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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人员招考笔试(案例分析题)真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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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人员招考笔试(案例分析题)真题解答.doc

    税务机关人员招考笔试(案例分析题)真题解答一、2012年8月2日,某城区国税局在征管质量检查中,发现某个体综合门市部属漏管户,自2002年6月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也从未申报纳税。国税局检查人员在出示检查证和下达检查通知书后,对其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虽然有账,但不健全,并有少缴税款。8月4日,国税局向纳税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账目不全和未申报为由,核定少缴税款4800元(增值税),罚款一倍,共计9600元,并责令该门市部8月7日前到国税局全部缴清。纳税人未按期履行,8月9日,3名税务人员到门市部催缴,纳税人回答没钱,税务人员临时雇用一辆小货车,将纳税人两纸箱衣服(该纳税人及其家人的服装,不是高档衣服)强行拉走,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和罚款,于是税务人员将该服装依法拍卖抵顶税款和罚款。 问题:1、税务局在采取税务强制执行措施行为时是否有错误?并说明理由。 2、税务局在对该门市部的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税务局对该门市部未办证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二、某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13年5月10日对该市某建材厂近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程序合法),发现该企业2012年12月转借普通发票2份给他人使用;采取销售收入开票不入帐的手段,隐瞒收入96618.92元,偷税12560.46元(该企业当年全部应纳税额合计为96661元)。检查完成后,该市国税局稽查局除依法追缴所偷税款12560.46元和滞纳金外,并于5月15日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建材厂的偷税行为和发票违章行为作出如下税务行政处罚决定:1、 根据征管法规定,对偷税行为处以一倍的罚款12560.46元;2、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转借普通发票的发票违章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 同时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1、简要分析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上存在的问题?2、简要分析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上存在的问题? 3、该案件是否应移送司法机关?并说明理由。 三、2012年8月5日,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该县A花岗岩厂采取收现金不开发票的手段偷逃国家税款。8月10日,县国税局稽查局经过分析研究后认为该举报线索有一定的可查价值,于是向检查科下达稽查任务通知书。检查科王科长等3人迅速来到该厂,找到该厂李厂长(法定代表人)说明来意,向该厂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经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批准于当日调取了该厂2011年度的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检查科王科长向该厂财务科开具了收据。经过内查外调,于2012年11月15日检查结束并将资料退还给企业,查实该厂偷税50000元,占其全年应纳税额的6,经过审理之后,县国税局向该厂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该厂所偷税款50000元,加收滞纳金8376.08元,并处罚款30000元。问题:1、分析税务机关在检查环节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3、 分析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四、2002年9月8日,某市(地级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李某的建材店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出示了合法的检查手续后,对该建材店2001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建材店应补缴增值税1万元(该建材店2001年合计应纳税额为80000元)。2002年9月10日,检查人员在履行了告知等有关法定程序后,稽查局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补增值税1万元,加收滞纳金150元(假设滞纳金计算正确);认定该建材店偷税,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缴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稽查局又向该建材店送达了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到期后,该建材店仍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市局局长批准,稽查局依法扣押了该建材店价值1万元的玻璃,并当场开付收据,同时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到有关金融机构查询了李某个人的储蓄存款, 并依法拍卖了所扣押的玻璃,以拍卖所得10150元抵缴了税款和滞纳金。该建材店店主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如期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间,李某开始转移店里的货物。检查人员经市国税局局长批准后,马上对该建材店采取了税收强制措施,又扣押了该建材店价值0 .5万元的玻璃,并开付收据,拟拍卖抵缴罚款。问题:1、分析税务人员查询李某个人储蓄存款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税务人员对罚款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3、该案件是否应移送司法机关?并说明理由。 五、某汽车制造厂是甲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甲市是设区的地级市),汽车制造厂2002年1月10日在本月最后一个申报日申报应交增值税200万元,同时申请缓缴税款,市国税局批准该企业在2002年4月10日前缴清税款,该企业一直没有缴纳。2002年6月1日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在2002年6月10日前缴清全部税款、滞纳金,同时通知该厂如果逾期不缴纳,税务机关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2002年6月11日,由于该厂没有缴纳,税务机关查封了该厂生产的小汽车一批,共10台,封在该厂仓库保管,并下达了查封清单。6月15日,被查封的小汽车被盗2台。6月21日,税务机关依法拍卖了被查封的小汽车8台,并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拍卖费用后,剩余款项当日返还给企业。该厂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于2002年8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强制执行措施,赔偿小汽车被盗的损失。经法院审理,决定维持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驳回该厂要求赔偿小汽车被盗损失的请求。 问题:1、税务机关的行为存在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法院为何驳回该厂赔偿小汽车被盗损失的请求? 六、A企业是甲市的一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欠缴以前纳税年度的税款100,000元,税务机关多次进行了书面催缴,甲市的B企业欠A企业一笔供货款,2002年5月,该债权到期,债务人B企业应偿还债务本息合计230,000元。由于A企业担心实现债权之后,要偿还欠税,因此,通知债务人为了拖延缴纳欠税,还债期限可以再延长三个月,A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甲市中山区国税局知道此事后,立即组成了由征管科长为组长的检查组,来到B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是甲市中山区国税局),在出示了检查证,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后,请求代位执行A企业的债权,B企业开始不同意,后在税务机关的要求下,同意用货款为A企业缴纳税款,并给税务机关开出了一张230,000元的支票。 检查组按照法定的程序先后给A企业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A企业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检查组在收到支票后,经征管科长批准,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填开税款缴款书将230,000元全部缴入国库,并书面通知A企业,230,000元的资金扣除欠税100,000元及滞纳金50,000后,剩余的款项因为A企业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税款拒不缴纳,作为罚款缴入国库。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无效、税务机关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问题 :1、税务机关在行使代位权行为时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行为时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A企业经多次催缴拒不缴纳欠缴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七、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本市的某服装公司开展税务检查,在送达检查通知书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有可能将产品运往外地销售而不走账,不做销售处理,经查该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帐,有一外地客户的应收款内容不明,怀疑是货款,为查明事实,稽查局按照法定程序到该市码头查询该公司的货运情况,码头以难以查找为理由,拒绝了税务机关的检查。问题: 1、税务机关可否到码头查询服装公司的有关情况?并说明理由。 2 、码头拒绝税务机关的检查,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对该码头应该如何处理? 八、A公司全称为:“利能达锅炉集团公司”,是甲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公司全称为:“广安锅炉安装公司”,是A公司在乙市设立的子公司,法人代表同为一人,主营业务为锅炉安装,其营业收入向当地地税局缴纳营业税。A公司2002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 (1)将自己生产的利能达牌15吨新型节能环保锅炉两台,以不含税单价25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2)向长青发电厂销售利能达牌15吨新型节能环保锅炉一台,不含税单价40万元。 问题与要求: 1、A公司和B公司是否属于关联企业?依据是什么? 2、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锅炉价格是否合理?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调整?方法和依据是什么? 九、 2002年3月25日,乙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甲市某电线电缆厂自2001年5月1日起到乙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乙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2年4月1日,由乙市国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对销售点依法进行税务稽查。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乙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因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该销售点的应纳税额为50,000元,并有根据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并对销售点负责人刘某下达了查封其在乙市购买的豪华住宅的相关文书,因刘某在乙市别无住所,检查组允许刘某暂时居住被查封的住房。 问题:1、销售点存在哪些税收违法行为?说明理由。 2、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销售点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 确定其应纳税额? 3、被查封的财产是否可以允许纳税人继续使用? 十、某企业财务人员1996年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万元。2002年11月,税务人员在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后,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税务机关经过审理认定该企业的违法事实清楚,应对该企业追缴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但到税务人员依法送达相应的税务文书时,该企业因各种原因处于停产状态,只留一看管人员,看管人员以不敢做主为由,拒绝在税务文书上签字。采取留置送达方式税务机关一时又找不到见证人,就准备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 问题:1、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追征这笔税款?为什么? 2、税务机关是否可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并说明理由。 十一、年11月日,某厂张会计在翻阅月份帐簿时,发现多缴税款元,于是该厂向税务机关提出给予退还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请求。2001年12月税务机关对该厂10份的纳税情况依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又多缴税款10000元,准备退还。问题: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是否应当给予退还?如何退还? 2、税务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多缴税款是否应当给予退还?如何退还? 十二、某市国税稽查局接群众反映,某化工厂利用收入不入帐的方法偷逃税款。2年10月日,稽查局派王涛和李力两名税务干部依法按程序对其实施检查,该化工厂的法人代表是王涛的叔叔,税务人员和该厂财务人员都早已相识,就马上开展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检查,查出该经营部利用收入不入帐方法,2001年偷税款2元的事实(该企业2001年应纳税款合计为10万元)。随后,稽查局先后按程序依法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税款20000元,加收滞纳金1000元(假设计算正确),处以罚款15000元。该化工厂按期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问题:1、指出该稽查局在检查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2、该案件是否应移送司法机关?并说明理由。 十三、某市农副产品采购供应站,现已累计欠税4万多元。2002年11月15日,该市国税税务分局的税务员张某来站上对站长说:"11月20日前再不能缴清欠税,我们就得采取措施了!"11月20日上午,站长正在向上级部门汇报税务局催缴欠税的事,突然接到站里打来的电话说:"税务局来人将站里收购的3吨价值6万多元的芦笋拉走了!" 站长急忙赶回站里,果然装满芦笋的汽车不见了,只见办公桌上放着一张查封(扣押)证和一份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经过多处筹集,供应站在11月22日将所欠税款全部缴清。但在向张某索要扣押的芦笋时,他说芦笋存放在食品站的仓库里。当供应站人员一同赶到食品站时,食品站的人说:保管员回城里休假了。3天后供应站才见到芦笋。因为天气变化,芦笋发生霉变。这给供应站带来了6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为供应站未能按合同供应芦笋,还要按照合同支付购货方1万元的违约金,合计损失7万元。12月5日,供应站书面向该市国税税务分局提出了赔偿7万元损失的请求,分局长说要向上级请示。12月10日,供应站再向该市国税税务分局询问赔偿的事时,分局长说:"张某及另外的一位同志对供应站实施扣押货物,未经过局长批准,纯属个人行为,税务局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拿来查封(扣押)证的存档联给供应站有关人员看,果然没有局长签字。12月16日,供应站向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市国家税务局裁定该市国税税务分局实施扣押货物违法,同时申请赔偿7万元的损失。在法定的复议期内市国家税务局作出赔偿供应站7万元损失的决定。请问:1.该市国税税务分局扣押供应站的货物是否违法?并说明理由。 2. 供应站的损失应由国税税务分局来赔偿还是应该由税务干部张某来赔偿? 3. 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赔偿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十四、某县国税局于2003年月日对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吴某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吴某于月日前到该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所欠税款元。同日由该局两名税务人员将文书送达至吴某经营场所,吴某不在,交负责收件工作人员签收。 月日,吴某到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缴税。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告知吴某,其纳税行为已过法定纳税期限,要罚款元。吴某解释说,由于自己前几天回农村务农,耽误了纳税时间,要求征收人员不要罚款,下次改正。征收人员告诉吴某罚款元是该局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的统一规定,而且对超过正常纳税期限的行为不进行罚款处理,计算机也无法开出税票。随后,征收人员用计算机开出专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两份,一份是元的完税证,另一份是元钱的"罚款"。吴某交了元钱后离开了办税服务厅。(该题不考虑罚款收据是否合法的问题) 问:县国税局存在那些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 十五、某市国税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某企业1997年有重大偷税行为,国税局安排稽查局前去稽查。税务检查组于2002年6月30日,检查该企业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1997年度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偷逃增值税税款8万元。据此,该检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如下:(一)补税8万元(二) 依法加收滞纳金3万元;(三)处以偷税金额0.5倍的罚款4万元。补税罚款合计15万元。(假设以上数字计算正确)7月6日,稽查局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其法人代表,责令该企业10日内补税8万元,缴纳罚款及其滞纳金7万元。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罚款及其滞纳金。7月20日,稽查局执行人员经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书面批准,扣押该企业商品一批,价值约15万元。月23日,该企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110,000元。7月25日,稽查局归还其商品。7月30日,企业以电话方式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电话通知纳税人第二天来法制科签字,未果。月7日,市国税局以“未书面提交复议申请”为由,作出拒绝受理的决定。8月10日,该企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1. 稽查局在本案中存在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2. 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市国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十六、 2002年8月1日,某市城区国税局(县级局)管理一科接到举报,该市宏达建材公司有偷税行为,便以管理一科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派检查人员张某等人到企业检查。该企业据不提供纳税资料,城区国税局核定其应纳税额30000元,责令其8月15日前缴纳。8月7日张某等发现该企业将大量商品运出厂外,张某等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求银行提供企业资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报经局长批准,扣押了宏达建材公司价值30000元的商品,并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拍卖价款35000元。8月15日,该企业缴纳税款30000元,对税务机关扣押措施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城区国税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账户资金情况?为什么? 3:对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十七、2001年10月,某县电器公司应纳增值税税款为30万元 。由于会计休产假,致使企业资金周转有困难,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请求,县国税局局长批准其可延期2个月缴纳税款。2002年6月,该公司该笔税款仍未缴纳,虽然经过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但企业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未按期缴纳,并在期限内有转移商品的迹象。同时,经过检查往来账目,发现该电器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其中债务人长江商场所欠货款25万元早已到期,且长江公司的资信情况一直很好。问题: 1、县国税局局长是否应批准电器公司延期纳税?为什么? 2、税务机关对所欠税款可依法采取哪些措施和行使哪些权利? 十八、某市国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公司有采取少列收入进行偷税的情况,稽查局于年月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公司实施了检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帐簿及记帐凭证进行核查;同时经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了该公司月份利用收入不入帐方式偷税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稽查局于月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1倍即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后,于月日向该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十天以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问:、市国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如该公司对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十九、定期定额纳税户广林商店的老板王某,2002年1月,将商店承包给李某经营,李某每月向王某交承包费3000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王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02年1月起该商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02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王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期限已过,王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中山区国税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广林商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李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王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15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2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10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王某。王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国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国税局复议后维持中山区国税局的决定。问题:1、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王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是否可以扣押并拍卖王某的小汽车? 3、中山区国税局的行为有无不妥之处? 4、复议后王某如果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被告税务机关是哪个? 二十、2年月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实某化工企业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万,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企业不服,在缴纳万元税款后于月日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当日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于7月日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问:、该化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某市国税稽查局、市国税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案例分析题答案(要点) 一、答案要点: 1、有错误。 (1)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程序不当,未开付收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2)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适用于个人生活用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3)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本案中税务人员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就拍卖服装抵顶税款和罚款属越权行为。 2、对该门市部税务行政处罚无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还应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因此,对该门市部税务行政处罚无效。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答案要点:1、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不当;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法人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2、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内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中告知建材厂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的时限为十五日,告知事项内容错误。3、 该案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材厂偷税数额为12560.46元,且占应纳税额的11.5%,根据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本案中建材厂已达到移送标准。三、答案要点: 1、检查环节存在的问题: (1)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2)调取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没有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未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没有开具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却错开据收据;未在3个月内退还调取的资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调取纳税人以前年度的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开具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2、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在处罚该企业之前未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法人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应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向该厂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若该厂在3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则在举行听证之后,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若该厂逾期不书面申请听证,才能直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1、 查询储蓄存款不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2、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由于该建材店如期申请复议,故不应采取强制措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应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材店偷税数额为10000元,且占应纳数额的11.1%,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本案中建材店已达到移送标准。五、1、 市国税局存在越权审批缓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本案中,市税务局批准延期纳税属越权行为。2、 被盗小汽车的损失,不属于税务机关赔偿的范围,因此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1)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是依法进行的,并没有违法和不当之处。(2) 企业应该承担小汽车被盗的保管责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3) 根据国家赔偿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小汽车被盗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税务机关赔偿的范围,属于企业自己的责任,不应该由税务机关赔偿。六、 1、税务机关在行使代位权行为时有下列不妥之处。 (1)行使代位权不合法。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但是代位权、撤消权的行使,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该由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是不合法的。 (2)代位权应该以债权人的名义行使,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只能以债权人的名义行使。本案中B企业归还货款,应该以A企业为收款人,税务机关不能直接作为收款人收取A企业的货款。 2、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行为时有下列不妥之处(1)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程序不合法。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本案中由征管科长批准扣缴税款,属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2) 罚款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企业已如期提起诉讼,因此对罚款不能采取扣缴入库的强制执行措施。 3、A企业经多次催缴拒不缴纳欠交税款,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七、 1、税务机关可以到该市的码头查询有关的情况。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2、不正确; 税务机关对码头拒绝检查的行为,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八、1、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企业。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本案中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二者存在拥有和控制关系,属关联企业。2、(1)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锅炉,价格不合理。因为A公司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B公司销售货物,而是以明显的低价将锅炉销售给B公司。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即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纳税调整的方法,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本案中,税务机关可以按照A公司将锅炉销售给独立企业,即销售给长青发电厂的价格,将销售给其关联企业B公司的锅炉的价格由 25 万元/台,调整为40万元/台。九、1、销售点存在下列税收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向乙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 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该销售点未办理报验税务登记,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2)未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本案中,销售点在乙市的经营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已经大大超过了180天,应该在乙市办理税务登记。 (3)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点应每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而销售点没有办理纳税申报,因此违反了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未按规定缴纳税款。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点应该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该销售点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税款。(5)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本案中,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在行为上构成了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2、税务机关可以对销售点核定应纳税额。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3、被查封的房屋可以允许纳税人继续使用。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中,刘某的房屋虽然被税务机关查封,但是可以按照规定,允许刘某继续使用自己的房屋,并承担保管责任。十、 1、税务机关可以追征这笔税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追征期,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本案,该企业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2、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文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如果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者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十一、1、 税务机关应当退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退还的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税务机关应当退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十二、 1、检查环节存在的问题。 王涛未进行回避。(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王涛和该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应当回避。 2、应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化工厂偷税数额为20000元,且占应纳数额的16.6%,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本案中该化工厂已达到移送标准。十三、答案要点: 1.税务分局的行为是违法的。 (1)强制执行措施违法,税务分局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先向站长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若逾期仍未缴纳时,才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采取扣押货物等强制执行措施。 该分局未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就采取扣押货物等强制执行措施是违法的。 (2)扣押的货物超过应纳税额。该税务分局在执行4万多元的税款时,扣押了供应站6万元的货物。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未通知被执行人到场。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扣押供应站的货物时,没有通知供应站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到场,违反了规定的程序。 (4)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税务分局在扣押供应站的货物后,又允许供应站主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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