私法公法化。合同公平原则追求合同正义,要求合同当事人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排除形式平等掩盖下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公正地调和或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信用利益,使当事人正当期待的利益得以实现。公正地调和或平衡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或公众的利益,维护一般公共信用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所要维护的是两个平衡,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直接规范功能、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特约排除之。合同法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严格限定合同的无效。严格限制合同不生效。确立合同效力待定制度。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提高缔约效率,促进合同成立。尽可能认定合同有效。严格限制合同的解除。确立了可预见赔偿制度。合同订立的方式:对话方式,即即时交流;非对话方式,即通过书信往来进行磋商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要约: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要约成立要件: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果意思是与他人设立合同关系,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相对人同意要约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承诺,发生合同成立的后果;要约邀请的相对人同意要约邀请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要约,无合同成立的后果。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但内容具体,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并能从中推知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属于要约。要约的效力: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受要约约束,不得任意变更、撤回、撤销要约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作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要约撤回的条件:要约已经发出;要约尚未发生效力;要约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撤回通知必须以排除要约发生效力为内容要约撤销的条件: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处;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承诺人之处时,承诺尚未发出。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或要约人未表示要约不可撤销。不存在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之情形要约撤销的效果:是消灭要约的效力不可撤销的要约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效力发生时间:意思表示到达生效。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则:要约中确定生效时间的,要约自确定时间届至生效;要约中未确定生效时间的,应以受要约人能够知晓要约内容时为生效时间要约效力消灭的原因: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的效力自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发生。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间(即要约效力存续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撤回的特殊情况:非对话方式的要约,要约人自要约发出后又及时撤回,但因不可归责于要约人的事由使该撤回通知实际上迟于要约文件到达受要约人之处的,此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受要约人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的,应向要约人通知撤回文件已迟到的情况,以免要约人蒙受损失。怠于发通知的,该要约效力消灭。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成立条件:应同时具备: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进行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有成立合同的意思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进行并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对方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是指就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所作的变更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撤回其承诺、阻却承诺效力的行为承诺的迟到:是指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之处的客观情况交叉要约: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各自向对方发出书面要约的情形,为交叉要约。发生在非对话人之间。同时表示: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对方发出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同一内容口头意思表示的,为同时表示。发生在对话人之间,以对话方式进行,区别于交叉要约。以招标方式缔约须经过三个阶段:招标:即招标方以一定方式公开邀请他人向自己投标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投标:即投标方按照招标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方发出的缔约提议。定标:又称中标,即经开标与评标最终确认合同缔约者,是招标方同意投标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答复。属于承诺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的行为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的行为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的特征:拍卖必须公开,出卖人应当将出卖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的信息预先公布,允许人们竞买。拍卖必须由出卖人委托拍卖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必须有数人竞买,竞买人是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属定向拍卖的,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除最高应价低于拍卖标的保留价外,拍卖标的必须卖给最高应价的竞买人。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悬赏广告:是指民事主体以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之人所作出的,对于依照广告内容实施一定行为或完成一定工作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合同要约。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同时具备:悬赏广告必须依广告方法向非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悬赏广告以要求他人完成一定行为和对完成行为的人支付报酬为内容。悬赏广告中具有完成指定行为是报酬给付义务发生的前提的内容。悬赏广告撤销:是指广告人以与悬赏广告相同或以比悬赏广告更具传播力的方式所作的消灭悬赏广告效力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撤销应遵循的规则:悬赏广告的撤销应在指定行为完成以前进行。悬赏广告内容中明确表示不撤销的,该广告不能撤销。广告人在广告内容中明确限定指定行为完成时间的,该悬赏广告不能撤销。优等悬赏广告:是指在数个独立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中,评选出优等者给予报酬的悬赏广告。优等悬赏广告的特点:广告中有优等评比内容、广告中确定应募期间先合同义务的含义:缔约各方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应当履行忠诚、协力、告知、保密、保护、照顾义务。此种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被称为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或缺乏诚信是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未尽其他必要的关照义务,从而造成他方蒙受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行为缔约过失的类型: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申请登记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与他人订立合同。缔约之际,一方因过错致合同不能成立。因一方缔约过错致合同履行不能。合同因一方的过错而导致无效。缔约中的无权代理行为。因实施显失公平的行为致合同被撤销。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未尽保护义务而侵害他方权益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违反缔约中的义务致他方损失而应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缔约人于缔约之际未善尽必要注意之义务。学理上称此为“先契约义务”、“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蒙受财产损失。未尽缔约之际的义务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不履行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包括不履行义务的故意和过失。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赔偿损失。因缔约过失导致缔约相对方损失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因缔约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表现为:合同因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缔约过错行为虽未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仍造成相对人损失。缔约中未对缔约相对人尽保护责任而造成相对人损失。解除合同。在缔约过程中,因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告知缔约相对方相关事实的,即便合同业已成立、生效,合同的相对方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合同性质的决定以及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绝对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如果不具备则合同不能成立的条款相对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不具备则依习惯或依法推定成立的条款任意条款:是指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以外的合同条款相对必要条款与任意条款的异同:共同点:没有约定该条款的,都不会导致合同不成立。区别:前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习惯和法律推定成立;后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合同便无此内容依习惯推定成立的相对必要条款与依习惯推定成立的合同附随义务的异同:相同:两者均没有在合同中记载,否则无需推定;两者都是必备的、应当成为约束当事人的合同内容;两者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合同目的、交易习惯推定而存在。区别:前者包含的内容不是给付义务的内容而是给付义务的质量、数量或履行规则;前者包含的内容可以被预先约定,如果被预先约定,则无需再依据习惯推定;后者包含的内容难以被预先约定,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发展的进程中形成的。前者的目的是实现合同权利人的给付利益。依据习惯推定成立的合同相对必要条款虽不产生新的义务,但是缺乏这些内容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者虽然产生新的合同义务,但是其目的在于辅助实现合同权利人的给付利益和避免侵害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包括: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法关于合同内容的提示性规定:依据该规定,合同内容如下: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是绝对必要条款。标的,即债务人应为之给付。是绝对必要条款。数量,指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而不是合同标的的数量。是绝对必要条款。质量,指合同标的物的品质或优劣程度。是相对必要条款。价款或报酬。在有偿合同中是相对必要条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相对必要条款。违约责任。是相对必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是相对必要条款。合同履行时间确定的意义:合同义务的履行受时间限制,履行时间的确定对于合同双方都有积极意义。它决定给付与受领的具体时间,以便双方作履行前的准备,适时地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它是确定违约是否的标准;它明确了义务完成的时间要求;它直接关乎合同双方的的期限利益。合同解释的目的:是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条款意思明了或使合同内容完整合同的解释:是对合同内容的说明。阐释性解释的目的:是使合同内容明确。补充性解释的目的:是使合同完整。合同解释的对象:是意思表示。表示意思,不能是语义清楚明了的文字或数字。交易习惯的成立条件:应同时具备:交易习惯应当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是一种业内普遍实行的行为。作为交易习惯的通常做法必须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存在,并为合同当事人于缔约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当事人没有通过约定排除,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排除以交易习惯解释和补充合同的内容。作为交易习惯的普通做法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背离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是以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手段。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的口头形式:是指以口头交谈表达内心意思的手段。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关于合同主体的生效条件: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缔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关于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意思表示内容确定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意思表示内容不得有悖公序良俗意思表示形式合法意思与表示一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通谋虚伪表示:不发生任何效力。但是,合同当事人不能以通谋虚伪表示来对抗善意第三人。错误:因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意思表示瑕疵: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这类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特殊生效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也规定了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制度。民法通则针对意思表示的规定:意思与表示必须一致意思表示内容不得违法意思表示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特征:属于义务性规定,缔约人必须遵守;属于法定义务,而不是依据法律推定成立的合同义务,体现国家强制和国家对合同的干预;是对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限制,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而不问该强制性规定是否载明“条款无效”字样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构成条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误解必须重大重大误解与合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合同当事人认识上的误解并非是由他人的欺诈行为造成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构成条件:双方的给付具有对价关系双方的给付利益不等价造成双方给付利益不等价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而是一方利用自己在缔约中的优势地位或在缔约中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显失公平的情形必须发生在订立合同之时。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构成条件:一方实施欺诈行为另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的认识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认识错误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欺诈方有使另一方的认识陷入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立合同的故意胁迫行为:是使他人产生精神恐惧的行为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构成条件:一方实施胁迫行为另一方陷入精神上的恐惧,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一方的胁迫行为与另一方的精神恐惧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精神恐惧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胁迫方有使另一方陷入精神恐惧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精神恐惧而订立合同的故意。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一方乘对方处于危急处境,利用对方急迫解危之需,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真实意志与乘人之危方订立合同的行为乘人之危的合同构成条件:合同的一方处于危急处境合同行为的动机是解除正在发生的危难合同的订立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解危之急需,趁机提出合同的种种条件,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订立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往往表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但是并不以显失公平为限。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始、永久不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合同。无效合同的种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符的合同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某些无效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前者,合同当事人不能左右合同的效力;后者,合同当事人可以左右合同的效力;前者,合同无效的后果无需合同当事人提出;后者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实施变更、撤销行为,才能发生变更、撤销的后果;前者,诉讼与仲裁不是主张确认合同无效的必经程序,主张合同无效不受除斥期间、时效期间的限制;后者合同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两者欠缺合同有效条件的种类不同。合同被撤销及无效的后果: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由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合同效力待定:各国合同制度并不轻易否定一份合同的效力,某些合同一时欠缺有效条件的,并不被断然认定为无效,而是允许补正,经补正,合同满足了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该合同有效;若该合同仍未被补正的,则无效。此种情形被学理上称为“效力待定”,此类合同被称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分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法定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追认表示的,该合同无效。法律赋予善意相对人撤回意思表示的权利。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实施后,在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谓的被代理人三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三人享有两项权利:有权催告所为的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与否的表示;有权撤回向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有两项权利:有权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追认,无权代理称为有权代理;有权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签署了无权代理合同;该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第三人不知签约人无代理权;无权代理合同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附条件的合同:某种合同设定一项附款,以该附款中所设条件成就与否限制该合同效力的,为附条件的合同。条件的种类: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积极条件:是指以某一事实成就为内容的条件消极条件:是指以某一事实不成就为内容的条件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能左右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能左右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随意条件分为:单纯的随意条件(或称要物随意条件)和纯粹的随意条件。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前的效力: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不得恶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推定条件不成就;恶意促使条件不成就的,推定条件成就。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享有期待权。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产生合同内容所及之民事后果的效力,但该效力尚不确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因条件的成就而获得的期待利益受法律保护。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后的效力:条件成就后的效力:如为停止条件的,条件成就后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合同当事人的期待权实现其内容,成为既得权;如为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后,原来进行的合同行为失去效力,合同当事人恢复到合同成立以前之法律状态。条件不成就之效力:如为停止条件的,条件不成就确定后,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如为解除条件的,条件不成就事实确定后,合同效力由不确定成为确定附期限的合同:某种合同设定一项附款,以该附款中所设期限的到来限制该合同效力的,为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设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期限用以约束合同的效力。期限所限制的是合同生效时间,而不是合同成立时间。附款中的期限具有四个特点: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不是法定的。期限之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公序良俗。期限必须是将来到来的。期限一定能到来。期限的到来能够限制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即合同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权利的行为。合同履行的规则: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依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诚实信用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规则功能、补救成文规则不足的功能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特约排除情事变更:又称情势变更,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同时具备: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情事的变更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情事的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所预料;情事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关系发生以后、消灭以前;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后果:调整合同关系调整合同关系的方式:增加或减少给付,以期双方利益平衡;延期或分期履行债务;变更特定物给付义务;解除合同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债务人与第三人有委托等合同关系的,相关合同是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债务人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关系的,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之规定是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债务人与第三人由厉害关系的,该厉害关系所生之债权的法定转移是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的法律意义:债务人应在履行地点提出债的履行,债权人应在履行地点接受债的履行;确定法律行为之内容;决定诉讼的地域管辖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该义务发生在合同关系消灭以后。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依据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而确定后合同义务的表现: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合同附随义务的成立条件: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须为法律或合同尚未规定的义务。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及目的演绎而成附随义务的种类:以其是否能独立诉请履行,可分为独立之附随义务和非独立之附随义务双务合同发生对待履行的效力: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拒绝履行义务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履行不能的,另一方亦可拒绝履行义务;一方部分拒绝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的,另一方可按比例相应地减少债务的履行。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或全部,而另一方则因履行不能而未作出相应给付,无论此种履行不能是否为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所致,已履行义务的一方均有权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已给付的利益。双务合同抗辩权:是指合同义务人对抗合同权利人之请求的权利权利否认之抗辩:是指被请求人从根本上否认请求人权利的存在,从而对抗请求人的请求权利否认之抗辩的种类:权利未发生之抗辩权利业已消灭的抗辩权利未到期的抗辩拒绝履行义务之抗辩:是指被请求人不否认请求人权利的存在,只是认为自己有法定的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而对抗请求人的请求抗辩权的分类:对物的抗辩权、对人的抗辩权双务合同抗辩权分类: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双务合同当事人均无先为给付义务,一方在他方履行义务前,得拒绝先履行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双方因同一合同关系而互负对价义务;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无先为给付义务。相对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相对人无给付不能之情形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已到合同履行期之后应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享有在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双务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与合同相对人的义务存在对价关系。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有后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义务已到履行期。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无给付不能的情形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订立后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财产减少致难为对待履行的情形,或者发生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预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合适担保前享有的拒绝向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债权人受领迟延:债权人不接受债务人的给付或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不为必要之协助,谓之债权人受领迟延。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成立条件: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受领债务须届履行期债务人已实际履行债务或已提出债的履行债务的实际履行或债务履行的提出须符合合同的要求债权人不受领给付,包括拒绝受领及不能受领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后果:债务人责任的减轻停付利息以及孳息返还责任的缩减风险的转移债务人得以履行外的方式消灭债务,免除责任劳务提供的免除赔偿有关费用债权人受领迟延的终止事由:债因免除等原因而消灭债务人撤回履行之提出或对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履行提出异议债权人补正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双方达成延期履行或其他消灭受领迟延效力的协议合同的保全:即债的保全,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获得清偿,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一种制度合同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旨在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避免给债权受偿造成不利影响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或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为债权的效力、代位权为实体权利、代位权为债权的内容、代位权为管理他人事务的可能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只有在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之后,才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对债务人未免干预过度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为实体权利。但必须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具有双重效力: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双重效力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其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应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可以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应在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原则上应以保全其自己的债权额度为限,但如果被保全的标的系不可分之标的,则可超出个别债权额度就全部标的加以保全。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所为行为经撤销,自始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对于受益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受益人等如果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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